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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东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助企暖企政策措施清单

2023-12-05 11:17:50 高新技术企业人已围观

简介政策措施清单为全面推动海东市助企暖企行动落地见效,采取扎实有效政策措施,有力支持企业发展,现结合实际,提出如下助企暖企政策措施。一、税费减免政策(20 条)1. 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至2023 年12 月31 日,对月销售额 10 万元(含)以下(含本数)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12 月31 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3%征收率的...

海东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助企暖企政策措施清单

政策措施清单

为全面推动海东市助企暖企行动落地见效,采取扎实有效政策措施,有力支持企业发展,现结合实际,提出如下助企暖企政策措施。

一、税费减免政策(20 条)

1. 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至2023 年12 月31 日,对月销售额 10 万元(含)以下(含本数)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12 月31 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 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自 2023 年1 月1 日至2023 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分别按 5%和 10%加计抵减应纳税额。(市税务局)

2. 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至2024 年12 月31 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50%税额幅度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自 2022 年 1 月1 日至2024 年12 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 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 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3. 落实小型微利企业减征企业所得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等税收优惠政策。(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市科技局)

4. 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5个特困行业和产业链供应链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困难的农副产品加工业、纺织业等17 个制造业行业,可缓缴工伤、失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缓缴期限至2023 年3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5. 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至2023年 4 月 30 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6. 鼓励各地统筹各类资金,对承租非国有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给予适当帮扶。鼓励非国有房屋租赁主体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合理分担疫情带来的损失。(各县区政府)

7. 对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免征增值税。对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级及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市税务局)

8. 对部分蔬菜流通环节和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对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符合规定的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包括自有和承租)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市税务局)

9. 对符合标准的新能源车船免征车船税,对符合标准的节能汽车减半征收车船税。对符合免征条件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对二手车经销环节减征增值税。(市税务局)

10. 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符合条件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市税务局)11. 对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并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市税务局)

12. 对纳税人销售旧货收入,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 2%征收增值税。对节能环保电池、涂料免征消费税。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市税务局)

13. 对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对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14. 中小微企业在 2022 年1 月1 日至2022 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 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 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 4 年、5 年、10 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 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企业选择适用上述政策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在以后 5 个纳税年度结转弥补,享受其他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企业可按现行规定执行。(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15. 开展涉企收费专项整治行动,持续清理规范涉企收费,依法查处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行为,做好清理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涉企收费工作。(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民政局、市工业信息化局)

16. 为防范化解建筑施工生产安全风险,明确将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列入工程造价,简化费用标准,进一步保障建筑施工行业企业权益。(市住房建设局、市应急局、海东银保监分局)

17. 根据条例授权和本地实际,对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按程序给予减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各县区政府)

18. 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符合规定,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机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并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 90%计入收入总额。对学校、幼儿园、社会福利机构、医疗机构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19. 对专为少年儿童出版发行的报纸和期刊、中小学的学生教科书在出版环节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落实广场、公园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20. 对承受房屋、土地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免征契税;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自有或其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和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二、金融支持政策(11 条)

1. 充分发挥青海省小微企业信用融资服务中心平台、青海省中小微企业续贷周转资金池作用,进一步缓解中小企业融资困难。引导扩大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规模,降低融资担保成本,对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机构,省市级小微企业融资担保基金采取阶段性持股等方式。(人行海东中心支行、海东银保监分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2. 按照市场化原则,对符合条件的受新冠疫情影响较大的市场主体的到期贷款予以合理展期、续贷或调整还款计划。(市金融办、人行海东中心支行、海东银保监分局)

3. 加大对先进制造业、科技创新、绿色发展等重点领域的支持力度,不得盲目惜贷、抽贷、断贷、压贷。(市金融办、市工业信息化局、人行海东中心支行、海东银保监分局)

4. 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工业企业和商贸流通企业项目建设和运营期间发生的贷款按一定比例给予贴息,贴息金额不超过 100 万元。(市财政局)

