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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宁波市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加快创新型城市建设若干政策(2023版)实施细则
2024-02-19 09:19:57 高新技术企业人已围观
简介宁波市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加快创新型城市建设若干政策(2023版)实施细则为贯彻落实《宁波市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加快创新型城市建设若干政策(2023版)》,保障政策落地,特制定本实施细则。一、建立省、国家科技项目配套(补足)的操作细则(一)政策条款:对牵头承担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相关科技计划的项目,按国家支持经费给予1:1分类配套支持。1.支持对象宁波市内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项目牵头单位。2.支持标准...
宁波市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加快创新型城市建设若干政策(2023版)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宁波市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加快创新型城市建设若干政策(2023版)》,保障政策落地,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建立省、国家科技项目配套(补足)的操作细则
(一)政策条款:对牵头承担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相关科技计划的项目,按国家支持经费给予1:1分类配套支持。
1.支持对象
宁波市内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项目牵头单位。
2.支持标准
自2023年起,对通过项目牵头单位新申请立项并获得资助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联合基金宁波指南立项项目除外),按实际到账经费给予1:1配套奖补。
3.申请材料
经市科技局审批,项目牵头单位制定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市级配套经费使用细则(主要包括项目牵头单位基础研究项目经费、基础科研平台建设、人才培养等);项目奖补申请清单及证明材料;项目(经费使用)年度预算及绩效报告。
4.办理流程
(1)申请。符合条件的各项目牵头单位向市科技局提出申请;
(2)审核。市科技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3)公示。对符合条件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由市科技局在门户网站就拟补助项目、补助单位、补助金额等内容进行不少于7个工作日的公示;
(4)拨付。经公示无异议的,发文下达资金。
5.有关要求与说明
(1)配套奖补财政资金需专项用于项目牵头单位开展自主研究,其中入选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国家优秀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的,相关经费由人才自主支配使用;其它类型由项目牵头单位按需统筹使用。已获市级科技计划项目支持的不重复支持。
(2)对市政府布局建设的科研机构,除协议明确约定的,待项目建设期满并通过评估验收后,可享受该政策。
(二)政策条款:牵头承担省基础公益研究计划项目、省软科学计划项目的,按省定标准给予分类补助。
1.支持对象
宁波市内的省基础公益研究计划项目、省软科学计划项目牵头单位。
2.支持标准
自2023年起,对通过项目牵头单位新申请立项的省基础公益研究计划项目、省软科学计划项目,省级财政经费不能拨付到账的,按省定标准给予补助。
3.申请材料
项目补助申请清单及证明材料(省基础公益研究计划项目、省软科学计划项目立项书及批复经费文件);项目(经费使用)绩效报告。
4.办理流程
(1)申请。符合条件的各项目牵头单位向市科技局提出申请;
(2)审核。市科技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3)公示。对符合条件的省基础公益研究计划项目、省软科学计划项目,由市科技局在门户网站就拟补助项目、补助单位、补助金额进行不少于7个工作日的公示;
(4)拨付。经公示无异议的,发文下达资金。
5.有关要求与说明
补助的财政资金需专项用于项目牵头单位开展自主研究使用,相关经费由项目牵头单位按需统筹使用。已获市级科技计划项目支持的不重复支持。
二、支持企业研发投入创新发展的操作细则
(一)政策条款:对于规上企业年度研发经费内部支出超过200万元、增长超过10%且研发经费内部支出占营业收入比重3%以上的,增量部分按10%的比例由市、区(县、市)两级共同给予最高300万元支持。
1.支持对象
为宁波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自主研发经费投入(用“研发经费内部支出”衡量)和研发活动的企业,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纳入规上企业研发统计范围,并填报企业研究开发项目情况表、企业研究开发活动及相关情况表;
(2)已建立研发费用明细辅助账;
(3)近三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行为,且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在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审计、检查过程中无重大违规行为,无在惩戒执行期内的科研严重失信行为记录等情况。
2.支持标准
企业年度研发经费内部支出超过200万元,较上年增长10%以上,且研发经费内部支出占营业收入比重3%以上的,按增量部分给予不超过10%的补助,市县两级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其中,市级财政按照不超过应补金额的50%,最高150万元的额度予以补助,剩余部分由属地区(县、市)、开发园区奖补。应补助金额低于5000元的,市级财政不予补助,区(县、市)根据实际自主确定。
3.办理流程
(1)申请。由市科技局明确相关要求、具体流程等,并发布年度申报通知。企业按申报通知通过宁波市科技大脑填报补助申请表,并上传相关材料;
(2)审核。区(县、市)科技局、开发园区科技管理部门对辖区内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线上审核;
(3)复核。市科技局汇总企业的申报材料后,致函市级有关部门复核企业是否符合申报条件。市发改委复核企业是否列入失信名单;市应急管理局复核企业近三年是否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市生态环境局复核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等级是否符合条件;市市场监管局复核企业是否存在重大质量事故及是否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4)公示。市科技局会同相关部门核定拟补助企业名单及补助额度,并在门户网站进行不少于7个工作日的公示;
