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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顺德园拓展区经济高质量发展扶持试行办法 佛高新顺〔2020〕23号
2020-12-02 13:02:31 项目汇总人已围观
简介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招商引资工作、促进佛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顺德园拓展区暨顺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西部启动区(以下统一简称为拓展区)内高端制造业做强做大,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招商引资工作、促进佛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顺德园拓展区暨顺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西部启动区(以下统一简称为“拓展区”)内高端制造业做强做大,培育经济发展新引擎,实现园区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省、市、区关于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有关精神,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章扶持区域范围和扶持对象
第二条本办法扶持区域范围为拓展区6.65平方公里,具体四至范围为东至杏赞九路,南至顺创路,西至红北河,北至马冈大道。
本办法扶持对象为在拓展区内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主导产业方向(见第三条)的项目(含产业服务项目),以及成功引荐符合主导产业方向的优质项目落户拓展区的中介机构及其它产业服务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主导产业方向包括:先进装备、新型功能材料、电子信息、航空航天、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医药、公共安全与应急、环保设备、新能源、军民两用等方面的技术研发及制造;如项目不属于以上产业范围,但属于国家和省认定的其他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国家和省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制造业和先进制造业项目,效益好、经济贡献高的传统制造业项目以及顺德区重点招商项目的,均可予以扶持。
第三章扶持措施
第四条招商引荐奖励
鼓励中介机构及其它产业服务机构法人单位更好地服务地方经济,协助拓展区开展招商引资工作,促进优质资本、项目、技术落户拓展区。
(一)对成功引荐项目落户拓展区(“项目落户拓展区”具体指企业工商、税务登记地址属拓展区范围,并在拓展区有实质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下同)的引荐机构予以奖励。引荐机构要求在项目引进洽谈过程中有起到实质的中介作用并实现项目落户,引荐机构可以是国内外的企业、社会团体、经济组织、机构等,但不得是所引荐的投资项目的投资者、实际控制人、股东或其他关联人。
(二)每引荐一家顺德区外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整体迁移落户拓展区的,给予引荐奖励5万元。
(三)每引荐一家顺德区外新三板挂牌企业将注册地迁入拓展区的,给予引荐奖励10万元。每引荐一家顺德区外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香港联交所、美国纳斯达克、纽约证券交易所等顺德区政府认可的其他境外交易所上市的企业将注册地迁入拓展区的,给予引荐奖励50万元。
(四)每引荐一家顺德区外拥有省级及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技术中心的企业迁入拓展区的,省级的给予引荐奖励10万元,国家级的给予引荐奖励30万元。
(五)引荐顺德区外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核心技术、较好市场前景的项目落户拓展区,且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人民币或以上的,可在项目落户2年内按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奖励给引荐人,如引入的企业拥有军工三证的,该项奖励比例可提高至3%。
(六)同一单位引荐奖励总金额每年累计不高于120万元。
在引荐奖励申请过程中,若仅一个引荐机构提出该投资项目的奖励申请且资料齐备时,确认该引荐机构申请有效。若出现两个或以上引荐机构对同一投资项目提出奖励申请且资料均齐备时,先由各引荐机构协商奖励分配比例;若协商不成,则不予奖励。
(七)引荐机构已经与佛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顺德园管理局(下简称“顺德园管理局”)、顺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下简称“高新区管委会”)签署有招商服务协议,所引进的项目属于招商服务协议约定的服务内容的,不再重复奖励。
(八)引荐奖励的涉税支出由引荐机构自行承担。
第五条园区载体租金补贴
鼓励有自主知识产权、有核心技术、有市场前景的新兴制造业、高科技研发项目以租赁物业形式进驻拓展区。
(一)对与顺德园管理局、或与顺德高新区管委会、顺德区经济、科技主管部门签署有投资合作协议,通过租赁现有物业方式落户拓展区的,所租赁厂房面积达到500平方米或以上、租期不少于5年,并实现以下其中一项条件的企业,可对其所租赁物业前三年租金进行全额补贴。具体包括:
1、租赁第一年实现经济贡献不低于350元/平方米、第二年实现经济贡献不低于400元/平方米、第三年实现经济贡献不低于450元/平方米的企业;或租赁后前三年年均经济贡献达到400元/平方米(含)以上的企业;
2、租赁第一年实现销售收入额不低于5000元/平方米、第二年销售收入额不低于10000元/平方米、第三年销售收入额不低于15000元/平方米的企业;
