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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奖励20万元,浙江舟山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021-09-18 13:29:46 高新技术企业人已围观
简介舟山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全力推进创新舟山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
舟山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全力推进“创新舟山”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快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8〕43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市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舟委办发〔2018〕75号)、《关于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舟委发〔2020〕10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舟山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市财政部门统筹安排或省级授权我市统筹安排,用于支持我市开展科研攻关活动、提升科技创新能力、优化科研环境条件等方面。
第三条 市财政部门负责编制专项资金预算、审核资金分配方案、监督预算执行,并会同市科技部门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监督检查。
市科技部门负责根据市委、市政府有关科技发展规划和重点工作任务,提出专项资金初步分配建议,做好科技项目组织管理、监督检查等工作,并明确科技专项资金申报流程,审核相关申请材料。
各县(区)和功能区科技部门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做好项目储备库建设、竞争性项目申报、具体项目遴选等工作,在收到专项资金后按要求及时拨付到位,并做好项目管理、检查验收、资金使用监管、绩效评价等工作。
各申报主体即项目承担单位,负责项目方案的编制、申报,对提交的申报材料和财务资料等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并按照项目建设计划和有关要求,做好项目实施、资金使用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 专项资金按照“集中财力,突出重点;分类支持,合理配置;公开透明,科学规范”的原则管理和使用。
第二章 重点领域、支持对象和分配方式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主要是围绕“创新舟山”建设,根据国家、省中长期科技规划纲要、科技新政、科技创新规划、军民融合产业发展以及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年度科技重点工作部署确定。支持的重点领域如下:
(一)支持科技载体建设。根据支持高校建设工作要求,重点支持浙江海洋大学、浙江大学海洋学院、浙江大学舟山海洋研究中心等科技载体建设。
(二)支持科技创新引导项目。重点支持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市级科技合作项目、市级公益类项目等科技项目。
(三)市级科技政策兑现项目。
(四)市委、市政府确定科技领域的其他重点工作。
第六条 支持对象和基本条件
(一)支持对象
专项资金的支持对象是在我市注册并开展业务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及其他具备科研开发或科技服务能力的单位。
(二)基本条件
1.申请单位具有项目实施的工作基础和条件,有稳定的研发组织和团队,有相应的研发能力,有健全的科研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资产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
2.项目申请单位和项目组成员申请专项资金时近一年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七条 分配方式
(一)政策兑现资金。政策兑现资金根据《关于进一步促进科创园区发展的若干意见》(舟政办发〔2017〕163号)、《关于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舟政发〔2018〕43号)、《关于扶持创投孵化器建设的若干政策》(舟科办〔2019〕23号)、《关于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舟委发〔2020〕10号)等市级科技政策文件中明确的政策内容和标准,经审核通过后按规定列入资金分配方案。
1. 加大全社会科技投入
(1)经审核确认年研发经费投入达200万元、连续两年保持增长且比上年度增长10%以上的规上企业,按年研发经费投入额增量的10%给予奖励,最高50万元。
(2)拓宽科技创新券用途,企业购买科技服务所需支付费用的50%可用创新券抵扣,每家每年可给予最高20万元的创新券资助。
(3)对民营企业承担的科研立项项目给予不超过30%、最高100万元的补助。对民营企业购买高校、科研机构科技成果实现产业化的,按技术合同实际支付额给予不超过20%、最高50万元的补助。
2. 建设高能级创新平台
(1)对新认定的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科研基础设施建设,给予200万元的补助;对新认定的省级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科研基础设施建设,给予50万元的补助。
(2)对新建或整体迁入的独立型国家级科研院所、国内著名科研机构、“双一流”大学等院校设立的分所(院、校),按照协议约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对于企业引进市外大院名校在我市共建创新载体并正式运行后,经审核一次性给予20万元的补助。
3. 推进产业技术创新
(1)紧扣石化新材料、现代航空、海洋生物、海洋电子信息、船舶与海工装备、现代渔业等新兴产业培育发展和传统产业改造提升的技术需求,每年支持10个以上重大科技研发项目,每个项目投入财政科技经费100 万元以上。
(2)对列入省级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创建名单的,给予200万元的补助;对列入市级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创建名单的,给予100万元的补助。
4. 培育壮大企业创新主体
(1)对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每家给予20万元奖励。
(2)对新认定的省级企业研究院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企业研发中心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3)优先支持民营企业设立产业技术中心或创新研究院,每家最高给予100万元经费补助。对新认定的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根据省财政补助经费给予1:1配套。
