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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鼓励支持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实施细则(试行) 穗南开港澳规字〔2020〕1号

2020-07-02 19:08:46 项目汇总人已围观

简介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政策依据。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紧紧扭住粤港澳大湾区建设这个纲,全面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政策依据。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紧紧扭住粤港澳大湾区建设这个“纲”,全面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根据2019年10月19日印发的《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鼓励支持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实施办法(试行)》(穗南开管办规〔2019〕7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申报对象及条件。

(一)港澳青年,是指具有香港或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的个人,年龄限制范围为18至45周岁,且应当爱国爱港爱澳,坚决拥护“一国两制”,在境内外无犯罪记录。

(二)港澳青年专才,是指从事法律、会计、税务、咨询与调查服务、建筑工程、设计服务行业,并取得由香港或澳门特区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或依法设立的专业社会组织颁发执业资格证书的港澳青年。(行业类型参考《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南沙片区专业服务业对外开放清单指引(2019年版)》)

(三)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以下简称“青创基地”),是指经南沙区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支持港澳青年创新创业专项小组(以下简称“专项小组”)认定挂牌,以港澳青年为主要服务对象的苗圃(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产业园区等。

(四)港澳青年学生实习就业基地,是指经专项小组认定挂牌,常态化接纳港澳青年学生开展实习实践活动的国有企业、外资企业、民营企业、社会组织等。

(五)港澳青创企业,是指入驻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并在南沙区注册成立,且港澳青年(含个人或不多于5人联合参股)首次注册登记实际权益持股比例25%以上的企业。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统计关系在南沙区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签订相关承诺书。

(六)港澳青年学生南沙“百企千人”实习计划,是指由广州市南沙区青年联合会(以下简称“南沙区青联”)发起,常态化接纳港澳青年在南沙开展不少于4周的实习,植入人文交流、公益活动、文体活动等。

(七)引荐人,是指通过合法途径向南沙区提供合作意向,协助南沙区与合作方直接联系,在引进中起到实质性促成作用,并将港澳青年或港澳青创企业引荐到南沙区实现就业创业、项目落户,履行中介人职责的境内外企业、社会组织或机构。

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国有企业等机构及由上述机构购买相关服务的企业或社会组织不属于引荐人奖励范围。

第三条 实施原则。《实施办法》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实行“自主申报、条件审核、集体决策、社会公示、责任追究”制度,对经专项小组认定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给予补贴与奖励。

第二章  鼓励创新创业

第四条 实习支持与奖励。对参与港澳青年学生南沙“百企千人”实习计划的港澳青年,免费提供实习岗位及住宿、用餐、交通、保险等后勤保障服务。对实习期间表现优秀的港澳青年给予一次性3000元奖励:

(一)通过香港中学文凭考试、澳门升读大学入学考试或高校在读的港澳青年。

(二)实习期间表现优秀,并经南沙区青联与港澳青年学生实习就业基地共同评定为“优秀实习生”。

第五条 学业补贴。对已在南沙区实际工作1年以上的港澳青年,或在南沙区注册成立1年以上的港澳青创企业的港澳青年股东,在进入内地高校攻读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并在获得相应学位后继续在南沙区就业创业的给予补贴,补贴资金最高不超过3万元,每人仅可申请一次:

(一)申请学业补贴的港澳青年在全日制本科毕业后需继续攻读硕士研究生或博士研究生,并满足以下其中一项条件:

1.港澳青年在进入内地高校攻读硕士研究生或博士研究生前需与南沙区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且在南沙区实际工作1年以上,在领取毕业证(学位证)后继续与南沙区用人单位签订2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

2.港澳青年股东需在进入内地高校攻读硕士研究生或博士研究生前确保港澳青创企业已注册成立1年以上,且在领取毕业证(学位证)后该企业仍正常经营(以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结果确认企业是否正常经营)。

(二)学历以申请补贴时提供的凭证为准;补贴资金以学费缴费通知单金额为准。

第六条 求职奖励。对到南沙区求职并与用人单位首次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港澳青年,在结束试用期后,给予一次性3000元奖励,每人仅可申请一次:

在南沙区首次就业,并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

第七条 就业奖励。对到南沙区就业并与用人单位首次签订2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且在南沙区实际工作1年以上的港澳青年,给予一次性1万元奖励,每人仅可申请一次:

