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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长宁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长宁区提信心扩需求稳增长促发展实施方案
2024-01-05 09:05:11 高新技术企业人已围观
简介长宁区提信心扩需求稳增长促发展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加快落实《上海市提信心扩需求稳增长促发展行动方案》和《上海市助行业强主体稳增长的若干政策措施》,抓牢高质量发展首要任务,大力提振市场预期和信心,主动对标对表、自我加压奋进,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开好局起好步,努力实现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特制定我区实施方案如下。一、助企纾困行动1.接续落实税费减免、留抵退税政策。按照...
长宁区提信心扩需求稳增长促发展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加快落实《上海市提信心扩需求稳增长促发展行动方案》和《上海市助行业强主体稳增长的若干政策措施》,抓牢高质量发展首要任务,大力提振市场预期和信心,主动对标对表、自我加压奋进,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开好局起好步,努力实现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特制定我区实施方案如下。
一、助企纾困行动
1.接续落实税费减免、留抵退税政策。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落实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制造业、批发零售业等行业企业,继续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对购置日期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内并已列入《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燃料电池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自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继续按照50%幅度减免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六税两费”。对非居民用户2023年超定额用水,减半收取超定额累进加价水费。全面落实国家新出台的减税降费政策。(责任单位:区税务局、区财政局、区相关部门)
2.全力做好小微企业金融保障服务。对于因疫情影响暂时遇困的到期小微企业贷款(含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主经营性贷款),鼓励本区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借款人按市场化原则共同协商延期还本付息,延期贷款正常计息,免收罚息,还本付息日期原则上最长可延至2023年6月30日。通过“营商通-企业服务”小程序,为区内企业融资需求提供便利通道。鼓励本区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小微企业特点,提供差异化贷款延期方式,推广主动授信、随借随还贷款模式和线上续贷产品,支持正常经营的中小微企业融资周转无缝续贷。(责任单位:区投促办(金融办))
3.加大政策性融资担保贴息贴费力度。深化与上海市中小微企业政策性融资担保基金管理中心合作,加强对中小微企业纾困帮扶,缓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通过市融资担保中心担保贷款,且贷款期间无逾期不良记录的长宁企业,在贷款还本付息后,给予担保费全额补贴;获得“长宁企业贷”批次担保业务支持且贷款期间无逾期不良记录的企业,按贷款当年年初央行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20%给予补贴。(责任单位:区财政局)
二、援企稳岗扩岗行动
4.继续落实社保缓缴降费和就业补贴政策。继续落实国家和本市关于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用人单位可在2023年12月31日前采取分期或逐月等方式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补缴期间免收滞纳金。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部署,落实阶段性降低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费率政策。实施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对招录登记失业三个月以上人员或本市2023届高校毕业生,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按每人2000元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责任单位:区社保中心、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医保局、区税务局、区商务委、区文化旅游局、区财政局)
5.支持鼓励行业企业稳岗扩岗。有序落实区稳岗留工实施方案的政策措施,支持相关行业和企业有序运行。加强企业用工监测,及时掌握员工返岗情况,对缺工企业实行清单式管理和提供针对性服务,开展春季促进就业十大专项行动,全力保障企业用工和劳动者就业。发挥就业服务专员作用,了解企业用工需求,多渠道为企业招聘用工提供专项服务和支持。组织开展“春风行动”等农民工专项招聘活动,通过“上海长宁”“长宁就业”等新媒体平台以及街镇宣传窗口等渠道,及时公布招聘活动计划安排,密集组织开展“宁宁周周聘”等各类招聘活动。(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委、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等)
