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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萨市林周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林周县供应链平台产业创新发展实施办法
2023-12-08 09:18:17 高新技术企业人已围观
简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积极推进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84号)商务部等部门《关于开展供应链创新与应用试点的通知》商建函【2018】142号《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第23号)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若干规定的通知》藏政发【2021】9号等文件精神,加快供应链创新与应用,深化供给侧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积极推进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84号)商务部等部门《关于开展供应链创新与应用试点的通知》商建函【2018】142号《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第23号)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若干规定的通知》藏政发【2021】9号等文件精神,加快供应链创新与应用,深化供给侧改革,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结合林周县实际,特制定林周县供应链平台产业创新发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主要扶持对象为:在我县注册设立,并有运营供应链服务平台的企业。注册在林周县以外的企业,国家、自治区及拉萨市禁止或限制的行业,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林周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供应链平台产业创新发展相关事宜,由林周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具体负责协调县内企业落户及服务各项事宜。
第二章 设立产业专项资金,支持我县供应链平台产业创新发展
第四条设立“供应链平台产业创新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并实行预算管理制度。专项资金总额根据上年度扶持资金执行情况,由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县财政局等相关部门提出建议,报县政府常务会议研定。
第五条“专项资金”发放通过对各项经济效益指标、社会效益指标、生态效益指标、行业创新效益指标、实施品牌战略等方面进行考核,考核具体指标(详见附件《林周县供应链平台产业创新发展专项资金指标体系》,以下简称“指标体系”),指标形成对应分数。根据企业考核结果,从“专项资金”中按标准予以扶持。
第六条欲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可在上一年度企业年报申报后,向林周县经济和信息化局领取《林周县供应链平台产业创新发展专项资金指标体系打分表》,提交“专项资金”申请书。根据考核年度指标,分数在60分以下的企业不予扶持,在60分及以上的企业将根据对应的区间标准获得相应的扶持金额。企业原则上按“指标体系”每月自行打分,提交林周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审核。
第七条委托第三方中介服务机构,每年对企业所申请扶持年度的“专项资金”进行复核,核查企业数据真实性及获得“专项资金”扶持的合理性等,并出具相关报告,由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初审,报林周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再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研定,通过后形成会议纪要,由县财政局执行。
第八条县财政局负责安排“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并纳入国库集中支付范围,严格按规定管理“专项资金”,做好兑现工作。
第九条相关企业收到“专项资金”后,应按《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的相关规定及时入账,并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的有关规定,将该笔财政性资金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三章 支持供应链平台产业落地,鼓励企业在我县发展
第十条对在本县设立服务器的供应链平台企业,从专项资金给予供应链平台企业每年不超过服务器维护费的10%进行扶持,最高扶持金额不得超过100万元。企业托管服务器费用以本县电信运营商开具的托管费发票为准;自购服务器配置和数量须向林周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备案。
第十一条对供应链平台企业的网络维护与运营费用进行10%扶持,同一家企业该项扶持每年不超过500万元。
1、具体扶持类型:
(1)对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正常运营半年以上、有营业收入的平台企业,按平台网络维护与运营费用的10%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一次性扶持。
