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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020年11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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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广东省财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社〔2014〕188号)、《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社〔2018〕159号)以及《深圳市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财规〔2019〕6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就业专项资金,是指区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促进就业和创业带动就业专项资金。就业专项资金实行预算管理,专款专用。
第三条 就业专项资金来源包括:
(一)区财政预算安排专项拨款;
(二)上级财政部门转移支付的就业专项资金;
(三)经区政府批准纳入就业专项资金的其他资金。
第二章 资金适用范围
第四条 就业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如下:
(一)扶持公共就业服务系统开发、运行支出。主要用于补助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信息网络建设支出(具体包括计算机及网络硬件、软件购置,以及开发、运行应用支出);
(二)职业介绍补贴。主要用于为重点用工和高新技术企业介绍员工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职业介绍补贴;
(三)社会保险补贴。主要用于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人员的社保补贴,灵活就业人员及其他相关群体的社保补贴;
(四)岗位补贴。主要用于企业招用的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人员的岗位补贴;
(五)招用奖励。主要用于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人员的招用奖励;
(六)就业见习补贴。主要用于单位招用见习人员,给见习人员的见习补贴和见习单位的实训补贴、录用奖励;
(七)公共就业服务支出。主要用于区人力资源局主管部门开展以高校未就业毕业生、农村转移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为重点服务对象,兼顾其他特殊群体的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
(八)高校毕业生就业相关补贴。主要用于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补贴,吸纳高校毕业生的小微企业社会保险补贴、中小微企业一次性招用补贴,高校毕业生职业技能培训补贴,人力资源服务企业推荐高校毕业生职业介绍补贴,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补贴等相关补贴;
(九)自主创业补贴。主要用于自主创业人员实现创业后的创业场租补贴、初创企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创业带动就业补贴、优秀创业项目资助、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税费补贴;
(十)职业培训补贴。主要用于贫困家庭子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等五类人员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岗位技能培训,符合条件人员项目制培训以及依照市、区技能培训政策规定发放的生活费补贴;
(十一)依照市、区就业创业政策调整应发放的相关补贴;
(十二)其他就业费用支出。主要用于其他经区政府批准的与就业创业服务工作密切相关的费用。
第五条 就业专项资金必须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使用,不得用于以下支出:
(一)办公用房建设支出;
(二)职工宿舍建设支出;
(三)购置交通工具支出;
(四)普惠金融项下创业担保贷款(原小额担保贷款,下同)贴息及补充创业担保贷款基金相关支出;
(五)发放人员津贴补贴等支出;
(六)“三公”经费支出;
(七)部门预算已安排的支出;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支出。
第三章 资金管理和部门职责
第六条 就业专项资金实行“谁管理谁审核,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区人力资源局、各街道办事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职责范围和市、区政府规定的援助项目、标准按时核发各项补贴。
第七条 区财政局根据法定程序批准的就业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分别向区人力资源局及各街道办事处下达就业专项资金年度预算。
第八条 区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核就业专项资金的收支计划,组织制定管理制度,研究支出政策,核定专项资金的支出事项。
第九条 就业专项资金按以下程序进行核定:
(一)就业专项资金资助政策已明确资助、补贴金额或比例的,及年度收支计划已明确安排具体项目和金额的,由业务主管部门核定;
(二)区就业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年中就业专项资金调剂方案由区人力资源局汇总各街道需要并提出意见,报区就业工作领导小组会议核定并制发会议纪要;
(三)上级转移支付就业专项资金分配方案由区人力资源局根据街道需求提出意见,征求区财政局意见后报区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核定;
(四)就业专项资金资助政策未明确资助、补贴金额或比例的,及年度收支计划未明确安排具体项目和金额的,由业务主管部门核定,报区就业工作领导小组会议核定并制发会议纪要。
第十条 区人力资源局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区人力资源局为区就业专项资金主管部门,根据我区就业工作年度计划等有关情况,统筹全区就业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编制和分配,督促专项资金使用单位的执行情况,提高就业专项资金执行率;
(二)负责上级财政部门转移支付的就业专项资金计划编制;
(三)负责拟定就业专项资金的支出项目及相应的标准,报区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执行;
(四)负责就业专项资金使用项目的日常管理,制定就业专项资金支出项目申报、受理、审核、拨付等工作程序,并组织政策培训及进行业务指导;对各街道办事处的就业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内部监督,对就业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五)负责收集、汇总各街道上报的就业专项资金年度资金使用计划及使用情况报表,并及时向相关上级部门报送我区就业专项资金决算报表、使用情况及相关业务数据。
第十一条 街道办事处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做好本街道就业专项资金的管理、核算、清理和对账等工作。根据区财政编报部门预算工作的时间要求,及时向区人力资源局报送本街道资金需求情况和用款计划;每月30日向区人力资源局报送本街道就业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月报表。
(二)负责受理、审核、汇总本辖区企业(单位)和个人申请各类补贴和奖励等就业专项资金时提供的各种书面资料,按规定程序向企业(单位)和个人支付各类补贴、奖励。
第十二条 区财政局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专项资金的经费保障;
(二)负责对主管部门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章 资金使用和监督
第十三条 就业专项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项核算”,各街道办事处、区人力资源局应建立独立经费项目进行核算,保证就业专项资金专款专用。
第十四条 建立就业专项资金监督机制。就业专项资金实行属地管理后,街道负责业务审核、区人力资源局负责内部稽查、区财政局负责资金监管,区审计局按职责对项目资金进行监督。
第十五条 建立就业专项资金公示机制。对审核通过的就业专项资金资助项目,要在相关网站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事项外,专项资金相关信息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开。
第十六条 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区人力资源局对就业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统筹管理与指导,各街道办事处应不定期对资助对象情况进行核查。对骗取补贴资金的,一经发现,由核发部门依法追回。如有必要,由区人力资源局配合街道共同追回补贴资金。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凡发现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管理监督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深圳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中央就业补助资金按《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的规定执行。省财政补助我市的就业专项资金按《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社〔2014〕188号)、《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社〔2018〕158号)以及《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社〔2018〕159号)的规定执行。市、区就业专项资金按市、区相关政策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就业专项资金的使用对象、补贴项目和标准、申报程序按照市、区相关政策文件规定执行。因市、区相关政策文件规定调整的,按照新政策文件规定做相应调整。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区人力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深圳市龙岗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龙人通〔2015〕5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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