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是: 主页 > 企业资质 > 高新技术企业

南通市海安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市政府关于加快创新驱动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意见

2023-11-14 09:03:25 高新技术企业人已围观

简介各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苏发〔2018〕18号)精神,紧紧围绕“枢纽海安、科创新城”战略定位,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建设科技强市,打造更高水平国家创新型县(市),推进科技与产业深度融合,提升海安新一轮发展核心竞争力,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走在前列。结合我市实际...

南通市海安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市政府关于加快创新驱动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意见

各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苏发〔2018〕18号)精神,紧紧围绕“枢纽海安、科创新城”战略定位,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建设科技强市,打造更高水平国家创新型县(市),推进科技与产业深度融合,提升海安新一轮发展核心竞争力,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走在前列。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政策意见:

一、支持科技改革

1.高校院所及在海安建立的产业技术研究院专家团队的科技成果在海安实施转化,对新成立企业,实施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达到国内外先进水平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当年实现开票销售超过200万元且具备高企申报条件的,一次性奖励专家团队10万元。

2.鼓励高校院所专家以资金+项目+技术方式入股与海安企业联合创办科技型企业且资金+项目+技术入股股权比例不低于30%,市财政根据项目生产性设备实际投资额30%的比例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3.企业联合高校院所(含境外科研机构)开展原创性、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研成果研究并在海安转化,对企业转产升级有重大突破,产品用途跨领域、跨行业,或新研发产品达到国内领先水平(以省级及以上科技主管部门立项为依据),当年形成新的增长点,按支付高校院所研发费用的4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4.对获得国家、省重点研发类计划立项支持的市外项目,在我市产业化的,根据企业盈利之年起连续三年对地方经济贡献情况,给予企业国家、省项目资助额度1:0.5、最高500万元的奖励。一年兑现一次,累计奖励达到项目资助额度1:0.5或500万元的即止,最多三年。

二、支持载体建设

5.支持园区与国内外顶尖研发机构或省产业技术研究院共建专业研究所,由市科技局会同财政局、海投控集团多方采取“拨改投”方式,按区镇(含科创园国有投资公司)新增现金投入(用于购置设备、软件、试验及运行费等)的50%给予支持。市内产业技术研究院使用省级科研项目经费购买仪器设备或科研服务,按有关规定采购。科研急需的设备和耗材,采用特事特办、随到随办的采购机制,缩短采购周期。对于独家代理或生产的仪器设备及首购首用重大创新产品,按程序采取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增强采购灵活性和便利性。

6.当年认定为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企业重点实验室给予100万元奖励;认定为省级企业重点实验室给予50万元奖励;认定为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给予10万元奖励,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经考核评估为优秀的给予5万元奖励。园区、企业围绕我市产业布局与高校院所共建或自建独立法人新型研发机构,由市科技局会同财政局、海投控集团多方采取“拨改投”方式,按新购置仪器设备支出的30%给予支持。对经市科技局备案,当年通过省研发管理体系贯标的企业给予3万元奖励。

7.行业龙头企业牵头设立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经国家、省认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省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经考核评估为优秀的给予10万元奖励。经评审并现场核查认定的创新型行业“单打冠军”给予100万元奖励。行业龙头企业与江苏省产业技术研究院合作共建企业联合创新中心,经省产业技术研究院认定,给予20万元奖励。对围绕我市重点产业链布局建设的市级产业协同创新联合体,经南通市认定,根据年度绩效考评情况,给予最高50万元运营补助。

三、支持企业创新

8.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的计入当期损益的,按规定据实扣除后,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9.对纳入省重点监测企业目录且研发费用归集规范,并通过上级部门现场核查的企业,市财政按每家5000元的标准拨付至相应区镇,各区镇予以1:1配套后兑现奖励。

10.企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研发成果获省级以上科学技术奖,对当年获批且企业作为第一完成人,国家级、省级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参与申报国家级、省级并获奖的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

