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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海丰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海丰县关于推进科技创新的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
2024-03-13 09:17:13 高新技术企业人已围观
简介海丰县关于推进科技创新的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根据广东省、汕尾市关于加快创新驱动发展的有关文件精神,海丰县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积极培育高新技术产业集群,推动高新技术企业提质增量,促进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县制定的《海丰县关于推进科技创新的奖励办法》(海府办〔2017〕31号)实施情况,现修改如下:第一条 鼓励自主研发平台建设。支持国家、省、市级技术研究机构创建,对已组建并被认定为国家重点...
海丰县关于推进科技创新的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
根据广东省、汕尾市关于加快创新驱动发展的有关文件精神,海丰县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积极培育高新技术产业集群,推动高新技术企业提质增量,促进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县制定的《海丰县关于推进科技创新的奖励办法》(海府办〔2017〕31号)实施情况,现修改如下:
第一条 鼓励自主研发平台建设。支持国家、省、市级技术研究机构创建,对已组建并被认定为国家重点实验室、技术研究中心等各类国家级研究机构、创新平台,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已组建并被认定为省级重点实验室、新型研发机构(研究院)、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科技公共服务平台、院士工作站、博士工作站等各类省级研究机构、创新平台,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对已组建并被认定为市级新型研发机构、创新平台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已组建并被认定为省级科技特派员工作站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第二条 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被认定或重新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每个奖励15万元,当年度企业开展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工作并经县、市科技管理部门推荐上省科技厅专家评审的,给予在认定奖励标准额度内前期预补助3万元(以市推荐上省科技厅的时间节点次月落实补助),若企业通过当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其奖补资金按扣除预拨付资金后奖励;对整体引进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进入我县产业园区的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的资助。
第三条 被认定为省名优高新技术产品的,每个奖励1万元;承担国家火炬、星火计划,并通过验收的,每个奖励5万元。
第三条 加大新型研发机构引进力度。与我县企业共建的新型研发机构,符合汕尾产业发展方向且引入核心技术并配置核心研发团队的,按其新增研发仪器设备实际投资额最低50万元计取,以15%给予一次性资助,其中,公益类的最高不超过40万元,企业类的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四条 建设科技成果中试基地。对经被认定为市级科技成果中试基地的,在科技成果中试设备购置上给予一次性20万元补助。
第五条 支持企业参加创新创业大赛。对获得由科技部主办的国家创新创业大赛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20万、15万、10万元;对获得由省科技厅主办的省创新创业大赛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10万、8万、5万元。
第六条 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众创空间建设。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和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的,分别奖励为30万元、20万元、10万元;新认定为省、市级众创空间的,分别奖励为10万元和5万元。
第七条 鼓励争取省级以上重点、重大科技计划项目。对获得国家、省重点、重大科技计划项目立项的单位,配套经费分别为20万元和10万元。
第八条 积极推进产学研合作。企业与国内高等院校及省级以上科研院所签订技术合作协议,双方共同建立技术研发机构并做到四有(有研发人员、有研发项目、有研发设备、有研发经费)开展业务的,经县科工信局核实后奖励2万元。
第九条 以上第一至八条奖励项目必须在有效期内或在实施期内的,均属一次性奖励。
第十条 推进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工作。企业从2024年起每个年度自主评价、通过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并获得省科技管理部门赋予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码后,给予5000元的奖励。
第十一条 符合申请享受本办法规定奖励政策的单位提交相关材料。县科工信局审核后按流程报县政府审定批准,县政府审定后由县科工信局函告财政部门拨付资金。本奖励办法中的项目如与县其他奖励办法中的项目相同,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实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有效期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本奖励办法由县科工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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