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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阳市环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环县促进中小微企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
2023-10-30 09:07:22 高新技术企业人已围观
简介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和中小微企业发展决策部署,进一步优化我县民营经济和中小微企业发展环境,激发企业创业创新活力,根据《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庆阳市促进中小微企业高质量发展实施办法》(庆办发〔2019〕38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优化营商环境1.创造公平规范的市场准入。严格按照“非禁即入”原则,开...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和中小微企业发展决策部署,进一步优化我县民营经济和中小微企业发展环境,激发企业创业创新活力,根据《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庆阳市促进中小微企业高质量发展实施办法》(庆办发〔2019〕38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优化营商环境
1.创造公平规范的市场准入。严格按照“非禁即入”原则,开展市场准入限制专项清理,彻底清理、废除对不同所有制企业设置的歧视性附加条件和隐性条款,确保各类中小微企业在市场准入条件、资源要素配置、政府服务管理等方面享受公平待遇。
责任单位:县发改局
配合单位:县市场监管局、县商务局、县工信局、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乡镇人民政府
2.打破行业垄断和不合理竞争限制。对民间投资尤其是中小微企业进入资源开发、交通、市政等领域,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一律取消最低注册资本、股比结构等限制,严禁擅自以领导批示、会议纪要等设置市场准入门槛。
按照竞争中性原则,在招投标、政府采购、用地等方面,对大中小微企业同等对待,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外,不得设置不合理限制条件。
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
配合单位: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县交运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乡镇人民政府
3.优化行政许可事项。全面推行“证照分离”改革,涉企行政审批事项分别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准入服务四种方式,实现企业持照即可经营;优化涉企经营行政许可事项,凡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前置审批事项一律取消,修订公布行政许可事项清单,清单以外许可事项一律视作违规审批;积极推进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与甘肃政务服务网和部分业务系统的互联互通,实行投资项目“一号申请、一窗受理、一网通办、一站服务”审批模式,全面推进投资项目并联审批工作;涉企经营许可审批实行“一份办事指南,一张申请表单,一套申报材料,完成多项审批”的运作模式,建立完善审批清单服务机制,主动为申请人提供需要审批的事项清单;积极推进电子营业照跨区域跨领域跨行业应用,广泛推行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应用;精简审批材料,公示审批事项和程序,压缩审批时限,明确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减少审批环节,科学设计流程,提高登记审批效率。
责任单位:县政府办
配合单位:县政务服务中心、县市场监管局、县发改局、县住建局、县农业农村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4.压缩项目核准、备案时限。按规定需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仅审查是否符合相关发展建设规划、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标准、是否对重大公共利益产生不利影响等方面内容,核准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缩至10个工作日;核准目录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企业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进行网上告知性备案,在项目开工前办结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手续;强化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应用,推进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推行企业投资项目代办服务、区域化评估评审、模拟审批、容缺受理,营造更具针对性和主动性的高效营商环境;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依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部门间信息共享、协同监管和联合奖惩机制,形成全过程综合监管体系,为企业进入市场提供最大便利。
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政务服务中心
配合单位:县促进中小微企业高质量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5.简化新办企业注册流程。明确企业登记服务事项目录,逐步推进企业开办“只进一扇门”、“最多跑一次”,进一步简化企业从设立到具备一般性经营条件所必须办理的环节,优化企业登记注册、申领发票、刻制公章等流程,将企业开办时间压缩至5天以内,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取证时间压缩至7个工作日。
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
配合单位:县税务局