(5)拨付。经公示无异议的,发文下达资金。
4.有关要求与说明
(1)企业研发经费内部支出=研究开发费用-无形资产摊销费用-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当年形成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费用。其中,研究开发费用应扣减当年度企业通过市级科技计划获得的科技项目支持经费,包括科创甬江2035、市自然科学基金、市软科学计划、市公益计划、国家和省自然科学基金配套(或补助资金)等。
(2)企业应严格区分正常的生产成本费用支出和研发费用支出,真实合法填报研发投入数据。获补助企业要将后补助资金重点用于新材料、新工艺、新产品等的研发活动,及与高校、科研院所联合开展产学研合作项目研究,并做好研发经费支出的归集统计工作,如实填报研发经费支出报表。
(3)因企业符合不同条件,出现研发后补助资金测算不一致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予以补助。
(二)政策条款:加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支持,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规模以上企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1.支持对象
入库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首次提交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不包括历年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
年度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不包括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上一年度销售收入超过2亿元的企业。
在我市依法注册登记,入库纳统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资质等级建筑业企业、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以下简称规模以上企业)。
2.支持标准
(1)对入库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首次提交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的,给予一次性不超过5万元补助。
(2)对首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不超过20万元奖励;
(3)对重新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不超过10万元奖励;
(4)对规模以上企业,首次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5)对高新技术企业首次成为规模以上企业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6)对政策支持年度整体搬迁至我市并确认证书资格有效的高新技术企业,视同首次通过认定给予一次性不超过20万元奖励。
3.办理流程
(1)复核。奖励兑现实行“免申即享”政策,市科技局根据有关认定文件,负责对政策支持年度符合奖励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名单及有关信息进行核实,确定补助企业名单及金额,并在门户网站进行不少于7个工作日的公示。
(2)拨付。经公示无异议的,发文下达资金。
三、加快重大科技成果落地转化的操作细则
政策条款: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省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的宁波市外重大科技成果在我市落地转化的,以“基金+奖补”方式,按照实际投入给予最高3000万元的支持。
1.支持对象
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省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的重大科技成果在我市落地转化的产业化项目(以下简称“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项目符合我省“315”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工程要求和我市产业发展所需,不含房地产、金融业及类金融业项目。
2.支持标准
根据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实际投入,按“基金+奖补”方式分年度予以支持,支持期限为项目备案成功后3年转化期(不含备案年),累计支持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其中,基金形式投入金额不超过1500万元;转化期结束,对于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较好的,可按转化实际成效给予分档奖补,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3年转化期(不含备案年)内未完成转化目标的,最多申请延长一年。
3.办理流程
(1)申报。自本实施细则生效之日起,通过注册企业或以转让、许可、作价入股等形式在我市落地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项目主体可根据市科技局每年定期统一发布的申报备案通知要求进行申报,需明确人员规模、固定资产、研发投入、营业收入和融资金额等绩效目标内容,经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论证审定通过后予以备案登记,并与项目主体签订任务书,确认绩效目标。
(2)基金。对当年备案成功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符合宁波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投资条件的,可优先提出基金申请;
(3)审核。转化期期满,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对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专项审核。对于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较好的,可提出奖补申请;
(4)公示。奖补申请审核通过后,市科技局按照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及年度专项资金预算情况确定奖补金额,并在门户网站进行不少于7个工作日的公示。
(5)拨付。经公示无异议的,发文下达资金。
四、支持概念验证中心的操作细则
政策条款:对列入创建名单的建设项目,按相关规定给予最高1000万元支持。对认定为市级重点培育的,以“基金+奖补”方式给予支持。
1.支持对象
列入创建(认定)名单的市级概念验证中心建设依托单位(依法登记注册在宁波市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企业和社会组织)。概念验证中心需具有技术可行性研究、原型制造、技术集成、性能测评、二次开发、小批量试制、商业咨询、种子基金、创业孵化等服务功能。
