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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嘉兴市贯彻落实《浙江省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实施方案
2024-02-28 09:51:33 高新技术企业人已围观
简介嘉兴市贯彻落实《浙江省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决策部署,全面落实《浙江省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激发民营经济发展活力,提振民营经济发展信心,结合嘉兴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一、加强民营经济资源要素支持(一)强化财税政策保障。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延续优化完善实施阶段性税费优惠政策的决策部署,依规加大减税降费力度。增值税...
嘉兴市贯彻落实《浙江省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决策部署,全面落实《浙江省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激发民营经济发展活力,提振民营经济发展信心,结合嘉兴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加强民营经济资源要素支持
(一)强化财税政策保障。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延续优化完善实施阶段性税费优惠政策的决策部署,依规加大减税降费力度。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小微企业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六税两费”,金融机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为农户、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提供融资担保及再担保业务免征增值税,金融机构与小微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等政策延续执行至2027年底。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顶格上浮重点群体和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费扣除限额,并延续至2027年底。符合条件行业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100%,作为制度性安排长期实施。(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人力社保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各县〔市、区〕政府,列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以下均需各县〔市、区〕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二)加强产业基金支持。发挥产业基金引领作用,争取省高端装备产业基金和省科创母基金投向我市民间投资项目。利用产业基金赋能招商引资,加速一批优质项目落地。重点支持民营龙头企业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招引和培育。专项基金投向民间投资项目比重不低于70%。(市财政局、市经信局、市科技局)
(三)保障合理用地需求。统筹新增建设用地、存量建设用地支持民间投资项目合理用地需求,支持工业用地采取弹性年期出让、先租后让、长期租赁等供应方式,引导民间投资项目比重不低于70%。探索混合用途供地,单一工业用地可突出主导用途(工业建筑面积不低于50%),兼容仓储、物流、研发、办公、商业等混合用途。推动工业设备“上楼”,经批准实施改造提升的项目,在符合详细规划及相关技术规范的前提下,容积率宜高则高。在符合详细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民营企业在自有工业用地上提高容积率新建、扩建生产性用房或利用地下空间,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对符合条件改造新增建筑面积部分,纳入“腾笼换鸟”专项经费支持范围。鼓励集中连片改造,对低效工业用地连片再开发范围内的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等无法单独出具规划条件或难以独立开发的零星建设用地,单宗面积不超过3亩且累计面积不超过再开发项目用地总面积10%的,可办理协议出让手续,并以市场评估价补交土地出让金。支持工业项目配套建设,对符合条件的存量工业项目,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比例上限由7%提高至15%,建筑面积占比上限提高至30%。探索实行产业链供地,对产业链关键环节、核心项目,可统一规划布局,整体实施、按宗供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建设局)
(四)强化用能保障。统筹用好能耗增量、新增可再生能源抵扣以及节能改造、淘汰落后产能腾出用能空间等指标,加强重大民间投资项目用能保障,不搞“一刀切”。2023年新增光伏容量40万千瓦,挖掘存量用能50万吨标准煤以上,新增能耗合计150万吨以上,支持民间投资项目的比重不低于70%。(市发展改革委)