6.全面清理涉企收费目录。及时向社会公布涉企收费目录清单,凡未列入清单的,一律不得收费。涉企行政执法过程中不得向中小微企业收取评估、检测、保证金等费用,禁止将罚没收入与行政执法部门利益挂钩;禁止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向中小微企业发放贷款时搭售理财、基金、保险等产品;规范中小微企业融资过程中担保、评估、登记、审计、保险等中介机构和有关部门的收费行为;加强涉企市场价格行为监管,禁止垄断性行业指定经营、强制服务、强行收费、不合理收费等行为;及时向社会公布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进一步降低涉企保证金缴纳标准。凡违反规定收费的,相关责任单位要退还违规收费,并给予违规收费金额等额的赔偿,对拒绝退还和赔偿的违规收费单位,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依法依规追究违规收费单位相关人员责任。
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县发改局
配合单位:县财政局、县政府金融办、人行环县支行、县农业农村局、县住建局、县交运局、县文旅局、县供电公司
7.依法依规开展监管工作。行政执法部门认真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科学确定抽查频次,力争实现对企业“一次抽查、全面体检”,实施风险分类监管,防止扰企扰民;抽查事项、结果全部公开,对违法失信行为实行联合惩戒;依法依规对中小微企业开展监管工作。
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县发改局
配合单位:县直各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
8.规范涉企行政执法行为。规范涉企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对涉企行政执法开展柔性执法、服务型执法,对企业违法情节较轻、无主观故意并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应采用责令改正、行政告诫、警示方式要求其立即纠正;对企业正常生产可能造成影响的行政处罚行为,实行行政处罚事前提示、事中指导、事后回访制度,促使其尽可能减少违法行为发生;对企业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的,要依法告知行政处罚决定和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需要听证的行政处罚予以听证,并向社会公开。
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
配合单位:县应急管理局、县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环县分局、县文旅局、县农业农村局
9.依法审慎适用强制措施。认真落实《庆阳市政法机关服务经济发展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在办理民营企业案件过程中,充分评估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严格区分犯罪与行政违法、犯罪与民商事纠纷,严格区分合法财产和违法所得、企业财产和企业法人财产、涉案人员财产和家庭成员财产。对涉案企业法定代表人慎用羁押性强制措施;加强中小微企业产权保护,对涉案企业不得超范围、超额度、超期限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对能够保证侦查等诉讼活动正常进行且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不宜查封、扣押、冻结。同时,缩短涉企案件诉讼周期,及时有效保护企业合法权益。
责任单位:县委政法委
配合单位:县司法局、县公安局、县检察院、县法院
10.构建“清”、“亲”新型政商关系。各部门工作人员要切实树立服务意识,把消除企业的痛点、堵点、难点作为改进政府服务的重点,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推行“办事零障碍,服务零距离,企业零跑路”和“贴心式、保姆式、帮办式”的“三零三式”服务;严格落实庆阳市中小微企业调度方案,按照问题企业周调度、重点企业月调度、困难企业现场调度的调度机制,对县级中小微企业全覆盖;全面落实县级领导干部联系企业责任制和工信部门领导班子联系重点企业责任制,对照重点目标任务,聚焦企业困难问题,找症结、化杂症、去烦苛;各级领导干部要明确权力界限,严守法纪红线,做到不吃请、不收礼、不推诿、不失责;引导企业家遵纪守法办企业、光明正大搞经营,努力营造企业健康发展良好氛围。
责任单位:县促进中小微企业高质量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配合单位:县直各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
11.建立营商环境曝光机制。设立营商环境投诉举报和查处回应制度,对企业反映问题实行台账式管理,及时纠正发现的问题,并公开曝光营商环境反面典型案例。
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县发改局
配合单位:县促进中小微企业高质量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二、加大财税支持
12.设立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县财政每年列支200万元设立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财力支持力度;加强中小微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鼓励民间投资参与“双创”行动。
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工信局
13.加大对创新创业特色载体的支持力度。积极全面落实各项支持政策,对获得国家级和省级创新创业示范基地的企业,除市上一次性奖励50万元和20万元之外,县上再分别给予20万元和1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发改局、县工信局
14.依法依规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全面落实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提供贷款的利息收入及融资担保收入免征增值税等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确保中小微企业“应享尽享”。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对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的地方“六税两费”减按50%征收。高新技术企业和技术先进型技术服务企业均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商业银行单户授信10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对符合税收优惠政策的中小微企业实行“不来即享”。
责任单位:县税务局
15.政府采购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政府采购在同质、同价的情况下鼓励采购我县中小微企业生产的产品。政府机构要预留本部门一定比例的年度采购预算面向中小微企业,鼓励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活动。
