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是: 主页 > 企业资质 > 高新技术企业
无锡市宜兴市宜城街道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宜城街道城市经济高质量发展意见
2023-12-18 09:01:43 高新技术企业人已围观
简介宜城街道城市经济高质量发展意见一、鼓励对上贡献第一条 对连续两年年度纳税额10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设立税收规模奖,当年度一次性奖励10万元;以上年纳税额为基准,本年度纳税每增加500万元,奖励3万元,单个企业最高奖励80万元。第二条 当年度税收50万以上的新入库企业,按街道财政留成的10%奖励,单个最高奖励 50万元。第三条 当年度税收100万以上的在库企业以及按规定不需纳入统计库的企业,税...
宜城街道城市经济高质量发展意见
一、鼓励对上贡献
第一条 对连续两年年度纳税额10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设立税收规模奖,当年度一次性奖励10万元;以上年纳税额为基准,本年度纳税每增加500万元,奖励3万元,单个企业最高奖励80万元。
第二条 当年度税收50万以上的新入库企业,按街道财政留成的10%奖励,单个最高奖励 50万元。
第三条 当年度税收100万以上的在库企业以及按规定不需纳入统计库的企业,税收同比没有正增长的,按照街道财政留成5%奖励;税收实现正增长的,先根据上年的基数按照街道财政留成5%奖励,超出部分根据街道财政留成的20%奖励,单个最高奖励 50万元。
二、鼓励规模企业
第四条 设立企业规模奖:
(一)对全年销售额达5亿元的在库批发业企业,一次性奖励1万元;销售额每增加1亿元,奖励0.5万元,单个企业最高奖励10万元。对全年销售额达30亿元及以上企业,实行“一事一议”政策奖励。
(二)对全年营业额达1亿元的在库零售业企业,一次性奖励1万元;营业额每增加3000万,奖励0.3万元,单个企业最高奖励10万元。对全年营业额达15亿元及以上企业,实行“一事一议”政策奖励。
(三)对全年工业产值达1亿元的在库工业企业,一次性奖励1万元,工业产值每增加5000万元,奖励0.5万元,单个企业最高奖励10万元。
(四)对全年营业收入达5000万元的在库服务业企业,一次性奖励1万元;营业收入每增加1000万元,奖励0.5万元,单个企业最高奖励10万元。
(五)对全年营业额达3000万的在库住宿餐饮企业,一次性奖励1万元;营业额每增加500万元,奖励0.3万元,单个企业最高奖励10万元。
(六)鼓励年产值达15亿元及以上的规模建筑企业实行主副业分离,对设立纳统规模以上批发业的企业实行“一事一议”政策奖励。
以上销售额、营业额、营业收入、产值均以统计数据为依据。
第五条 设立企业增量奖:
(一)对在库批发业企业当年度销售额,每增加5000万元,奖励0.3万元,最高奖励5万元。
(二)对在库零售业企业当年度营业额,每增加1000万元,奖励0.3万元,最高奖励5万元。
(三)对在库规上工业企业当年度产值,每增加2000万元,奖励0.5万元,最高奖励3万元。
(四)对在库规上服务业企业当年度营业收入,每增加1000万元,奖励0.5万元,最高奖励5万元。
(五)对在库住宿餐饮业企业当年度营业额,每增加500万元,奖励0.3万元,最高奖励3万元。
以上各类增量均与前三年年度最高值相比。
第六条 对新入库规模以上工业、服务业企业,一次性奖励2万元;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企业,一次性奖励1万元;住餐企业、大个体一次性奖励1万元。
第七条 鼓励大个体、小微企业发展壮大。为提高供货质量,除上级政府定点采购外,政府采购优先选择街道入库的规模企业。
三、支持发展楼宇经济
第八条 大力发展楼宇经济、特色街区和综合体。根据街道产业规划,鼓励发展楼宇经济、特色街区和综合体,对独立管理、统一运营的楼宇、特色街区和综合体,年度应税销售总额超过1亿元的,实行一楼(区、体)一策,专项扶持,对楼宇、街区和综合体的管理方进行项目招引、物业管理、财税服务等方面进行相应奖励。
四、支持发展总部经济
第九条 对当年新落户街道的市定总部经济企业,街道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奖励。
第十条 对街道已存在的市定总部经济企业,按市级总部经济奖励数配套3%进行奖励;同时按本年市定总部经济奖励比上年增加部分的20%增加奖励,两项合计最高奖励限额50万元,主要奖励对做大做强总部经济有贡献的高管人员。
第十一条 合资企业或外商独资企业中,管理层对外方税源落户在街道作出贡献的,对管理层进行奖励,进一步提高管理企业的综合素养。
五、鼓励利用外资、境外投资和外贸出口
第十二条 设立外资到账奖。对当年度外资实际到账100万美元及以上,奖励3万元(人民币,下同),每增加100万美元奖励3万元,最高奖励30万元。
第十三条 设立境外投资奖。当年度企业境外投资达100万美元及以上,奖励3万元(人民币,下同),每增加投资100万美元,奖励3万元,最高奖励20万元。
第十四条 设立外贸出口奖。(一)对当年度企业出口额达1000万美元(含)及以上,奖励2万元(人民币,下同),每增加出口额200万美元,奖励0.2万元,最高奖励5万元。(二)对当年度企业出口额与前三年年度出口额最高值比,每增加200万美元,奖励0.3万元,最高奖励5万元。
