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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关于进一步优化提升惠企政策促进经济平稳健康运行若干措施
2023-10-10 09:07:07 高新技术企业人已围观
简介关于进一步优化提升惠企政策促进经济平稳健康运行若干措施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中央及省委、市委经济工作会议部署,全面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提振市场信心促进经济平稳健康运行的若干政策举措〉的通知》(皖政〔2023〕13号)精神,进一步提振市场信心、稳定发展预期,努力实现全年预期目标,现提出以下政策措施。一、加大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力度1.推动企业上市融资。贯彻落实安徽省关于推...
关于进一步优化提升惠企政策促进经济平稳健康运行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中央及省委、市委经济工作会议部署,全面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提振市场信心促进经济平稳健康运行的若干政策举措〉的通知》(皖政〔2023〕13号)精神,进一步提振市场信心、稳定发展预期,努力实现全年预期目标,现提出以下政策措施。
一、加大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力度
1.推动企业上市融资。贯彻落实安徽省关于推动企业上市融资支持政策,有关支持政策按《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企业上市挂牌和直接融资奖励办法的通知》(宿政办秘〔2021〕39号)执行。(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2.补贴小微企业担保费。市担保集团对单户担保金额10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和“三农”担保业务,2023年和2024年担保费率按不高于0.8%收取。同级财政仅对市担保集团按原担保费率1%下降0.2个百分点相应减收的担保费进行补贴,年度补贴资金总量不超过300万元。(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担保集团、市财政局)
二、提升科技创新驱动发展效能
3.加大财政科技投入。市、县区(园区)分别设立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科技成果转化、科技人才团队建设、创新型城市建设、支持研发投入、各类科技项目实施等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凡省级以上要求配套的,市本级与县区(园区)分别按50%给予配套;凡市级支持的,县区(园区)按同等额度给予支持。(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管各园区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
4.支持科技人才创新创业。营造良好创新创业生态,在市创新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创新创业发展专项基金,每年支持一批市级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对获批的市级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分A、B、C三类,分别给予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股权支持。每年评选10名科技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市财政每人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每年选派一批“双链融合”专员和科技创新专员,根据绩效评价结果,每人给予5万元奖励。选聘市级“科技大使”,每年给予10万元考核奖励。对成功引进“两院”院士(含同级别海外院士)、省级以上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的机构或个人,每引进一人(人才团队),给予1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产投集团)
5.支持科技人才服务乡村振兴。对符合“三区”人才条件的市级科技特派员,给予每人每年1万元工作经费资助。鼓励科技特派员与服务对象结成利益共同体,支持开展研发、科技成果转化。对市级科技特派团、科技特派员示范基地、科技特派员工作站等市级科技特派员创新创业平台开展绩效评价,依据绩效结果,给予2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乡村振兴局)
6.支持企业更大力度参与科技创新。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年度R&D经费支出达到100万、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1%以上且较上年为正增长的规模以上企业,按其当年R&D经费及较上年增长额给予一定奖励(奖励金额为当年R&D经费投入的1%与较上年增长额的2%之和,单个企业奖励最高可达25万元,奖励企业最高100家)。(责任单位:市科技局)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对首次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对再次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对市外整体迁到宿州的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强化科研成果激励,对获得国家级科学技术奖的项目,每项给予100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特等奖的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奖励。每年开展市级科技创新贡献奖评选,对获奖主体给予50万元奖励。对获得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宿州赛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及优秀奖的,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1万元及0.5万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7.构建宿州科技分市场。依托安徽科技大市场,建设宿州科技分市场,市本级和所在县区(园区)财政各按50%出资建设。根据绩效评价结果,每年支持一批科技服务机构,每家奖励10万元。对市内高校院所科技成果在宿实施应用转化、产业化的,以及我市企业购买市外先进技术成果并在宿转化、产业化的,按其技术合同成交并实际到账额的10%给予补助,单项成果补助金额最高可达50万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管各园区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支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对纳入省仪器设备共享服务平台网,并向社会开放服务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及设施的管理单位,按出租仪器设备年度收入的20%给予设备管理单位补助。对租用上述仪器设备进行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开发的单位,县区(园区)财政按租用仪器设备年度支出的20%给予租用单位补助。(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管各园区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
