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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 广州高新区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穗埔府规〔2020〕23号
2021-01-05 14:46:09 政策解读人已围观
简介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精神,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在中新广州知识城开展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综合改革试验的批复》(国函〔2016〕122号)及省市相关...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精神,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在中新广州知识城开展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综合改革试验的批复》(国函〔2016〕122号)及省市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以下简称本区)范围内,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机构、社会团体、其他组织或个人可申请知识产权专项资金扶持或资助:
(一)注册登记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本区,正常开展研发、生产和经营活动,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
(二)在本区设立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
(三)在本区设立的,经各级科技主管部门、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确定的孵化器;
(四)在本区注册登记的,以推动知识产权事业发展为目的,并由区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版权主管部门作为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团体;
(五)其他在本区设立的相关组织;
(六)本区户籍人员或在本区工作且连续购买一年以上社会保险的个人,可申请本办法第十六条相关资助。
专利的申请和授权、商标的申请和注册均应以本区生产或经营场所、经常居住地作为地址,有多个申请或权利人的,第一申请人或权利人应符合上述规定。
第三条 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促进本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工作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推进知识产权战略实施。
第二章 知识产权创造和保护
第四条 专利资助的范围及标准:
(一)国内(包括港澳台)发明专利获得授权的,最高资助9000元/件。
(二)通过PCT途径申请专利进入国家阶段(国外)的,最高资助2万元/件。
(三)对获得美国、日本、英国、欧盟、韩国发明专利授权的,资助4万元/件;对获得其他国家(地区)发明专利授权的,资助2万元/件。每件专利最多资助5个国家(地区)的授权。
(四)对申请资助时处于专利权维持状态的国内(包括港澳台)发明专利,自申请之日起维持满第6年的,资助1800元/件,维持满第8年以上的,资助4800元/件;专利申请时获国家知识产权局费用减缴的,维持满第6年或第8年以上的,分别只资助700元/件、2800元/件。每件发明专利只能申请一次年费资助。
对获得美国、日本、英国、欧盟、韩国新一代信息技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产业发明专利授权的,给予前6年年费资助,每年根据上年度实际发生费用的50%予以资助。每件专利最多资助3个国家(地区)的年费。
第五条 鼓励企业开展高价值专利组合培育:
(一)对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资助50万元:
1.拥有一件以上核心基础专利,该专利获得过中国专利奖或广东省专利奖(生物医药核心基础专利相关创新药或医疗器械产品获得药物临床试验批准文件或药品注册证书或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的,视作符合本条件),且处于有效状态;
2.围绕上述核心基础专利,上年度申请发明专利不少于20件、PCT专利不少于10件(专利组合为生物医药专利的,发明专利可放宽至不少于10件);
3.形成高价值专利组合分析报告,对生成的高价值专利组合进行技术价值、经济价值、法律价值等多维度分析,对培育制度、过程、成果、成效等关键环节进行充分阐述、论证。
(二)对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资助100万元:
1.拥有一件以上核心基础专利,该专利获得过中国专利奖或广东省专利奖(生物医药核心基础专利相关创新药或医疗器械产品获得药物临床试验批准文件或药品注册证书或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的,视作符合本条件),且处于有效状态;
2.围绕上述核心基础专利,上年度申请发明专利不少于60件、PCT专利不少于40件(专利组合为生物医药专利的,发明专利可放宽至不少于40件);
3.形成高价值专利组合分析报告,对生成的高价值专利组合进行技术价值、经济价值、法律价值等多维度分析,对培育制度、过程、成果、成效等关键环节进行充分阐述、论证。
(三)对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资助200万元:
1.拥有一件以上核心基础专利,该专利获得过中国专利奖或广东省专利奖(生物医药核心基础专利相关创新药或医疗器械产品获得药物临床试验批准文件或药品注册证书或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的,视作符合本条件),且处于有效状态;
2.围绕上述核心基础专利,上年度申请发明专利不少于120件、PCT专利不少于80件(专利组合为生物医药专利的,发明专利可放宽至不少于80件);
3.形成高价值专利组合分析报告,对生成的高价值专利组合进行技术价值、经济价值、法律价值等多维度分析,对培育制度、过程、成果、成效等关键环节进行充分阐述、论证。
第六条 商标资助的范围及标准:
(一)通过马德里体系取得商标注册证,并经各指定国核准注册的,每获得一个国家(地区)核准注册资助1000元。同一申请人每年最多资助5件商标,每件最多资助20个国家(地区)的核准注册。
(二)取得欧盟知识产权局、非洲知识产权组织(OAPI)商标注册证书的,资助8000元/件。同一申请人每年最多资助5件。
(三)在单一国家取得国外商标注册证书的,资助2000元/件。同一申请人每年最多资助5件。
(四)在港澳台地区取得商标注册证书的,资助2000元/件。同一申请人每年最多资助5件。
(五)取得国内证明商标、集体商标注册证书的,资助20万元/件。
第七条 地理标志资助的范围及标准:
(一)对农产品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或以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集体商标注册成功的,给予一次性扶持50万元。
(二)对企业获得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权的,给予一次性扶持20万元;获得地理标志商标许可使用权的,给予一次性扶持5万元。
第八条 版权资助的范围及标准:向版权主管部门申请著作权登记的,在获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后资助300元/件。
第九条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的资助范围及标准:向国家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申请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的,在获得公告后资助3000元/件。
第十条 对获得指定奖项或达到特定条件的知识产权予以扶持:
(一)获得国家、省、市专利奖、商标奖的,按照国家级100%、省级70%、市级50%的标准给予配套扶持。对撰写获奖专利的知识产权代理机构,按照本区扶持金额的10%给予扶持。
(二)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予以驰名商标保护的,给予一次性扶持100万元。
(三)对新纳入广东省重点商标保护名录的,给予一次性扶持5万元。
第三章 知识产权管理
第十一条 区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管理及资助标准:
(一)企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向区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择优遴选并报请区政府、管委会同意,确定为区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通过国家知识产权规范化管理认证企业:
1.具有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和专职工作人员,建立较为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制度,有一定比例的知识产权专项经费用于专利申请、维持、保护、培训和奖励等工作;
2.建立科技开发专利检索制度,主要研发人员能熟练使用专利信息系统查阅和分析专利文献,具有开展知识产权评议或者运营的能力;
3.处于专利权维持状态的专利不少于10件,其中发明专利不少于5件;
4.上年度专利产品销售额占总销售额30%以上,且不低于3000万元;
5.建立知识产权培训制度,并纳入岗前培训内容,全员知识产权培训率达80%以上;
6.知识产权工作的投入(指对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的投入)占企业研发投入的2%以上;
(二)对确定为区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给予一次性扶持10万元。
(三)区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有效期为3年,期满后可重新申请。企业有效专利、有效商标总量无增长或到期不重新申请的,不再确定为区知识产权优势企业。
第十二条 区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管理及资助标准:
(一)企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向区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择优遴选并报请区政府、管委会同意,确定为区知识产权示范企业:
1.确定为区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满2年;
2.处于专利权维持状态的专利不少于20件,其中发明专利不少于10件;
3.上年度专利产品销售额占总销售额30%以上,且不低于4000万元;
4.知识产权工作的投入(指对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的投入)占企业研发投入的5%以上;
5.知识产权战略运用初见成效,能够将知识产权战略融入经营管理的总体战略之中,运用知识产权制度和规则谋求自身发展、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较强。
(二)对确定为区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给予一次性扶持20万元。
(三)区知识产权示范企业有效期为3年,期满后可重新申请。企业有效专利、有效商标总量无增长或到期不重新申请的,不再确定为区知识产权示范企业。
第十三条 对达到特定条件的单位给予扶持:
(一)获评国家、省、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单位、基地、园区)的,给予一次性扶持30万元、20万元、10万元。
(二)获评国家、省、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或版权示范企业(单位、基地、园区)的,给予一次性扶持50万元、30万元、20万元。
第十四条 鼓励企业充分利用专利信息开展研究开发活动,对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及各级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一次性投入2万元以上购买自主品牌专利、商标数据库、检索、管理系统(或账号)的,按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资助,最高资助5万元。
第十五条 有效期内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瞪羚企业、省级以上科研机构,设有独立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新引进或培养知识产权中高级管理人才,具备专利代理师(人)资格证书或广东省知识产权专业方向高级或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职称,一年内申请发明专利不少于20件或PCT国际专利不少于5件的,给予一次性扶持25万元。引进或培育人才的时间以社保缴纳记录载明日期或相应资格证书颁证日期为准。
第十六条 加强知识产权人才队伍建设,计划5年内引进各类知识产权人才100名。经遴选,对本区新引进的知识产权领军人才、青年拔尖人才,按其在本区实际购房金额的80%分别给予最高250万元、50万元购房补贴,分5年等额发放。
(一)参与遴选的知识产权领军人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年龄不超过50周岁;
2.具有硕士以上学历、学位且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外籍人员需证明具有同等资质和能力);