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配合单位:县直各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
三、强化融资服务
16.建立中小微企业信用管理系统。依托全市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归集整合市场监管、税务、生态环境、人社、法院等部门信息,建立中小微企业信用档案,对中小微企业进行综合信用评级。配合市上建立中小微企业信用信息披露和公示机制,搭建中小微企业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提升企业信息交换共享、查询和应用水平,便于社会公众、金融机构等查询。
责任单位:县发改局、人行环县支行
配合单位:县直各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
17.扩大金融机构对中小微企业贷款资金量。缩短贷款审批时限,全面落实国家“两增两控”政策要求,各金融机构严格执行单列的普惠型小微企业信贷计划,中小微企业贷款较年初增速不低于同期各项贷款增速,有贷款余额的中小微企业户数不低于年初户数,合理控制小微企业贷款资产质量水平和贷款综合成本水平。充分发挥货币政策工具引导作用,支持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积极运用再贷款,加大对小微民营企业信贷支持力度,降低融资成本,引导低成本政策资金向民营企业倾斜,引导金融机构将降准释放资金优先用于扩大对中小微企业等领域信贷投放。
责任单位:人行环县支行
配合单位:县政府金融办,各金融机构
18.积极开展应收账款融资工作。县内国有企业和政府采购部门要主动与人民银行应收账款系统对接采购信息,支持银行对供应链上下游中小微企业开展融资业务,提升中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融资可得性和效率。
责任单位:人行环县支行
配合单位:县财政局,县政府金融办、各金融机构
19.落实各项融资措施。落实续贷政策要求,综合运用年审制贷款、循环贷款、分期偿还本金等方式,对小微信贷业务推行内部资金转移价格优惠措施,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大力推动网贷通、经营快贷、特色产业担保贷、惠农担保贷款等适合中小微企业自身特征的融资产品;优化小微企业贷款期限管理,认真落实无还本续贷政策,积极推广运用小微企业循环贷款、年审制贷款等续贷业务产品,清理不必要的“通道”和“过桥”环节,缓解企业资金周转压力。
责任单位:人行环县支行
配合单位:县政府金融办、各金融机构
20.建立“政银企+”新型合作机制。深化产融对接合作,分行业、分领域、常态化、多形式地开展“政银企”+租赁、担保、基金、创投等专业性融资对接服务,重点支持中小微企业创业创新、“专精特新”企业、重大项目建设等。
责任单位:县政府金融办、人行环县支行
配合单位:各金融机构
21.深入推进“银税互动”合作。引入“税务+担保+银行”联动机制,由县税务局定期向人行环县支行推送纳税信用为A—D级的中小微企业,人行环县支行将企业名单推送给县内各商业银行,对于纳税信用良好企业各商业银行要加大信贷支持力度,降低准入门槛,优化信贷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同时,需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的,各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应积极提供融资担保服务,且平均年化担保费率不得超过2%。建立已贷已担中小微企业的信用情况披露机制,对失信企业纳入中小微企业信用名录。
责任单位:人行环县支行、县税务局
配合单位:县政府金融办、各金融机构
22.探索开展中小微企业政府采购信用融资业务。在我县辖区内登记注册的中小微企业,在政府采购项目中中标且签订采购合同,并与采购方、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的中小微企业,即可向开展政府采购信用融资业务的金融机构申请融资,银行根据授信政策为企业提供信用贷款。
责任单位:县财政局、人行环县支行
配合单位: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县政府金融办、各金融机构
23.建立“政保贷”联动机制。按照权责均衡、互利共赢的原则,构建合理的风险共担与利益分配机制,遵循市场化原则,提供不收或少收保证金、提高放大倍数、控制贷款利率上浮幅度等优惠条件,稳步推进中小微企业信用担保业务健康发展。
责任单位:县政府金融办、人行环县支行
配合单位:各金融机构
24. 开展中小微企业专利质押融资。通过省级奖补资金,对以专利权质押方式获得银行贷款的中小微企业,按贷款年利息的50%给予贴息补助,同一企业当年度贴息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因融资而发生的专利权评估费给予补贴,且按确认发生额的50%给予补助,且单项评估费用补助最高不超过3万元。对担保机构开展的符合条件的专利权质押融资担保业务给予1%—2%的担保费奖励,奖励额度最高不超过20万元。
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
配合单位:县财政局、县政府金融办、人行环县支行
25.构建完善的融资担保体系。县财政出资入股本地区担保机构,增强县融资体系担保能力。特色产业发展工程贷款承贷行(社)按照国家信贷政策,简化贷款流程,及时足额发放贷款,政策性担保公司提供担保的贷款利率在国家同期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最高不超过20%。
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政府金融办、人行环县支行
配合单位:各金融机构
26.全力推进“助保贷”“互助贷”业务。鼓励和引导中小微企业开展互联互保,逐步建立企业、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银行、政府风险补偿基金等多方面参与的风险补偿机制。继续加大对政府风险补偿担保基金的注资力度,定期向金融机构推荐有市场、有潜力,诚实守信的企业;按照“一企一策”要求,实行中小微企业分类管理,将信用好的工业企业纳入贷款重点培养对象,最大限度为企业提供资金帮助。同时,进一步强化贷后资金监管,最大程度确保政府风险补偿金安全。
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政府金融办、人行环县支行
配合单位:县工信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发改局、各金融机构
27.争取省级续贷转贷基金和担保机构奖补资金支持。充分发挥省级续贷转贷基金作用,以金融机构为主体为中小微企业提供续贷转贷服务。通过中央奖补资金,采取直接补助、绩效奖励等方式,对全市政策引导性强、效果好,且平均年化担保费率不超过2%的担保机构给予奖补,促进融资担保机构降低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费率。
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政府金融办、人行环县支行
四、降低经营成本