6.强化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加强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落实市级新就业形态职业伤害保障试点相关工作,鼓励基层快递网点优先参加工伤保险,引导职工积极参加工会职工互助保障计划。改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工作环境,进一步拓展爱心接力站、园区(楼宇)职工健康服务站点功能,开放更多工会服务阵地,向快递小哥驿站、爱心接力站配送防寒保暖物资,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和户外劳动者等群体提供饮水用餐、如厕、取暖等服务。(责任单位: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总工会)
三、恢复和提振消费行动
7.促进消费能级提质扩容。加快释放消费潜力。发挥长宁“全球新品首发地示范区”优势,用好线上线下销售平台,办好长宁五五购物节、“虹桥之秋”文化旅游购物节等促消费活动,优化升级地标商圈,打造特色商业街,进一步激活街面经济,持续做强首店首发经济。依据市相关部门操作细则,支持对具有市场引领性的创新业态、模式及创意活动以及对消费市场增长有突出贡献的企业申请本市政策补贴,每年奖励上限为零售企业100万元/家、餐饮企业50万元/家。优化中山公园商圈空间布局,推动虹桥—古北商圈焕新升级,加快临空商圈提级赋能,深化特色商业街以及地标性夜生活集聚区建设。促进汽车、家电等大宗消费,依据市相关部门操作细则,实施新能源车置换补贴和绿色智能家电消费补贴。(责任单位:区商务委、区发展改革委、区投促办(金融办)、区文化旅游局、区财政局、区虹桥办、区东虹办)
8.加快文旅市场回暖复苏。积极争取市宣传文化发展、旅游发展、体育发展等专项资金支持,按照市相关规定,落实电影票补贴;将符合条件的酒店宾馆纳入旅游业贷款贴息政策范围,对符合条件的A级景区、星级酒店给予一次性纾困补助。落实商标质押助力文体旅等重点行业纾困“知惠行”专项活动。举办2023年上海女子半程马拉松赛、五星网球电视分级挑战赛、长宁咖啡文化节等文旅赛事、活动。市区联动发放文旅、体育、餐饮、零售等专项消费券,广泛动员区内大型商贸企业、电商平台和各类商户参加,支持生活性服务业加快恢复,鼓励文旅企业开展打折优惠活动。依据市相关部门操作细则,对符合条件的旅行社2023年一季度继续按100%比例暂退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鼓励企业购买保险替代产品,促进出入境旅游有序恢复。(责任单位:区委宣传部、区文化旅游局、区体育局、区商务委、区财政局)
9.支持会展行业恢复重振。依据市相关部门操作细则,支持会展行业提升能级,对引进世界商展百强或具全球影响力的权威机构认证的展览项目,支持企业申请本市政策补贴。(责任单位:区商务委、区财政局)
四、扩大有效投资行动
10.凝聚更强招商合力。策划举办全区投资促进大会,持续发挥“1+8+4”联合招商模式的资源优势,积极走出去、引进来,组织专业化招商团队,赴国内外开展专题招商推介活动,大力吸引头部企业和高能级项目。开展产业生态招商,聚焦3+3重点产业,开展产业链招商、平台招商、以商招商等活动。加强重大外资项目服务保障,支持重大外资项目加快建设和投产,做好外资项目储备工作。(责任单位:区投促办(金融办)、区东虹办、区商务委、区科委、区相关街镇)
11.形成有效投资良好态势。完善促进有效投资专班机制,推动重大产业项目、重大基础设施项目、重大民生项目等加快开工建设,力争形成更多实物工作量。加快推进联影医疗园、晶耀虹桥、虹桥上城等一批经济载体建设,加快实施光华医院、体操中心、清池路养老院等一批在建民生项目,全面开工东航K1地块、古北路B1-03公租房、郁家宅地块等一批新建项目,加快推进华阳卫生中心等一批项目前期工作,超前谋划迎宾三路东延伸、外环西段交通功能提升等一批大项目大工程。积极推动“两旧一村”、加装电梯、精品小区等建设。(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委、区国资委、区建管委、区规划资源局、区房管局、区体育局、区卫健委)
12.用好各类投融资政策和工具。全力争取国家和市级补贴,积极申报国家政策性开发性金融工具(基金)、地方政府专项债、基础设施REITs等。加快发行和使用已获批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依托“十四五”重点项目库,做实、做细专项债等投融资项目储备库,动态调整更新,不断提高项目储备质量。落实资源性要素指标“六票”统筹政策,全面推广桩基先行、水电气网联合报装等措施。精简项目审批流程,推广实行标准化审批、并联审批、容缺后补等措施,将“分期竣工验收”实施范围扩大至基础设施、经济楼宇、公共服务设施等项目。(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委、区国资委、区财政局、区规划资源局、区建管委)
五、外贸保稳提质行动
13.支持外贸企业拓展市场规模。加快落实区贸易高质量发展政策,推动传统贸易拓展市场,组织外贸企业参加各类境内外展会,支持外贸企业扩大经营规模,推动服务贸易创新发展,支持跨境电商平台建设及跨境电商“海外仓”建设等。承接进口博览会溢出带动效应,提升“6天+365天”常年展示交易服务平台能级,加快进博会意向采购成交落地。(责任单位:区商务委)
14.积极落实稳外贸一揽子政策。按照国家和本市要求,精简对外贸易经营者相关手续办理流程,取消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积极争取国家外经贸发展和本市商务高质量发展等专项资金支持。加快培育高能级贸易主体,争取新认定一批贸易型总部。大力发展跨境电商、数字贸易、离岸转手买卖、保税维修等新型国际贸易,创建运输服务贸易国际合作区,深化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责任单位:区商务委)
六、外资稳存量扩增量提质量行动