3.拥有15年以上从事知识产权工作经历,其中3年以上知识产权国际组织、全球著名企业或知识产权专业服务机构知识产权工作经历,具有深厚的知识产权理论知识、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且正在从事知识产权工作;
4.年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所得)不低于80万元;
5.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国家知识产权领军人才,具备广东省知识产权专利副研究员以上资格或具有专利、商标、版权、法律、金融等相关执业资格证书的人才。
(二)参与遴选的知识产权青年拔尖人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年龄不超过40周岁;
2.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学位;
3.拥有5年以上从事知识产权工作经历,具有较好的知识产权基础理论知识、政策理论水平和专业实务能力,在所在单位知识产权工作中发挥重要作用;
4.年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所得)不低于40万元;
5.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具备知识产权师中级以上职称或国家知识产权相关职业资格证书的人才。
享受补贴期间,所购房产产权发生变更的,须退回相关补贴。已婚人才购房补贴申请以家庭为单位,夫妻双方均符合申请条件的,仅可由一方提出申请。
第十七条 鼓励企业申报国家、省、市知识产权项目。对获得国家、省、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立项资助的项目,采取后补助的方式给予配套:
(一)对国家级知识产权项目,按100%标准给予配套资助,最高500万元;
(二)对省级知识产权项目,按70%标准给予配套资助,最高300万元;
(三)对市级知识产权项目,按50%标准给予配套资助,最高100万元。
本条款配套资助项目应为广东省、广州市专利、商标、版权产业化项目或对本区经济发展具有促进作用的上级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立项资助的项目。单个项目所获上级和本区财政资助总额不超过项目实施单位自筹资金总额,超过部分不予配套。
第四章 知识产权服务
第十八条 对符合条件的知识产权代理机构进行资助:
(一)对新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自批准设立或备案之日起运作满一年,代理区内企业发明专利申请满30件的,给予一次性资助10万元。
(二)专利代理机构上年度代理区内企业发明专利授权量满20件的,资助1000元/件。在此基础上,代理发明专利授权量满100件、300件、500件的,分别给予额外资助10万元、30万元、50万元。单个机构每年最高资助100万元。
第十九条 鼓励引进和培育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
(一)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为高校国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技术与创新支持中心(TISC)或国家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的,给予一次性扶持50万元。
(二)经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的全国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总部设在本区的,给予一次性扶持50万元。
(三)经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的全国知识产权服务品牌培育机构总部设在本区的,给予一次性扶持20万元。
(四)经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的全国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在本区新设立全资子公司的,给予一次性扶持10万元。单个品牌机构仅对一家子公司给予扶持。
第二十条 鼓励孵化器管理机构发挥平台优势,加大知识产权服务投入力度。对符合条件的孵化器给予扶持:
(一)入驻企业上年度发明专利授权量、商标批准注册量分别不少于20件,且新增通过国家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企业不少于5家的,给予一次性扶持5万元。
(二)鼓励设立知识产权综合服务平台,经确定给予一次性扶持5万元。区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每年对知识产权综合服务平台进行复核,通过年度复核的,给予一次性扶持5万元。
第二十一条 每年对知识产权社会团体给予经费扶持:
(一)对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社会团体,给予一次性扶持30万元:
1.建立完善内部管理制度,有成文的管理制度并配置专职工作人员不少于5人;
2.按时向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或版权主管部门报送年度工作总结及下一年工作计划;
3.年度举办知识产权类活动不少于10次(主办、协办、与有关部门合办的跨行业对接交流、政策解读、知识培训等),单次参加企业不少于20家;
4.促进会员企业发展,年度专利、商标申请量超过50件或著作权登记数量超过50件的会员企业不少于15家;
5.引领行业发展,配合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完成本行业动态分析或政策建议报告,供政府部门决策参考。
(二)对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社会团体,给予一次性扶持10万元:
1.建立完善内部管理制度,有成文的管理制度并配置专职工作人员不少于2人;
2.按时向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或版权主管部门报送年度工作总结及下一年工作计划;
3.年度举办知识产权类活动不少于2次(主办、协办、与有关部门合办的跨行业对接交流、政策解读、知识培训等),单次参加企业不少于10家。
第二十二条 加强对孵化器知识产权创造、小微企业知识产权托管、知识产权维权服务的支持力度。
第二十三条 其他使用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的情形:
(一)为实施本办法委托各类专业机构提供论证、评审、审计、法律、人才培训等服务以及开展知识产权管理和相关软科学研究等相关费用。
(二)为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施行的相关知识产权扶持政策所需经费。
(三)经区政府、管委会批准的其他知识产权项目支出事项。
第五章 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所需资金由区政府、管委会安排,分别纳入区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版权主管部门年度预算安排。