8.强化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对在我市设立拥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研发机构、研究院、技术转移中心等,最高给予1000万元资助。(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研发平台,分别给予200万元、40万元奖励;对新获批的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省市级院士工作站,给予50万元奖励;对新获批的市级专家工作站,给予20万元奖励。对市级研发平台定期开展绩效评价,给予1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和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50万元、25万元、15万元奖励;对新备案的国家级、省级和市级众创空间,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奖励。对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定期进行绩效评价,最高给予20万元奖励。支持宿州市企事业单位在沪苏浙等地设立离岸孵化器,根据运营情况进行绩效评价,最高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鼓励科技型骨干企业牵头组建多学科、体系化、任务型创新联合体,定期对获批的创新联合体开展绩效评价,最高给予5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对新获批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火炬特色产业基地、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给予100万元奖励。对获批国家、省、市级引才引智示范基地、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科普基地的,根据获批级别给予一次性奖补运行经费50万元、20万元、10万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9.支持创新型县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对成功创建国家级、省级创新型县,分别给予创建县300万元、100万元奖励,奖励资金用于科技创新体系建设。(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对新获批的国家级、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别给予300万元、100万元奖励,奖励资金用于科技创新体系建设。(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管各园区管委会)
三、促进制造业提质扩量增效
10.支持企业做大做强。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技改项目投资300万元以上的,按照生产设备投资额不超过10%的比例给予奖补,单个项目最高100万元。支持企业推进智能化改造,对新认定的省级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一次性奖补。对通过国家级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评定的企业,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补。对符合市级认定标准的企业级工业互联网平台,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对符合市级认定标准的工业互联网典型应用场景,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管各园区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鼓励企业升规纳统,推动全市规上工业企业总量提升,对首次升规企业给予企业管理团队1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11.强化企业梯度培育。对新认定的市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已认定的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补。(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促进企业提升品质品牌,支持企业积极参与“精品安徽·皖美智造”央视宣传活动,按宣传推广费用的20%给予一次性补助。对新认定的省级新产品和省级工业精品,分别给予每项5万元一次性奖补。(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文化和旅游局)
12.增强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健全“双创”孵化机制,推进“双创”载体建设,对已认定的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省级小微企业创新创业示范基地,分别给予15万元一次性奖补。对新认定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补。(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13.支持软件产业发展。对年度软件业务销售额首次达到1000万元、2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的软件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首次通过CMMI三~五级、DCMM二~五级、ISO27001认证的软件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最高可达50万元;对首次通过ITSS认证的软件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最高可达15万元。(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高新区管委会)
四、推进现代农业种业发展
14.加强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推进种质资源保护场(区、库、圃)建设,对省级以上畜禽种质资源保护场(区、库、圃),每年给予30万元奖补,用于扩大核心种群,做好保种工作。对省级以上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场(区、库、圃),每年给予10万元运维经费奖补。(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农科院,各县区人民政府)
15.加快生物育种发展。推进科技资源整合和产学研深度合作,加快育种全链自主创新,开展良种联合攻关,通过国家审定的畜禽新品种(配套系),每个品种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通过国家、安徽省审定的农作物新品种,每个品种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农作物获得国家植物新品种保护权证书或品种登记的品种,每个品种给予2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农科院,各县区人民政府)