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
第十五条 对当年度新注册的注册资本500万元(含)以上的文化类企业,有五名员工(含)以上正常缴纳社保(连续三个月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万元。
第十六条 对新引进的文化产业项目,总投资额在 5000万元以上的,列入统计库后每年奖励5万元,连续奖励三年。
七、培育科技创新型企业
第十七条 强化高新技术企业源头培育。对当年度通过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入库的企业,给予奖励0.2万元。
第十八条 加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力度。对当年度新列入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给予奖励1万元;对当年度首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给予奖励5万元。
第十九条 鼓励打造科创孵化载体集群。对市场化主体运营的科创载体当年度首次通过江苏省、无锡市、宜兴市科创孵化载体(包括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综合体)认定或备案的,分别给予奖励5万元、2万元、1万元。
第二十条 对缴纳三人及以上社保、且经街道认定的初创期科技创新型企业,按实际缴纳的租金计算,给予办公房租金补助,补助面积最高不超过100㎡,连续补助三年,每年不超过3万元。
第二十一条 对进入加速期的科技创新类企业,应税销售2000万元(含)以上,自行租赁场地的,按其对街道财税贡献的100%连续3年给予场地租金补贴:本年税收达到200万元(含)—500万元的新兴企业,单个每年补贴最高不超过40万元;本年税收达到500万元(含)以上的新兴企业,单个每年补贴最高不超过60万元。
八、支持企业科技创新
第二十二条 对获得无锡市“准独角兽企业”“瞪羚企业”“雏鹰企业”称号的企业,按市级奖励的10%给予配套奖励。获得省级以上相应称号的企业,一事一议予以奖励。
第二十三条 支持高水平企业研发机构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产业创新中心,给予最高50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院士工作站等研发机构,给予最高5万元的奖励。(参照上级科技主管部门评定)
第二十四条 加大科研成果奖励力度。对当年度以本街道企业为主体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分别给予50万元、25万元、15万元的奖励;对当年度获得江苏省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给予25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对当年度获得无锡市腾飞奖的单位给予10万元的奖励。
第二十五条 推动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对当年度与高校或科研院所签订科技合作协议,并取得实质性成效的,给予企业1万元奖励。
第二十六条 支持企业知识产权创建。对当年度获得国内发明专利授权的专利权人给予每件0.2万元的资助;对当年度获得国(境)外专利授权的专利权人,其专利每在一个指定国(地区)获得授权,给予每件0.1万元的资助;对当年度符合《市专利资助经费管理办法》有关条件的知识产权优势单位,给予最高2万元的资助。
第二十七条 支持企业知识产权创造和应用。对当年度获得江苏省企业知识产权贯标的企业给予2万元奖励。
第二十八条 鼓励企业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对当年度符合条件贷款的企业,按照市级贴息额的30%给予补贴。
第二十九条 鼓励企业投保知识产权保险。对当年度获得市级保费资助的企业,按市级资助额的30%给予补贴。
九、加大人才工作力度
第三十条 鼓励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申报。鼓励申报各级各类人才项目,对当年度入选国家级人才项目、江苏省“双创计划”人才及团队、无锡市“太湖人才计划”创新创业人才及团队、宜兴市“陶都英才”创新创业人才及团队的,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1万元企业引才奖励,对当年度有效申报国家级人才项目的企业给予0.5万元奖励。
第三十一条 鼓励企业引进各类高层次人才。对当年度企业引进的博士研究生(含经教育部认证的海外学历)、正高职称人员,给予3万元奖励;对当年度企业引进的硕士研究生(含经教育部认证的海外学历)、副高职称或高级技术人员,给予1.5万元奖励。以上奖励分三年支付。(以缴纳社保为依据)
十、支持企业做优做强
第三十二条 鼓励企业上市。对列入市级拟上市后备库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对主板上市、创业板上市、科创板上市、新三板上市企业除享受市级政策外,分别奖励 150 万元、100 万元、50 万元、20 万元,香港、新加坡上市奖励20万元,美国上市奖励100万元。