第二十五条 区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版权主管部门负责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编报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的预算、结算;
(二)制定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使用计划;
(三)做好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的日常管理、使用指导和统筹协调;
(四)负责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申请的审核,办理专项资金拨付等工作;
(五)对使用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的项目进行跟踪和管理,掌握项目实施情况,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问题;
(六)在区财政部门的指导下,按照预算绩效管理的文件要求,配合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对项目实施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七)与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工作有关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区财政部门负责将知识产权专项资金列入区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版权主管部门预算,监督、检查资金使用情况,对资金整体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考核和评价。
第二十七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接受审计、纪检监察部门的检查监督。专项资金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评审专家在项目评审和资金分配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广东省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办法或本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及本区配套或负担资金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
企业申请同一项目获得上级部门多项资助或扶持的,可选择区最高资助额度申请配套;配套资助或扶持不叠加,但可申请补差。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涉及“最高”“最多”“以上”“不少于”“不低于”“不超过”“满”的表述,均包含本数。
第三十条 区内机关、事业单位申请知识产权相关补贴、资助和扶持的,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扶持资金的兑现采用“一门受理、内部流程、集成服务、限时办结”模式办理。区政策兑现部门负责形式审核和跟踪督办,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实质审核。对审核通过的补贴、资助和扶持申请,由区相关部门按程序进行资金拨付,具体程序如下:
(一)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一)、(二)、(三)项资助申请条件的企业,每两个月定期集中申报一次;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四)项资助条件的企业,每个季度定期集中申报一次。申请国内(包括港澳台)专利授权资助的应当在取得相关证书后9个月内提出,申请PCT或国外专利授权资助的应当在取得相关证明文书后12个月内提出,申请发明专利年费资助的应当在缴纳年费后6个月内提出。
(二)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资助申请条件的企业,每年定期集中申报一次。
(三)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资助申请条件的企业,每个季度定期集中申报一次;申请国内(包括港澳台)商标资助的应当在取得相关证书后9个月内提出,申请国外商标资助的应当在取得相关证书后12个月内提出。
(四)符合本办法第七条扶持申请条件的企业,每个季度定期集中申报一次;申请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相关扶持的应当在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公告之日起9个月内提出,申请地理标志商标许可使用权扶持的应当在取得相关证明文件后9个月内提出。
(五)符合本办法第八、九条资助申请条件的企业,每个季度定期集中申报一次。申请著作权资助的应当在取得相关证书后6个月内提出,申请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资助的应当在取得相关证书后9个月内提出。
(六)符合本办法第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条资助申请条件的单位,每年定期集中申报一次。
(七)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资助条件的知识产权人才,每年定期集中申报一次。
(八)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资助条件的企业,每年定期集中申报一次。
(九)符合本办法第十八、十九、二十条资助条件的机构,每年定期集中申报一次。
(十)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一条扶持条件的社会团体组织,每年定期集中申报一次。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各项扶持的办事指南由各业务主管部门编制,另行发布;需要提交的具体材料,以申报通知或办事指南为准。申请扶持资金的单位,应在达到扶持条件后按申报通知或办事指南要求及时提出,逾期不申请视同自动放弃。
第三十三条 申请本办法扶持资金应按要求提供真实、有效的材料,如弄虚作假或未遵循资金使用规定的,资金发放部门有权要求受扶持单位退回获得的扶持资金,对违规情况予以公示并通报区相关部门,三年内不予受理该单位关于扶持资金的申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穗埔府规〔2018〕14号)同时废止。
原《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穗埔府规〔2018〕14号)生效期间,已提出申请尚未办结的事项,按照原文件规定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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