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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瞪羚企业认定扶持办法》政策解读
2020-03-12 17:06:49 政策解读人已围观
简介一、《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瞪羚企业认定扶持办法》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瞪羚企业的概念来自硅谷,是对高成长企业的一种形象叫法。一般来说,瞪羚企业具有成长速度快、创新能...
一、《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瞪羚企业认定扶持办法》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瞪羚企业的概念来自硅谷,是对高成长企业的一种形象叫法。一般来说,瞪羚企业具有成长速度快、创新能力强、专业领域新、发展潜力大四方面特点。开发区在2013年制定了认定和扶持瞪羚企业发展的办法, 2015年对政策进行过修订。2017年,我区认定了261家瞪羚和瞪羚培育企业,发放扶持资金超过1亿元。
从2015年以来,科技部火炬中心已连续三年发布全国高新区瞪羚企业报告,我区始终名列前茅,在2017年,我区认定的瞪羚企业总数居全国高新区第4,其中连续三年认定为瞪羚企业的数量仅次于中关村,居全国第二。此次对瞪羚企业政策进行修订,主要有两方面原因:一是我区瞪羚企业政策先于国家的认定,与国家的认定标准有较大差异;二是近两年来我区先后出台了金镶玉等新政策,瞪羚企业的一些扶持政策与金镶玉政策重复,力度也不如新政策。
为使我区瞪羚工作继续保持在较高的水平,形成高新技术企业、瞪羚企业、独角兽企业的培育链条,我区修订发布了《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瞪羚企业认定扶持办法》。
二、《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瞪羚企业认定扶持办法》修订的原则有哪些?
本次对《广州开发区瞪羚企业认定扶持办法》(穗开管办〔2015〕18号,以下简称原办法)的修订把握以下几个原则:
一是保持严谨性。结合实际,凡是在以前年度瞪羚工作开展过程中存在争议或不明确的地方,在修订政策中予以明确。
二是不重复原则。对于原政策中支持力度较小、且新发布的“黄金十条”、“美玉十条”、“IAB产业发展实施意见”等政策中已经涉及的政策措施,不在本办法中重复表述。
三是差异性原则。瞪羚专项扶持政策主要针对高成长科技企业群体的发展诉求,结合企业需求,新增直接认定奖励、独角兽成长奖等政策支持。
三、办法的主要修订内容包括哪些方面?
相对于原办法,本次主要做了以下方面的调整和修改:
(一)政策适用范围进行了调整,覆盖整个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
(二)选择范围及条件新增了高新技术企业的要求:要求入选企业应为“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高新技术企业”。
(三)修改了瞪羚企业和瞪羚培育企业的遴选条件:
1.新增瞪羚企业和瞪羚培育企业定义;
2.不再区分工业、服务业、高层次人才企业,简化遴选标准;
3.删除创新能力指标,新业态、新模式企业指标,以及瞪羚示范企业选择条件;
4.将总收入修改为营业收入;
5.不再对不同收入区间的企业提出不同的增长率要求;
6.删除利润年均复合增长率或利润增长率的要求;
7.参照科技部国家高新区瞪羚企业筛选标准,新增“成立5年营业收入突破5亿元和成立10年营业收入突破10亿元”的爆发式成长瞪羚企业标准。
四、办法修订后瞪羚企业和瞪羚培育企业的入选标准是什么?
修定后,瞪羚企业和瞪羚培育企业的入选标准得到了进一步的明确和简化,申报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状况初步判别是否符合入选条件。
(一)瞪羚企业入选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企业申报当年往前的第三个年度的营业收入不少于1000万元,且近三年的复合增长率不低于20%,申报前一年正增长;
2.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超过6个完整年度,且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达到5亿元,申报前一年正增长(即成立5年内营业收入突破5亿元);
3.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超过11个完整年度,且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达到10亿元,申报前一年正增长(即成立10年内营业收入突破10亿元)。
(二)瞪羚培育企业入选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企业申报当年往前的第三个年度的营业收入不少于300万元且近三年的复合增长率不低于20%,申报前一年正增长;
2.企业申报当年前一年度营业收入不少于300万元,同比增长率高于50%。
五、办法修订后的扶持措施有什么变化?
