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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通州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北京市通州区加强科技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支持办法实施细则

2024-01-03 08:44:24 高新技术企业人已围观

简介北京市通州区加强科技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支持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通州区加强科技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支持办法》(通政发〔2022〕15号)(以下简称《支持办法》)各项支持措施,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支持办法》所称后补助,是指单位先行投入资金开展研发活动,或者提供科技创新服务等活动,北京市通州区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区科委)根据具体事项的实施结果、绩效等,事后给予补助资...

北京市通州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北京市通州区加强科技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支持办法实施细则

北京市通州区加强科技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支持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通州区加强科技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支持办法》(通政发〔2022〕15号)(以下简称《支持办法》)各项支持措施,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支持办法》所称后补助,是指单位先行投入资金开展研发活动,或者提供科技创新服务等活动,北京市通州区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区科委)根据具体事项的实施结果、绩效等,事后给予补助资金的财政支持方式。后补助分主动申报和免申即享两类事项。

第三条  区科委依照《支持办法》及本实施细则发布年度申报通知。申报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相关材料,如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四条  申报主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支持。

(一)属于现行《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范围;

(二)列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三)列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经营异常名录;

(四)列入通州区联合惩戒“黑名单”。

第二章  培育高质量创新主体

第五条  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一)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应为在本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纳税,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申报主体上一年度研发投入强度达到4%;

3.申报主体上一年度研发投入增量不低于100万元。

(二)支持方式和标准

1.支持方式。此事项为主动申报类,采取奖励性后补助方式,按照企业研发投入情况,分档给予最高100万元的资金支持;

2.分档标准。以企业最近两个年度在税务机关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申报的研发费用作为计算依据,对上一年度研发投入增量为100万元至200(含)万元、200万元至500(含)万元、高于500万元的企业,分三档给予资金支持。

(三)申报材料

1.通州区科技企业研发投入后补助奖励申请表;

2.申报主体近两个年度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主表及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附表。

第六条  建立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

(一)入库企业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应为在本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纳税,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未获得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

3.上一年度税收贡献达到5万元以上;

4.至少拥有1项Ⅰ类知识产权或3项Ⅱ类知识产权。I类包括发明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II类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等(不含商标)。

(二)入库申报材料

1.通州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申请表;

2.企业上一年度完税证明。

(三)企业出库条件

1.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

2.企业登记注册地址、纳税地点变更至通州区行政区域外;

3.未按时更新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企业年度发展情况;

4.更新年度发展情况后,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条件。

符合以上条件之一的企业,视为自动出库,达到入库标准后可重新申请入库。

(四)支持方式和标准

此事项为免申即享类,对纳入培育库中首次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的企业,采取奖励性后补助方式给予10万元资金支持。

第七条  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小升规”

(一)支持条件

1.支持主体应为在本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纳税,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支持主体获得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在有效期内;

3.支持主体首次纳入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小升规”清单。

(二)支持方式和标准

此事项为免申即享类,对首次纳入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小升规”清单的企业,采取奖励性后补助方式给予20万元资金支持。

第八条  支持高新技术企业“规升强”

(一)支持条件

1.支持主体应为在本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纳税,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支持主体获得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在有效期内;

3.支持主体首次纳入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规升强”清单。

(二)支持方式和标准

此事项为免申即享类,对首次纳入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规升强”清单的企业,采取奖励性后补助方式给予30万元资金支持。

第九条  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创建

(一)申请创建新型研发机构原则上应满足下列条件:

1.在本行政区域内注册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事业单位和企业,实体位于通州区,且注册后运营1年以上;

2.研发机构具有明确的业务发展方向,且符合北京市和通州区产业发展定位,具有清晰的战略规划和目标任务。其主要功能包括开展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以及研发服务等;

3.具有完备的研发条件。具备开展研究、开发和试验所需的仪器、装备和固定场地等基础设施;

4.具有稳定的研发队伍。常驻科技人员不少于10人,且占职工总数比例达到20%以上。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应为机构全职人员或常驻人员;

5.能够持续运营,具有相对稳定的研发经费来源。近一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收入总额比值不低于20%。上一个会计年度成果转化收入占同期经营性收入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30%;

6.具有创新、科学、规范的管理制度。建立知识产权管理、资金管理、薪酬激励、内控监督、成果转化等制度。

主要从事生产制造、教育教学、园区及孵化器管理等活动的单位不予受理。

(二)支持方式和标准

1.对处于建设期的新型研发机构,采取事前直接补助方式给予支持,支持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支持总金额不超过500万元。如有特别重大新型研发机构建设项目,按“一事一议”给予支持;