28.全面落实优惠地价。对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中小微企业工业项目以及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为主的中小微企业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对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国有未利用地,且土地前期开发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中小微企业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15%执行。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未利用地,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50%执行。按比例计算后低于该项目实际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的,应按不低于实际各项成本费用之和的原则确定出让底价。
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
配合单位:县发改局、县工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县经合局
29.全面落实国家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政策。确保全县一般工商业目录电价再降低10%。对省、市政府确定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骨干企业,全电量纳入直购电交易给予支持,通过市场化交易降低企业用电成本。纳入战略性新兴产业骨干企业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享受直购电交易政策。精准实施农业扶贫产业龙头企业电价支持政策,对全省限定的1490户农业扶贫产业龙头企业(不含农业排灌用电)新增生产用电价格,在2020年底前降低0.10元/千瓦时。对纳入丝绸之路信息港建设确定引进的大数据落地投产企业,实现到户电价0.28元/千瓦时。
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环县供电公司
30.建立清欠中小企业账款长效机制。建立政府部门和国有企业拖欠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账款台账,对欠款“限时清零”;严禁新增欠款,对严重拖欠和发生新的拖欠现象的国有企业列入失信企业“黑名单”,严厉惩戒问责;开通司法诉讼绿色通道,对协商无效,拒不支付的相关单位实行法律诉讼解决;审计部门要制定审计计划,对各部门、各国有企业清欠工作进展情况进行重点专项审计和延伸审计,对政府部门拖欠不还的,报经县政府同意后,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责任单位:县工信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法院
配合单位:县直各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
31.合并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测”与“安全技术检验”。配合市上力争2019年底实现国内货运车辆异地检测,并适时取消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道路运输证和从业资格证。
责任单位:县交运局、县公安局
配合单位:县发改局
32.全面消除民间投资隐性障碍。在涉企收费上对民间投资实行与国有资本同等价格政策,进一步清理、精简涉及民间投资管理的行政审批事项和涉企收费,规范中间环节、中间组织行为、减轻民营企业负担,加快推进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零收费,降低企业成本;各金融机构要降低贷款中间环节费用,严禁以贷收费、浮利分费、超出价格目录范围收费等现象;要用好国家、省、市的相关政策措施,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开公平公正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推动民营企业改革创新、转型升级、健康发展。
责任单位:县发改局、人行环县支行
配合单位:县直各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
五、加大培育力度
33.开展“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行动。全面贯彻落实《甘肃省推动中小企业“专精特新”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对新认定为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县级每户奖励5万元,认定为国家细分领域“行业小巨人”企业县级每户奖励10万元。对纳入“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计划名录和省级以上“专精特新”企业,且有融资需求的企业,优先向金融机构推荐,政策性担保机构优先给予担保支持且年化担保费率不得超过1.5%。
责任单位:县工信局、县财政局、县政府金融办
配合单位:人行环县支行、各金融机构
34.培育科技创新优势示范企业。支持中小微企业自建或共建研发机构,通过省级科技计划、中央引导科技发展专项等现有专项,采用项目支持、参股投资和科研仪器设备共享等形式,对符合条件的新型研发机构和项目给予支持。对新认定的省级及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行业技术中心、科技企业孵化器、技术转移中心,新成立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新认定的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新认定省级及以上高新技术企业的中小微企业,除市级奖励外,县级对省级、市级认定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
责任单位:县科技局、县财政局
35.深入推进实施“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工程。深入实施以政府质量奖、地理标志保护产品、驰名商标、知名品牌示范区、质量强县示范城市、国家商标战略实施示范城市、“三品一标”农产品、老字号等为核心的品牌发展战略,加快形成一批品牌产品、品牌工程和品牌企业。做好中小微企业品牌培育、产业集群品牌培育试点示范工作,推进农业、制造业、服务业企业品牌培育能力建设。依托中国国际中小企业博览会、兰州投资贸易洽谈会、丝绸之路(敦煌)国际文化博览会、敦煌行·丝绸之路国际旅游节等省内外平台,积极宣传“环乡人”品牌,推介“陇东制造”,对参展企业按照市级相关政策给予补贴支持;鼓励优势产业和产业聚集区创建“知名品牌示范区”。
责任单位:县商务局、县市场监管局