16.加强种业资源引进。加快优质品种、技术引进,对从国外新引进的原种畜禽,按引种金额的25%给予一次性奖补,最高20万元。鼓励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研发团队在宿实施种业科技成果转化、转让,对科企合作引进或购买新品种,对我市农业生产具有重大作用的,按交易总额的20%给予奖补,最高不超过20万元。(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农科院、市科技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17.推进良种基地建设。支持国家、省级区域性良种繁育基地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对用于新品种研究、培育及种植示范等,面积相对集中连片50亩以上,合同租期3年以上的,给予每亩每年不超过500元的奖补,每个单位不超过20万元。支持蔬菜、草莓、西甜瓜等育苗新建基地建设,集约化育苗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流转土地并育苗推广2年以上的,按育苗设施装备的20%给予一次性奖补,每个企业最高20万元。对流转土地进行标准化保温大棚良种生产达30亩以上的,每亩大棚给予500元的奖补,连续补助3年。对经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用于良种生产面积相对集中连片2000亩以上,合同租期5年以上的,给予每亩每年不超过50元奖补,每个企业每年最高30万元。科研单位或种业企业在南繁科研基地(不包括省农业农村厅南繁基地)相对集中连片20亩以上,合同租期3年以上的,给予每亩每年不超过2000元补助,每个单位每年补助最高20万元。(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利局、市农科院,各县区人民政府)
18.加强农作物品种展示示范基地建设。建立宿州市农科院农作物新品种展示示范中心和现代农业示范区,鼓励县区建立农作物新品种展示示范基地,开展品种种植风险跟踪调查和风险评估,推荐适宜我市种植的优良主推品种。对承担农作物新品种展示示范任务的单位,给予每年每种作物10万元补助,每个单位每年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农科院,各县区人民政府)
19.扶持种业企业和种业科研单位。推动种业企业和科研单位建立有效的利益联结机制,对种业企业用于扩大生产经营、增加科技研发的一年期内发生的贷款利息,按不超过50%的比例给予贷款贴息补助,单个企业最高50万元。对于获得国家或省级以上奖励的奖项,市级给予1:1配套奖励。支持企业开拓海外市场,对上年度年出口值不少于100万美元的种业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补。(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农科院、市商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五、支持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
20.鼓励旅游产业创建品牌。对新评定的国家3A、4A级旅游景区,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评定的省级以上现代农业庄园、中医药健康旅游示范基地、体育旅游示范基地、工业旅游示范点、研学旅行基地、旅游特色街区,给予30万元一次性补助。对新评定的省级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点、省级乡村旅游示范村(精品主题村、特色美食村等)、省级特色景观旅游名村,给予5万元一次性补助。对新评定的省五星级和四星级农家乐、省级休闲旅游示范点,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一次性补助。(责任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市教育体育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委)
21.支持旅游商品提升质量。对本市文化旅游商品企业在国家、省文化旅游系统安排主办的文化旅游商品评奖活动中获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一次性补助。(责任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
六、培育壮大文化产业
22.落实产业配套补助。获得国家、省引导资金支持的文化产业项目,上级规定须配套补助的,给予相应配套补助。配套补助资金按现行市与各县区、园区财政体制实行分级负担。(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市管各园区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
23.鼓励争创文化品牌。对文化产品获得国家级奖励的单位或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列入全国重点文化出口名录的企业和项目,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商务局,市管各园区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
24.鼓励企业申报评选。对被授予省级集聚类文化产业园区(基地)和单体类省级文化科技融合示范基地等称号的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被授予国家级文化产业园区、基地、中心等称号的企业,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被授予安徽省民营文化企业30强的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管各园区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
25.支持产业集聚发展。获评的文化产业类省级特色小镇等聚集区,经省认可并在全省文化产业考核中加分,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市文化和旅游局,市管各园区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
七、高质量发展现代服务业
26.支持服务业集聚发展。对新认定的省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省级现代服务业集聚示范区、省级示范物流园区,分别给予运营单位20万元、3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批国家级服务业(物流)示范园区,给予运营单位100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
27.鼓励服务业企业升规入库。对首次新增入库的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分三年给予9万元奖励(每年兑付3万元;如企业退库,停止兑付奖励)。对连续两年营收增速超过20%的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给予3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28.鼓励工业企业主辅分离。鼓励工业企业将企业的物流运输、批零贸易、设计研发等非主营业务分离,对分离出的服务业企业升规入库的,给予原制造业企业10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9.支持服务业品牌创建。对新获批的3A级以上物流企业、3A级以上网络货运企业、3星级以上冷链物流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评为或成功创建省级多式联运示范工程、省级冷链物流基地、省级冷链集配中心的,分别给予园区管理单位或主导物流企业30万元、3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评为或成功创建国家物流枢纽工程、国家骨干冷链物流基地、国家多式联运试点工程等国家试点示范工程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主导制定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市内服务业企业或行业协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服务业标准化试点单位,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
