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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安国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安国市中药企业科技创新奖励办法(暂行)
2024-02-02 08:49:27 高新技术企业人已围观
简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鼓励中药产业科技创新,促进中药企业与高校对接,吸引全国知名药企来我市投资兴业,加快推进省部共建安国中药都建设,根据《河北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创新与改革的意见》、《河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保定市支持企业科技创新八条措施(暂行)》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安国市人民政府设立安国市中药企业科技创新奖,奖励在中药领域进行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鼓励中药产业科技创新,促进中药企业与高校对接,吸引全国知名药企来我市投资兴业,加快推进省部共建安国中药都建设,根据《河北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创新与改革的意见》、《河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保定市支持企业科技创新八条措施(暂行)》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国市人民政府设立安国市中药企业科技创新奖,奖励在中药领域进行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以及在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专利技术开发、新产品开发、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中药企业。
第三条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科技创新奖的组织、受理、认定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政府设立中药企业科技创新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奖励委员会),奖励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主任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市科技局主要领导、市财政局主要领导担任,成员由市政府相关部门负责人和有关专家组成。
第二章 奖项设置
第四条支持市内中药企业与高校、科研单位联合建设产业科技创新平台,经省级以上(含省级)主管部门认定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工程实验室、科技企业孵化器等创新平台的企业,市政府分别给予5万元 、1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五条支持高校的科研成果在市内中药企业转化;或权属人带科技成果在市辖区内创办中药企业,并实现效益(年实现新增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上),择优对成果权属人给予5万元、10万元的资金奖励。
第六条对辖区内中药企业自主研发或辖区外中药企业落户安国并进行转化的新特药及小蓝帽等保健食品产品,每项给予30万元-50万元奖励资金。
第七条鼓励中药企业争创科技型企业。对于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省级以上科技型小巨人企业,每个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的奖励。
第八条支持企业自主知识创新,对经省级及省级以上立项的重大科技项目中持有自主知识产权核心技术的企业,市政府给予10万元资金支持。
第九条专利补助资金。对当年度辖区内已授权的且知识产权清晰的中药产业领域内发明专利,一项一次性补助2000元。
第十条实施科学技术奖奖励制度。对于获得国家级科学技术奖特、一、二等奖的中药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
第十一条对同一企业的同一奖励类别,按最高等级奖励,不重复奖励。
第十二条科技创新奖不受总数限制,按实际数量资助。
第三章申报与评审程序
第十三条在安国市科技创新工作的创新链各环节上开展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引进创新、专利发明、学术研究等,并且做出突出贡献的中药企业,均可申报市中药企业科技创新奖。
第十四条市中药企业科技创新奖每年评审一次,奖励在上年度10月1日至当年9月30日期间所形成的中药企业科技创新项目,申报截止日期为当年9月30日。
第十五条市科技创新奖由中药企业自行申报,中药企业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请奖项。
第十六条市科技创新奖集中受理、分类评审,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中药企业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二)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科技专家进行评审;
(三)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向市奖励委员会提出拟奖对象的建议;
(四)市奖励委员会对拟奖对象进行审定;
(五)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拟奖公示,公示时间15天;
(六)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将拟奖结果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七条参与市中药企业科技创新奖评审的评审专家以及工作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
第四章 奖励经费与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市政府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中药企业科技创新奖励。
第十九条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专利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中药企业科技创新奖的,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
第二十条中药企业提供虚假数据、材料,骗取或者协助他人骗取市中药企业科技创新奖的,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会公告,并暂停两届市科技创新奖的申请资格。
第二十一条参与市中药企业科技创新奖评审活动有关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专家和其他工作人员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申报企业在享受本级扶持政策的同时,鼓励其对上级创新政策加强研判和申报,享受上级有关政策优惠。科技、财政、发改、商务、农业等部门要给予协助支持,提供优质服务。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限为两年,本《办法》根据分工,分别由科技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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