(2)对年交易额首次突破3000万元,供应链平台服务收入低于500万元的企业,按平台网络维护与运营费用的10%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一次性扶持。
(3)对年交易额首次突破3000万元的企业,供应链平台服务收入500万元以上,按平台网络维护与运营费用的10%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一次性扶持。
(4)对年交易额首次突破1亿元,供应链平台服务收入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平台网络维护与运营费用的10%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一次性扶持。
(5)对采购数字认证、信息安全等专业技术服务的平台企业,按照平台网络维护与运营费用的10%,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一次性扶持。
2、申报条件
(1)注册资本1000万以上供应链平台企业。
(2)销售商品的供应链平台企业。
(3)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供应链平台企业。
(4)跨境电子商务供应链平台企业。
(5)其他运营有供应链服务平台的企业。
3、申报材料
(1)企业基本情况说明。
(2)项目资金申请书。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经政府性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复印件(原件查验)。
(5)网络维护与运营所产生费用的采购协议、相关内外部凭据需提交复印件。
(6)数字认证、信息安全服务采购协议、付款凭证复印件。
(7)材料真实性声明。
(8)其他要求提供的资料。
(9)以上材料均需加盖公章。
第十二条对一个自然年度累计交易流量超过100亿元的供应链平台,从专项资金给予一次性不超过500万元的扶持。
1、对一个自然年度累计交易流量超过1亿元的供应链平台,从专项资金给予一次性不超过100万元的扶持。
2、对一个自然年度累计交易流量超过10亿元的供应链平台,从专项资金给予一次性不超过150万元的扶持。
3、入驻企业按年度向县经济和信息化局提交平台运营数据,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按年抽查核实平台企业的运营数据的真实性。提供关联交易中退货业务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在本县注册的供应链平台企业采购本县特色产品超过50万元以上的,给予平台企业每年不超过采购总额的5%运费扶持,但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四条对供应链平台企业的物流费用,给予相应扶持。
1、经统计供应链平台企业每发生一笔自发货地为我县的交易物流单,按照西藏自治区内3元/单,西藏自治区外5元/单的标准给予扶持。
2、对入驻我县供应链平台企业进出藏货物发生的物流支出,按照年度物流公司开具的物流发票不含税金额50万元(含50万元)至100万元,予以20%的扶持;100万元(含100万元)至300万元,予以40%的扶持;300万元以上,予以50%的扶持,单个企业扶持不超过300万元。
3、对供应链平台企业采取航空物流方式运输货物进出藏货物发生的物流支出,给予扶持(以相关部门统计数据为准)。区内进出货物根据载量给予不高于2元/每公斤/每票扶持。单个企业扶持不超过100万元/年。
以上按单、按发票金额及按公斤的3种扶持方式,同一事项不得重复扶持。
第十五条对入驻我县需要仓储、物流等的供应链平台企业,在区内从事货物运输、仓储、装卸搬运业务取得的收入,年营业额在2000-50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扶持50万元;5000万-1亿元,一次性扶持100万元;1亿元以上按照2%进行扶持;最高不得超过500万元。
第十六条鼓励供应链平台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如数字研究中心等,从专项资金对供应链平台企业的研发投入进行一对一扶持,按研发实际投入的30%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扶持。
1、申报条件。实施计算机辅助设计应用、生产装备智能化自动化、管理信息系统集成应用、工业控制系统信息安全提升等信息化工程且研发投入50万元以上。
2、申报材料
(1)企业基本情况说明:包括研究开发制度、项目立项书、费用支出管理办法、财务处理设置、研发项目计划书、立项决议书等文件。
(2)申请书。
(3)实际支付凭证。
(4)研发专项审计报告。
(5)以上材料均需加盖公章。
第十七条鼓励供应链企业建设运营平台(线上或线下,经专业验收合格)费用的扶持,扶持标准为平台建设费用的50%,但扶持最高不超过200万。
第十八条鼓励供应链平台企业申请认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对首次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200万元的扶持。
第十九条对注册在我县,本办法实施后取得国家、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供应链平台企业,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
第二十条对注册在我县,本办法实施后荣获省级及以上“创新型及推动产业发展类”荣誉的供应链平台企业,给予一次性不超过300万元的扶持。
第四章 鼓励供应链企业在我县发展投资配套措施
第二十一条企业在我区首发上市、新三板挂牌享受“即报即审、审过即发”绿色通道政策。
第二十二条注册在我县的供应链平台企业,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新三板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分别给予500万元、300万元、200万元、200万、10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资金。
