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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宁乡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宁乡市促进生命科学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
2024-02-01 09:30:12 高新技术企业人已围观
简介宁乡市促进生命科学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生命科学产业是全球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革命的战略制高点,是我国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主攻方向。为奋力实施“强省会”战略,抢抓国内生命科学产业持续高速发展的未来空间,促进全市生命科学产业发展,培育未来产业和发展新动能,全面提升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构建现代产业体系,打造国家重要先进制造业高地示范区,尽快打造生物医药和生命科学产业链千亿产业集群,根据...
宁乡市促进生命科学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
生命科学产业是全球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革命的战略制高点,是我国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主攻方向。为奋力实施“强省会”战略,抢抓国内生命科学产业持续高速发展的未来空间,促进全市生命科学产业发展,培育未来产业和发展新动能,全面提升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构建现代产业体系,打造国家重要先进制造业高地示范区,尽快打造生物医药和生命科学产业链千亿产业集群,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第一条 支持企业引进
(一)对新引进的世界500强、中国500强、民营500强以及国内A股及境外主板上市的生命科学产业企业,在宁乡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含)以上的,项目按合同约定如期实现竣工投产后,给予其固定资产投入5%的补贴,单个企业累计不超过500万元。(牵头单位:市招商引资服务中心)
(二)对新引进的生命科学产业项目,在宁乡固定资产投资达到50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按合同约定如期实现竣工投产后,给予其固定资产投入3%的补贴,单个企业累计不超过150万元。(牵头单位:市招商引资服务中心)
(三)对生命科学产业企业租赁园区国有平台公司建设的标准化厂房从事生产经营的,给予租赁企业5元/月·平方米的租金补贴,单家企业年度补贴金额不超过10万元,补贴时间不超过三年。(牵头单位:市工信局)
(四)对新入规入统的生命科学产业企业,在省、市奖励的基础上,每家奖励10万元。(牵头单位:市工信局)
第二条 支持企业研发创新
(五)对本市生命科学企业研发的药品,完成Ⅰ、Ⅱ、Ⅲ期药物临床试验的,分别给予一次性研发补贴费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取得药品注册证并实现产业化的,每个奖励100万元,单个企业研发补贴费用总额最高不超过600万元。(牵头单位:市市监局)
(六)企业申报的产品取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属于全省首次获得批准且承诺在宁乡生产经营的,每个注册证给予10万元奖励,企业取得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办理了《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在宁乡实现生产销售的,再给予10万元的奖励;取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第二类创新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属于全省首次获得批准且承诺在宁乡生产经营的,每个注册证给予20万元奖励,企业取得第二类创新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办理了《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在宁乡实现生产销售的,再给予10万元的奖励;单个企业奖励资金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牵头单位:市市监局)
(七)企业产品新取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且承诺在宁乡生产经营的,每个注册证给予50万元的奖励,企业取得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办理了《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在宁乡实现生产销售的,再给予50万元的奖励;企业产品新取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第三类创新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且承诺在宁乡生产经营的,每个注册证给予100万元的奖励,企业取得第三类创新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办理了《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在宁乡实现生产销售的,再给予50万元的奖励;单个企业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牵头单位:市市监局)
(八)鼓励生命科学产业企业建立研发经费准备金制度,规范研发经费管理,对研发经费投入实现正增长且研发经费占主营业务收入6%以上(含6%)的规上企业,按其增量的5%给予项目经费补助,最高补助50万元。(牵头单位:市科技局)
(九)支持生命科学产业规上企业在宁乡开展重大关键技术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以事前资助或事前立项事后补助的方式,单个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牵头单位:市科技局)