(一)在南沙区首次就业,并与用人单位签订2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

(二)在该单位连续工作1年以上,且申请奖励时社会保险关系仍在南沙区

(三)就业奖励与求职奖励可同时申领。

第八条 青年专才奖励。对到南沙区执业并与用人单位首次签订2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且在南沙区实际工作1年以上的港澳青年专才,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每人仅可申请一次:

(一)取得港澳执业资格的港澳青年专才。

(二)在南沙区首次就业,并与用人单位签订2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

(三)在该单位连续工作1年以上,且申请奖励时社会保险关系仍在南沙区

(四)青年专才奖励与就业奖励不可同时申领,但可与求职奖励同时申领。

第九条 落户补贴。对在南沙区注册成立1年以上并依法纳税的港澳青创企业,按照港澳青年首次实缴出资额的20%给予补贴,补贴资金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一)企业上一年度有实质经营业务发生,补贴金额按照港澳青年注册企业后3个月内首次实缴出资额的20%进行补贴,首次实缴出资额以申请补贴时提供由银行出具的资金证明为准。

(二)对于同一港澳青年参股注册多家港澳青创企业的情况,本项补贴仅对其同一股东参股的2家港澳青创企业进行补贴,其余的港澳青创企业不在本项补贴的范围内。

第十条 贷款贴息补贴。对申请银行贷款的港澳青创企业按照实际贷款利息的50%给予补贴,补贴资金最高不超过30万元,每个企业仅可申请一次:

(一)港澳青创企业需在南沙区注册成立1年以上并依法纳税。

(二)对于同一港澳青年参股注册多家港澳青创企业的情况,本项补贴仅对其同一股东参股的2家港澳青创企业进行补贴,其余的港澳青创企业不在本项补贴的范围内。

(三)企业申请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贴息的贷款项目应由经批准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发出,且必须在《实施办法》失效日前(含失效日当天)申报,具体以企业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签订的贷款合同日期为准,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贴息补贴期至《实施办法》失效日为止。

(四)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主要用于企业开展生产经营、转型升级、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商业模式创新;不得用于从事对外贷款或股票、期货、房地产、基金、企业债券、金融衍生品投资以及赞助、捐赠等支出。

(五)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项目满一个完整年度(即12个月)后申请上一年度的贷款贴息,不满1年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项目计算贴息时以贷款实际天数作为计算依据,实际贷款利息以申请补贴时提供的银行流水等相关还款记录为准。

第十一条 场地租金补贴。对在南沙区租赁自用办公用房或经营场地的港澳青创企业按照每月每平方米最高80元的标准给予场地租金补贴补贴资金每年最高不超20万元从各级财政获得的场地租金补贴不得高于每年实际发生的租金总额补贴年限为1

(一)港澳青创企业实际注册地址须与办公用房或经营场地地址一致。

(二)场地种类包括但不限于办公场地、经营场地、商铺等。

(三)采用后补贴的方式,在《实施办法》失效日前(含失效日当天)申报,若租赁期不满1年则补贴至《实施办法》失效日为止。

(四)对于同一港澳青年参股注册多家港澳青创企业的情况,本项补贴仅对其同一股东参股的2家港澳青创企业进行补贴,其余的港澳青创企业不在本项补贴的范围内。

(五)港澳青创企业租赁场地所产生的实际租金需在市场价范围内。

第十二条 重大活动补贴。对在南沙区举办或承办具有行业影响力活动的港澳青创企业,按照活动实际支出总额的20%给予补贴,同一企业每年补贴资金累计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一)港澳青创企业组织开展的活动必须在南沙区范围内举办,活动内容涉及港澳元素,并冠名“广州南沙”。

(二)活动参与人数达一定规模,其中学术论坛、沙龙等活动人数达50人以上、创新创业赛事活动人数达200人以上、体育竞技、文化艺术类活动人数达500人以上,并满足以下其中一项条件:

1.引进并承办国际性活动,所举办的活动获得国际组织或其他国家政府、专业团体机构及行业龙头企业的授权或许可;

2.承办由省级、市级单位或相关全国性行业协会、学会、专业机构等主办的活动;

3.主办或承办由港澳特区政府部门为主办单位或支持单位的活动;

4.所组织承办的活动中,在专业领域内曾获国际、国家、省、市重要奖项或取得较大成就,或有5个以上较具声望的个人或团体参加。

(三)活动开展前申请人需按照《活动备案流程》(详见附件2)线上申请办理活动备案,经备案的活动,每年集中申报并提交相关书面材料,且需提供由具备资质的第三方出具活动支出费用专项审计报告,由专项小组进行实质审核,采用后补助方式进行补贴。