在扶持措施方面,对原“瞪羚八条”进行了删减,保留了最具关注度和可操作性的研发投入奖励、贷款贴息支持、股权投资补贴等三项扶持措施,删除了关于企业人才、创新、发展、壮大、知识产权等方面的内容,同时,根据瞪羚企业的成长特性,新增了直接认定奖励和独角兽成长奖励,共同构成了新的瞪羚政策的五条核心扶持措施。
六、办法修订后的扶持奖励标准有什么变化?
办法修订后,研发投入奖励、贷款贴息支持的扶持标准没有变化,最高仍为50万元;股权投资补贴最高提高到100万元;新增了直接认定奖励,首次被认定奖励5万元,连续两年被认定奖励10万元,连续三年被认定奖励20万元;新增了独角兽成长奖,对本办法发布后获得认定的瞪羚企业和瞪羚培育企业,政策有效期内首次认定为潜在独角兽企业或独角兽企业的,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或100万元额外奖励;对于政策有效期内已获得50万元奖励的潜在独角兽企业,首次认定为独角兽企业后,可申请50万元奖励的补差。
单个企业最高可以获得320万元的资金扶持。
七、办法修订后的政策优势有哪些?
为充分保持瞪羚政策的优势,结合历年遴选情况和企业反馈情况,并参考了北京中关村、东湖高新区等地的政策措施,对条款的内容进行了对比分析,确定扶持内容。目前来看,具有以下优势:遴选标准较高(仅略低于国家高新区瞪羚遴选标准),政策支持力度全国领先,扶持措施更加注重瞪羚企业的发展特点,更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八、办法修订后的预期成效。
办法修订实施后,对主要以中小企业为主的瞪羚企业,能够起到一个明显的扶持鼓励作用。每年获得扶持的企业预计200家以上,发放扶持资金超过1亿元,对于高速成长期的瞪羚企业,将起到一个良好的促进作用。同时,苗圃、创客、高企、瞪羚、独角兽、百亿级高新技术企业的培育链条会得到进一步完善和稳固,有助于我区瞪羚工作继续在全国保持较高的水平,推动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
九、新旧办法的衔接问题。
对本办法实施前认定的瞪羚企业和瞪羚培育企业的扶持,按照原办法执行。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即对2018年度认定的瞪羚企业和瞪羚培育企业的扶持,开始执行本办法。
瞪羚企业的概念来自硅谷,是对高成长企业的一种形象叫法。一般来说,瞪羚企业具有成长速度快、创新能力强、专业领域新、发展潜力大四方面特点。开发区在2013年制定了认定和扶持瞪羚企业发展的办法, 2015年对政策进行过修订。2017年,我区认定了261家瞪羚和瞪羚培育企业,发放扶持资金超过1亿元。
从2015年以来,科技部火炬中心已连续三年发布全国高新区瞪羚企业报告,我区始终名列前茅,在2017年,我区认定的瞪羚企业总数居全国高新区第4,其中连续三年认定为瞪羚企业的数量仅次于中关村,居全国第二。此次对瞪羚企业政策进行修订,主要有两方面原因:一是我区瞪羚企业政策先于国家的认定,与国家的认定标准有较大差异;二是近两年来我区先后出台了金镶玉等新政策,瞪羚企业的一些扶持政策与金镶玉政策重复,力度也不如新政策。
为使我区瞪羚工作继续保持在较高的水平,形成高新技术企业、瞪羚企业、独角兽企业的培育链条,我区修订发布了《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瞪羚企业认定扶持办法》。
二、《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瞪羚企业认定扶持办法》修订的原则有哪些?
本次对《广州开发区瞪羚企业认定扶持办法》(穗开管办〔2015〕18号,以下简称原办法)的修订把握以下几个原则:
一是保持严谨性。结合实际,凡是在以前年度瞪羚工作开展过程中存在争议或不明确的地方,在修订政策中予以明确。
二是不重复原则。对于原政策中支持力度较小、且新发布的“黄金十条”、“美玉十条”、“IAB产业发展实施意见”等政策中已经涉及的政策措施,不在本办法中重复表述。
三是差异性原则。瞪羚专项扶持政策主要针对高成长科技企业群体的发展诉求,结合企业需求,新增直接认定奖励、独角兽成长奖等政策支持。
三、办法的主要修订内容包括哪些方面?
