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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芙蓉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芙蓉区促进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奖励办法
2024-01-31 09:25:46 高新技术企业人已围观
简介芙蓉区促进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奖励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 “三高四新”战略定位和使命任务, 大力实施“强省会”战略,促进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奋力打 造现代化新长沙建设标杆区,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政策,结 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市场主体登记在我区并实现税务征管, 定期报送统计报表、依法经营、诚信纳税且符合本办法规定, 为区域经济发展作出贡献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
芙蓉区促进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 “三高四新”战略定位和使命任务, 大力实施“强省会”战略,促进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奋力打 造现代化新长沙建设标杆区,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政策,结 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市场主体登记在我区并实现税务征管, 定期报送统计报表、依法经营、诚信纳税且符合本办法规定, 为区域经济发展作出贡献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 招商引资奖
第三条 企业入驻奖
1.新入驻总部企业四自入驻之日起三个年度内,年度区级 经济贡献100万元(含)以上,分别按其当年区级经济贡献的 30%、20%、10%给予奖励;年度区级经济贡献500万元(含) 以上,分别按其当年区级经济贡献的50%、40%、30%给予奖励。 (责任单位: 区商务局)
2.新入驻我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地方金融机构(不含投 资公司),自注册之日起1年内实缴注册资本在1亿元(含)以 上、3亿元(含)以上的,分别给予100万元、150万元的落户 奖励(奖励金额高于企业当年区级经济贡献的,可分年发放奖 励,期限不超过三年)。(责任单位:区金融事务中心)
第四条 购地自建办公用房补贴 新入驻我区的总部企业购地自建办公用房的,按自建办公 用房自用面积最高20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补贴。补贴金额高 于企业当年区级经济贡献的,则实行分年补贴, 补贴期限不超 过三年,每年补贴以企业当年区级经济贡献为上限(项目开发 销售环节产生的税收不计入区级经济贡献)。(责任单位: 区商 务局、区金融事务中心、区现服中心、自贸区芙蓉事务中心)
第五条 购买和租赁办公用房补贴
1.新入驻我区的传统金融机构国际(全国)总部、省级 总部购买办公用房的,按自用面积最高18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 予补贴;租赁办公用房的,按自用面积最高500元/平方米的标 准给予补贴。(责任单位:区金融事务中心)
2.新入驻我区的其它金融机构国际(全国)总部、省级 总部购买办公用房500平以上的,且年度区级经济贡献超过50 万元,按自用面积最高12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补贴;租赁办 公用房的,且年度区级经济贡献超过50万元,按自用面积最高 3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补贴。(责任单位: 区金融事务中心)
3.新入驻我区符合条件的其它总部企业购买办公用房的, 按自用面积最高12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补贴;租赁办公用房 的,按自用面积最高3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补贴。(责任单位: 区商务局、区现服中心、自贸区芙蓉事务中心)
以上三点补贴,购买办公用房的企业自企业注册之日起当 年或次年开始按30%、30%、40%的比例分三个年度补贴,租赁办公用房的企业自企业注册之日起当年或次年开始补贴三个年 度。先租后买的,给予购买办公用房奖励与已享受的租赁办公 用房奖励的补差。每年补贴以企业当年区级经济贡献为上限, 享受租赁补贴期间,不得将自用办公用房对外出租、转让或改 变用途,违反上述规定的须退回所获租房补贴资金。
4.新入驻我区并购买或租赁办公用房的其它独立核算企业 法人或经区政府认证的具有较大经济贡献的地方分支机构, 自 注册之日起当年或次年开始的三个年度内,按年度区级经济贡 献分台阶逐年给予补贴。购买办公用房、租赁办公用房且年度 区级经济贡献达到50万元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补贴 在此基础上每增加区级经济贡献50万元,补贴相应增加10万 元。对年度区级经济贡献在500万元(含)以上的,采取“一事 一议”给予补贴。(责任单位:区商务局、区现服中心、自贸区 芙蓉事务中心)
第六条 招商中介人奖
1.引进新三板挂牌企业总部,奖励招商中介人5万元; 引进上市企业总部,奖励招商中介人10万元 引进中国民营 企业500强省级总部,奖励招商中介人10万元; 引进世界500 强、中国企业500强省级总部,分别奖励招商中介人20万元 引进“三类500强”国际(全国)总部,奖励招商中介人30万 元。(责任单位:区商务局)
2.引进当年或次年区级经济贡献5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 给予招商中介人一次性奖励:引进企业区级经济贡献达到50万元,奖励5万元; 区级经济贡献每增加50万元,奖励相应增加 5万元,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责任单位: 区商务局) 以上两点奖项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不重复计算。
第三章发展贡献奖