(四)活动收入高于支出的,不予补贴;补贴总额不超过活动收入与支出的差额,活动收入包括但不限于赞助款、展位收入、报名费等;若活动由政府财政部门参与出资举办,实际发生总额需扣除政府财政部门出资部分。

第十三条 参展补贴。鼓励港澳青创企业参加境内外知名行业展会,按照参展总费用的50%给予补贴,同一企业每年补贴资金累计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一)参展补贴范围为企业自费部分的展位费和会议注册费(包括会议场地租金、会议设备租赁费用、会场布置费用),每年可多次参展,不限制参展次数。

(二)行业展会以“中国会展网”(http://www.cnexpo.com/index.html)清单为准,展会需在北京、上海、广州、香港和澳门开展,其余地区不予补贴。

第十四条 创业成长奖励。对在南沙区注册成立并依法纳税的港澳青创企业,在注册成立1年内年营业收入达到100万元以上,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对在注册成立2年内累计获得500万元以上投资,上年度营业收入达到500万元以上且年末从业人员中港澳青年人数5人以上的港澳青创企业,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

(一)年营业收入以申请奖励时提供的年度增值税申报表为准。

(二)个人名义投资的金额,以申请奖励时提供的由银行出具的资金证明为准。

(三)各类企业或机构投资的金额,以申请奖励时提供的由银行出具的验资报告及各类企业或机构的投资证明为准。

(四)港澳青年从业人数以港澳青创企业提供本单位申报年度的从业人员社保缴费历史明细表为准,且港澳从业人员需在该单位连续工作6个月以上,并在南沙区连续缴纳社保3个月以上。

(五)对于同一港澳青年参股注册多家港澳青创企业的情况,本项奖励仅对其同一股东参股的港澳青创企业其中2家进行奖励,其余的港澳青创企业不在本项奖励的范围内。

第十五条 参赛配套奖励。对参加国家、省或粤港澳大湾区市级以上相关部门主办的创新创业大赛,获得前三名的港澳青年创新创业项目,且核心团队以该项目在南沙区注册成立港澳青创企业并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按参赛项目获得奖励资金给予1:1配套奖励,同一项目只配套一次,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一)港澳青年创新创业项目需满足以下其中一项条件:

1.获得中国创新创业大赛行业总决赛、广东赛区行业决赛、广州赛区决赛,“创青春”中国青年创新创业大赛总决赛、中国创新创业大赛港澳台赛总决赛、广东“众创杯”创业创新大赛总决赛,“青创杯”广州青年创新创业大赛总决赛的前三名;

2.获得由香港民政事务局、香港贸易发展局、香港科学院(科技园)、香港数码港、澳门经济局、澳门青年创业孵化中心等机构主办的创新创业大赛总决赛的前三名。

(二)获得大赛重复奖励的港澳青年创新创业项目,可选择最高奖励金额申请配套奖励,同一项目只配套一次,配套奖励不可叠加申请。

(三)上述参赛获奖的港澳青年创新创业项目需提供参赛团队成员报名表,并在南沙区注册成立港澳青创企业,且正常经营1年以上(以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结果确认企业是否正常经营)。

(四)申请人参与的比赛须是2018年1月1日后举办的,以参赛通知的比赛时间为准。

第十六条 政府资助配套奖励。对已获得香港或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资助的港澳青年创新创业项目,且核心团队以该项目在南沙区注册成立港澳青创企业并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按照资助资金给予1:1配套奖励,同一项目只配套一次,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一)港澳青年创新创业项目需满足以下其中一项条件:

1.获得香港创新及科技基金“企业支援计划”或香港青年发展基金“创业配对”基金资助;

2.获得香港科学院(科技园)“网动科技创业培育计划”、“科技创业培育计划”或“生物科技创业培育计划”资助;

3.被纳入澳门经济局、澳门青年创业孵化中心资助计划。

(二)获得重复资助的港澳青年创新创业项目,可选择最高资助金额申请配套奖励,同一项目只配套一次,配套奖励不可叠加申请。

(三)上述获得资助的港澳青年创新创业项目需提供项目资助申请表,并在南沙区注册成立港澳青创企业,且正常经营1年以上(以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结果确认企业是否正常经营)。

(四)申请人获得资助的时间须是2018年1月1日后,以获得资助公示的时间为准。

第十七条 租房交通补贴。对在南沙区就业创业的港澳青年给予每人每月1500元租房交通补贴,补贴年限为1年:

(一)港澳青年需满足以下其中一项条件:

1.港澳青年需在南沙区用人单位连续工作1年以上并连续缴纳社保6个月以上,且申请补贴时社会保险关系仍在南沙区;

2.港澳青年股东在南沙区注册成立港澳青创企业需正常经营1年以上(以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结果确认企业是否正常经营)。

(二)申请人需提供申报年度内6个月的出入境记录(平均每月往返次数不少于4次)或提供租赁期6个月以上的房屋租赁合同。

第十八条 医疗保险补贴。对在南沙区就业创业的港澳青年给予基本医疗保险补贴与商业保险补贴,补贴资金每人每年累计最高不超过5000元,每年获得的基本医疗保险和商业保险补贴不得高于实际发生的费用总额,补贴年限为1年:

(一)港澳青年需满足以下其中一项条件:

1.港澳青年需在南沙区用人单位连续工作1年以上并连续缴纳社保6个月以上,且申请补贴时社会保险关系仍在南沙区;

2.港澳青年股东在南沙区注册成立的港澳青创企业需正常经营1年以上(以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结果确认企业是否正常经营)。

(二)基本医疗保险补贴按照个人缴纳部分进行补贴。

(三)商业保险补贴按照申请人在境内取得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营业执照且合法经营的保险机构购买的保费金额进行补贴。

第二章  促进港澳青年来南沙创新创业

第十九条 参观考察奖励。对组织或促成规模在20人以上的港澳青年专才南沙考察交流活动的引荐人,给予一次性2000元奖励,同一引荐人每年奖励资金累计最高不超过2万元:

(一)在申报该项奖励前,引荐人需按照《引荐人备案流程指引》(详见附件1)线上申请办理引荐人备案。

(二)引荐人需提供活动报告(包含活动方案、现场图片、新闻报道、嘉宾信息材料和活动签到表等)。

(三)参观考察活动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参与人数20人以上;

2.开展时间半天以上;

3.区内参观考察点不少于2个。

(四)引荐人需填写《项目引荐人证明》(详见附件7),单个引荐项目仅存在1名引荐人。

第二十条 接待讲解奖励。对南沙区每年为1000人次以上港澳青年免费提供接待讲解的参观考察点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一)每年接待1000人次以上但不超过2000人次给予一次性2万元奖励。

(二)每年接待2001人次以上但不超过3000人次给予一次性4万元奖励。

(三)每年接待3001人次以上但不超过4000人次给予一次性6万元奖励。

(四)每年接待4001人次以上但不超过5000人次给予一次性8万元奖励。

(五)每年接待5001人次以上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第二十一条 实习实践奖励。对组织或促成20名以上港澳青年到南沙区参与实习实践,并引荐港澳青年自愿加入香港(南沙)青年发展促进会或澳门(南沙)青年发展协进会的引荐人,给予一次性2万元奖励,每年仅可申请一次:

(一)在申报该项奖励前,引荐人需按照《引荐人备案流程指引》(详见附件1)线上申请办理引荐人备案。

(二)引荐人需一次性组织或促成20名以上港澳青年参与港澳青年学生南沙“百企千人”实习计划。

(三)引荐人申报奖励时需提供由用人单位或其他有关机构开具的实习证明材料,实习证明材料需注明实习时间。

(四)提供港澳青年入会申请书。

(五)引荐人需填写《项目引荐人证明》(详见附件7),单个引荐项目仅存在1名引荐人。

第二十二条 实习就业基地奖励。每年开展“优秀港澳青年学生实习就业基地”评选活动,对入选的实习就业基地给予一次性5000元奖励:

(一)实习就业基地的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需在南沙区内,并在南沙区依法纳税。

(二)由南沙区青联评定为“优秀港澳青年学生实习就业基地”。

第二十三条 招聘录用奖励。对录用港澳青年的用人单位给予一次性5000元奖励;对录用港澳青年专才的用人单位给予一次性1万元奖励,针对每个录用对象,录用单位仅可申请一次:

(一)用人单位的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需在南沙区内,并在南沙区依法纳税。

(二)用人单位需与港澳青年(专才)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且申请奖励时录用对象需在该单位连续缴纳社保6个月以上。

第二十四条 港澳青年专才引进奖励。对引进港澳青年专才到南沙区就业的引荐人,给予一次性3000元/人奖励:

(一)在申报该项奖励前,引荐人需按照《引荐人备案流程指引》(详见附件1)线上申请办理引荐人备案。

(二)港澳青年专才需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且引荐人申请奖励时录用对象需在该单位连续缴纳社保6个月以上。