2.特别重大新型研发机构建设项目指与国家、市政府相关部门签订了合作共建、战略合作等协议的新型研发机构,或市、区政府明确重点支持建设的研发机构;

3..支持资金是对新型研发机构创建过程中的运营补助,主要用于基础设施建设与改造、科研仪器设备采购与维护、人才团队引进与培养、人员薪酬与绩效、科技项目研发、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等。

(三)申报材料

1.通州区新型研发机构创建补助申报书;

2.申报书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  支持各类研发机构资质认定

(一)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应为在本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各类法人单位;

2.获得的研发机构资质应为国家或本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全国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北京市重点实验室、北京市设计创新中心、北京市外资研发中心等;

3.研发机构资质应为申报主体首次获得,资质有效期满后复核通过的研发机构不纳入支持范围。

(二)支持方式和标准

此事项为主动申报类。

1.对首次获得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全国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等研发机构,采取奖励性后补助方式给予最高150万元支持;

2.对首次获得北京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北京市重点实验室、北京市设计创新中心、北京市外资研发中心等研发机构,采取奖励性后补助方式给予最高50万元支持。

(三)申报材料

1.通州区研发机构资质认定专项奖励申请表;

2.相应资质证明材料。

第三章  加强科技研发与成果转化

第十一条  支持重点产业领域科技攻关

(一)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符合《北京市通州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对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的条件要求;

2.申报项目属于数字经济、智能制造、现代农业等通州区重点产业领域的科技攻关项目。每年支持重点以年度项目征集申报通知为准;

3.项目技术含量高、自主创新性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且权属清晰,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

(二)支持方式和标准

对符合征集申报要求的项目,采取事前直接补助方式择优给予最高300万元的支持。

(三)申报材料

1.项目实施方案;

2.项目征集申报通知要求的材料。

第十二条  支持城市建设与民生领域技术开发

(一)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符合《北京市通州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对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的条件要求;

2.申报项目属于绿色低碳、智慧城市、医药健康等城市建设与民生领域的技术开发项目。每年支持重点以征集申报通知为准;

3.项目技术含量高、自主创新性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且权属清晰,有较好的经济或社会效益。

(二)支持方式和标准

对符合征集申报要求的项目,采取事前直接补助方式择优给予最高300万元的支持。

(三)申报材料

1.项目实施方案;

2.项目征集申报通知要求提交的材料。

第十三条  鼓励开展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一)支持条件

1.支持主体应为在本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各类法人单位;

2.支持主体上一年度累计技术合同成交额位列全区前10名。

(二)支持方式和标准

此事项为免申即享类,对全区年度累计技术合同成交额前10名的单位分三档给予奖励,每年奖励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四条  支持建设前沿技术应用场景

(一)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符合《北京市通州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对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的条件要求;

2.申报项目应聚焦通州区重点领域、重点区域和重大项目,以数字化赋能为主线,以场景驱动新兴技术创新为引领,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每年支持重点以征集申报通知为准;

3.项目技术含量高、自主创新性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且权属清晰。

(二)支持方式和标准

对符合征集申报要求的项目,采取事前直接补助方式择优给予最高300万元的支持。

(三)申报材料

1.项目实施方案;

2.项目征集申报通知要求提交的材料。

第四章  加快科技服务业发展

第十五条  鼓励创新创业服务机构认定

(一)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应为在本行政区域登记注册、纳税的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创新创业服务机构;

2.获得认定的服务机构实体空间应位于本行政区域内;

3.获得认定的服务机构包括国家或本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

4.服务机构认定应为申报主体首次获得,资质有效期满后复核通过的不纳入支持范围。

(二)支持方式和标准

此事项为主动申报类。

1.对首次获得国家级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采取奖励性后补助方式给予最高250万元支持;对首次获得市级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采取奖励性后补助方式给予最高200万元支持;

2.对首次获得国家级认定的众创空间,采取奖励性后补助方式给予最高50万元支持;对首次获得市级认定的众创空间,采取奖励性后补助方式给予最高30万元支持。

(三)申报材料

1.通州区创新创业服务机构认定专项奖励申请表;

2.相应资质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支持科技服务机构集聚发展

(一)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应为在本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纳税且纳统的规模以上企业法人单位;

2.申报主体应属于工程技术、研发、设计、科技推广与技术转移、检验检测等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领域。