第七条 发展台阶奖 对当年区级经济贡献首次达到500万元、1000万元,当年 分别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30万元,年度区级经济贡献 每增加1000万元,奖励相应增加10万元,奖励金额不超过100 万元。(责任单位:区财政局)
第八条 经济贡献奖 企业年度区级经济贡献100万元(含)以上且连续两年平 均增速(须连续两个年度保持正增长)达20%以上,当年按企 业区级经济贡献本年度增长部分的1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 100万元。(责任单位: 区财政局)
第四章 楼宇促进奖
第九条 楼宇发展奖
1.商务楼宇(规划商务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 , 下同)年度 区级经济贡献首次达1000万元、2000万元、4000万元、1亿元 当年一次性分别给予该楼宇运营主体20万元、40万元、60万 元、80万元奖励。 (责任单位:区现服中心)
2.商务楼宇年度区级经济贡献1000万元(含)以上,年度区级经济贡献同比增长10%(含)以上、20%(含)以上 当年分别按其年度区级经济贡献增长部分的10%、20%给予 楼宇运营主体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责任单位:区现 服中心)
3.商务楼宇运营主体加强公共管理服务,实行智慧化管理 提供“一站式”代办、会务(培训)等配套服务,企业入驻率 75%(含)以上,入驻企业在我区商事登记率90%(含)以上 且当年实现年度经济贡献总量1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10家 (含)以上,当年给予楼宇运营主体一次性奖励10万元。 ( (责 任单位:区现服中心)
4. .商务楼宇运营主体引进高品质物业管理服务企业进行管 理,首次引进的“五大行”8,签约三年以上且合同执行满一年 的,给予楼宇运营主体和物管服务机构各10万元奖励。 (责任 单位: 区现服中心)
第五章 科技创新奖
第十条科技成果转化奖
1.我区企事业单位的技术合同,经长沙市范围内技术合同 登记点认定后,累计超过1000万元的,按技术合同年度累计成 交额的1%给予奖励。每家企事业单位年度获得此类奖励最高 10万元。(责任单位:区科技局)
2.对经长沙市科技主管部门审核备案从事技术合同认定登 记服务工作的科技服务机构,按其促成我区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年度累计成交额的0.2%给予奖励。每家科技服务机构年度获得 此类奖励最高6万元。(责任单位: 区科技局)
第十一条 院士奖励 对获得“两院”院士称号并在我区从事学术研究、科技研 发或成果转化,同时为我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卓越贡献的,给 予3万元/人/年的科技人才奖励。(责任单位: 区科技局)
第十二条 企业创新奖
1.对当年首次评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 励;对当年复审评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 新入驻我区的有效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责 任单位: 区科技局)
2.对首次认定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 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2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 区工信 局)
第十三条 知识产权奖
1.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的企业,按其银行贷款当年利息 的20%给予贴息补助,银行贷款贴息补贴金额以企业当年区级 经济贡献为上限且不超过30万元。(责任单位:区知识产权局)
2.当年新确定为“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国家知识产权 示范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家、20万元/家。(责 任单位: 区知识产权局)
3.对获得国家专利优秀奖、银奖、金奖,且在区内转化的 分别给予奖励5万元、10万元和15万元;对获得湖南省专利奖三等奖、二等奖、一等奖,且在区内转化的分别给予奖励1万 元、3万元和5万元。(责任单位: 区知识产权局)
4.芙蓉区高校及科研院所达成知识产权转化(限发明专利 转化、许可、作价入股)经国知局备案并实际运用的,专利交 易额500万元以下的每件补助企业5000元,500万元(含)以 上的按交易额1%补助,同一家企业当年补助不超过10万元。 (责任单位:区知识产权局)
第十四条 研发投入奖 对获得长沙市规模以上企业(含规模以上工业、服务业, 特、 一级建筑业)研发投入总量前200名且有研发增量的企业 给予10万元研发奖补。(责任单位: 区科技局)
第六章 产业培育奖
第十五条 企业入规奖9 年度内新增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年度内新增的资质等级建筑业企业,新增当年建筑业产值在 1000万元以下、1000万元(含)以上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2万元、3万元;年度内新增的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业企业,给予 一次性奖励3万元; 年度内新增的限额以上住宿餐饮业企业, 新增当年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500万元(含)以上的,分别 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3万元;年度内新增的房地产开发经营 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年度内新增的规模以上服务业 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责任单位:区统计局)
第十六条 企业上市培育奖
1.境内上市。区内企业在沪深主板、创业板、科创板上市 的,分三个阶段给予总额300万元补助:企业在湖南省证监局 完成辅导备案, 补助100万元;企业通过湖南省证监局辅导验 收并向中国证监会或沪深证券交易所递交上市材料且获受理 后,补助100万元;企业完成上市发行后,补助100万元。市外上市公司将注册地址及税务关系迁入本区的,给予一次性300 万元奖补.(责任单位:区金融事务中心)
2.境外主板上市。区内企业在境外主板首发上市且实现融 资1000万美元(含)以上的,一次性补助100万元;在境外主 板首发上市且实现融资3000万美元(含)以上的, 一次性补助 300万元。(责任单位: 区金融事务中心)
