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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 杭科高〔2020〕74号

2020-07-15 18:32:32 项目汇总人已围观

简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引导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高质量发展,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快速成长,构建良好的科技创新创业生态,根据《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

杭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 杭科高〔2020〕7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引导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高质量发展,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快速成长,构建良好的科技创新创业生态,根据《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国科发区〔2018〕300号)和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新制造业计划”推进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相关规定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科技企业和企业家精神为宗旨,提供物理空间、共享设施和专业化服务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是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围绕科技企业的成长需求,集聚各类要素资源,推动科技型创新创业,提供创业场地、共享设施、技术服务、咨询服务、成果转化、投资融资、创业辅导、资源对接等服务,降低创业成本,提高创业存活率,促进企业成长,以创业带动就业,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

       第四条 通过标准化和专业化孵化器建设,落实杭州市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构建完善的创业孵化服务体系,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和孵化成效,持续孵化新企业、催生新产业、打造新业态,推动创新与创业结合、线上与线下结合、投资与孵化结合,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

       第五条 市级孵化器认定和管理由杭州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和各区、县(市)科技局、钱塘新区经发科技局(以下简称各地科技局)共同负责,市科技局主要负责政策制定和认定,各地科技局主要负责日常管理。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六条 申请认定市级标准化孵化器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孵化器运营主体为注册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独立法人,发展方向清晰,服务功能健全,实际运营时间1年以上。同一主体不能同时申请市级孵化器和市级众创空间。

       (二)孵化场地集中,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3000平方米。其中,可用于企业孵化的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占75%以上。

       (三)孵化器具有较为完善的培育在孵企业的管理制度和服务体系,拥有职业化的服务队伍,服务团队中至少有3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指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经验或经过创业服务相关培训的孵化器专职工作人员),配备创业导师2名(含)以上,并开展相关辅导活动。

       (四)认定时孵化器自有场地内注册办公并经备案的在孵企业不少于15家,且户均面积原则上不超过300平方米。从事生物医药、航空航天、集成电路等特殊领域的在孵企业户均可适当放宽到1000平方米。

       (五)孵化器在孵企业中已申请专利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比例不低于20%或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企业占比不低于10%。

       (六)孵化器配备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的孵化资金规模不低于300万元。投资在孵企业不少于1家。

       (七)孵化器运营主体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重大质量事故、严重环境违法行为或严重失信行为。

       第七条 市级专业化孵化器在满足市级标准化孵化器要求的基础上,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聚焦人工智能、集成电路、5G产业、区块链、新材料、高端智能制造、生命健康等领域,在同一产业领域从事研发、生产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的60%以上。

       (二)能够为在孵企业提供细分产业的精准孵化服务,拥有可自主支配的公共服务平台,能够提供研究开发、检验检测、小试中试等专业技术服务。

       第八条 本办法中孵化器在孵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企业产权明晰,自主经营、自主创新能力较强,从事研发、生产的主营项目(产品)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

       (二)企业职工人数小于100人,且上年度销售收入小于1000万元。

       (三)企业入驻孵化器时成立时间一般不超过24个月。

       (四)企业孵化时限原则上不超过48个月,纳入“创新人才推进计划”及“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的人才或从事生物医药、集成电路设计、现代农业等特殊领域的企业,孵化时限不超过60个月。

       (五)鼓励孵化“飞地”建设。西部县(市)的孵化器在城区建立孵化“飞地”的,对注册在西部县(市)孵化器内实际办公地址在“飞地”的企业,经当地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确认且符合在孵条件的,可作为西部县(市)孵化器的在孵企业。

       第九条 孵化企业毕业应符合以下条件中的其中一项:

       (一)经国家备案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或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二)累计获得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超过500万元;

       (三)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1000万元;

       (四)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

       第三章 实施与组织

       第十条 孵化器认定的基本程序:

       (一)备案申报。拟申请认定市级孵化器的运营主体按通知要求在网络平台上如实填写提交备案材料、《杭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申请书》等材料。

       (二)审核推荐。各地科技局负责对备案材料和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有效性,孵化器运营状态和信用安全等情况进行核查,书面提交参加评审的推荐名单和相关核查报告,并在系统上提交符合评审条件孵化器的申报材料。

       (三)专家评审。市科技局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实施评审。

       (四)发文认定。市科技局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和专家评审情况,对拟认定名单进行公示。经行政决策等程序,对符合条件的孵化器进行发文认定。

       第十一条 日常管理

       (一)委托第三方机构负责国、省、市孵化器的年度备案工作。孵化器应按备案内容及时更新相关信息数据,第一年不做备案的,取消当年的相关资助政策;连续两年不备案的,取消市级孵化器资格或取消省级、国家级孵化器推荐资格。

       (二)对已认定的孵化器,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其运营不善已基本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由各地科技部门提出整改期限并给予辅导,整改到期时进行评价,确实不符合条件的,书面报告市科技局,发文取消其市级孵化器资格。

       (三)孵化器发生有关重大变化(如运营主体发生变更、孵化场地发生变化等),应在三个月内向属地科技部门书面报告,经审核符合认定条件的,其市级孵化器资格保留;不符合认定条件的,自条件变化年度起取消其市级孵化器资格。

       (四)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市级以上孵化器开展年度评价,实行动态管理,完善绩效奖励和退出机制。对年度绩效考核合格的市级孵化器,可享受除一次性奖励外的其他扶持政策。对当年评价不合格的市级孵化器予以通报并要求限期整改,取消当年享受扶持政策的资格。对连续2年评价不合格的予以摘牌,取消市级孵化器资格,2年内不得申报市级及以上孵化器或众创空间。

       (五)已认定的市级孵化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直接取消其市级孵化器资格,且3年内不得申报市级及以上孵化器或众创空间。

       1. 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2. 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重大质量事故、严重环境违法行为或有严重失信等行为的。

       (六)市科技局负责省级和国家级孵化器的审核推荐等工作。鼓励有条件的孵化器预留或不断扩大孵化面积,用于招引更多的入孵企业,积极申报省级和国家级孵化器。

       第十二条 扶持政策

       (一)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孵化器的,符合国家有关财税政策的,市本级和区、县(市)两级财税部门按要求落实优惠政策。

       (二)对新认定的市级专业化孵化器,给予一次性50万元的建设经费资助。

       (三)对新认定为省级孵化器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从省级孵化器升级为国家级孵化器的,再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单个孵化器可享受的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

       (四)年度评价为合格及以上的市级孵化器:孵化企业在孵期间或毕业后1年内被认定为国家重点扶持领域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每认定一家,给予所在孵化器最高不超过15万元的经费资助。

       (五)鼓励孵化器设立天使基金,用于投资入孵的初创企业,鼓励其申请杭州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引导基金参股比例最高不超过共同设立的天使基金实收资本的30%。

       财政扶持经费由市与区县(市)两级财政按比例承担,市与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富阳区和钱塘新区的承担比例为1:1,市与萧山区、余杭区、临安区、桐庐县、建德市、淳安县的承担比例为1:3。如市区财政管理体制调整,则本文件明确的承担比例作相应调整和完善。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市财政局负责按规定将“科技企业孵化器扶持资金”纳入预算管理,指导科技部门做好资金使用管理和开展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2020年8月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杭州市科学技术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杭科高〔2019〕67号)同时废止。

Tags:杭州市认定管理办法科技企业孵化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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