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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深圳市福田区推动科技创新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2023)
2024-02-26 09:13:29 高新技术企业人已围观
简介深圳市福田区推动科技创新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第一条 宗旨围绕党中央赋予深圳的“双区”建设、“双改”示范等系列国家重大战略任务,加快建设“三大新引擎”、突出“三大产业”、瞄准“三大定位”,实施重大创新“凤巢计划”、头部企业“聚龙计划”、企业孵化“竹海计划”、科技金融“赋能计划”,加快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集聚,激发企业创新创业活力,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打造都市型、分布式、智能化科创区,根据《深圳市福田区...
深圳市福田区推动科技创新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第一条 宗旨
围绕党中央赋予深圳的“双区”建设、“双改”示范等系列国家重大战略任务,加快建设“三大新引擎”、突出“三大产业”、瞄准“三大定位”,实施重大创新“凤巢计划”、头部企业“聚龙计划”、企业孵化“竹海计划”、科技金融“赋能计划”,加快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集聚,激发企业创新创业活力,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打造都市型、分布式、智能化科创区,根据《深圳市福田区加强产业高质量发展政策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圳市福田区楼宇经济和产业空间资源协同管理办法》,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目标
以提升创新策源能力为目标,聚焦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布局一批重要科技基础设施、集聚一批创新型科技总部企业、培育一批领军企业、引进一批可持续高成长企业,形成高带动性、高成长性创新产业体系,打造尖端科技创新策源地、创新企业总部集聚区、城市转型发展引领区。
第三条 支持对象
本措施适用于符合支持条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科技型企业和科研机构,服务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以及其他经区政府认可支持的的企事业单位或个人。
第四条 产业用房支持
(一)政府物业租赁支持
对申请租用政府物业作为自用办公用房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依条件最低可按照市场评估价的50%予以租赁。
(二)社会物业支持
1.办公用房购置支持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福田区购置自用办公用房,可依条件给予购房支持,一般不超过实际购房价格的10%,分三年给予支持,支持总额一般不超过1500万元。所购用房获得支持期间及任意一笔支持款项拨付完毕后五年内均不得对外租售。
2.“硅楼”“硅园”企业办公用房支持
入驻“硅楼”“硅园”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依条件给予一般不超过70元/平方米/月支持,每年一般不超过300万元。
3.人工智能企业办公用房支持
经备案的人工智能企业租赁社会物业,按一般不超过租赁评估价格的60%给予支持,每年一般不超过800万元。
(三)打造科技楼宇支持
1.科技楼宇认定支持
认定为科技楼宇后两年内,科技企业入驻面积达50%以上,给予运营机构一般不超过100万元一次性支持。
2.入驻企业租金支持
入驻科技楼宇的科技企业,依条件分档给予一般不超过1000万元租金支持。
3.楼宇运营支持
科技楼宇内科技企业入驻面积达50%以上,依条件给予运营机构一般不超过500万元支持。
第五条 企业高成长支持
(一)战新企业支持
1.对本年度新晋战略性新兴产业范畴的企业,依条件给予一般不超过20万元支持。
2.对纳入战略性新兴产业范畴的企业,依条件给予一般不超过300万元支持,用于支持企业核心高管及团队。
(二)高成长支持
1.对首次达到“四上”企业要求的互联网和相关服务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企业,依条件给予一般不超过20万元一次性支持,用于支持企业核心高管及团队。
2.对纳入互联网和相关服务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行业统计的企业,根据企业发展情况分档给予一般不超过300万元支持,用于支持企业核心高管及团队。
(三)产业服务支持
鼓励企业积极开展固定资产投资,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按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分档给予一般不超过100万元支持,用于支持企业核心高管及团队。
第六条 研发创新支持
(一)创新载体支持
对承担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等国家、省、市级重大创新载体建设任务的,依条件给予一般不超过2000万元支持。由市级升级为省级、省级升级为国家级的,给予差额部分支持。
(二)创新联合体支持
依托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事业单位等机构建设的创新联合体,经认定,分档给予一般不超过200万元支持。
(三)重点团队支持
企事业单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条件给予一般不超过1000万元支持。
1.申请重点团队并立项的;
2.引进的重点团队。
(四)国高企业支持
1.对上年度通过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且达到条件的给予10万元支持;
