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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异地搬迁,怎么搬?
2020-05-08 19:23:25 高新技术企业人已围观
简介异地搬迁 高新技术企业管理施行的是属地管理原则。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
异地搬迁
高新技术企业管理施行的是属地管理原则。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同本级财政、税务部门组成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以下称“认定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
有关异地搬迁是否要重新认定的问题,《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给出了规定。《认定办法》第十八条,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整体迁移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完成迁移的,其资格继续有效;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部分搬迁的,由迁入地认定机构按照本办法重新认定。
《认定办法》第十八条中整体迁移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所述情况:
公司变更住所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住所使用证明。公司变更住所跨公司登记机关辖区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向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受理的,由原公司登记机关将公司登记档案移送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
高新技术企业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搬迁,像深圳市高企整体迁移到江苏,按规定由迁入地认定机构确认属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中规定的“整体搬迁”情况的,其高企资格才继续有效。
如何办理异地搬迁
对于如何办理异地搬迁,《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系统用户手册》(以下简称“《手册》”)给出了一个总的处理办法。
《手册》对搬迁对象分为非高企和高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系统里的“异地搬迁”指的是非高新技术企业的异地搬迁,非高企在异地搬迁认定成为高企之后,该项消失。如果高新技术企业进行异地搬迁,则需要联系认定机构,由认定机构进行操作。
以下是“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异地搬迁操作和搬迁流程图。
该企业提问异地搬迁的企业是高企,需要联系转入地认定机构,由其在系统内操作。
高企异地搬迁转入地申报流程
有个别省份,比如河北,对迁入的高企有认定时间的安排;企业需要向转入地认定机构询问具体的认定时间,同时提交和重新认定有关的资料。
(一)提交纸质申报材料
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整体迁移的高新技术企业须向迁入地认定机构提交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及迁入地工商等登记管理机关核发的完成迁入的相关证明材料。将编制的纸质申报材料按迁入所在地科技局、国家级高新区要求上报归口管理部门。
申报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几项内容:
1.高新技术企业整体迁移后的资质认定申请报告;
2.原认定机构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3.关于企业整体迁移的企业股东会决议复印件;
4.企业迁移登记调档通知函复印件;
5.企业迁出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6.迁入后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7.迁出地区税局出具的清税资料复印件;
8.企业整体搬迁的其他证明材料。
申报材料结构包括封面、目录、正文材料和封底。封面大小为A4纸版式,标明“XXX公司整体迁移高新技术企业资质认定的申报材料”。
(二)各归口管理部门汇总上报
由各归口管理部门对企业整体迁移情况、申报材料等进行严格初审,并梳理、汇总报省高企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完成网上重新注册
省高企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通过后,企业可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http://www.innocom.gov.cn/),向转入地份省高企认定管理机构提交重新注册申请。
注册成功登陆后进行信息完善,如企业名称、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3个重要信息与搬迁前系统内记录的信息一致,则可成功调取搬迁前企业的历史填报记录。
不少省份,像江苏、浙江等地,高企认定施行的是国网(http://www.innocom.gov.cn/)、省网双注册,企业在国网注册成功的,还需要向所在地省份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系统”申请账户。
国际转入地认定机构认定评审劳动节
由省高企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召开评审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1.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相关情况上报科技部火炬中心,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并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编号与有效期不变。
2.经审核,确认企业不属于整体迁移的,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通知企业。企业可按照《认定办法》要求,重新编制申报材料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完成整体迁移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和《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继续有效,编号与有效期不变。由迁入地认定机构给企业出具证明材料,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 整体迁移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所述情况。
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整体迁移有关规定
对于该企业反映的情况,小编没有查到江苏省科技厅具体的搬迁规定,但有一份文件能看个大概——《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申请更名与办理整体迁移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苏高企协办〔2019〕6号,以下简称“《通知》”)。该《通知》第三条指出:
对于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迁移的高新技术企业,经地方科技、财政和税务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属于《工作指引》中规定的“整体迁移”情况,拟提请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继续有效的,企业须提供“整体迁移”的情况说明(加盖企业公章)、工商变更证明复印件、税务事项通知书复印件和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同时迁入地科技、财政和税务主管部门须出具书面提请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继续有效的报告,并在报告中明确企业属于《工作指引》中“整体迁移”的情况(加盖科技、财政和税务部门公章)。迁入地科技主管部门要指导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办理相关整体迁移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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