(二)支持方式和标准

此事项为主动申报类,采取服务运行后补助方式分两种情况给予支持。

1.收入增长排名支持。按照企业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增量和增速两个维度排名,各取前5名给予分档支持。企业收入增量和增速应为正增长,如企业收入增量和增速排名均进入前5名,取排名较高名次予以支持;

2.首次升规支持。对于首次纳入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规模以上统计范围的企业,给予最高20万元支持。

(三)申报材料

1.通州区科技服务业专项支持资金申请表;

2.相应统计报表。

第五章  加强科技创新人才培养

第十七条  推荐奖励通州区优秀科技创新团队

(一)申报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社会主义事业,忠于祖国,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

2.团队核心成员应在3人以上,且具有连续3年以上合作经历;

3.团队所在单位及团队负责人应符合《北京市通州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对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的条件要求;

4.申报项目应具有前沿性、创新性、实用性。

(二)支持方式和标准

每年推荐奖励不超过10个通州区优秀科技创新团队,通过项目资助方式予以支持,每个项目支持金额不超过30万元。

(三)申报材料

1.通州区优秀科技创新团队申报推荐书;

2.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  推荐奖励通州区杰出青年科技工作者

(一)申报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社会主义事业,忠于祖国,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

2.年龄不超过40岁(按申报当年1月1日计算),从事科研工作2年以上;

3.申报人所在单位及申报人应符合《北京市通州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对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的条件要求;

4.申报项目应具有前沿性、创新性、实用性;

5.已入选国家和北京市人才计划的人选不再申报。

(二)支持方式和标准

每年推荐奖励不超过30名通州区杰出青年科技工作者,通过项目资助方式予以支持,每个项目支持金额不超过20万元。

(三)申报材料

1.通州区杰出青年科技工作者申报推荐书;

2.相关证明材料。

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九条  《支持办法》中涉及后补助事项的工作流程如下:

(一)主动申报类事项,区科委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通过后即可享受政策支持;

(二)免申即享类事项,支持主体确定申领意愿并填报相关材料后,可以直接享受政策支持。

第二十条  后补助资金由单位统筹使用。

第二十一条  《支持办法》第四条第(一)、(二)、(四)项中项目的立项、实施、综合绩效评价、经费使用等管理工作按照《北京市通州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和《北京市通州区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等文件执行。

第二十二条  《支持办法》第三条第(五)项“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创建”和第六条第(一)项“推荐奖励通州区优秀科技创新团队”、第(二)项“推荐奖励通州区杰出青年科技工作者”的工作流程如下:

(一)申报。符合条件的机构、团队或个人按通知要求申报相关材料。

(二)形式审查。区科委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进入评审环节。

(二)评审。区科委组织专家采取材料评审、会议评审或现场核察等形式进行审查,提出综合评审意见。

(三)审定。区科委行政决策产生拟支持名单。

(四)公示。区科委对拟支持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五)立项。获支持单位与区科委签订《工作任务协议书》或《项目任务书》。

(六)资金拨付。区科委按《工作任务协议书》或《项目任务书》规定拨付支持资金。

第二十三条  新型研发机构创建实行动态管理。区科委组织专家进行阶段性考核,通过考核的拨付下一年度资金。

区科委在创建期满后6个月内组织对新型研发机构创建运行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第二十四条  通州区优秀科技创新团队和通州区杰出青年科技工作者资助项目经费实行“包干制”管理,按照《北京市通州区科技创新人才资助项目经费使用“包干制”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通州区优秀科技创新团队和通州区杰出青年科技工作者所在单位要加强对入选团队/人员的考核和日常管理,及时向区科委报送阶段性进展报告。入选团队/人员在培养期内,发生下列情况的,应向区科委申请办理相应手续:

(一)入选团队负责人/人员因工作需要离京一年以上的,办理项目延期手续;

(二)入选团队负责人/人员调动到本区其他单位继续从事原工作内容的,办理依托单位变更手续;

(三)入选团队核心成员/人员离开通州区工作或脱离原研究领域,实质性影响研究工作开展的,办理项目终止手续。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相关人员通州区优秀科技创新团队核心成员和通州区杰出青年科技工作者资格:

(一)申报虚假材料,谎报成果,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入选资格的;

(二)违反科研诚信和科技伦理,情节严重的;

(三)违反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产生恶劣影响的;

(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产生恶劣影响的;

(五)区科委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支持办法》实施过程中对参与的相关责任主体实行信用管理,按照《通州区科技信用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区科委负责对《支持办法》的实施进行监督管理,区财政局、区审计局负责对科技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科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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