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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促进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发展扶持办法 穗南开管办规〔2020〕7号
2020-11-18 13:55:33 项目汇总人已围观
简介为贯彻落实《广州市加快IAB产业五年行动计划(2018年-2022年)》有关精神,进一步加快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发展,集聚创新资源,夯实产业基础,打造示范应...
为贯彻落实《广州市加快IAB产业五年行动计划(2018年-2022年)》有关精神,进一步加快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发展,集聚创新资源,夯实产业基础,打造示范应用,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扶持的对象是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广州市南沙区(以下简称“本区”)范围内,具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新一代信息技术企业(对在本区实际开展业务的电信运营商不作上述要求),其主营业务技术领域包括新型显示、集成电路、新一代信息通信(含5G、量子通信、北斗)、新一代互联网、第三代半导体、工业互联网、车联网及物联网、云计算及大数据、新一代信息技术服务业、区块链等。
第二条 【重点项目落户奖励】
(一)对新落户的外资非总部型新一代信息技术企业,实缴注册资本达到1000万美元以上、3000万美元以上、1亿美元以上的,经认定分别给予500万元、800万元、1000万元的奖励,奖励资金在企业第一个完整纳税年度后拨付。
(二)对新落户的内资非总部型新一代信息技术企业,实缴注册资本达到5000万元以上(仅限世界1000强企业投资)、2亿元以上、5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上的,经认定分别给予500万元、800万元、1000万元、1200万元的奖励,奖励资金在企业第一个完整纳税年度后拨付。
第三条 【经营贡献奖励】
(一)对于在本区新设立的非总部型企业,上一年度在本区纳税总额500万元以上,且上一年度营业收入同比增长10%以上的,给予企业对本区经济贡献30%的奖励。
(二)对于在本区已设立的非总部型企业,上一年度在本区纳税总额500万元以上,且上一年度营业收入同比增长10%以上的,从2020年起给予企业对本区经济贡献增长部分30%的奖励。
第四条 【固定资产投资补助】
(一)对新落户的固定资产投资(厂房、设备等非购地支出)5亿元以上的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项目,按照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亿元。
(二)对现有企业投资500万元以上的增资扩产、技术改造等转型升级改造项目,项目完工当年企业营业收入实现正增长,按不高于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资的4%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800万元。
第五条 【发展奖励】
对新一代信息技术企业上一年度营业收入首次达到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5000万元和1亿元以上的,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的奖励。如同时享受经营贡献奖的,经营贡献奖应扣除该项奖励。
第六条 【高新技术奖励】
(一)高新技术企业奖励。对广州市以外迁入本区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在享受市有关政策的基础上,每家给予50万元的落户奖励。
对本区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在享受市有关政策的基础上,每家最高给予30万元的奖励。
(二)研发补助。对获区科技局认定的高成长型科技企业,自认定年度起连续3年,按照该企业每年度研发费用总额的5%给予补助,每年不超过200万元。研发费用总额按照税务部门加计扣除备案数计算,没有备案的不予支持。
第七条 【创新平台奖励】
对有关政府部门认定的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科技创新中心等创新平台,根据其所认定级别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按照国家级、省级、市级分别给予300万元、20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奖励。
第八条 【金融支持】
(一)贷款贴息。鼓励新一代信息技术企业通过贷款扩大生产、增加研发投入,对取得商业银行贷款的新一代信息技术企业,按其当笔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补助,补贴期不超过3年,每家企业累计贴息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二)上市奖励。对新一代信息技术总部企业于国内主板、创业板、科创板、中小板或境外上市的,按照区企业上市扶持政策,分阶段合计给予最高不超过800万元的上市奖励。
第九条 【人才奖励】
(一)薪金收入奖励。对新一代信息技术企业年度应纳税工资薪金30万元以上(科研机构应纳税工资薪金20万元以上)的高级管理、骨干人才,按照其个人地方经济贡献40%的比例给予特殊人才奖励。对符合条件的企业高级管理人才,除享受特殊人才奖励外,还可在企业经营贡献奖中获得高管人才奖励。两项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其个人经济贡献的100%。
(二)非薪金收入奖励。对新一代信息技术企业高级管理、骨干人才,在南沙区新一代信息技术企业中非薪金收入包括“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等投资性或“股权转让所得”收益、收入,按照其个人地方经济贡献的80%给予奖励。
第十条 【产业联动发展奖励】
鼓励区内新一代信息技术企业互相采购,促进企业联动发展,对区内新一代信息技术企业购买区内非关联的其他新一代信息技术企业生产的产品和服务,年度采购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且年度营业收入同比正增长的,按照买方企业当年购买总额的2%给予补贴,每家企业全年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一条 【租金及办公房产购置补贴】
