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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庐县科技型企业梯度培育计划实施办法
2020-10-07 19:00:38 科技型中小企业人已围观
简介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增强科技型企业核心竞争力,提升科技型企业的质量与效益,根据《桐庐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桐政发〔2020〕30号...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增强科技型企业核心竞争力,提升科技型企业的质量与效益,根据《桐庐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桐政发〔2020〕30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培育对象
在我县范围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在本地依法纳税的科技型企业,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科技初创企业
1.申请认定时,注册成立时间不超过5年;
2.上年度销售收入总额不超过2000万元;
3.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专利申请和授权合计指数10分以上;(指数计分方式为:发明专利每项计5分,实用新型专利每项计2分,软件著作权视同实用新型专利)
4.企业研发人员不少于3人,且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5.研发经费单独建账,上年度企业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5%以上,且不低于30万元;
6.近三年企业销售收入平均增幅不低于15%(成立不足三年企业近两年平均增幅不低于20%);
7.每年认定入库不超过15家,申请数超过认定数,按照知识产权(25分)、研发人员(25分)、研发强度(25分)、销售增幅(25分)四个指标综合得分排序取前15名纳入培育库培育。
(二)高新潜力企业
1.申请认定时,注册成立时间需1年以上;
2.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累计有效知识产权5项以上;
3.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4.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5.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由具备国高审计资质的会计事务所出具):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6. 最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7.每年认定入库不超过30家,申请数超过认定数,按照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创新能力评价知识产权、科技成果转化能力、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企业成长性等四项指标进行评价综合评价得分排序,综合得分前30名纳入培育库培育。
(三)创新引领企业
1.有效期内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2.上年度销售收入2亿元以上。
3.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专利授权指数30分以上且近三年不少于10分,其中必须拥有有效发明专利2件以上。(授权指数计分方式为:发明专利每项计5分,实用新型专利每项计2分,软件著作权视同实用新型专利。)
4.建有市级以上研发中心,拥有一支稳定的研发团队,企业专职研发人员30人以上。
5.研发经费单独建账,近三年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5%。
6.每年认定入库不超过5家。申请数超过认定数,按照知识产权(30分)、企业成长性(20分)、研发强度(30分)研发强度、其他(20分)综合得分排序取前5名纳入培育库培育。
二、培育举措
(一)创新券补助。科技初创企业、高新潜力企业、国家高新企业、创新引领企业均享受创新券补助上限提高到20万元执行。
(二)贷款贴息。对入库的科技初创企业给予20%贷款基准利率贴息,年最高10万元。
(三)产学研补助。对入库的高新潜力企业和创新引领企业产学研合作补助标准按40%给予补助。
(四)研发后补助。对入库的高新潜力企业和创新引领企业研发后补助标准按12%给予补助。
三、认定程序
(一)公开征集。通过网络平台和项目申报系统向社会公开征集,由企业向县科技局自主申报。
(二)属地推荐。自主申报企业的材料由所在地乡镇(街道)和平台初审并签署推荐意见后上报县科技局。
(三)形式审查。县科技局根据申报材料和相关统计数据,结合平时走访情况,对申报企业进行初步审查。
(四)专家评审。组织相关专家对初选企业进行评审,以评审结果作为拟入选的主要依据。
(五)部门联审。就一票否决等事项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六)社会公示。经县科技局班子决策后的拟入选企业名单公开向社会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
(七)遴选入库。经公示无异议后,纳入科技型企业梯度培育库并发文认定。
(八)动态调整。县科技局对入选企业按年度实行动态管理,实行淘汰制。对科技初创企业年度培育指标未达标准的企业第一年实行整改,第二年清除出库,纳入整改企业不享受相关政策;对符合培育指标的高新潜力企业经两年培育仍未成长为国高的直接清除出库,不再纳入培育库;对创新引领企业累计数达10家以后,在符合培育指标的前提下在库企业和申请入库企业统一进行评价综合排序取前10名入库培育。每年择优遴选新的企业纳入培育库。
四、附则
本办法自2020年10月3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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