配合单位:县工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电商办、县财政局、县发改局、县工商联
36.引导个体工商户转为企业(“个转企”)。设立“个转企”专门办理窗口,实行“绿色通道”服务,指派专人负责,在登记程序、名称登记、注册资本、经营场所登记等方面为“个转企”提供“无障碍通道”服务。
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
37.实施工业企业“规下转规上”培育行动计划。加大规上工业企业培育力度,对新入规企业实行奖补措施,支持“规下”工业企业成长为“规上”工业企业。对当年进入“规模以上工业库”的企业除省、市奖励外,县级给予每户5万元一次性奖励。
责任单位:县工信局、县财政局
配合单位:县统计局
38.建立健全大中小微企业融通发展机制。建立完善大中小微企业融通发展的产业链协同发展机制,促进中小微企业集群发展,完善区域优势产业生态体系。围绕市上提出的十大生态产业形成产业集群,建立以优势主导产业和龙头骨干企业带动、中小微企业协作配套的专业化配套产业集群。重点打造以国有大中型企业、行业龙头企业为核心的大中小微企业融通发展典型示范,依托龙头企业的行业优势,发挥引领带动作用,探索新型合作模式,连接和打通集群内外企业数据链和资金链,强化产业链整合和供应链管理,逐步形成大企业主导,大中小微企业合理分工、有机联系、融通发展的格局。
责任单位:县工信局、县发改局、县财政局
配合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县文旅局、县畜牧局、县科技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商务局、县电商办、县工商联
39.引导中小微企业集聚发展。依托工业园区(集中区)、创业创新基地等载体,一手抓传统产业的转型升级,一手抓特色产业和新兴产业的培育发展,推进中小微企业产业集群发展示范区建设,提升中小微企业“专精特新”集聚发展水平。
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工信局
配合单位:县直各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40.搭建多种形式的招商引资平台。创新招商引资模式,积极开展招商引资活动,将引进大型企业、龙头企业与优质中小企业、“小巨人”企业相结合,促进“引进来”与“走出去”相结合,投资与贸易相结合。以市场化方式运作为主导,组织县内中小微企业参加国内外重点展会或重要经贸交流活动,按相关政策给予支持。
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商务局、县经合局
配合单位:县直各部门
六、强化人才支撑
41.积极开展中小微企业人才培训及引进工作。搭建人才供需平台,完善人力资源产业链,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支持企业与人力资源培训机构开展技能培训与扶贫培训。将中小微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培训纳入县级重点人才项目,并给予经费支持,加快企业引进和培养人才步伐,配合市上做好中小微企业特殊人才激励工作。
责任单位:县人社局
配合单位:县财政局、县扶贫办、县工信局、县商务局、县科技局、县科协、县工商联
42.引导高校毕业生到中小微企业就业。对通过引导高校毕业生进企业就业项目与中小微企业订立劳动合同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给予一定的生活补贴。对中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对不裁员或少裁员,无历史欠费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的,返还标准按6个月全省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上年度末失业保险参保职工人数确定。
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县社保中心
七、提升公共服务能力
43.全面开展“中小微企业上云行动”。按照省、市优惠政策,支持通信运营商开展“中小微企业上云行动”,鼓励引导中小微企业“上云”。
责任单位:县工信局、县财政局
44.建立健全中小微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完善中小微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加大人员、经费保障,提升服务中小微企业能力,在我县中小微企业集聚的区域和行业,重点建设和完善一批面向产业,贴近企业,集聚资源,集成服务的服务平台。引导和鼓励公共服务机构提供财会、税务、法律、资产评估、信息等符合中小微企业需求的服务和质优价廉的公益性服务。对新认定为省级和在省级考核获得优秀等次的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按照相关标准进行奖励。同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业务奖补等形式支持各类服务机构提供社会化服务,降低中小微企业服务成本。
责任单位:县工信局、县财政局
配合单位:县促进中小微企业高质量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八、加强组织保障
45.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相关部门为成员的环县促进中小微企业高质量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设立并向社会公布中小微企业营商环境投诉热线电话,统一受理、分解和办理中小企业各类投诉。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实施办法确定的工作任务和支持措施,各司其职,密切协作,形成上下联动、立体推进的工作合力。
46.加强政策宣传。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开设中小微企业政策专栏,及时发布涉及中小微企业的法律法规、财政支持、税收优惠、权益保护等各类信息,为中小微企业提供无偿便捷服务。
47.开展评选表彰。县促进中小微企业高质量发展工作领导小组适时组织开展“优秀中小企业”评选表彰活动。
48.强化跟踪问效。县促进中小微企业高质量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每年对各部门落实本实施意见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并将评价结果纳入对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的工作目标责任考核中。
49.附则。本《意见》中所指中小微企业范围,依据国家统计局印发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文件中所规定的中型、小型、微型企业进行划分。
本《意见》自2019年11月25日起实施。各相关单位根据各自职能,进一步制定实施细则,确保《意见》落地落细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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