2.对上年度首次迁入且达到条件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5万元支持;
3.对上年度申请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未通过认定)且达到分数要求的给予一般不超过5万元支持。
第七条 科技金融支持
(一)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支持
通过知识产权质押方式获得银行不超过一年(含)贷款并经备案的企业,结清后可按申请贷款利息及服务费用的70%,给予一般不超过300万元支持。
(二)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支持
参加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入池企业,按实际综合融资成本的70%,按一般不超过融资总额的4.5%给予融资支持,同一企业每年支持总额一般不超过200万元。
(三)科技金融信贷贴息支持
1.科技首次贷
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首次获得银行贷款的,结清后可按申请贷款利息的50%,给予一般不超过80万元支持。
2.科技成长贷
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在放款当年在福田区科技创新局备案的,结清后可按申请贷款利息的50%及担保费用合计给予一般不超过80万元支持。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支持”“科技首次贷”“科技成长贷”仅能申请一项,且不得与福田区其他贴息支持重复申请。
第八条 科技成果支持
(一)科技立项及奖励支持
对上年度获得国家、省、市科学技术奖及中国专利奖(含外观设计奖)的个人或完成单位,按获奖等级给予一般不超过150万元支持。
对上年度获得国家、省、市科技计划立项且通过验收的企业,依条件给予一般不超过150万元支持。
(二)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支持
对获得深圳市科创委“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项目资金支持的企业,按其获得资金支持的50%,依条件给予一般不超过200万元支持。
(三)专利许可交易支持
对上年度实施许可转让专利的企事业单位,按照不超过实际专利实施许可转让金额的2%给予支持,同一单位每年支持总额一般不超过50万元。
(四)知识产权服务企业培育支持
对知识产权服务类企业,按照上年度知识产权服务发展情况给予一般不超过30万元支持。
第九条 双创支持
(一)双创大赛支持
对经区政府备案认可的创新创业大赛,根据赛事影响力,按实际支出费用的50%给予一般不超过100万元支持。
(二)双创载体支持
1.双创载体办公用房支持
鼓励打造符合福田区重点产业发展方向的科技企业专业孵化载体,对经认定的孵化载体,根据实际租赁面积给予不高于70元/平方米/月的租金支持,每年支持一般不超过2000万元。
2.双创载体运营支持
对经认定的专业孵化载体的运营机构,依条件给予一般不超过500万元支持。
3.双创载体改造升级支持
对产业空间进行首次改造的运营机构,给予一般不超过2000万元支持。
4.区级科技产业园区(孵化器)认定支持
对经认定的福田区科技产业园区、孵化器,依条件一次性给予一般不超过50万元的认定支持。
5.区级科技产业园区租金支持
对入驻经认定的福田区科技产业园区,且经备案的科技企业按照50元/平方米/月的标准给予办公用房支持,每年支持一般不超过300万元。
(三)双创优质项目支持
1.优质融资企业租金支持
对合作的创投机构投资的企业或经区政府重点支持的科技产业园区、孵化器、众创空间孵化的项目,或经头部科技企业投资的上下游企业,依条件按不超过融资金额的5%给予租金支持,支持一般不超过500万元。
2.创赛获奖企业落户支持
对近三年在国家、省、市创赛中获奖且落户福田的科技企业,一般不超过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
3.创赛获奖企业融资支持
对近三年在国家、省、市创赛中获奖且落户福田的的科技企业,按照上年度融资金额的5%予以支持,一般不超过100万元。
(四)华强上步片区创新创业专项支持
1.初创企业支持
对从事智能硬件研发的初创型科技企业,按照其上年度获得融资金额的5%,给予一般不超过100万元的支持,并可按照70元/平方米给予一般不超过100万元租金支持。
2.创新生态支持
鼓励开展以智能硬件创新为主题的创赛、创新交流活动,可给予承办机构一般不超过200万元全额支持。
3.国高企业租金支持
对符合片区产业转型发展方向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承租社会物业,按租赁评估价格的60%给予租金支持,支持一般不超过500万元。
第十条 科技活动支持
对符合福田区重点产业发展方向的重大科技活动、宣传推广以及双创周活动,经备案和专项审计,根据活动影响力,给予一般不超过500万元支持。
第十一条 重点项目支持
对区政府重点支持的特大、关键、紧缺项目,依企业条件对其总部落户、办公用房、研发投入、投融资等事项按“一事一议”“一企一策”方式予以支持。
第十二条 限制和除外情形
(一)“打造科技楼宇支持(入驻企业租金支持)”“社会物业支持”“创新载体支持”“重点团队支持”“双创载体支持”“优质融资企业租金支持”等不受同一企业年度区产业资金支持总额限制。
(二)企业同一项目已获区政府其他政策支持的,本措施不重复支持。本措施支持项目有数量和额度限制,受产业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总额控制。
第十三条 附则
本措施自2023年5月29日起施行,至2024年12月31日止,由福田区科技创新局负责解释。原《福田区科创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福田区推动科技创新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福科发﹝2022﹞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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