3.北交所上市。区内企业在新三板基础层挂牌的, 一次性 补助60万元;在新三板基础层调整进入创新层的,一次性补助 100万元;直接在创新层挂牌的企业,一次性补助160万元;在 北交所上市的,按照上市辅导备案、上市申报受理、上市发行 三个阶段分别补助40万元、40万元、60万元。(责任单位:区金融事务中心)
第十七条 投资促进奖 纳入产业投资、高技术产业投资、新基建投资范畴的项目, 年度完成投资5000万元(含)以上、1亿元(含)以上、5亿 元(含)以上、10亿元(含)以上的,当年分别给予投资主体 2万元、3万元、5万元、10万元扶植。(责任单位:区发改局) 第十八条 服务业发展奖
1.规模以上其他营利性服务业(含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 技术服务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 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企业当年 1-11月营业收入5000万元(含)以上、2亿元(含)以上、5 亿元(含)以上,且同比增速达20%以上的,当年分别给予一 次性企业5万元、10万元、15万元扶植。(责任单位:区现服中心)
2.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企业年度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超过2 亿元、5亿元,且同比增速不低于全区限额以上社会消费品零售 总额平均增速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5万元。(责任 单位:区商务局)
3.品牌经区招商引资领导小组认可的首店且开业经营的当 年,且首店为独立法人企业,按照长沙市、湖南省、华中区、 中国(内地)四个区域划分分别给予一次性品牌首店或招商引 资主体3万元、6万元、10万元、15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区商务局)
4.鼓励外资企业以新设、增资、利润转投等方式进行投资, 对当年度内外方股东实缴注册资本500万美元(以外汇到位资 金为准,不包括外方股东的境内出资)(含)以上的外商投资企 业,按外方股东实缴注册资本金额的1%予以支持,最高不超过 100万元人民币。(责任单位: 区商务局)
5.股权投资类企业实缴资本 (募集资金)在1亿元(含)以上、5亿元(含)以上、10亿元(含)以上的,该企业当年 投资额占实缴资本 (募集资金)50%以上且投资额50%以上投 向区内新入驻的实体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100万元、200万元、 300万元扶植。(责任单位: 区金融事务中心)
第十九条 建筑业发展奖 区内施工企业首次晋升一级总承包资质,给予一次性奖励 10万元;施工企业晋升特级总承包资质,给予一次性奖励30 万元。勘察设计企业首次晋升行业甲级,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 元;勘察设计企业首次晋升综合甲级,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获得国家级优质工程奖的施工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承建的工程项目获得鲁班奖、詹天佑奖的施工企业,给予一次 性奖励30万元。(责任单位: 区住建局)
第七章 优秀企业家奖
第二十条 深耕芙蓉奖 所在企业在芙蓉区范围内注册10年以上;推荐企业家应具 有企业家精神和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带领企业实现稳健发展 为芙蓉区经济发展做出过重大贡献,且在我区有良好的社会形 象和美誉度;同等条件下,获得过国家、省级荣誉的优先推荐。 (责任单位: 区优化中心)
第二十一条 行业领军奖 所在企业在芙蓉区范围内注册满1年;在国内或全省居于 行业龙头地位,企业营业收入、经济贡献等指标均在全省同行业中排名靠前;在推动行业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方面具有突出 带头作用,在行业内有较强引领力;同等条件下,获得过省部 级以上荣誉的优先推荐。(责任单位:区优化中心)
第二十二条 杰出贡献奖 所在企业在芙蓉区范围内注册满1年以上;上年度企业经 济贡献总额位居全区前列,为芙蓉区经济发展做出过杰出贡献。 (责任单位: 区优化中心)
第八章 申报及约束条件
第二十三条 奖励(补贴)的申报 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企业和个人,向所在园区、街道提 出书面申请,并报送相关资料。本办法涉及的奖项均按完整会 计年度计算。相关单位必须严格审核程序,严禁弄虚作假骗取 资金、荣誉的行为,违者收回资金,取消荣誉称号,并依法依 纪追究有关责任。
第二十四条 奖励(补贴)的约束条件
1. 申报企业或个人应遵守国家、省、市、区的相关法律、 法规、政策、规定,诚实守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奖励 (补贴);当年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群体性事件 或恶性刑事案件的企业; 三年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企业或法定 代表人;三年内有偷税、逃税、抗税等违反税法行为的企业; 三年内有高污染或污染物排放不达标的企业; 三年内列入失信 “黑名单”的企业。
2.凡享受了 ”“一事一议”政策的企业和开发项目、商务楼 宇不适用本办法。
3.在我区开发的商品房企业及项目(商业、商务地产项目 除外)不适用本办法。
4.符合本办法的企业按照同条目不重复计算的原则享受奖 励(补贴),出现符合多项奖励(补贴)条件的企业,按照三年 获得的奖励(补贴)总额以三年区级经济贡献总额为上限的原 则享受奖励(补贴)。
5.本办法遇上级政策重大调整或有明显冲突的,依照上级政 策执行。本办法与我区其他奖励(扶持)政策、隆平高科技园政 策有重复冲突之处,按照就高不就低、同类别不重复的原则处理
6.购地自建、购房、租赁类补贴面积均不含附属和配套用 房面积。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对区域经济发展有重大带动作用的战略性 产业项目、行业龙头企业或对区域经济发展有重大贡献的企业 实行“一事一议”给予相应奖励(补贴)。
第二十六条 区经济发展奖励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办法 的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芙蓉区 促进区域经济发展的奖励办法》(芙蓉发〔2020〕4号)自本办 法实施之日起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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