5. 持续发挥“银税互动”作用,将申请“银税互动”贷款的受惠企业范围,由纳税信用A 级、B 级企业扩大至M级企业,缓解企业资金压力、增强企业发展信心。(市税务局)

6.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文化和旅游相关初创企业、中小微企业和主题民宿等个体工商户分类予以小额贷款支持。(市文体旅游广电局、人行海东中心支行、海东银保监分局、市金融办,各县区政府)

7. 加强银企合作,引导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预期发展前景较好的 A 级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乡村旅游经营单位、星级酒店、旅行社等重点文化和旅游市场主体加大信贷投入,适当提高贷款额度。(人行海东中心支行、海东银保监分局、市文体旅游广电局,各县区政府)

8. 扩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业务覆盖面。(人行海东中心支行、市金融办)

9. 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符合条件的餐饮业、零售业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增信支持,积极帮助受疫情影响企业续保续贷。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向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注资、提供融资担保费用补贴。(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各县区政府)

10. 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资产证券化产品,缓解企业融资难题。(人行海东中心支行、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市工业信息化局)

11. 对于各地商务主管部门推荐的应急保供、重点培育、便民生活圈建设等名单企业,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支持,适当降低贷款利率,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给予贷款贴息。(市商务局、人行海东中心支行、海东银保监分局、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各县区政府)

三、财政奖补政策(12 条)

1. 充分发挥现有省市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功能,鼓励县区安排中小企业纾困资金,加大对中小企业纾困帮扶力度。继续发挥好省市级工业、农牧、科技、商贸、服务等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引导作用,加大对中小企业资金支持力度。积极争取中央、省级财政资金,加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创新创业特色载体以及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的支持力度。(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商务局、市农业农村局)

2. 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尤其是“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在多层次资本市场上市挂牌,按规定对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分阶段给予合计 200 万元的奖励;对在公开市场发行直接融资工具的企业,按发生直接融资费用的30%给予不超过200 万元的补贴;对通过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并完成股权债权融资的企业,按融资总额的 2%给予不超过50 万元的奖励。(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市工业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

3. 保障对中小企业尤其是制造业中小企业的能源安全稳定供应。对工业领域上下游产业链中发挥延链、补链等重要作用的中小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水费、电费、天然气费用、运输费用(不含铁路运输费用)按照有关政策给予补贴。(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

4. 发挥省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产业创新、技术创新、标准创新平台的作用,加强对中小企业原始创新、研发成果中试熟化等方面的支持。对获得国家级和省级创业创新示范基地认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完善大型仪器共享服务平台建设,落实大型科研仪器双向补贴政策,持续推进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向中小企业开放共享。(市科技局、市工业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5. 持续加大高新技术企业等创新主体培育认定力度,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奖励 10 万元。对省内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引进国际先进、填补省内空白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给予资金补助。(市科技局、市工业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6. 持续加大政策资金扶持力度,培育新增一批具有示范引领效应的优质中小企业,对首次认定的优质中小企业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市工业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国资委、市财政局)

7. 对获得国家级和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公共服务机构给予一次性奖励。(市工业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8. 支持中小企业积极参加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中国国际中小企业博览会、APEC 中小企业技术交流暨展览会、中国·青海绿色发展投资贸易洽谈会以及各省(市、区)合作交流等展会活动,对企业参展费用给予一定补助。(市商务局、市工业信息化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

9. 对当年培育新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不包含已退库再次入库企业),在下一年度给予20 万元资金奖励。(市工业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10. 对被认定为“专精特新”企业的,给予不高于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被认定为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的,给予不高于 10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市工业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11. 落实职业培训补贴、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等重点群体就业社保补贴政策。离校2 年未就业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就业,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按规定给予社保补贴和一次性奖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12. 2022 年对实现统仓共配的县级物流仓储分拨配送中心,给予 100 万元的建设运营补贴,2023-2024 年视情予以补贴。对在省外建立前置仓,并向农畜产品生产企业、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各类主体提供免费仓储及包装、寄递等物流服务的,按企业实际支出的50%予以不高于5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四、优化服务政策(17 条)