对新落户的新一代信息技术企业在南沙区租用场地实际开展办公运营或租用厂房用于生产经营的,按照实际租金予以租金补贴,补贴原则每月每平方米最高不超过50元(含物业管理等费用),每年补贴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补贴期限3年。
对新落户的新一代信息技术企业,在本区购置自用办公房产的,按照每平方米不超过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第十二条 【重大推介交流】
在《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扶持办法》每年2000万元的活动扶持经费中,每年安排经费对本区新一代信息技术企业在本区举办的论坛、赛事等活动进行扶持。
第十三条 【应用示范补贴】
每年组织实施一批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应用示范项目,择优评选不超过10个在区块链、5G、工业互联网和下一代互联网等重点领域的应用示范项目,按每个项目实际投入费用的30%给予补贴。单个项目补贴额度不超过300万元,同一项目不重复补贴。
第十四条 【配套奖励】
对获得国家、省、市的发改、工信和科技部门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发展项目扶持资金的,按照100%、70%、50%的比例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配套金额分别不超过500万元、300万元、200万元。部分重点国家级平台项目可以不受此限额限制,可根据具体情况研究确定,但项目获得上级和本级财政资助总额不超过承担单位自筹资金总额。
第十五条 【集成电路】
(一)支持流片。(1)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参加MPW(多项目晶圆)项目,按照MPW直接费用的80%给予每家企业年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资助;利用本辖区企业开展MPW的,按照上述比例给予每家企业年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资助。(2)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首次工程流片进行资助,按照首次工程流片费用(含IP授权或购置、掩模版制作、流片等)的30%给予每家企业年度最高300万元的资助;利用本辖区企业集成电路生产线流片的,按照上述比例给予每家企业年度最高不超过600万元的资助。
(二)支持首购首用。对区内企业首购首用本辖区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自主开发的芯片,按照采购金额的10%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奖励,获得此项奖励的企业不再重复享受产业联动发展奖。
第十六条 【自动驾驶】
(一)对已取得广州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通知书的企业,按照其申请广州市智能网联道路测试通知书所产生的封闭测试技术服务和检测技术服务费用给予不超过30%的补助。每个通知书最高补助不超过20万元,同一申报主体每一年度累计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二)对在本区内开展自动驾驶出行服务,且在完整运营年度内未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企业,运营年度内车队规模在10辆以上,车均行驶里程超过3万公里,且车均订单服务超过600单的,按每辆车5万元给予测试补贴。同一申报主体每一年度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十七条 【智慧灯杆】
对企业在本区以社会资金投入为主建设运营智慧灯杆的,按照当年新建设的智慧灯杆数量给予8000元/根的补贴,每家企业当年补贴累计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八条 【人工智能及工业互联网服务补贴】
对为区内企业提供人工智能算法、算力、云存储及工业互联网解决方案等服务的机构给予事后补贴,补贴的比例最高不超过项目服务总金额的80%。
第十九条 【5G】
(一)补贴通信运营商的通信管廊租金。对通信运营商购买、租赁本区通信管道费用的30%给予补贴,每年每家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鼓励通信运营商为区内规模以上的企业、工业园区、文商旅热门场所实施5G室内网络覆盖。当年覆盖10家及以上上述地点的运营商,按每新覆盖1家给予5万元奖励,每年每家运营商奖励累计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二十条 申请获得本办法资金支持的项目同时符合本区其他扶持规定的(含上级部门要求区配套或承担资金的政策规定),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申请获得本办法资金支持的企业,其所获得资金数额最高不超过当年该企业对本区的经济贡献(重点项目落户奖励、经营贡献奖励、固定资产投资奖励和高新技术奖励除外);对已获得本区“一企一策”优惠政策扶持的不再享受本办法同类扶持措施支持(自愿放弃“一企一策”优惠政策扶持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对于享受本政策扶持的新一代信息技术企业,如有采用虚假材料骗取奖励的行为,南沙区有权取消奖励并追回已发放的奖励,涉及刑事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在南沙新落户新一代信息技术企业”,指2020年1月1日起在南沙落户的新一代信息技术企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如遇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1+1+10”产业体系文件有效期调整,本办法进行相应调整。本办法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将根据实施情况依法予以评估修订。在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南沙开发区(自贸区南沙片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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