11.当年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开展的产学研合作经费在50万元以上、并取得合作成果的项目,按实际支付金额的1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12.给予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15万元奖励,其中市财政10万元,区镇配套5万元。择优招引市外制造业高企给予50万元奖励,其中市财政30万元,区镇配套20万元,按照30%、30%、40%分三年拨付。给予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5万元奖励。对经国家、省认定的企业加速器、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60万元、30万元奖励,分三年给予补助,每年分别为20万元、10万元;对经国家、省认定的众创空间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奖励,分三年给予补助,每年分别为10万元、5万元,当年停止运行的企业加速器、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不再给予补助(以年报季报为准)。分别给予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农业科技创新载体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给予复审通过的国家火炬计划特色产业基地5万元奖励。对认定的省农业科技型企业奖励10万元。认定的江苏农村科技服务超市分店经年度考评优秀、合格的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奖励(获省科技厅后补助项目立项的不予奖励)。

13.对通过南通市科创办考核小组评审认定,首次入选企业培育库的雏鹰企业、瞪羚企业、独角兽培育企业,按最高30万元、120万元、300万元分三年给予补助,入库当年一次性给予最高10万元、40万元、100万元补助;入库第二、三年保持原营业收入增长率,且持续通过评审认定的,每年分别给予最高10万元、40万元、100万元补助。2020年、2021年已获认定的一般科创型企业、高成长性科技企业、科创板上市培育企业直接分别列入雏鹰企业、瞪羚企业、独角兽培育企业库,库内企业当年保持原项目类别或发展成长为新的项目类别,经评审认定的,按照当年评审认定项目类别奖励。

14.对2020年12月份以来通过南通市科创办考核小组评审认定,首次通过科创项目招引认定的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奖励资金由市财政拨付给企业所在区镇,经区镇对企业运营状态评估后拨付给企业。

15.对引进外国高端人才(A类)、外国专业人才(B类)在海安办理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的企业分别给予1万元/人、0.8万元/人的奖励。

16.推动国际科技合作载体平台建设,对确定为海外研发机构、“一带一路”建设示范单位,每家奖励50万元。对获得国家“高端外国专家引进计划”、省政策引导类计划(引进外国人才专项、国际科技合作)等立项资助的项目,按国家、省补助资金的1:0.5给予配套。对新认定为“省外国专家工作室”的,给予10万元奖励;“省外国专家工作室”经绩效考核获省经费资助的,按资助经费的1:0.5给予配套。

17.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分别奖励5万元、2万元,获国家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分别奖励10万元、8万元、5万元,获省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2万元。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标认证,且省绩效评价考核合格的企业奖励5万元。对投保专利执行险的发明专利,按南通市统一规定的实际投保金额给予资助。

四、加速科技成果转化

18.经评选认定的优秀科技成果给予20万元奖励,认定的优秀科技成果获得政府资金资助或奖励的,按就高原则,不重复奖励,上级财政资助或奖励不足的给予差额补助。企业应视成果贡献情况按不低于奖励资金40%的比例给予相关科技人员现金奖励,激发科技人员创新活力。

19.对获立项的南通市重大科技成果转化计划项目采用无偿拨款、贷款贴息或两种方式组合给予资助,政府财政资金投入不超过项目研究开发经费20%,资助总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按照40%、30%、30%分三年拨付。

20.入选海安产业“双控”重点课题“揭榜挂帅”项目,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联合揭榜,合作经费在50万元以上、并取得合作成果的项目,按实际支付金额的2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与南通市“揭榜挂帅”项目采取就高不重复原则给予奖励。

21.对获立项的南通市基础研究计划及民生科技计划项目,在现代农业、生物医药、全民健康、绿色能源、节能减排、食品安全、生态保护、创新环境、防灾减灾、公共安全等领域开展基础科学研究及关键技术研究示范,项目完成验收获得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科技成果的,单个项目给予2万元奖励。获奖单位应视成果贡献情况按不低于奖励资金50%的比例给予相关科技人员奖励。

五、加快发展科技服务业

22.社会自然人、团体等在海安设立从事研发设计、创业孵化、技术转移、检验检测、科技金融、知识产权、科技咨询、科学技术普及等领域的服务型企业,在当年技术服务收入不低于1000万元的基础上,按年服务收入的1%奖励,最高不超过15万元;支持高校院所、行业龙头企业设立独立法人的科技服务机构,对外开展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成果转化、检验检测、科技企业孵化等相关业务,在当年技术服务收入不低于500万元的基础上,按年服务收入的5%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新通过CNAS认证或CMA认证的检验检测服务机构,给予5万元奖励,获双认证的检验检测机构,给予10万元奖励。市政府与区镇联合建立技术产权交易市场,推动企业需求征集、科技成果发布展示、校企对接洽谈、科技金融服务等全面实现线上与线下互动对接,市政府按投资总额的60%进行出资。