(五)加大金融支持。深入实施融资畅通工程,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创新民营企业专属金融产品服务,坚决落实民营企业贷款“两个一致”要求,稳步提高新发放企业贷款中民营企业贷款占比,确保大型优质民营企业融资总量总体稳定、困难企业金融帮扶有效有力,推动综合融资成本稳中有降。完善中小型企业授信审批流程和评价模型,推动普惠小微贷款增量扩面,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增信作用,运用“信易贷”“连续贷+灵活贷”等服务模式,支持重点企业单笔授信额度不低于3000万元。2023年新发放“双保”助力贷款超过100亿元,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各类贷款平均增速,小微贷款余额增速和制造业中长期贷款余额增速不低于全省平均增速。深化企业上市“一件事”集成服务,推动更多民营企业上市融资和再融资。推广科技创新债、绿色债券等直接融资工具,鼓励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发债融资,力争2023年非金融企业直接融资超过1000亿元。保障房地产项目合理融资需求,促进民营房地产企业健康发展。丰富征信产品和服务,加强涉企信用信息政策归集、金融服务集成。深化“汇及万家”宣传、“外汇联络员”指导和担保增信政策三项机制,组织开展汇率避险专项宣传,推动提高民营企业汇率避险意识,降低套期保值成本。(市金融办、市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嘉兴监管分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市建设局)
(六)强化人才和用工需求保障。通过引进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科技型企业、平台型企业等,引育一批领军人才、青年人才等创新人才。加强产教融合型企业、公共实训基地、职业技术学院等建设,推进“嘉兴订制”产教工程建设,推广校企“双元”育人模式,鼓励民营企业与院校开展技能人才订单培养、联合培养,2023年建成产业学院10个,企业学院15个。支持技术实力较强的规模以上民营企业单独或联合组建职称评审委员会,2023年争取新增2家拥有中级职称自主评审权限的民营企业。对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开展用工职业技能培训,按规定给予补贴。落实对产教融合型试点企业税费优惠支持政策,争创国家级产教融合试点城市。支持各级个体劳动者协会针对急需、紧缺的职业(工种)组织开展订单式、定向式职业技能培训。加大对入选嘉兴首席工匠、嘉兴巧匠等高技能人才的支持力度,根据人才政策,给予相应奖励。加强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鼓励平台企业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发挥平台企业扩大就业的作用。开展人力资源市场违规职业中介专项整治行动,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规范人力资源市场秩序。(市人力社保局、市委组织部、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市经信局)
二、鼓励民营经济投资领域拓展
(七)向民营企业推介三张项目清单。聚焦铁路、公路、港口、机场、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领域和核电火电、充电桩、储能、先进制造业、现代设施农业等产业发展领域,梳理形成向民营企业推介的重大工程和补短板项目清单、重点产业链供应链项目清单、完全使用者付费的特许经营项目清单,依法依规吸引民间资本参与建设。支持民间资本参与新能源发展项目,对投资建设公用充电站、加氢站等设施的,按规定给予补助。支持民间资本与国有资本联合,依法依规通过合资共设、股权转让、增资扩股等方式,共同参与重大项目投资建设运营,各县(市、区)每年完成不少于2个投资项目。(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局、市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
(八)支持民营企业科技创新。充分发挥民营企业科技创新主体作用,鼓励民营企业参与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和高能级创新平台建设。支持民营企业创新发展,对成功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民营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对民营企业创新平台成功创建省重点企业研究院、省企业研究院的,分别给予300万元、100万元支持。鼓励民营企业加大基础研究投入。支持民营企业牵头组织实施国家和省、市重大科技计划,2023年面向企业牵头产学研协同攻关项目不少于70%。支持科技型骨干企业、高校、行业科研院所和上下游企业联合组建技术创新中心。面向科技型企业征集研发需求、编制项目申报指南,对列入市级重点研发计划的,最高给予100万元项目补助。大力培育科技领军企业,打造国家战略科技力量。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机制,推动成果转化惠及更多民营企业,2023年民营企业实现技术交易额200亿元以上。(市科技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九)鼓励发展创业投资。深化科创金融改革,构建全生命周期科创金融服务机制。落实对创业投资差异化监管要求,优化商事环境,促进投资与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光伏新能源等高技术产业培育的对接融合,解决初创期企业、成长型企业的融资难题。依托南湖基金小镇,探索推进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份额转让、认股选择权转让试点,激发私募基金创业投资活力。按规落实创业投资企业投资抵扣、天使投资人个人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市发展改革委、市金融办、市经信局、市科技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十)支持民营企业盘活存量资产。定期发布老旧厂房、专业市场、市政设施、文化体育场馆等各类待盘活存量资产情况,引入有能力、有意愿的民间资本参与盘活。鼓励民营企业通过产权交易、并购重组、不良资产收购处置等方式盘活自身资产,用于新项目建设。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推动一批标志性项目发行上市,民间投资项目在新增基础设施领域公募REITs试点项目中比重不低于50%。拓宽混合所有制改革领域和范围。(市发展改革委、市建设局、市国资委、市金融办)