(三)针对每个录用对象,引荐人仅可申请一次。

(四)引荐人需填写《项目引荐人证明》(详见附件7),单个引荐项目仅存在1名引荐人。

第二十五条 活动引进奖励。对引进港澳青年专才大型论坛、港澳青年文体活动品牌赛事、粤港澳青年创业大赛的引荐人,按照活动实际支出总额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一)在申报该项奖励前,引荐人需按照《引荐人备案流程指引》(详见附件1)线上申请办理引荐人备案。

(二)引荐人需提供由具备资质的第三方出具的活动支出费用专项审计报告。

(三)引荐人需填写《项目引荐人证明》(详见附件7),单个引荐项目仅存在1名引荐人。

第二十六条 社会融入活动引进奖励。对组织或促成20名以上港澳青年参与在南沙区开展社会融入活动的引荐人,给予一次性2000元奖励,同一引荐人每年奖励资金累计最高不超过1万元

(一)在申报该项奖励前,引荐人需按照《引荐人备案流程指引》(详见附件1)线上申请办理引荐人备案。

(二)引荐人需提供活动报告(包括活动方案、现场图片、新闻报道、嘉宾信息材料和活动签到表等)。

(三)社会融入活动,是指联谊、青年交友、志愿公益等有助于港澳青年融入内地工作、生活的主题活动。

(四)引荐人需填写《项目引荐人证明》(详见附件7),单个引荐项目仅存在1名引荐人。

第二十七条 青创基地补贴与奖励。建设认定一批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给予每个基地每年100万元补贴;在建设认定的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中推选一批示范基地,按照工作成效给予每个示范基地每年最高100万元奖励:

(一)申报单位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并填写《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认定(考核)申请表》(详见附件3):

1.包括但不限于由政府投资、社会资源或利用各类投资在南沙区内兴办的,以港澳青年为主要服务对象的苗圃(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产业园区等;

2.在南沙区内注册的独立法人,经营状况良好,无税务、财政管理等方面不良记录,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规范的服务流程、合理的收费标准、健全的服务质量保证措施以及明确的服务规划和年度服务目标;

3.具有专设运营管理机构或部门,全职工作人员不少于4名,可提供商事登记、财税代办、知识产权、创业咨询、资源链接、政策解读等创业孵化服务;

4.场地符合消防、环保、治安、卫生等方面要求,可自主支配的场地使用面积不小于500平方米,在孵企业使用的场地占比不少于60%;非自有物业的,应当保证有3年以上或已有3年支配权;

5.可提供场地简易装修及办公桌椅,具有公共接待区、会议室、专业设备区等公共服务设施;

6.入驻的企业总数不少于20个,企业应当支持祖国和平统一,拥护“一国两制”,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项目(产品)必须合法合规,无污染环境及危害公共安全或其他公共利益的行为或隐患。

(二)考核标准根据《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考核表》(详见附件4)的细项指标进行评分。

(三)对由专项小组及第三方专业机构认定的青创基地按照评分标准进行考核,若考核不及格(即59分以下),取消其资格;考核通过(即60分以上),给予一次性定额补贴100万元;考核优秀(即80分以上),评定为港澳青年创新创业示范基地,并根据分数给予奖励:80-84分奖励20万元,85-89分奖励40万元,90-94分奖励60万元,95-99分奖励80万元,100分以上奖励100万元。

(四)补贴与奖励采用后补助方式,用于青创基地在运营、建设等方面,主要使用范围包括:

1.基地服务条件和服务空间的提升;

2.专业团队管理和工作人员的聘用;

3.对入驻港澳青创企业给予的创业孵化服务补贴;

4.主办各类港澳青年创新创业活动(不含奖金);

5.赴港澳地区开展宣传推介等活动。

(五)受补贴与奖励的申报单位应严格按照区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要求,进行专门管理,专款专用,并定期向专项小组提交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对资金使用过程中,不按照规定管理和使用资金、不按照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的行为,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追回补贴与奖励资金。

第二十八条 企业引进奖励。对引进港澳青创企业的引荐人给予一次性5000元/个奖励:

(一)在申报该项奖励前,引荐人需按照《引荐人备案流程指引》(详见附件1)线上申请办理引荐人备案。

(二)申请奖励时,新引进的港澳青创企业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需在南沙区内,具有健全的财务制度、独立法人资格(含视同法人单位的专业服务机构),实行独立核算。