15.不断提高利用外资水平和质量。积极对接RCEP、CPTPP、DEPA等高标准经贸规则,发挥长宁区RCEP企业咨询站优势,持续提供关税优惠、原产地规则、货物贸易规则等相关咨询服务,助力企业提升参与国际合作与竞争能力。落实国家新版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引导外资更多投向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节能环保产业等领域。为外资企业派驻上海的外籍员工及家属、开展重要商务活动的全球高管和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外贸企业重要海外客户办理来华邀请函和出入境手续提供便利。持续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与上海海关签署第四轮合作备忘录。通过区外资工作协调机制、以及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等专业机构、第三方平台,帮助外资企业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责任单位:区商务委、区外事办、区出入境办)
16.大力发展更高能级总部型经济。深化落实本市新修订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支持政策,培育一批事业部总部企业,发挥外资研发中心对促进本土研发、提升产业链水平的带动效应;落实市数字总部认证办法相关规定。积极参加本市重大外资项目签约、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外资研发中心颁证等标志性活动。推动总部经济增能,推进2023年上海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工作,支持经认定的总部机构发展与能级提升,降低购房租房成本,给予一定的补贴资助,并提供贸易便利化、业务创新化等综合配套支持。(责任单位:区商务委)
七、产业创新提升行动
17.加快培育产业新赛道、新动能。抢抓新兴产业发展机遇,谋划布局未来产业,积极对接市级数字经济规划、绿色低碳、元宇宙、智能终端行动方案和五大未来产业集群行动方案,加快培育壮大产业发展新动能,支持智能网联汽车创新发展和示范应用。依据市相关部门操作细则,积极落实新基建项目优惠利率信贷贴息政策,支持区内企业申请本市首台套、首批次、首版次支持政策,按照规定给予不超过创新产品合同金额30%、最高2000万元的支持。支持重点企业联合攻关,加强底层技术和硬科技研发,支持“链主”企业组织开展技术协同创新。(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委、区商务委、区科委、区财政局)
18.形成更具活力的创新创业生态。加快集聚培育成长型初创企业、“隐形冠军”企业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2023年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超过420家,新增“专精特新”中小企业10家。依据市相关部门操作细则,对新认定市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给予不低于1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给予不低于3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区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给予一次性3万元奖励,对复核通过的区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给予一次性1万元奖励。建立长宁区拟上市企业培育库,加强企业入库培育和上市辅导,对成功上市企业给予补贴;对首次成为“四上”企业的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市、区联动给予企业上一年度研发投入5%、最高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提升科技企业孵化器服务能级,支持大企业联合孵化基地、大企业开放创新平台等建设,推广“联合孵化”、大学科技园等模式。对接落实市级创新型企业总部认定和奖励管理办法,在三大产业和数字经济等重点领域加快培育一批创新型企业总部。着力优化创新创业生态,携手创投机构或行业头部企业,搭建对接平台,优化企业融资环境,释放资本活力,形成科学家敢干、资本敢投、企业敢闯、政府敢支持的创新创业环境。(责任单位:区科委、区发展改革委、区商务委、区财政局)
19.促进科技产业金融良性循环。对接落实市级新一轮技术改造三年行动方案,对符合条件的重点产业领域重大技术改造项目支持上限提高至1亿元,着力提升专业服务业能级,积极发展科技金融、绿色金融、财富管理等金融业态,大力发展研发经济、基础研究、成果应用、工程技术等科技服务业,探索发展航运保险、融资租赁等航运服务业,依托城市数字化转型做大做强数字经济,用好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积极支持重点领域服务业项目。(责任单位:区商务委、区投促办(金融办)、区发展改革委、区科委、区财政局)
八、营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行动
20.持续打造更为优质的营商环境。对标世界银行营商环境新评估体系,聚焦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推出一批含金量高、市场主体获得感强的改革举措。优化企业全生命周期服务,积极推广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全程网办,推进“一业一证”“一照多址”等改革,对接市级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制度,大力推行“市场主体合规一码通”。着力推动创新成果转化为标准,探索标准实施应用创新,促进提升企业和产业核心竞争力。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事前信用承诺、事中分级分类、事后奖惩修复全环节监管。大力推进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委、区市场监管局、区司法局、区税务局、区工商联)
