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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南城街道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南城街道推动产业发展实施细则
2023-12-22 18:51:04 高新技术企业人已围观
简介南城街道推动产业发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根据《南城街道稳经济促产业发展扶持办法》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本实施细则所称的推动产业发展专题资金指南城财政每年安排的南城街道稳经济促产业发展系列专项资金中用于推动产业发展(含创新强镇发展专项)专题项目的资金。第二条本实施细则中科技创新载体指在南城建设运营,且经各级科技部门认定的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企业加速器。第二章创新驱动发展计划第三...
南城街道推动产业发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根据《南城街道稳经济促产业发展扶持办法》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本实施细则所称的推动产业发展专题资金指南城财政每年安排的南城街道稳经济促产业发展系列专项资金中用于推动产业发展(含创新强镇发展专项)专题项目的资金。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中科技创新载体指在南城建设运营,且经各级科技部门认定的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企业加速器。
第二章创新驱动发展计划
第三条支持科技创新企业成长
(一)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对积极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经市科技局审核推荐、省科技厅受理,完成高企认定申报环节的企业,给予2万元奖励。对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再给予3万元奖励。
(二)东莞市创新型企业认定奖励。对被评定为东莞市“瞪羚企业”、“百强创新型企业”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20万元。
第四条支持科技企业创新能力提升
(一)科学技术奖奖励。获得省级、国家级科学技术奖的企业,按市财政资助资金1:1比例给予配套资助,最高资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100万元。
(二)核心技术攻关奖励。对获得省、市重点领域研发项目的主要承担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40万元、20万元,对参与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同一项目按最高金额只奖励一次)
(三)鼓励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自建研发机构,对其运营有效的自建研发机构,每年给予1万元奖励(运营有效以统计部门规上年报研发机构审核标准为准)。
(四)企业研发投入奖励
对依法依规如实填报统计年报中科技活动(研发投入)相关数据的规模以上工业、服务业企业,按税务部门核定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给予以下资助:
1.对企业研发投入年度增量超过100万元的按增量的3%予以奖励,其中百强企业、瞪羚企业年度增量超过100万元的按增量的5%予以奖励。
2.研发费用达档次奖励:
(1)年度研发投入500万元(含)-1000万元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2)年度研发投入1000万元(含)-2000万元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3)年度研发投入2000万元(含)-1亿元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
(4)年度研发投入1亿元(含)以上,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每家企业每年获得本条“支持科技企业创新能力提升”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五条支持科技人才创业。对进入市科技人才创业扶持计划培育库的企业给予相应的资助:
(一)租金补贴:对于获得科技人才创业租金补贴的入库企业,按市补贴资金的1:0.5比例给予配套补贴,每年补贴金额不超过50万元。市和街道两级财政补助额不超过企业实际租金支出。
(二)“里程碑”发展奖励:对获得市“里程碑”发展奖励的入库企业,按市财政奖励金额的1:0.5比例给予配套奖励。此项目累计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第六条支持科技创新载体建设发展
(一)科技创新载体运营活动资助
对市级以上科技创新载体运营主体在南城范围内举办并向南城科技管理部门备案同意的各类公益性培训、讲座、研讨会、项目路演、创业辅导、创新创业大赛等活动,事后按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资助,每个载体每年资助额度累计不超过20万元。
(二)科技创新载体培育企业奖励
1.对科技创新载体培育入驻企业当年度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包括首次及重新认定)的,每认定通过1家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科技创新载体1万元奖励。
2.对科技创新载体培育入驻企业获得创新型企业认定的,每新增1家瞪羚企业、百强创新型企业分别给予科技创新载体3万元、5万元奖励。
3.对科技创新载体培育或引进首次纳入南城统计数据库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每新增1家规上工业企业,给予科技创新载体2万元奖励。
4.本项“科技创新载体培育企业奖励”每个载体每年累计奖励金额不超过50万元。
第七条支持科研平台集聚发展
