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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雏鹰计划”企业培育工程实施意见 杭科高〔2020〕71号
2020-07-15 18:28:26 项目汇总人已围观
简介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贯彻落实中共杭州市委十二届六次全体(扩大)会议提出实施俊鸟引育工程的工作部署,根据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新制造业计划推...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贯彻落实中共杭州市委十二届六次全体(扩大)会议提出实施“俊鸟引育”工程的工作部署,根据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新制造业计划”推进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相关规定,现就推进我市“雏鹰计划”企业培育工程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主要目标。将杭州市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纳入“雏鹰计划”企业培育工程(以下简称“雏鹰计划”),优化培育体系。到2022年,重点培育2500家左右“雏鹰计划”企业(以下简称“雏鹰企业”),扶持一批技术水平领先、竞争能力强、成长性好的科技型企业群体,做大做强做优国家重点扶持领域的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推动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深度融合,实现我市高新技术产业高质量发展。
(二)组织实施。“雏鹰企业”认定和管理由杭州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和各区、县(市)科技局、钱塘新区经发科技局(以下简称各地科技局)共同负责,市科技局主要负责政策制定和认定,各地科技局主要负责审核推荐和日常管理工作、扶持措施。
二、扶持措施
(一)财政政策
“雏鹰计划”专项资金扶持方式包括无偿资助和贷款贴息。
1.无偿资助
对新评审纳入“雏鹰计划”培育库的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的创业无偿资助。
2.贷款贴息
“雏鹰企业”在三年培育期内获得银行贷款的,根据企业实际贷款额,按照不超过当年1月份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50%给予贴息补助,每家企业每年可享受贴息的最高贷款金额为2000万元。贷款贴息资助由市科技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审核。财政扶持经费由市与区县(市)两级财政按比例承担,市与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富阳区和钱塘新区的承担比例为1:1,市与萧山区、余杭区、临安区、桐庐县、建德市、淳安县的承担比例为1:3。如市区财政管理体制调整,则本文件明确的承担比例作相应调整和完善。
(二)科技金融服务
建立信用激励机制、风险补偿机制、以股权投资为核心的投保贷周转联动机制、银政企中介多方合作机制,优化科技型企业发展的融资渠道。
1.对获得社会创业投资机构投资的“雏鹰企业”,由企业提出申请,经杭州高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审核后,可根据其经营情况提供不超过投资额50%的贷款担保。
2.优先向在杭创投机构推荐“雏鹰企业”,引导杭州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采用灵活的投资方式加大创业投资支持力度,对其投资金额计入该投资机构在杭投资额。
3.“雏鹰企业”在向银行申请续贷时,经杭州市创业投资服务中心审核符合要求的可申请使用周转资金,周转资金单笔申请额度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原则上企业应自筹实际所需资金的20%以上。
(三)创新创业服务
将“雏鹰企业”纳入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进行重点辅导,鼓励和支持众创空间和孵化器等创新创业平台加大对“雏鹰企业”的服务力度。有效整合各类社会创新创业资源,为企业提供创业辅导、技术咨询和投融资对接等创业服务,组织开展经营管理、技术开发、财税政策、科技金融、知识产权等方面的培训,帮助企业健康发展。
三、申报条件
申请认定“雏鹰企业”的企业需满足以下条件:
1.注册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法人,符合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导向要求。
2.申请认定时,企业注册成立时间满1年,且在6年以内,具有良好的成长性,且申报时企业上年度销售额在5000万元(含)以下。
3.企业上年度职工数不少于10人,且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5%。
4.企业研发经费单独建帐,上年度研发投入不低于50万元,上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下要求:
(1)上年度销售收入小于3,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上年度销售收入在3,000万元至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5.企业具有一定的创新能力,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获得至少一项II类及以上知识产权),且企业拥有的自主知识产权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支持作用。
6.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重大质量事故、严重环境违法行为或严重失信行为。
四、认定程序
(一)企业申报
凡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均可向注册地科技局提出申请,并在网上提交下列材料:
1.《杭州市“雏鹰计划”企业认定申请表》;
2.创新能力评价材料,包括但不仅限于知识产权材料、科研项目立项材料、科技成果转化材料、研究开发活动材料和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材料;
3.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材料;
4.上年度的企业年度所得税申报表(包括主表及附表)和年度审计报告(需要披露研发费用、销售收入)。
(二)审核推荐
各地科技局负责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有效性,企业运营状态和信用安全等情况进行核查。向市科技局书面提交参加评审的推荐名单和相关核查报告,并在网上提交符合评审条件企业的申报材料。
(三)专家评审
市科技局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负责组织专家实施评审。
(四)发文认定
市科技局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和专家评审情况,对拟认定名单进行公示。经行政决策等程序,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发文认定。
五、日常管理
(一)本轮“雏鹰计划”培育期3年,对经认定的“雏鹰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市科技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雏鹰企业”的年报备案工作,并形成绩效报告。各地科技局负责“雏鹰企业”年度备案材料的审核和监督工作。“雏鹰企业”应按备案内容及时更新相关信息数据,不做年度备案的,取消企业享受上年度的贷款贴息资助资格。
(二)“雏鹰企业”发生更名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搬迁等),应在三个月内向属地科技部门报告,经审核符合认定条件的,其“雏鹰企业”资格不变,对于企业更名的,重新核发认定证书,发证时间不变;不符合认定条件的,自更名或条件变化年度起,取消其“雏鹰企业”资格。
(三)对已认定的“雏鹰企业”,在培育期内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重大质量事故、严重环境违法行为或严重失信行为的,经属地科技局核查并提出书面报告,市科技局发文撤销其“雏鹰企业”资格,不得再次申报“雏鹰企业”。
(四)在认定申报、研发生产经营中存在严重弄虛作假并经查实的企业,由属地科技局提出书面报告,市科技局发文撤销其“雏鹰企业”资格,追回所有资助资金,并记入信用档案,不得再次申报“雏鹰企业”。市财政局负责按规定将“雏鹰计划扶持资金”纳入预算管理,指导科技部门做好资金使用管理和开展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
本意见自2020年8月3日起施行,至2022年12月31日止。本意见执行期满后,已认定但培育期未满3年的企业,相关扶持政策按本意见执行至培育期满。《杭州市科学技术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推进杭州市“雏鹰计划”企业培育工程的实施意见》(杭科高〔2019〕68号)和《杭州市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杭科高〔2019〕32号)同时废止,对已纳入“雏鹰计划”企业培育工程体系且处于培育期的企业,相关政策(除一次性资助)按本意见执行至培育期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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