第二十三条我县注册的供应链平台企业向在藏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用于我县项目建设、生产经营等符合条件的贷款,贷款利率按西藏金融机构一般类商业性贷款利率执行。
第二十四条入驻我县的重点供应链平台企业,对其设备投入超过2000万元(含2000万元)的,按设备投入金额的5%给予扶持;设备投入超过5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按设备投入金额的5.5%给予扶持;设备投入超过1亿元(含1亿元)的,按设备投入金额的6%给予扶持;单个项目扶持金额原则上不超过1000万元。对列入自治区级以上重点项目的企业,根据其设备投入最高扶持3000万元。
第二十五条鼓励供应链平台企业在本县购置不动产。凡供应链平台企业,在本县购置经营办公用房等商业房产,一次性扶持购房价款的3%。
第五章 鼓励供应链企业在我县发展行政配套措施
第二十六条供应链服务平台企业吸纳我县生源毕业5年内的全日制高校毕业生和低收入人口就业的,享受下列政策:
1、吸纳林周县籍高校毕业生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企业,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6年内给予100%的扶持。扶持采取先缴后补的方式,每缴纳1年即进行扶持。
2、对与林周籍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的企业,由企业送到有资质的专业培训机构或学校进行6个月以上专业培训的,以1年为限,培训期间工资以我区最低工资标准2倍计算,按2000元/人·月的标准扶持培训费用。
3、鼓励我县供应链平台企业对招用的低收入人口开展岗前培训,培训结束后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凭培训资料、劳动合同、交纳的社保凭证或工资发放银行流水,申领相应工种的培训扶持和一次性1000元的就业吸纳扶持资金;对招用低收入人口和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给予扶持,不包括个人应缴纳部分。
4、鼓励我县供应链平台企业吸纳我县农牧民转移就业劳动者、脱贫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等并开展以工代训的,给予以工代训扶持2000元/人·月,扶持时间最长不超过6个月。
第二十七条鼓励供应链平台企业引进高端人才,凡企业技术或管理人员中持有博士学位或者高级职称者,根据专项资金结余情况,从专项资金按照每人每年不超过20万元的标准对平台企业给予扶持,该项扶持总额每年不超过100万元。博士学位包括全日制学历教育和非全日制继续教育。职业资格具体范围详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68号文。
第二十八条对入驻我县的供应链平台企业引进的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参照《拉萨市2018年高层次人才引进公告》中的优待政策给予支持。
第二十九条鼓励林周县鹏博产业园区为产品型供应链平台企业提供企业登记与办公场所。供应链平台企业登记成立后,其在本县租赁办公场地的第一年租金,凭相关发票予以扶持。
1、凡上一年度投资总额达到50万元及以上,解决林周县常住人口就业两人以上,对企业上一年度办公场地租金的50%进行扶持。
2、凡上一年度投资总额达到300万元,解决林周县常住人口就业五人以上,对企业上一年度办公场地租金的100%进行扶持。
第三十条对入驻林周县鹏博产业园内的供应链平台企业,从入驻之日起两年内,免收水电及物业费。
第三十一条对入驻的企业实行“一窗受理、一网通办、集成服务、业务协同、互通互认”的一站式综合服务。
第三十二条供应链平台登记的组织形式可以选择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以及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登记机关在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简化登记资料,缩短登记期限,推行网上登记。
第六章 其他
第三十三条重点对入驻我县的国家部委重点支持的供应链企业进行扶持。
第三十四条针对入驻我县的供应链平台企业,结合我县特色产业,为我县特色产业进行平台搭建、渠道搭建等配合供应链中各实体的业务需求,使操作流程和信息系统紧密配合,做到各环节无缝链接,形成物流、信息流、单证流、商流和资金流五流合一的模式,实现整体供应链可视化,管理信息化,整体利益最大化,管理成本最小化的企业,优先考虑享受政策待遇。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同一类型的扶持政策,不可重复享受,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给予。经认定的企业以虚假资料申报认定资格和享受扶持政策的,一经发现,取消其资格,追回扶持资金,并取消其今后3年内的申报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所称“本县常住居民”是指户籍所在地位于本县的居民,或者户籍所在地位于西藏并在本县居住一年以上的居民。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所指“供应链服务平台”,是基于协同供应链管理的思想,配合供应链中各实体的业务需求,其致力于为客户提供供应链规划与运筹、流程管理、物流管理、信息管理、融资支持等服务,通过协同客户需求降低运营成本提高劳动效率的一种新兴商业模式和企业组织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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