(一)对国内外高等院校、新型研发机构等产学研机构与南城街道办事处共建分支机构的,自共建当年度起,对分支机构连续3年对其在南城范围内举办并向南城科技管理部门备案,围绕科技产业各类培训、讲座、研讨会、项目路演、创业辅导等公益性活动,事后按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资助,每个分支机构每年获活动费用补贴资助额度累计不超过20万元。
(二)对上年度获得政府有关部门认定的市级、省级和国家级研发机构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20万元、100万元奖励。
第八条支持科技金融融合发展
(一)信用贷款贴息补助。对获得市级信用贷款贴息补助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和纳入市倍增计划的企业,根据市财政当年给予的贷款贴息额度,按照市财政对其贴息金额的1:0.5比例给予配套资助,市、街道两级财政贴息总额最高不超过企业实际支付利息的50%,同一项目贴息时间最长不超过2年,每家企业每年贴息最高不超过50万元,每家市级倍增企业每年最高贴息不超过100万元。
(二)科技融资担保补助。对经过融资担保公司担保而获得贷款的高新技术企业和纳入市倍增计划的企业,按照市财政对其担保费补贴金额的1:0.5比例给予配套资助,每家企业每年补贴最高不超过25万元,同一项目补贴时间最长不超过2年。
(三)科技保险补贴。对于获得东莞市科技保险保费补贴的企业,按市财政对其保费补贴金额的1:0.5比例给予配套资助。每家企业每年科技保险保费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九条设置科普专项经费。每年按南城常住人口人均不少于3元的标准从专项资金中安排科普专题经费,用于以下项目支出:
(一)科普活动及建设项目
用于日常开展街道科普教育宣传交流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全国科普活动日、科技进步月、产业科普论坛、健康科普讲座、科普常识推广等;打造和推动街道科普阵地建设,包括但不限于购置科普物资、配备科普宣传栏、打造科普实验室等。
(二)科普阵地认定奖励
1、对被认定为市级、省级、国家级科普示范社区的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5万元、8万元。
2、对被认定为市级、省级、国家级科普教育基地的企业(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3万元、5万元。
第三章企业发展提升计划
第十条支持工业企业上规纳统。对首次纳入南城统计库(含迁入)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每家企业最多资助一次。
第十一条支持专精特新企业认定。对被认定为市级、省级、国家专精特新企业(“小巨人”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30万元、50万元。认定级别提高后按差额核拨奖励资金。
第十二条支持工业企业技术提升。鼓励企业运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等实施技术改造,完善备案和入统手续,对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情况表》填报并提供相关资料的企业,按投资金额5%给予资助,单个项目最高资助100万元。
第十三条支持发展首店经济。对获得东莞市首店经济专项资金奖励的企业,按其获得市资助资金的1:0.5比例给予配套奖励,每家企业每年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十四条年度稳增长专项。结合当年街道各项经济指标发展情况,对相关数据纳入南城统计且符合条件的企业,根据市级部门出台的稳增长措施相应制定奖励办法,该专项属一事一议,有关资金从“南城街道稳经济促产业发展系列专项资金”中拨付。
第四章企业倍增发展计划
第十五条实行街道“倍增计划”试点,对街道“倍增计划”试点企业年度绩效考核结果达标的企业给予奖励。
第十六条试点企业新增物业补贴。鼓励倍增企业原地倍增、零地倍增,对企业在实施倍增计划期间新增租赁或购买的物业以事后补贴的形式给予补贴:
(一)补贴范围:
1.新增购买或租赁的物业所在地须在南城辖区范围内;
2.新增购买或租赁的物业置换原有物业的,面积增量部分可纳入补贴范围。面积少于或等于原有物业的,不纳入补贴范围;
3.续租原有物业面积不变的,不纳入补贴范围,续租或购买原有物业面积有增加的,面积增量部分可纳入补贴范围;
4.补贴范围不包含现有租赁物业、自持物业及新建用地项目物业。
(二)补贴标准:企业为实现倍增新增购买或租赁的物业部分:市级“倍增计划”试点企业补贴基准为每月每平方米20元,补贴物业面积上限为2000平方米;街道“倍增计划”试点企业补贴基准为每月每平方米15元,补贴物业面积上限为1000平方米。
(三)认定条件:原则上必须是试点企业在实现倍增计划期间因产能扩展而新增租赁或购置的产业用房(办公用房),其新增面积将予以补贴。具体为:
1.在南城纳税的试点企业总部(含非总部设立的独立法人代表企业)为实现倍增目标而扩大经营办公场所;
2.总部设在南城的试点企业迁入其分支机构而扩大经营办公场所;
3.补贴起始时间以合同签定月份(含本月)起计算,免租期不计算期内;
4.申请补贴的物业用途必须为试点企业自用,且不得转租;
5.制造业类型企业新增购买或租赁的物业部分用途须为生产制造、技术研发等;生产性服务业类型企业新增购买或租赁的物业部分用途须为日常办公、仓储物流、产品推广等;
6.企业新增购买或租赁物业情况原则上须与企业倍增计划工作方案内容相符;
7.申请补贴企业新增租赁物业部分签订的合同期原则上不少于3年。
第十七条试点企业公办学位奖励。对南城街道“倍增计划”试点企业给予1个公办义务教育初始年级的入学指标,入学指标由南城街道教育部门统筹安排。
第五章绿色经济发展计划
第十八条企业绿色清洁生产奖励。对上年度被认定为市级、省级清洁生产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和8万元。每家企业每年奖励额度最高不超过8万元。
第十九条重点企业节能降耗奖励。对上年度经市发改局或市工信局认定的节能降耗项目并获得市财政奖励的,按照市财政奖励金额的1:0.5比例给予企业一次性配套奖励。每家企业每年奖励额度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二十条商业综合体节能降耗奖励。对营业面积达1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商业综合体、营业面积达3000平方米及以上的商场超市,按年度节能技改投入额的50%给予一次性奖励,每家商业综合体每年奖励额度最高不超过10万元,每家商场超市每年奖励额度最高不超过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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