23.鼓励区镇、重点园区与高校院所在海安合资建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心并实质运行,全年服务企业10家以上且当年技术合同登记备案额不少于1000万元,市财政按区镇出资额1:1配套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24.企业联合两院院士共同建立省级院士工作站并实质运行,经现场核查,给予50万元奖励。

25.鼓励技术合同登记备案,对市内技术输出方技术合同登记备案金额每1000万元奖励0.1万元,由各区镇予以1:1配套,单个输出方年内奖励总额不超过2万元。对市内技术吸纳方技术合同登记备案金额每1000万元奖励0.25万元,由各区镇予以1:1配套,单个吸纳方年内奖励总额不超过5万元。奖励资金由市财政按当年科技人才杯该指标各区镇考核任务完成比例下拨至区镇,由区镇进行兑现。(区镇当年科技人才杯中该指标完成比例低于80%不予拨付。)

六、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26.鼓励国内知名投资机构来海设立科创投基金,以股权投资初创期的高科技项目,市、区镇两级财政出资比例不低于50%。

27.经担保获得“苏科贷3”且能按时还贷的企业,给予担保费50%的补贴,单个企业年度内累计不超过10万元。

28.探索“苏科贷”无还本续贷,鼓励银行在加强风控的基础上对市内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开展“苏科贷”无还本续贷业务,降低企业资金周转成本。市级“苏科贷”风险补偿资金按规定给予不良贷款本金损失补偿。对“苏科贷3”业务,补贴其所发生的应急转贷服务费用的20%,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2万元。

29.设立“科创贷”金融产品,建立2000万元的“科创贷”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科创贷”贷款利率上限不超过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50个基点(BP),贷款期限不超过1年。合作银行对科技创新型企业、高成长性科技企业、科创板上市培育企业的贷款额度最高可分别达6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

30.鼓励保险机构开办科技项目研发损失保险、科技成果转化费用损失保险和专利执行保险,市财政对保费分别给予40%、30%、50%的补助,单笔最高补贴5万元。对依规开发科技保险新产品并实质性开展业务的保险机构分档择优给予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奖励。

31.支持银行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拓宽企业融资渠道,缓解企业融资困难,补助标准按《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安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补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海政办发〔2021〕48号)执行。

32.鼓励企业开展重大技术产品研发(攻关),对获得省以上首台套产品实施首台套保险的,补贴保费的50%,最高不超过10万元。

33.对我市首家实现科创板上市的企业,在享受《市政府关于大力培育扶持企业上市挂牌的政策意见》(海政规〔2023〕8号)相关补助的基础上,再给予200万元补助。

七、加大科普支持力度

34.支持科普项目及科协组织的奖补。对新增国家、江苏省、南通市级的科普示范基地、科普示范社区、科普场馆、农村科普示范基地等科普平台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2万元奖励。对企业成立科协组织且运行正常的,经考核验收合格给予每家0.3万元奖励。

35.支持青少年科技创新。对参加省级以上科学技术协会主办的各类青少年科技创新竞赛获得一、二、三等奖的个人项目,分别给予个人奖励1000元、600元、400元;获得一、二、三等奖的团队项目,分别给予团队奖励2000元、1200元、800元。

八、打造人才发展高地

36.按《中共海安市委 海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人才强市的若干政策意见》(海委发〔2022〕2号)实施。

37.对被评选为“南通市科技兴市功臣”的人员,参照南通市政府政策意见予以奖励。

九、其它

38.凡当年无研发活动的企业,对照《市政府关于加快新型工业化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海政规〔2023〕3号),奖励按50%兑现。科技政策与工业政策一并兑现,规上企业奖励以其地方经济贡献额为限。

39.政策兑现由科技局会同组织部、财政局、发改委、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联合核实,形成兑现建议方案,在海安政务网上公示后,报市政府审定后兑现。

40.各区镇结合本区镇实际情况制定相关补充政策。

41.本意见自2023年8月26日实施(公布之日后30日),有效期至2024年8月26日。《市政府关于加快创新驱动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意见》(海政发〔2022〕16号)同时废止。

海安市人民政府

2023年7月26日


Tags:南通市海安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创新驱动政策意见

站点信息

  • 文章统计篇文章
  • 标签管理标签云
  • 友链洽谈:扫描二维码,添加微信
  • 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