(十一)加大政府采购对中小微企业支持力度。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微企业提供的,采购单位应当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微企业提供的,在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竞争原则和统一质量标准前提下,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4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加大政府采购创新产品力度。(市财政局、市政务数据办、市经信局、市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发展改革委)
三、维护民营经济市场公平竞争
(十二)严格落实招投标“七个不准”。除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外,在招标过程中不准限定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股权结构,不准设定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不准设置或者变相设置与业务能力无关的规模、成立年限、注册资本金、银行授信证明和明显超过项目要求的业绩要求等门槛限制潜在投标人,不准在采用通用技术标准的一般项目中设置资质、业绩、奖项等加分项,不准明示或者暗示评标专家对不同所有制投标人采取不同评价标准,不准对不同所有制投标人设置或者采用不同的信用评价指标,不准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限制或者排斥民营企业参与投标的行为。(市政务数据办、市发展改革委、市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
(十三)加大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力度。开展系列打击检查行动,严厉打击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等中介机构、评标专家等的违法违规行为,肃清招投标市场的不正之风。加强对专项整治结果的应用,将各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管成果合理合规应用于招投标活动,引导企业诚信经营。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工程发包行为的监管核查,鼓励总承包单位在确定分包单位时优选符合资格条件的民营企业。研究出台工程分包负面清单,坚决防范工程项目层层转包和违法分包。实施涉企投资项目审批中介服务提质专项行动,修订涉企投资项目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市政务数据办、市公安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
(十四)增加招标人的自主权利。深化推进“评定分离”改革,全市域范围进行“评定分离”综合试点,为招标人选择优质企业提供更多路径。通过制定修订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等引导招标人在招标过程中科学合理设定投标条件,保护实际承担施工建设的企业。(市政务数据办、市发展改革委、市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
(十五)严格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坚持对各类所有制企业在权益保护等方面一视同仁、平等对待。聚焦公用事业、政府采购、招投标等重点行业和领域,深入开展全市破除地方保护和行政性垄断专项行动。未经公平竞争不得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市市场监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
(十六)严格实行“非禁即入”。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之外、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准入的行业、领域、业务等,不得额外对民间投资主体设置准入条件。不得将政务服务事项转为中介服务事项。探索开展市场准入效能评估,建立市场准入壁垒投诉和处理回应机制,完善典型案例归集和通报制度,定期推荐上报。(市发展改革委、市政务数据办、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
四、助力民营经济拓市场提能级
(十七)实施“抢订单拓市场”行动。支持民营企业参加国际性展会,新增20个以上境外重点展会目录,对企业统一布展费用予以补助,对参加境外非重点展会的,每个标准摊位补贴提高至2万元。加大出口短期信用保险等支持力度,对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保费扶持比例不低于65%,单家不超过500万元。深化出口退税备案单证数字化试点,推行出口退税全流程无纸化。支持内外贸一体化,积极培育一批内外贸一体化示范企业。(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外办、市税务局、市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嘉兴监管分局)
(十八)支持民营企业“高水平”走出去。实施“丝路领航”行动计划,培育本土民营跨国公司。支持民营企业加强国际产能合作和第三方市场合作。畅通商务人员跨境交流渠道。常态化开展“丝路护航”活动,完善对外投资服务生态体系,成立嘉兴市境外投资企业服务联盟,每月发布15条以上国别产业、政策、法律等动态,为企业“走出去”提供金融、保险、法律、安全、人才等一站式服务。(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外办、市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嘉兴监管分局、市公安局)