(三)引荐人需填写《项目引荐人证明》(详见附件7),单个引荐项目仅存在1名引荐人。

(四)对于同一港澳青年参股注册多家港澳青创企业的情况,本项奖励仅对其同一股东参股的港澳青创企业其中2家进行奖励,其余的港澳青创企业不在本项奖励的范围内。

第四章  申报要求与办理时限

第二十九条 申报流程。

(一)提出申请。申请人访问http://qiye.gzns.gov.cn/登陆南沙区企业综合服务平台进行注册,下载填报《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鼓励支持港澳青年创新创业补贴与奖励申请表》(详见附件5)或《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认定(考核)申请表》(详见附件3)并将相关申报材料(申报材料清单详见附件8,提供PDF版)提交系统进行线上初审。

(二)申报受理。初审通过后,申请人可以在系统下载打印办事指南,按照办事指南要求带齐纸质材料前往广州南沙政务服务中心港澳青创分中心政策兑现专窗(以下简称“港澳青创政策兑现专窗”)提交申报材料,正式提出申请。

(三)形式审查。港澳青创政策兑现专窗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材料齐备无误的政策兑现申请转送专项小组进行实质审核;对缺少申请材料或递交材料明显不符合规范要求的,港澳青创政策兑现专窗出具材料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明显不符合申请条件的,港澳青创政策兑现专窗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明确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具体原因及依据,并将申请材料退回。

(四)实质审查。专项小组牵头单位参照实施细则内容,适时委托专业机构通过专家评审、调查核实等方式提出认定意见,专项小组依据专业机构出具的调查核实报告和专家评审结果核准。

(五)社会公示。经专项小组审核符合补贴与奖励条件的申请人,在政府相关政务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向专项小组提出书面异议,专项小组应当对异议进行调查核实。

(六)资金发放。经公示无异议的,或有异议但不成立的,区财政部门予以发放补贴与奖励。

第三十条 办理时限。本实施细则的补贴与奖励常年接受申请,申请人可访问http://qiye.gzns.gov.cn/登陆南沙区企业综合服务平台进行注册并申报,7个工作日内完成线上初审,初审通过后申请人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港澳青创政策兑现专窗提交纸质申报材料,办理总时限不超过42个工作日(办理时限扣除法定节假日、公休日),其中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第三十一条 发放规定。经专项小组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在当年度6月底与12月底发放补贴与奖励,补贴与奖励金额在扣除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后,直接划入申请人银行账户。

第三十二条 材料要求。申请人访问http://qiye.gzns.gov.cn/登陆南沙区企业综合服务平台进行注册,并按照办事指南提交申报材料。申报材料一式1份,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另有规定除外),A4纸正反面打印/复印,非空白页(含封面)需连续编写页码,装订成册(胶装)。

第三十三条 港澳青年及港澳青创企业申报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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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办理总时限不超过42个工作日(办理时限扣除法定节假日、公休日),其中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第三十四条 引荐人及活动备案申报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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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青创基地补贴与奖励申报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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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2018年1月1日后在南沙区就业创业的港澳青年、注册成立的港澳青创企业、认定挂牌的港澳青年学生实习就业基地和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等。

本实施细则中提及的数字、日期以及所称“以上”“不超过”均含本数在内;所涉及补贴、奖励等金额的币种均指人民币。

本实施细则由专项小组统筹推进各项工作,包括由专项小组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收集整理、初步审查、递交审核,以及推进其他行政服务事项等。

第三十七条 享受本实施细则的港澳青年需在南沙区申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另有规定除外。

享受本实施细则的港澳青创企业应承诺自享受本实施细则第一笔扶持资金起,3年内不迁出南沙区、不改变在南沙区的纳税义务、不减少实缴货币出资。

符合本实施细则的港澳青年和港澳青创企业同时符合南沙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按照同级财政、同类事项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除外。

对存在骗取、截留、挤占、挪用《实施办法》补贴或奖励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申请人,南沙区将依法追回其所得资金,由相关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且永久不再受理其相关奖励及财政补贴申请。

第三十八条 在南沙发展的台湾籍青年参照本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实施办法》失效日,即2020年10月19日。在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广州市南沙区青年联合会反映。 

附件:

      引荐人备案流程指引.doc

      活动备案流程指引.doc

      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认定(考核)申请表.doc

      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考核表.doc

      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鼓励支持港澳青年创新创业补贴与奖励申请表.doc

      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doc

      项目引荐人证明.doc

      申报材料清单.doc

 

Tags:广州实施细则南沙新区自贸片区港澳青年创新创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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