第三十三条 支持企业提升质量水平。除享受市级政策外,对当年度首次获得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江苏省省长质量奖、 江苏省省长质量奖提名奖、无锡市市长质量奖、宜兴市市长质量奖的企业,分别奖励 40 万元、30 万元、30 万元、20 万元、20 万元、10 万元;对制(修)订且经批准发布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的主要起草单位(排名第一、二、三),标准发布后,经审核确认,每项分别给予 5 万元、2 万元、1 万元、1 万元、1 万元奖励。
第三十四条 鼓励企业争创“专精特新”。对当年度通过国家级、省级、无锡市级“专精特新”认定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8万元、5万元的奖励。
相关文章
随机图文
-
2020年度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各区补贴政策
依据《工作指引》和《入库培育细则》规定,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申请认定和入库培育工作开展时间为:3月1日至9月20日。 1、对纳入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按研发费用投入给予最... -
2020年郑州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政策汇总
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颁布的《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范围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的居民企业,是... -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成功后还会被取消?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一直以来都备受企业青睐,因为扶持力度大。但是不要以为拿到高企证书就万事大吉,坐等优惠政策了,如果拿到高企证书后管理没做好,很可能被会摘掉帽子,甚至... -
2021年河北省高新技术企业申报认定指南
一、申报时间 2021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继续采取常年申报,定期评审的方式。申报截止日期为2021年10月31日。 第一批评审申报截止时间为2021年5月25日,其余批次根据企业申报情况另...
猜你喜欢
- 企业成立不到三年,能申报高企认定吗?
- 武汉市长江新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长江新区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征求意见稿)
- 武威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促进经济稳中有进 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十个方面50项措施)
- 临沂市蒙阴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省政府关于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暨2023年“稳中向好、进中提质”政策清单(第三批)贯彻落实责任分工方案
- 衢州市开化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加快科技创新推动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修订)
- 丽水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关于推进科技创新引领高质量绿色发展的二十六条意见
- 泉州市台商投资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泉州台商投资区贯彻落实各级关于推动民营经济创新发展若干措施的工作方案
- 北京市东城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东城区促进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
- 阳江市高新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阳江高新区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 雄安新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河北雄安新区支持企业创新发展若干措施
站点信息
- 文章统计:篇文章
- 标签管理:标签云
- 友链洽谈:扫描二维码,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