(4)根据考核评定等级,对经批准企业新建的院士专家工作站,一次性给予30—50万元的补助。
5. 加大科技孵化平台建设力度
(1)认定为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每家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认定为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每家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经备案的国家级、省级众创空间,每家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获评省级及以上优秀众创空间的,每家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获评市级优秀众创空间的,每家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2)各县(区)、功能区建设的创投孵化器,经认定,给予一次性30万元的补助;社会力量建设的创投孵化器,经认定,给予一次性50万元的补助。
(3)对新认定的市级综合性科创园区一次性补助100万元,市级专业性科创园区一次性补助30万元。
(4)对新认定的市级综合性科创园区一次性补助150万元,市级专业性科创园区一次性补助50万元。
(5)对新认定的国家级星创天地,予以最高200万元一次性补助;对新认定的省级星创天地,予以最高50万元一次性补助。
(6)鼓励科创园区引进和培育一批技术水平高、发展潜力大、市场前景好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快培育高新技术企业成长,每认定1 家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科创园区5万元的奖励。
(7)对园区内企业新获批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地方联合工程实验室等省级以上科研平台的,一次性给予科创园区5万元的奖励。
(二)因素法分配资金。根据省、市重点工作要求,设置定向分配因素用于年度特定领域的创新活动,将资金切块分配至各县(区)、功能区,由各县(区)、功能区科技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具体项目实施。
(三)科技项目资金。科技项目资金一般采用公开竞争方式确定拟补助项目及补助额度。根据项目承担单位的性质、投入结构、项目类型和创新阶段,项目经费支持方式原则上分前补助和后补助两种方式。
1.前补助。对定向申报(主动设计)项目、属于研发阶段和公益性的项目,采用前补助方式给予支持,具体视情分为一次性补助或分期补助。
2.后补助。对由企业为主承担、项目经费以企业自有资金投入为主、属于中试(成果转化应用)、示范和产业化阶段、预期可取得直接经济效益的项目,可采用后补助方式。在项目完成后,按一定比例进行相应补助。
第八条 补助标准
工业类科技项目资助比例一般不高于核定研发投入的15%,渔农业类科技项目资助比例一般不高于核定研发投入的30%,单个项目资助额度一般不超过100万元,特别重大的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
第三章 资金分配和使用管理
第九条 科技项目申报分为定向申报(主动设计)、竞争性申报两类。各项目申报单位应根据相关管理制度和政策规定,在规定时间内自愿申报,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条 相关县(区)、功能区、市(新区)属相关单位要负责做好本区域(行业)内申报项目的初审、推荐等工作。
第十一条 科技项目以公开竞争方式择优遴选,具体实行项目初审、专家评审(实地审查)、立项决策的“三审一决策”立项审批制度。
第十二条 每年一月底前,市科技部门根据政策兑现情况和科技立项结果提出专项资金初步分配意见,市财政部门根据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和本办法规定,会同市科技部门拟定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市科技部门根据拟定的专项资金分配方案按规定报经批准后,提交市财政部门下达专项资金。
第十三条 被补助科技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合同(任务、计划)书约定组织项目实施,及时完成项目验收工作。
第十四条 采用后补助方式的科技项目资金,单位可以自主统筹用于科技创新工作支出。采用前补助方式的科技项目资金,其项目实施、验收等项目管理工作,由市科技局另行制订科技项目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进行规范。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期间,专项资金年度结余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后,结余资金按规定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在两年内(自验收结论下达后次年的1月1日起计算)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两年后未使用完的,按规定予以收回。
第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省和市有关支出管理、资产管理等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使用专项项目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执行。企业使用专项项目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按照《企业财务通则》等相关规章制度执行。
第四章 监督和检查
第十七条 各县(区)、功能区科技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和要求,切实履行首要监督责任,及时采取重点抽查、对口检查等形式,做好监督检查和绩效自评工作,发现问题的,及时进行纠正和整改,并将有关情况报送市科技部门、市财政部门。
第十八条 对各类专项检查和审计中发现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责任主体,予以通报,并视情节轻重,在3年内不安排专项资金。
第十九条 对违反规定,截留、挪用财政资金,擅自改变资金用途,或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查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科技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期限三年,《舟山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舟财行〔2019〕 4 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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