相对于原办法,本次主要做了以下方面的调整和修改:
(一)政策适用范围进行了调整,覆盖整个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
(二)选择范围及条件新增了高新技术企业的要求:要求入选企业应为“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高新技术企业”。
(三)修改了瞪羚企业和瞪羚培育企业的遴选条件:
1.新增瞪羚企业和瞪羚培育企业定义;
2.不再区分工业、服务业、高层次人才企业,简化遴选标准;
3.删除创新能力指标,新业态、新模式企业指标,以及瞪羚示范企业选择条件;
4.将总收入修改为营业收入;
5.不再对不同收入区间的企业提出不同的增长率要求;
6.删除利润年均复合增长率或利润增长率的要求;
7.参照科技部国家高新区瞪羚企业筛选标准,新增“成立5年营业收入突破5亿元和成立10年营业收入突破10亿元”的爆发式成长瞪羚企业标准。
四、办法修订后瞪羚企业和瞪羚培育企业的入选标准是什么?
修定后,瞪羚企业和瞪羚培育企业的入选标准得到了进一步的明确和简化,申报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状况初步判别是否符合入选条件。
(一)瞪羚企业入选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企业申报当年往前的第三个年度的营业收入不少于1000万元,且近三年的复合增长率不低于20%,申报前一年正增长;
2.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超过6个完整年度,且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达到5亿元,申报前一年正增长(即成立5年内营业收入突破5亿元);
3.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超过11个完整年度,且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达到10亿元,申报前一年正增长(即成立10年内营业收入突破10亿元)。
(二)瞪羚培育企业入选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企业申报当年往前的第三个年度的营业收入不少于300万元且近三年的复合增长率不低于20%,申报前一年正增长;
2.企业申报当年前一年度营业收入不少于300万元,同比增长率高于50%。
五、办法修订后的扶持措施有什么变化?
在扶持措施方面,对原“瞪羚八条”进行了删减,保留了最具关注度和可操作性的研发投入奖励、贷款贴息支持、股权投资补贴等三项扶持措施,删除了关于企业人才、创新、发展、壮大、知识产权等方面的内容,同时,根据瞪羚企业的成长特性,新增了直接认定奖励和独角兽成长奖励,共同构成了新的瞪羚政策的五条核心扶持措施。
六、办法修订后的扶持奖励标准有什么变化?
办法修订后,研发投入奖励、贷款贴息支持的扶持标准没有变化,最高仍为50万元;股权投资补贴最高提高到100万元;新增了直接认定奖励,首次被认定奖励5万元,连续两年被认定奖励10万元,连续三年被认定奖励20万元;新增了独角兽成长奖,对本办法发布后获得认定的瞪羚企业和瞪羚培育企业,政策有效期内首次认定为潜在独角兽企业或独角兽企业的,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或100万元额外奖励;对于政策有效期内已获得50万元奖励的潜在独角兽企业,首次认定为独角兽企业后,可申请50万元奖励的补差。
单个企业最高可以获得320万元的资金扶持。
七、办法修订后的政策优势有哪些?
为充分保持瞪羚政策的优势,结合历年遴选情况和企业反馈情况,并参考了北京中关村、东湖高新区等地的政策措施,对条款的内容进行了对比分析,确定扶持内容。目前来看,具有以下优势:遴选标准较高(仅略低于国家高新区瞪羚遴选标准),政策支持力度全国领先,扶持措施更加注重瞪羚企业的发展特点,更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八、办法修订后的预期成效。
办法修订实施后,对主要以中小企业为主的瞪羚企业,能够起到一个明显的扶持鼓励作用。每年获得扶持的企业预计200家以上,发放扶持资金超过1亿元,对于高速成长期的瞪羚企业,将起到一个良好的促进作用。同时,苗圃、创客、高企、瞪羚、独角兽、百亿级高新技术企业的培育链条会得到进一步完善和稳固,有助于我区瞪羚工作继续在全国保持较高的水平,推动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
九、新旧办法的衔接问题。
对本办法实施前认定的瞪羚企业和瞪羚培育企业的扶持,按照原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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