(十九)支持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探索平台企业监管新模式,积极争创全国网络监管与服务示范区。鼓励平台企业加快人工智能、云计算、区块链、集成电路等领域重大项目建设。推进长三角(嘉兴)软件交付基地建设,培育一批面向特定行业、特定场景的工业APP,集聚打造工业互联网平台。支持平台企业联合产业链上下游企业、高校院所等组建创新联合体,开展底层技术和“卡脖子”技术科研攻关。积极培育网络直播等新业态,拓展“互联网+”消费场景,打造一批引领性的全方位、多场景、沉浸式消费体验新模式,2023年实现平台网络交易额突破350亿元、网络零售额超过2300亿元。鼓励平台企业规范发展供应链金融服务。(市市场监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局、市科技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商务局、市金融办、市人民银行)
(二十)支持个体工商户升级为企业。开展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建立健全个体工商户发展状况监测分析体系,每季度走访个体工商户不少于1万户。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且投资主体不变的,依法采用“直接变更”办理登记,简化手续,按规定免除房屋、土地权属契税和不动产登记费。2023年新增“个转企”不少于850户,培育“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不少于1275家。(市市场监管局、市统计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税务局)
(二十一)支持企业加快转型升级。支持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深入实施“135N”先进制造业集群培育计划,发布支持传统特色产业高质量发展重点企业名单,支持传统产业头部企业快速发展。鼓励传统产业企业发布关键技术需求。支持企业加大技改投资,各级技改奖补政策可叠加享受,单个项目补助比例、补助限额由各地根据实际确定。采用“信用承诺+预先拨付+验收决算”的资金兑付方式,除上级另有规定外,补助计划明确并开工实施后,省级以上项目奖补资金预拨比例原则上不低于60%;项目设备定购完成且投资完成过半时,预拨付资金原则上不低于80%;项目建设完成后,立即组织验收并进行资金结算。(市经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二十二)强化企业数字化绿色化改造支持。争取2个以上县(市、区)入选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县域试点,争创国家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引进培育一批面向中小企业的数字化改造总承包商和服务商,开展细分行业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推进装备联网、关键工序数控化、业务系统云化,对投入不低于100万元的纯数字化改造项目,给予数字化投入20%的补助,对其中纳入数字化改造示范样本项目的,给予数字化投入50%的补助,最高限额300万元。支持企业围绕新能源替代利用、工艺装备提升和资源综合利用等领域,加快实施以节能降碳为核心的绿色化改造。引导企业对标绿色制造标准,加快绿色工厂建设。(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二十三)完善优质企业梯度培育体系。针对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单项冠军企业、产业链领航企业等优质企业,分层分类建立培育库。加大力度推动中小企业向专精特新发展,力争创建专精特新产业园1家以上,举办专精特新发展南湖会议,定期发布专精特新企业发展报告和典型案例,对入选专精特新“小巨人”的民营企业给予150万元的奖励。深化区域性股权市场创新试点,助推更多专精特新企业在“金南翼科技创新板”沪深北交易所、“新三板”和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上市。建立高成长企业服务直通车制度,分行业评价高成长企业,优先保障技术、人才、用地、用能、融资等要素需求。强化民营经济总部企业培育发展,依托新材料、新能源汽车、光伏新能源等优势产业,培育形成3—5个在全国乃至全球有引领性、标志性、辨识度的产业总部集群。对经认定的总部型企业,按规定给予一定奖励。到2027年底,引育各类总部型企业200家。(市经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人力社保局、市金融办、市商务局)
五、营造民营经济最优发展环境
(二十四)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依法合理处置经营性涉案财物,严格落实“限额冻结”原则,接到企业投诉控告的,原则上在30日内完成核查,并依法作出解除、变更或继续冻结的决定。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高标准推进嘉兴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建设国家级保护中心,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快速审查渠道,探索开展涉企知识产权案件跨区域联动执行,深化知识产权检察综合履职改革,2023年底知识产权行政裁决年度结案率达到95%以上、平均办理周期压减5%以上。依法惩处民营企业工作人员职务侵占、挪用资金、受贿等腐败行为。加快预防性重点产业合规体系建设,推进产业合规从“事后整改”到“全程防控”转变,培育一批具有行业影响力和社会知名度的合规治理示范企业。(市司法局、市委政法委、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商务局)
(二十五)构建亲清政商关系。建立健全政商交往正面、负面和倡导三张清单,明确党政干部和民营企业家交往规则,消除政商交往的顾虑。建立市、县(市、区)、镇(街道)三级领导干部定点联系民营企业家、民间投资重大项目制度,实行常态调研服务机制。健全“亲清直通车·政企恳谈会”等与民营企业定期沟通交流机制,开展“亲清直通·企呼我应”行动,实行问题诉求“收集—反馈—解决”闭环管理。从有利于企业发展出发,依法集中排查、清理解决民营企业历史遗留问题。邀请优秀企业家开展有关咨政活动,引导民营企业主动与党委和政府部门沟通交流,在涉企政策、规划、标准的制定和评估等方面充分发挥企业家作用。强化与民营企业沟通,依法依规履行涉企政策调整程序,根据实际设置合理过渡期,避免政策“断档”和“急转弯”。(市委统战部、市委组织部、市委改革办、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工商联)
