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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岳阳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岳阳县产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2024-07-12 09:22:30 高新技术企业人已围观
简介岳阳县产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助推县域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规范我县产业扶持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服务“三高四新”战略实施财源建设工程的意见》(湘政办发〔2021〕13号)、《岳阳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八条》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产业扶持资金是指经县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用于支持县委、县政府确定的重点产业、重点项目的专项资金...
岳阳县产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助推县域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规范我县产业扶持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服务“三高四新”战略实施财源建设工程的意见》(湘政办发〔2021〕13号)、《岳阳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八条》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产业扶持资金是指经县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用于支持县委、县政府确定的重点产业、重点项目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产业扶持资金来源于县本级财政预算所安排的资金。
第四条 产业扶持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园区引导资助、扶持和奖励招商引资、产业发展、创新创业、人才引培、企业上市等工作,助力提升创新能级,推动高质量发展。
第二章 使用范围与扶持方式
第五条 园区产业发展奖励。
(一)新招商引进企业,符合《岳阳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八条》所规定的投资额度、投资强度、亩均税收和综合效益等条件的,在全额缴纳土地出让金后,按合同约定可从产业扶持资金中借支部分资金用于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支出,所借支资金总额不得超过其缴纳的土地出让价款总额与缴纳的土地保证金之间的差额。如有关企业完成合同约定的相关目标考核任务,则将上述借款总额一次性奖励给有关企业。
(二)新招商引进企业租赁厂房,租赁园区标准化厂房3年以上,年纳税200元/m2以上的,第1年按租金的100%的标准给予补贴,第2年和第3年按租金的50%的标准给予补贴。
(三)新引进的中小企业,年亩均实缴生产经营性税收达到合同约定的税收目标考核任务的,根据其固定资产投资额度和经营性收入给予奖励,前3年每年按不超过其对地方经济贡献的100%的标准给予奖励,后2年每年按不超过其对地方经济贡献的50%的标准给予奖励。
新引进的租赁厂房项目,年每平方米实缴生产经营性税收达到合同约定的税收目标考核任务的,前2年每年按不超过其对地方经济贡献的100%的标准给予奖励,第3年按不超过其对地方经济贡献的50%的标准给予奖励。
第六条 总部经济引进奖励。
新引进的总部经济、电子商务企业,自在我县注册公司之日起的前5年,年实缴生产经营性税收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按不超过其对地方经济贡献的40%的标准给予奖励;年实缴生产经营性税收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按不超过其对地方经济贡献的50%的标准给予奖励;年实缴生产经营性税收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确定支持政策。
第七条 支持企业发展奖励。
(一)支持企业采用国内外先进的、适用的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对现有设施和生产工艺实施改造和新(改、扩)建生产线。对企业新增租赁厂房,第1年按租金的100%的标准给予补贴,第2年和第3年按租金的50%的标准给予补贴。对企业购置设备给予财政贴息扶持,对投入生产后年纳税额达到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按50%给予贴息补贴,年纳税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按100%给予贴息补贴,补贴标准按当年度一年期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执行,期限不超过2年。
(二)对当年度纳税500万元以上且当年度纳税同比增长12%以上、增加值增速超过全县平均水平的企业,按10万元的标准给予奖励;对当年度纳税1000万元以上且当年度纳税同比增长12%以上、增加值增速超过全县平均水平的企业,按30万元的标准给予奖励;对当年度纳税3000万元以上且当年度纳税同比增长12%以上、增加值增速超过全县平均水平的企业,按50万元的标准给予奖励;对当年度纳税5000万元以上且当年度纳税同比增长12%以上的企业,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确定奖励额。
(三)对新增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按5万元的标准给予奖励。工业企业成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后第一年,年纳税营业额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按照3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追加奖励;年纳税营业额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按照5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追加奖励;年纳税营业额达1亿元以上的,按照8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追加奖励。
(四)鼓励企业承办各类国家级、省级、市级行业会议,对承办企业按照会议规模给予适当补贴。
第八条 科技创新奖励
(一)对上缴税收100万元以上的企业上一年度享受税前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照研发费用增量的10%的标准给予奖补,单一年度最高奖补额不超过10万元,经测算奖补额不足2万元的不予奖补。对年度研发经费投入总量500万元以上且增速排名全县前3位的企业,分别按照5万元、3万元、2万元的标准给予奖励。
(二)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按照10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对通过复审的高新技术企业,按照3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对完成整体搬迁落户我县且有效期在1年以上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按照1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高新产品企业,按照0.2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对通过复审的高新产品企业,按照0.1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对首次入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按照0.5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三)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技术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行业创新中心、新型研发机构、重点实验室、科技企业孵化器创新平台的申报主体或依托主体,按照国家级50万元、省级20万元的标准给予奖励。获批国家级、省级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的,分别奖励平台申报或依托主体单位20万元、10万元。对新建立且经认定批准的企业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流动)站协作研发中心,分别按照5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四)支持企业在我县本地研发创新,所形成的科技成果获得科学技术奖(含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按照国家级50万元、省级一等奖20万元、省级二等奖10万元、省级三等奖5万元的标准给予奖励。
(五)支持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等机构开展产学研合作,按照有关企业实际所支付的技术合作费用的5%的标准给予支持,单个企业支持额不超过10万元。对企业引进重大科技成果在我县转化和产业化的,采取“一事一议”确定支持政策。
第三章 申报与审定
第九条 申报产业扶持资金的单位(以下简称申报单位)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我县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管理机构健全且财务管理制度完善;
(二)有良好的信用和纳税信用,按时向财政部门及有关部门报送财务信息和经济运行信息,无违规经营等不良记录;
(三)项目具有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经过规范论证,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
(四)有关文件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申报单位应当提供下列申报资料:
(一)申请产业扶持资金报告;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上年度完税证明(属新增企业或项目的无需提供);
(四)项目有关核准、备案文件或批文(属新增企业或项目的无需提供);
(五)有关文件所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受理产业扶持资金申报资料,负责审核并签署审核意见。县财政局将通过审核的申报资料汇总后,报县人民政府审定批准。
第四章 监督与检查
第十二条 按照“谁申报,谁负责”“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强化产业扶持资金的监督管理。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受理、审核产业扶持资金申报资料,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加强后续跟踪管理,确保产业扶持资金发挥应有的效应。县财政局应当对产业扶持资金的申报、审核、后续跟踪管理加强监督。
第十三条 获得产业扶持资金支持的企业(机构),有违法违规行为,或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或未兑现所作承诺,或采取不正当方式申报产业扶持资金,或存在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产业扶持资金行为,或拒不接受有关部门实施的后续跟踪管理,或拒不接受县财政局实施的监督检查的,由审核其申报资料的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审核其申报资料的部门追回产业扶持资金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从事产业扶持资金分配、审核、拨付、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涉嫌有以权谋私、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奖励、补助、扶持、支持、奖补等措施与其他文件有关规定为同一措施的,不重复实施。根据对地方经济贡献同一企业可获得多项奖励的,按照“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不叠加”原则对其给予奖励。本办法中,所称“以上”含本数,所称“以下”不含本数。
第十六条 产业扶持资金的绩效管理,按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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