21.支持民营企业和平台企业发展。切实落实“两个毫不动摇”,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落实本市促进民营经济和民间投资发展政策举措,支持各类市场主体平等享受扶持政策、公平参与市场竞争,支持民营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有效提振民间投资信心,拓展投资空间,引导民间资本更多投向先进制造业、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绿色低碳等领域。支持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引导平台企业进一步提升科技创新能力,开展包容性的业态模式创新,在引领发展、创造就业、国际竞争中大显身手。(责任单位:区商务委、区科委、区财政局、区建管委、区投促办(金融办)、区工商联、区东虹办)
22.帮助中小微企业稳预期强信心。全面落实国家和本市助力中小微企业稳增长调结构强能力相关措施。建立规上工业企业培育库,将接近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标准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规模以下高新技术企业等列为重点培育对象,加强入库培育和指导服务。将政府采购工程面向中小企业的预留份额阶段性提高至40%以上政策延续到2023年底,鼓励大型企业和平台机构发布面向中小微企业的采购清单,为中小微企业开拓更多市场。根据市级部门要求,落实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携手行动”、科技成果赋智中小企业专项行动、数字化赋能中小企业专项行动等工作。深入开展涉企违规收费整治,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大型企业逾期未支付中小微企业账款信息披露制度,建立协同治理和联合惩戒机制。(责任单位:区商务委、区科委、区财政局、 区建管委、区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
23.提升企业服务走访实效。持续开展各级领导干部走访服务企业工作,畅通政企沟通渠道,持续深化“三级三系”服务体系,做好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圆桌会、长宁区民营企业总部圆桌会等品牌活动,及时回应企业各类诉求,帮助各类企业解决实际困难,提供更加优质、精准的政策宣传解读、咨询、培训和技术等服务。(责任单位:区投促办(金融办)、区商务委、各街镇(临空)、区工商联)
九、加强要素服务保障行动
24.促进空间资源优化配置。加快推进城市有机更新,以国企存量土地盘活为抓手,推动存量工业用地盘活利用。全面实施社会投资项目“用地清单制”。(责任单位:区国资委、区商务委、区建管委、区规划资源局、区东虹办、区虹桥办)
25.提升人才综合服务优势。坚持人才引领驱动,开展“人才荟”逐梦行动,深化人才引进全程网办、市场化评价标准动态调整改革试点;加大留学人员创新创业支持力度,实施高精尖特人才“宁聚”计划,继续实施人才住房补贴,为优秀人才自主租赁房屋提供货币化补贴;缓解人才阶段性住房困难,为企业优秀人才优先配租区人才公寓,落实留学人员人才公寓支持政策。实施人才安居工程,加大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筹措力度,加快构建“一张床、一间房、一套房”的多层次租赁住房供应体系,支持企业利用存量土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责任单位:区委组织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房管局)
26.加大财政支持稳增长力度。统筹使用各类收入和专项资金,完善专项资金使用和评价方式,优化企业申报流程,加快各类涉企专项资金的拨付和执行进度,提高资金使用绩效。(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投促办(金融办)、相关产业部门)
十、重点区域领跑行动
大力营造干事创业、真抓实干、竞相发展的良好环境,努力形成共促高质量发展合力。鼓励引导东虹桥片区成为区域经济发展增长极,强化新老虹桥联动发展,全面落实“最虹桥”引领行动。
27.加快新老虹桥联动。通过老虹桥城市更新、新虹桥开拓发展,进一步提升我区在虹桥国际开放枢纽中的势能和影响力。加快实施国展中心项目,加速推进天山路街道115街坊商办项目、娄山关路445弄综合项目、15号线娄山关路站换乘通道等重点项目建设,促进虹桥31号地块源头招商。(责任单位:区建管委、区规划资源局、区发展改革委、区虹桥办)
28.提升重点产业辐射能级。围绕虹桥国际中央商务区“四高五新”产业导向,突出发展枢纽经济,聚焦临空经济、总部经济、数字经济、开放经济,进一步优化东虹桥片区产业布局强化长三角产业联动。加快建设“虹桥之源”在线新经济生态园、大虹桥生命科学创新中心、虹桥财富管理走廊,推动人工智能研究院等功能落地,促进区域产业发展能级整体跃升。(责任单位:区东虹办、区发展改革委、区商务委、区科委、区投促办(金融办))
29.推进新一轮政策落地。落实虹桥国际中央商务区发展条例,加大总体方案和新一轮政策推进力度,推动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储备、民营企业总部培育、内外资投资类企业注册等政策落地,力争虹桥机场国际航运功能、保税维修等高含金量政策取得突破。加快推进光大安石虹桥中心企业服务集成审批功能,推进涉外民商事调解中心、航空争议调解中心有效运作。(责任单位:区东虹办、区发展改革委、区商务委、区投促办(金融办)、区法院)
30.加快产城融合步伐。与五大驻场单位紧密沟通、协同联动,全力推动机场东片区更新改造。加快机场集团P地块、春秋总部地块等重点项目建设,推动福泉路地道、通协路人行天桥等项目建设。推进东片区构建“大运量轨交+中运量公交+低运量地面公交”的多层次公共交通系统,完善骨干公交路线。加快虹桥人才公寓、临空租赁住宅建设,促进职住平衡。(责任单位:区东虹办、区建管委、区发展改革委、区国资委、区房管局)
本实施方案自2023年2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具体政策措施明确执行期限的,从其规定)。国家和上海市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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