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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遴选办法 ZBGS-2020-26
2020-07-14 17:36:06 行业资质人已围观
简介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财经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上关于培育一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重要讲话精神,根据《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专...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财经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上关于培育一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重要讲话精神,根据《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遴选办法〉的通知》(粤工信规字〔2020〕3号),结合市委、市政府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决策部署,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珠海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遴选,所称珠海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以下简称“专精特新”企业)是指主营业务和发展重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相关要求,技术创新和融资能力强,发展速度、效益和质量好,走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新颖化发展道路的中小企业。所称中小企业的标准,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
第三条 优先遴选集成电路、生物医药、新材料、新能源、高端打印设备制造等领域的中小企业。
第四条 申报“专精特新”企业应同时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依法在珠海市境内登记设立,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中小企业。
(二)企业主营业务和发展重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相关要求,具备健全的财务会计核算和管理制度。
(三)企业上年末总资产 2000 万元以上,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 3000 万元以上。
(四)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在1亿元以下的,近两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年平均增长率达到 15%以上,利润总额为正数。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在1亿元以上的,近两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年平均增长率达到 10%以上,利润总额为正数。
(五)企业近两年的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重达到 3%以上。
以上(三)(四)指标要求,对于优先遴选领域的参评企业可适当降低不超过 20%。
第五条申报“专精特新”企业还应满足以下至少一类评价指标:
(一)专业化评价指标。企业专注并深耕于产业链中某个环节或某个产品,主导产品为大企业、大项目的关键零部件、元器件或重要配套产品。从事特定细分市场时间达到 2 年及以上,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的75%以上,且细分市场占有率在全国、全省前列或在我市处于领先位置;拥有行业领军人才、省市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企业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员工数占企业员工总数的40%以上。
(二)精细化评价指标。企业管理规范、信誉良好、社会责任感强。取得相关质量管理体系、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采用卓越绩效、精益生产、六西格玛等先进管理模式、方法、系统;拥有自主品牌;产品生产执行标准达到国际或国内先进水平,未有标准除外;已建立规范化的顾客满意度测评机制或产品追溯体系。
(三)特色化评价指标。企业具有行业或区域的独特性。拥有地域特色的产品或服务,且能利用特有的资源进行研发生产;掌握独有、可持续的工艺、技术或配方。
(四)新颖化评价指标。企业具有持续创新能力,并取得比较明显的成效。获得 2 项与主要产品相关的发明专利;或 10 项以上与主要产品相关的实用新型专利;主导(参与)制修订相关领域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承担国际、国家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TC/SC/WG工作;设立博士后工作站(含分站),市级(含)以上企业技术中心、技术研究院、企业工程中心、新型研发机构等。
第六条 凡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本着自愿申报原则,按当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的申报通知要求准备并按时报送申报材料。申请企业应如实填写申报材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全部责任。
第七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遴选条件和要求,汇总申报材料,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组织专家对申报的材料进行评审,提出拟入选企业名单。
第八条 对评审合格并拟入选的企业,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在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确认其为“珠海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并发布企业名单,有效期三年。企业如需继续纳入“专精特新”企业名单,须在三年期满前重新申报。“专精特新”企业实行动态管理,遴选工作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
第九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在融资服务、技术服务、创新驱动、转型升级、专题培训等方面对“专精特新”企业进行重点扶持,帮助企业做大做强,并优先推荐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
第十条 为掌握了解“专精特新”企业发展动态和企业成长等情况,请获得认定的“专精特新”企业每年4月底前将上一年度企业成长等情况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第十一条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得推荐参评“专精特新”企业;已确认为“专精特新”企业的,一经查实,予以撤销。
(一)在申请遴选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二)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严重质量事故或被评为环保不良企业(红牌)的;
(三)有偷税漏税和其他违法违规、失信行为的;
(四)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报送企业信息,经提示逾期不改正的。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 2020 年9 月 1日起实施,有效期 5年。《珠海市民营科技企业认定暂行办法》(珠科工贸信〔2011〕82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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