1. 全面畅通各类非公经济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途径,鼓励符合条件的非公经济组织、民办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在我省申报评审职称,明确其享有与我省公有制企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评审同等待遇。(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工业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2. 持续开展中小企业高端经营管理人才培训,建立学校和企业“双元”技术人才培养机制。开展“就业援助月”“春风行动”“金秋招聘会”“民营企业招聘月”等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不断加强与中小企业的人才供需对接。(市工业信息化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

3. 严格执行《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小额采购项目(200 万元以下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就该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对超过前述金额的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 60%。(市财政局、市工业信息化局,各县区政府、各有关单位)

4. 认真贯彻落实《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国令第 728 号),加强中小企业合法权益保护。各级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大型企业要及时支付采购中小企业货物、工程、服务的账款,从源头防范层层拖欠形成“三角债”。严禁以不签合同、在合同中不约定具体付款时限和付款方式等方法规避及时支付义务的行为。定期通报拖欠中小企业账款投诉线索办理进展情况。(市工业信息化局,市直各有关单位,各县区政府)

5. 对办理纳税申报困难的,依法办理延期申报,最长不超过 3 个月。对不能在承诺期限内补齐“承诺制”容缺办理税务注销登记资料的,延长承诺期限3 个月。(市税务局)

6. 继续拓展“非接触式”办税事项范围,全面推行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按规定严格执行“免申即享”,最大限度减环节、减时间、减成本,切实减轻纳税人缴费人办税缴费负担。(市税务局)

7. 转变执法理念,创新柔性执法方式,推行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非强制性手段。落实好“首违不罚”事项清单,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使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市税务局)

8. 线下采用绿色通道、帮办服务、个性定制、双语服务、复杂涉税事项快速响应机制等服务措施,及时响应纳税人缴费人个性化需求。线上 7×24 小时畅通“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点对点解决纳税人缴费人意见建议和投诉举报。(市税务局)

9. 整合税收大数据资源,深化在产销对接、畅通产业链、支持消费升级等方面的运用,帮助困难行业搭建产销链路,畅通买卖渠道,促进供需消费,为企业稳生产、拓市场创造更大价值。(市税务局)

10. 推动降低制造业用电成本,支持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信息化局)

11. 简化勘察设计审查流程,压缩审查环节,提高审查效率和服务水平,通过工程制度审批改革、施工图数字化审查系统,实现在线受理和审查,压缩审查时限,设计审查审批全部在承诺时限内完成。(市住房建设局)

12. 支持老旧小区改造、美丽城镇、综合管廊等重大项目建设,建立审查服务绿色通道,采用告知承诺、容缺办理等方式,对要件不具备的先行开展技术审查,针对存在的技术难题,采取专家论证等方式予以会商解决,为项目开工建设创造条件。(市住房建设局)

13. 严格落实连续 3 年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且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施工企业,其新增工程项目可免于存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14.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于2022 年4月1日至2022 年 8 月 31 日期间到期且尚未办理延期手续的,统一延期至 2023 年 4 月 30 日,在此期间企业可按规定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市住房建设局)

15. 全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建筑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于 2023 年 12 月30 日前期满的,资质证书有效期同意延续至 2023 年 12 月31 日。(市住房建设局)

16. 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对利用存量建筑兴办国家支持产业、行业提供普惠性生活服务的,可享受5年内不改变用地主体和规划条件的过渡期政策。(市自然资源规划局)

17. 优化中小企业环评办理方式,简化环评审批程序,压缩环评审批时限,为项目落地实施提供保障。在全市范围内推行常态化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分类管理,明确正面清单类别和纳入条件,确定监管执法方式、指导帮扶频次、免除检查条件、减免处罚情形以及清单纳入时限等差异化监管措施,将治污水平高、环境管理规范的企业纳入清单并实施动态调整,及时扩展清单类别范围,精准服务中小微企业生产和发展。(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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