3、对获得军品市场准入许可认证资质,或获得军品项目预研、承制和研发任务的企业,项目按租赁面积计算,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投资强度达到1000元/平方米或以上的。
4、获得佛山市级(含佛山高新区管委会)或以上级别创新创业团队扶持的项目。
(二)符合上述条件的租赁项目,达到当年相关考核指标的(其中创新创业团队项目达到当年约定项目进度要求的),即可凭相关证明材料申请租金补贴。申请时每次按该年度实际发生的租金金额进行核算。若项目某一年度达不到考核指标的,则当年度不得申请补贴,若之后年度又达到考核指标的,可申请该一年度的租金补贴。
(三)租赁物业是工业厂房的,实际租金标准最高不得超过30元/月·平方米,其它物业不得超过60元/月·平方米。若实际租金价格低于上述标准的,按实际租金价格进行补贴,若实际租金超过上述标准的,则最多只按上述标准进行补贴。租金补贴不含物业管理费及水电等其他费用。
(四)对落户拓展区的项目,若上一级政府部门根据招商引资或产业发展等扶持政策对项目提供有租金补贴的,且当年租金补贴不足以覆盖物业实际租金的,可根据项目当年所获得的上级政府部门的租金补贴总额,最高可按1:1比例给予租金补贴配套,但每一年度所对应的上级部门补贴加上配套补贴合计不得超过当年物业实际租金总额。
第六条园区企业发展扶持
(一)对落户拓展区新设立的企业、或从顺德区外整体迁移至拓展区并符合以下其中一项条件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具体包括:从顺德区外整体迁移至拓展区的新三板挂牌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拥有省级重点实验室或工程中心、技术中心的企业从顺德区外整体迁移至拓展区的,或拓展区内的企业申请并获得省级重点实验室或工程中心、技术中心认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技术中心的奖励标准提高到50万元)。
(二)对通过广东省科技业务管理阳光政务平台受理、未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重新认定)的申报企业,给予补助1万元;对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重新认定)的企业给予补助3万元;对有效期内上规模且享受过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及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10万元。
(三)对拓展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提供贷款贴息扶持,每年可对企业因日常生产经营或项目建设投资所产生贷款的利息按30%比例进行贴息(贷款利率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则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贴息金额),每个企业每年贴息额合计不超过20万元。若企业同时为规模以上纳统企业的(即被统计部门纳入为规模以上企业统计范围),则每年每个企业的贷款贴息比例可提高到40%,且年度贴息上限提高到25万元。若企业为已完成股份制改造的企业,则每年每个企业的贷款贴息比例可提高到50%,且年度贴息上限提高到50万元。申请贴息时要求提供贷款银行出具的贷款凭证和贷款利息支付凭证、利息发票、贷款用途证明材料等。
(四)对拓展区内战略性新兴产业(具体包括: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智能制造装备产业、新材料产业、智能汽车及新能源汽车关键零部件制造产业等产业范围)重点项目(即区级或以上重点招商项目或重点建设项目)的银行承兑汇票在银行等金融机构贴现产生的利息提供贴息扶持,每年可按企业实际发生的贴现利息的30%比例进行贴息(利率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则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贴息金额),每个企业每年贴息额合计不超过20万元。若企业同时为规模以上纳统企业的(即被统计部门纳入为规模以上企业统计范围),则每年每个企业的贴息比例可提高到40%,且年度贴息上限提高到25万元。企业申请贴息时须提供贴现银行出具的贴现凭证、贴现利息支付凭证、利息发票等材料。
(五)对规模以上纳统的高新技术企业按照其当年发生研发费用与销售收入比例情况给予一定的研发费用补贴,具体标准如下:企业当年研发费用与销售收入比例大于4%而小于或等于5%的部分,按照当年研发费用总额的20%给予补贴;企业当年研发费用与销售收入比例大于5%而小于或等于6.5%的,按当年该部分研发费用总额的30%给予补贴;企业当年研发费用与销售收入比例大于6.5%的,按照当年该部分研发费用总额的50%给予补贴。每个企业每年享受研发费用补贴按超额累进制计算,补贴上限不超过300万元。企业当年所发生的研发费用须以当地税务部门认可的纳税申报表数据为申报依据。申请主体应承诺所申报补贴的研发费用必须符合中国税务和会计准则规定,并且与向税务部门申报的研发费用数据保持一致。
(六)对以购地方式落户拓展区的企业(房地产和工业地产企业除外)上一年度在拓展区范围内经济贡献强度达到120万元/亩或以上的,或以租赁或购买厂房方式落户拓展区产业载体平台的企业(房地产和工业地产企业除外)上一年度在拓展区范围内经济贡献强度达到2000元/平方米或以上的,可给予企业经济贡献奖励,具体包括:上一年经济贡献总额达到200万元或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上一年经济贡献总额达到500万元或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上一年经济贡献总额达到1000万元或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上一年经济贡献总额达到2000万元或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80万元;上一年经济贡献总额达到5000万元或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上一年经济贡献总额达到1亿元或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0万元;上一年经济贡献总额达到2亿元或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奖励须按照企业上一年度在拓展区产生经济贡献总额计算等级标准,本项奖励从高不重复。如企业落户时与政府有签署投资协议并约定有经济贡献考核的,且考核期内未达到约定经济贡献目标的,则不得享受该项经济贡献奖励。