(十)培育生命科学产业企业认定长沙市科技领军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对规上企业中认定的长沙市科技领军企业给予20万元项目经费奖励,对首次认定和重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支持生命科学产业企业组建市级以上创新平台,对当年获批组建市级、省级、国家级创新平台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40万元奖励。(牵头单位:市科技局)
第三条 支持企业拓展市场
(十一)生命科学企业产品首次进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的产品品种(同一品种内不同规格产品视为一个品种),给予每个产品100万元奖励;对首次进入湖南省医保目录的产品品种(同一品种内不同规格产品视为一个品种),给予每个品种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奖励金额不超过200万元。(牵头单位:市市监局)
(十二)本市药品或医疗器械首次通过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欧洲药品管理局(EMA)、欧洲统一(CE)、日本药品医疗器械局(PMDA)、世界卫生组织(WHO)等国际机构注册,并在相关国外市场实现销售的药品和医疗器械,每个证书给予50万元的奖励,单个企业奖励金额不超过200万元。(牵头单位:市市监局)
(十三)对承担委托生产药品或医疗器械的本地企业分品种按实际交易费用(经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审计,实际发生交易超过500万元)的3%给予补助,每年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20万元。(牵头单位:市市监局)
(十四)生命科学企业年主营业务应税收入首次突破5000万元(含5000万元)、1亿元(含1亿元)、5亿元(含5亿元)、10亿元(含10亿元)的,分别给予企业40万元、50万元、8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每家企业选择一档且进阶补差方式进行奖励,单个企业累计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牵头单位:市工信局)
第四条 支持企业人才引进
(十五)支持生命科学企业管理、研发和技能型人才申报省市重点人才项目,对生命科学企业经认定的A、B、C、D类高层次人才,按其工资薪金所得在宁乡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超过15%的部分给予财政奖励,每人每年原则上不超过200万元。(牵头单位:市人才服务中心)
(十六)对2017年6月21日以后进入宁乡,与宁乡市内用人单位签订3年及以上劳动合同(聘用合同),并在宁乡市工作1年及以上,2020年7月1日(含)后新认定长沙市A、B、C、D类高层次人才,在宁乡首次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给予6万元购房补贴。对2022年7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期间在我市购买新建商品房或存量房(含非住宅),且在2023年9月30日前办理了网签备案并缴清契税、维修资金的购房人(存量房需办理不动产权证),按所交契税的50%发放补贴。(牵头单位:市住建局)
第五条 支持产业服务机构集聚
(十七)对在本市注册运营并通过认证的医药合同研发机构(CRO)、医药合同定制研发生产机构(CDMO)、检验检测中心、动物实验室等产业应用平台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按照机构年度固定资产投入的20%,给予机构最高不超过50万元/年的产业奖励资金,扶持时间不超过三年。对当年新获得的CMA资质、CNAS资质、实验动物使用许可等认证的平台(或企业、机构),并服务于生命科学产业发展的,分别一次性给予30万元的奖励。(牵头单位:市市监局)
第六条 支持企业投融资
(十八)引导和鼓励宁乡经开区、宁乡高新区、市城发集团、市国资集团设立产业引导母基金,引入生命科学方向的子基金,根据市场化托管机构对项目的独立评审结果,参与企业股权投资。(牵头单位:宁乡经开区、宁乡高新区、市城发集团、市国资集团)
(十九)鼓励企业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根据当年度实际贷款时间,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予以贴息补助,每家企业年度贴息补助总额当年不超过10万元。针对科技型、创新型初创企业,鼓励银行探索创新融资模式。(牵头单位:市市监局)
(二十)鼓励生命科学企业境内外上市,对所有在国内A股和境外主板首发上市的企业分阶段给予总额600万元补助。其中,境内上市在湖南证监局辅导备案补助100万元,获得证监会或交易所受理补助200万元,完成上市发行补助300万元;申请境外主板上市的,获得交易所受理补助300万元,完成上市发行补助300万元。市域外生命科学上市企业将公司注册地迁至宁乡的,一次性补助1000万元。企业不重复享受上市阶段性补助。(牵头单位:市金融事务中心)
第七条 附则
(一)本政策所指的生命科学产业包括药物研发和生产、医药装备、医疗技术和器械、诊断技术和设备、生物材料、临床试验、系统解决技术以及公共服务平台等。
(二)本政策适用于在宁乡市范围内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的生命科学企业、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对年度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和环保违法行为被查处的企业,不予申报。
(三)同一企业涉及多个补助项目的,补助总金额不超过上年度或本年度实缴税收本级留成部分,如企业年度税收留成部分低于申报金额,则年度内只能补助一项,由企业自愿选择申报,奖励项目除外。本政策适用对象的同一事项涉及由宁乡市执行的湖南省、长沙市、宁乡市政策等其他政策同时支持的,按照“就高从优”的原则执行,不重复支持。“一事一议”和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约定期限内的企业不重复支持。
(四)文件中所涉及的奖补资金由市本级财政与园区财政根据税收分成体制分别承担40%和60%,园区外企业由市本级财政全额承担。人才专项和房产专项由财政另行统筹安排。
(五)各牵头单位要出台具体实施细则,明确申报流程、责任科室和服务联系电话、监督电话,并公开发布,确保落实到位,针对每一项投入,提出明确绩效目标。奖励、补贴资金由各牵头单位和市财政局核定、公示,市财政按年度统筹予以安排并负责监管和绩效评估。
(六)本政策由市工信局负责解释,各牵头单位联合各园区和市财政局组织实施。本政策自2022年9月7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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