2.支持标准
概念验证中心项目采取“先创建,后认定”工作机制,列入创建名单后开展自主建设、自主管理,建设期最长不超过2年。建设完成并达到认定条件后,经专项评审通过后可认定为宁波市概念验证中心,每年认定数量原则上不超过5家。认定为市概念验证中心的,对于创建期内概念验证中心实际投资额(限于货币出资)超过500万元及以上且均投资于我市科技型企业或承诺落地我市的科技团队的,按照不超过概念验证中心创建期内实际投资金额(限于货币出资)的30%比例予以支持,补助金额最高1000万元。认定为市级概念验证中心后,市科技局择优拟定宁波市重点培育概念验证中心名单,并优先考虑基金支持。
3.办理流程
概念验证中心实行计划管理,市科技局根据产业创新发展需求建立建设计划,按年度发布申报通知,明确概念验证中心创建和认定的相关要求、具体流程等。
(1)创建申报。概念验证中心依托单位根据通知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创建相关申报材料。
(2)创建评审及公示。属地科技管理部门对材料进行初审。经审查符合规定的,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考察及专项评审,通过评审后,由市科技局在门户网站公布当年度创建名单,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
(3)认定申请。纳入创建名单的概念验证中心开展自主建设、自主管理,建设完成并达到认定条件后,由依托单位根据通知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提交认定申报材料,创建期内产生项目投资的,可按照要求提供项目投资清单,申报认定补助(认定阶段需进行专项审计)。
(4)认定评审及公示。属地科技部门对材料进行初审。经审查符合规定的,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考察及专项评审,通过评审后可认定为市级概念验证中心。对提交补助申请的市级概念验证中心,市科技局根据项目投资情况核定实际投资金额并明确补助资金,并由市科技局在门户网站公布当年度认定名单和补助金额,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
(5)资金拨付。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发文下达资金。
(6)重点培育。认定为市级概念验证中心两年后,按《宁波市概念验证中心建设工作指引》要求开展重点培育评选,市科技局择优拟定宁波市重点培育概念验证中心名单,并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
4.有关要求与说明
(1)概念验证中心创建条件、认定标准、重点培育评选要求、运行管理机制、监管检查要求等参照《宁波市概念验证中心建设工作指引》。
(2)概念验证中心补助经费需作为专项资金用于概念验证中心建设,自觉接受各级财政、审计和业务主管部门对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
五、探索产学研合作横向项目列入市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序列的操作细则
政策条款:支持企业主导的产学研深度合作,对实际到账金额300万元以上的单个横向项目,符合条件的可列入市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序列。
1.支持对象
注册地址在宁波市内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新型研发机构等事业单位,并承担市内外企业委托的技术开发项目。
2.支持标准
(1)产学研合作项目应围绕解决企业或产业关键技术问题进行研究攻关,具有一定的技术难度和技术创新,实现成果转化和产业化,产生较好的经济社会效益,且同一研究内容未获得国家、省、市级科技计划项目支持和资金补助;
(2)项目承担单位与企业委托方应签订技术开发合同,并按照规定完成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单个项目技术交易额实际到账300万元及以上;
(3)产学研合作项目应通过委托方验收;
(4)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成员与委托方应不存在利害关系。
3.申请材料
(1)经项目承担单位、委托方所在区(县、市)、开发园区科技管理部门盖章的项目申报书;
(2)经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技术开发合同;
(3)项目实施绩效总结、科技报告、经费到账使用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
(4)委托方出具的验收证明材料;
(5)市科技局要求的其它证明材料。
4.办理流程
(1)申报。市科技局发布申报通知,规定时间内由项目承担单位根据申报通知填写宁波市重点研发计划暨“揭榜挂帅”项目申报书,并提供相关附件材料;
(2)审核。市科技局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组织专家审核或实地核查;
(3)公示。对符合条件的产学研合作项目,由市科技局在门户网站进行不少于7个工作日的公示;
(4)认定。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市科技局将产学研合作项目列入次年度市重点研发计划项目清单,并单独发文公布。
5.有关要求与说明
(1)实行事前承诺和事后监管制,项目负责人应签署诚信承诺书,确保项目申报认定过程的所有材料及数据真实准确;
(2)完善产学研合作和科技成果转化内控管理和监督约束机制,项目承担单位应加强对合作项目的管理服务,对申报认定为市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的项目审核把关;
(3)完善产学研合作绩效跟踪机制,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将项目取得的标志性成果、成果转化成效、科技奖励等情况,报送至市科技局。
六、附则
(一)《宁波市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加快创新型城市建设若干政策(2023版)》涉及的“科创甬江2035”重点研发计划、高能级研发平台建设、人才集聚政策等其他政策条款,参照我市相关政策执行。
(二)获得政策支持单位应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加大研发投入力度。市科技局要加强事后监管,各地、各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审核把关,对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收回补助经费,并纳入科研诚信体系进行诚信惩戒,依法追究责任。
(三)本细则涉及财政资金支持额度根据市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研究确定。本政策实施过程中,如遇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符合相关要求的应通过“浙里办”“甬易办”等平台进行申报和政策资金兑付。
本细则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等部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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