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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三河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三河市支持“十类企业”培育的若干措施

2024-02-19 09:19:18 高新技术企业人已围观

简介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支持市场主体增量提质工作的通知》(冀政办字〔2022〕10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支持市场主体发展,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支持企业提速增量,提质增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措施。一、支持范围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企业、资质以上建筑业企业、专精特新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瞪羚企业、挂牌上市企业、纳税千万以上企业。二、支持标准...

廊坊市三河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三河市支持“十类企业”培育的若干措施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支持市场主体增量提质工作的通知》(冀政办字〔2022〕10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支持市场主体发展,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支持企业提速增量,提质增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支持范围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企业、资质以上建筑业企业、专精特新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瞪羚企业、挂牌上市企业、纳税千万以上企业。

二、支持标准

(一)支持企业升规入统

1.对新增、新建入统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15万元、20万元奖励;对新增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企业、资质以上建筑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同一企业只限一次)。

2.对“四上”企业,年度营收同比增幅达到20%、30%、40%以上,且实缴税收保持增长,分别给予2万元、5万元、10万元的奖励。

3.市域内分支机构,注册为我市独立核算法人企业,升规入统后单独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同一企业只限一次)。

(二)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

4.对首次评价为国家级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给予一次性2万元奖励。

(三)支持专精特新企业发展

5.对首次公告的省级创新型中小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对三年后复审通过的创新型中小企业给予1万元奖励。

6.对首次认定的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对三年后复核通过认定的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对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上云费用给予20%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7.对首次认定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对三年后复核通过认定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

(四)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

8.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对三河域外整体搬迁且经省级科技厅备案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对再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

(五)支持瞪羚企业发展

9.对首次认定的瞪羚企业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

(六)支持鼓励企业挂牌上市

10.对申请在境内A股上市的企业,进入辅导期并在河北证监局完成备案的企业、向中国证监会或沪、深、京交易所提交上市申请并获受理的企业、对申请在境外主要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经具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或机构正式受理,通过审核的企业,给予一定资金支持。

(七)支持鼓励纳税千万以上企业发展壮大

11.年度纳税额是近五年以来首次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建筑业和房地产业除外),且纳税信用等级B级以上的,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

三、兑现程序

12.支持“十类企业”发展所有奖励均按年度计算,下一年度兑现奖励,符合条件的奖励,纳入“免申即享”范围,由各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兑现。

四、监督管理

13.拟享受上述政策的企业当年至申请奖励期间正常经营且按国家统计报表制度要求及时报送统计报表,否则取消享受优惠政策资格。

14.对获得奖励的企业存在弄虚作假骗取财政奖励资金等行为的,一经查实,停止拨付财政奖励资金,并追缴已拨付的财政奖励资金,涉嫌违法的依法处理,同时纳入《三河市企业失信主体黑名单》,三年内禁止推荐申报各类奖励项目。

五、附则

15.本措施中奖励范围和标准与已出台的奖励政策措施有交叉的,按照就高不重复享受的原则执行,所需资金由市财政负责统筹安排。

16.本措施由统计、税务主管部门作为数据提供单位,市发改局、市商务局、市科工局、市住建局、市金融服务中心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范围内负责解释。

17.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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