(七)为切实提升拓展区和企业核心竞争力,对实现推进军民技术、产品、资本和人才等方面融合的企业给予技术融合奖励和补助。对新取得或复评通过军品市场准入许可认证资质(具体指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认证、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或武器装备承制单位资格认证的其中一项)的企业,给予每个资质一次性20万元奖励。
(八)对获得军品项目预研、承制和研发任务的企业(以研发合同签订或装备部通知函为准),按其研发费用合同总额(即指该企业于研发合同内所约定承担的业务份额)的50%给予配套经费补助,每个企业每年补助不超过100万元。
第七条企业人才临时周转用房扶持
(一)为支持拓展区引进更多优质项目,扶持企业吸引更多高层次人才和企业紧缺急需人才到拓展区工作,为拓展区的主导产业项目引进人才提供临时周转用房。
(二)申请临时周转用房对象为拓展区内企业刚入职的人才(要求签订有2年或以上劳动合同)且在我区没有房产,并须符合
以下其中一项条件:
1、符合优粤佛山卡或顺德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但暂时还未通过评定的人才。
2、拓展区主导产业项目紧缺人才、行业领军人物、企业中高层管理人员。
3、顺德园管理局或高新区管委会引进的科研平台、新型研发机构的研发人员。
4、顺德园管理局或高新区管委会从顺德区外新引进且成立时间不足一年的企业,其暂时无法解决居住的工作人员。
(三)保障方式和期限:
1、由符合条件的企业统一向顺德园管理局提出周转房使用申请,顺德园管理局对申请企业及申请入住人员的条件进行审核。
2、由顺德园管理局按照通过审核的先后顺序为申请企业提供临时周转房,入住期最长不超过2年。
3、如申请人数高于临时周转房数量的,通过审核但未能入住的人员需要等待下一轮临时周转房轮候安排。
(四)入住临时周转房的人员须遵守临时周转房使用的相关约定,如出现违反约定并拒不整改的,取消入住临时周转房的资格。
(五)符合条件且经批准入住临时周转房的人员,须自行缴纳相关水电费和物业管理费。临时周转房租金由顺德园管理局或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补贴,补贴按实际入住数量和费用标准直接划拨给临时周转房运营单位。
(六)临时周转房由顺德园管理局视实际情况安排,如未能符合申请人员要求的,顺德园管理局对该情况不作任何费用赔偿或补贴。
第八条企业招工扶持
(一)为壮大拓展区人才队伍,支持企业多途径招录新员工,对拓展区内企业直接招用首次在顺德就业员工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满3个月的,按照员工学历情况给予一次性入职补贴,具体标准为:本科以下学历人员每人1000元、本科学历人员每人1500元、硕士学历人员每人2000元、博士学历以上人员每人3000元。入职补贴将直接由顺德园管理局或高新区管委会支付给符合条件的员工,补贴标准按人员在提交本项补贴申请时的最高学历证明材料为依据。同时对用工企业按每人每月500元标准给予员工住宿费用补贴,补贴时间最长为一年,住宿费用补贴由顺德园管理局或高新区管委会支付给用工企业。已按本办法第八条申请并安排入住人才临时周转用房的员工不得重复申请住宿费用补贴。住宿费用补贴每家企业每年累计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二)入职补贴和住宿费用补贴由符合条件的企业统一向顺德园管理局提出申请,申请时需提供新员工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保凭证,住宿费用补贴申报时企业还应提供已为员工安排住宿或已向员工发放住宿补助的相关证明材料。顺德园管理局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核实企业员工确实为首次在顺德就业且缴纳社会保险满3个月的,由顺德园管理局或高新区管委会向该员工拨付入职补贴,并按新员工人数及已就业月数向用工企业拨付住宿费用补贴。
第四章申报程序及要求
第九条符合相关条件的企业可向顺德园管理局经济主管部门提交申报项目资料并审核通过后,给予相应的扶持。
第十条申报企业根据申报通知(指南)要求提交项目申报材料,具体以当年度的申报通知(指南)为准。
本资金扶持项目一般每年定期组织申报和受理,人才临时周转用房则在人才公寓具备申请条件且未住满的情况下可常年申请,各项目具体的受理与申报时间以当年申报通知(指南)为准。申报通知(指南)以正式行文及网上公告等形式发布,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均可申报。
第五章资金扶持项目的选择和管理
第十一条顺德园管理局负责审核本办法扶持项目的申报材料,并对扶持条件进行认定。除本办法以外,每年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补充制定项目申报指南或实施细则,具体由顺德园管理局经济主管部门负责。
第十二条本办法扶持企业的资金在顺德园管理局或顺德高新区管委会自有资金中安排预算和拨付。
第十三条同一企业享受本办法中的政策时若与顺德区级其他部门的政策有重复、交叉的,按照“从高、从优、不重复”原则执行。
第十四条企业弄虚作假骗取扶持资金的,由顺德园管理局经济主管部门负责追回已拨扶持资金,并取消其三年内申请顺德园管理局、顺德高新区管委会各项财政扶持资金的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止。本办法由佛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顺德园管理局会顺德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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