(二十六)推动政务服务增值化改革。围绕企业全生命周期、产业全链条,在优化提升基本政务服务基础上,整合公共服务、社会服务和市场服务功能,打造一站式集成、线上线下协同的企业综合服务平台。在政务服务大厅设立惠企政策综合窗口,统一受理咨询和办理。扩大政策“免申即享”范围,健全完善“惠企政策直通车”平台涉企政策统一发布、直达快享机制,推动政策早落地、企业早受益。打造“一类事”服务场景,提供套餐式服务。优化民间投资项目审批环节和时序安排,依法依规实施告知承诺制审批,优化全程代办服务,进一步压缩审批时限。推动公共数据有序开发利用。(市政务数据办、市委改革办、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
(二十七)优化完善监管执法方式。聚焦涉企高频高危领域,梳理多部门跨领域执法监督事项,推进“一件事”综合集成监管,提升执法监管效能。推行“综合查一次”联合执法机制,全面推进跨部门联合“双随机”监管,探索开展以部门协同远程监管、移动监管、预警防控等为特征的非现场监管,减少多头重复执法。2023年跨部门联合“双随机”监管实施率达到30.5%以上,执法监管“一件事”拓展至75件以上。推行完善案件繁简分流“简案快办”工作机制,持续深化“事前提醒提示、事中触发监管、事后免罚轻罚”柔性监管体系建设,探索涉企全周期柔性执法方式,对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不予行政处罚。加强监管标准化规范化建设,依法公开监管标准和规则,动态更新行政裁量权基准,防止任性执法、类案不同罚、过度处罚等问题。推广应用“行政行为码”,提升行政执法监督数字化水平,对“执法扰企”等问题进行监测预警、监督纠正。杜绝“一刀切”“运动式”执法,严禁未经法定程序要求市场主体普遍停产停业。(市综合执法局、市司法局、市市场监管局、其他市级行政执法机关)
(二十八)完善社会信用激励约束机制。健全政务失信记录和惩戒制度,将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违约毁约、拖欠账款、拒不履行司法裁判等失信信息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进“信用修复一件事”改革,实现信用修复全流程线上办理,企业公共信用评价不良率降低至3%以下。建立行政处罚后信用修复渠道主动告知机制,加强“唤醒式”主动信用修复服务和信用修复流程指引,及时依法删除有关失信信息,实现失信人员依法有序退出失信名录。持续完善破产重整企业信用修复机制,支持破产重整企业金融信用修复、纳税信用修复和其他公共信用修复,助力重整企业恢复信用。推动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违规证明。(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市法院、市人民银行)
(二十九)完善拖欠账款和欠薪常态化预防清理机制。健全防范化解拖欠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账款长效机制,强化拖欠账款定期披露、劝告指导、主动执法制度的执行,加强对恶意拖欠账款案例的曝光。建立政府失信责任追溯和承担机制,对民营企业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改变政府承诺和合同约定而受到的损失,要依法给予补偿。引导民营企业规范用工、劳动者理性维权,依法打击拖欠工资违法行为以及编造虚假事实或采取非法手段讨要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推动实现政府无拖欠款、嘉兴无欠薪。(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司法局、市审计局、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管局)
(三十)促进民营经济人士健康成长。引导民营企业家弘扬“四千”精神和“勤勉务实、守正精进、和行天下”新时代禾商精神,集中精力做强做优主业。设立“嘉兴企业家日”,召开全市民营经济发展大会,建立重点民营企业激励机制。深入开展“禾商青蓝接力工程”,大力实施新生代企业家现代化能力提升计划,推动禾商事业新老交接、薪火相传,2023年培训新生代企业家不少于500人次。建立健全中小微企业培训机制,创新“入市第一课”辅导服务,加强反垄断合规辅导,推动民营企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市委统战部、市委组织部、市经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工商联)
(三十一)营造关心促进民营经济的良好氛围。在市级主流媒体开设各类专题、专栏,对优秀民营企业、企业家和民间投资重大项目开展常态化的正面宣传报道。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舆论环境和时代氛围,对民营企业家合法经营中出现的失误失败给予理解、宽容、帮助。依法严厉打击以负面舆情为要挟进行勒索,蓄意炒作、造谣抹黑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等行为,健全相关举报机制,降低企业维权成本,维护企业生产经营秩序。(市委宣传部、市公安局)
(三十二)建立健全“四个定期”调度评估工作机制。持续抓好民营经济各项政策的宣传贯彻落实。定期研究本地主导产业的产业链、本地投资项目和外迁投资项目情况,定期听取民营企业、民间投资项目情况的汇报,定期总结评估民营经济政策效果,定期发布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报告。加强民营经济统计监测。(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局、市统计局)
各有关单位要根据工作职能和责任分工,切实抓好方案的细化实施,确保各项工作举措落地见效,为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支撑和保障。各县(市、区)、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浙江乍浦经济开发区(嘉兴港区)遵照本方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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