30.支持服务业创新融合发展。对新认定的省级以上服务业改革创新试点的区域,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以上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深度融合试点的企业或区域,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管各园区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
31.支持服务业重大项目建设。支持现代物流、三次产业融合发展、面向制造的关键生产性服务业、创新型公共服务平台等服务业领域重大项目建设。根据年度市级服务业引导资金规模和使用情况,适时组织对符合支持方向的项目进行资金补助,单个项目补助资金不超过总投资的3%,原则上每年补助的重大项目最多5个。(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
八、锻长补短发展商务经济
32.鼓励流通主体做大做强。对首次达限纳统的批发业、零售业、住宿业、餐饮业市场主体,分档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奖励。对批发业和零售业年销售额分别达到2亿元及以上的、住宿业和餐饮业年营业额分别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的、电商企业实物商品网上零售额达到3000万元及以上的,且增速超过20%的限上企业,分别给予最高1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33.开展消费促进活动。支持开展以“品质生活 徽动消费”为主题的促消费活动,向市级商务部门报备且达到一定规模的,给予不超过活动费用的30%且最高20万元补贴。支持企业参加商务部门统一组织的市域外展会,给予每个标准展位不超过1万元且单个企业累计最高5万元补助。(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34.支持商业品牌建设。对新评定的“中华老字号”“安徽老字号”企业,分别给予不超过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绿色商场、钻级酒家、绿色饭店(餐饮)企业,按照创建等级给予不超过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首次认定县域电商特色产业园(街)区、年网络销售额超1000万元的农村电商企业,给予不超过10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文化和旅游局)
35.完善保供应急体系。对承担市级重要生活必需品储备任务的企业,按照承担储备任务数据实给予补贴。支持应急保供、内贸流通、电子商务等领域监测体系建设,对监测平台运维给予一定资金补助,对纳入监测的样本企业(信息员)给予每年不超过2000元的信息采集补贴。(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应急局)
36.多元化开拓市场。支持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对企业参加市统一组织的境内专业国际贸易展会,给予不超过70%的展位费支持。对企业参加境外展会、境外产品认证、企业管理体系认证、境外商标注册、境外专利申请等实际发生的费用给予不超过30%的支持。对企业向出口信用保险承办机构实际缴纳的短期出口信用险保费,给予不超过30%的支持,单个企业最高50万元。支持市开放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50万元,统筹用于为全市商务企业提供业务服务。(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宿州银保监分局、市市场监管局)
37.优化对外贸易结构。鼓励企业扩大进口,对企业进口列入国家或安徽省重点鼓励进口先进技术、设备和产品目录内的先进技术、设备及产品,进口额达1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支持(不含进口旧机电产品)。促进服务贸易和服务外包加快发展,对符合条件的服务外包和技术出口企业给予支持。对新认定或经考核合格的省级服务外包示范区,给予最高30万元一次性支持。(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38.提升对外贸易国际竞争力。鼓励企业积极开展进出口业务,支持外贸进出口企业做大做强,培育外贸进出口龙头企业。鼓励企业在本地开展通关业务。加快培育外贸品牌,对获得国家、省级“出口品牌”称号的企业,分别给予最高10万元、5万元支持。支持外贸平台建设,对新认定或经考核验收合格的国家级和省级外贸转型升级基地、经认定的省级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平台),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30万元、30万元支持。加强开放型载体建设,对新建并通过海关验收的保税仓库、保税物流中心和获批建设、验收启用并实现进口实绩的进境指定口岸(场所)建设企业等,给予最高100万元一次性支持。(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39.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发展。支持企业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业务,对企业开展纳入海关统计的跨境电商监管代码项下(含9610、1210、9710、9810等)的跨境电商通关申报业务分别达到50万美元、500万美元、1000万美元、5000万美元的,分别给予最高2.5万元、20万元、30万元、100万元支持。鼓励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建设,对经认定的省级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国家级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100万元支持。鼓励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建设或租赁海外仓,对经认定的省级公共海外仓,给予最高20万元支持。(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委)
40.支持稳定利用外资规模。对当年新引进(含增资)合同外资额500万美元以上(含500万美元)或实际使用外资金额超过500万美元(含500万美元)的企业,按企业实际到位外资金额1%的比例给予奖励,最高奖励100万元。其中新设外商投资企业合同外资额超过3000万美元(含3000万美元)的企业,最高奖励200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投资促进中心)
41.支持提升外资质量效益。对世界500强企业、全球行业龙头企业在我市新设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外商投资研发机构,按企业当年实际到位外资金额5%的比例给予奖励,最高奖励100万元。对在我市新设的外商投资跨国公司区域总部项目,且当年实际到位外资金额超过200万美元,每个项目最高奖励100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投资促进中心)
42.支持开展对外投资交流合作。对企业参加省、市商务部门统一组织的境外投资合作对接活动,最高给予实际发生对接费用(含客商邀请、场地、会场布置费、翻译等费用)80%以及人员费用(指国家规定标准的食宿、公杂等费用,下同)70%的补贴,对接费用每场补助最高10万元。对企业参加“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市场考察活动,给予往返机票费和人员费用最高50%的补助,单个企业补助最高10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投资促进中心)
43.支持铁海联运发展。对以在宿州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名称或以在宿州注册法人货代企业名称报关,由符离集站至上海、宁波、青岛铁海联运直运的,每个20英尺标准集装箱奖补900元,每个40英尺标准集装箱奖补1350元;符离集站至连云港、南京铁海联运直运的,每个20英尺标准集装箱奖补500元,每个40英尺标准集装箱奖补750元。外地货代企业承揽宿州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铁海联运直运业务,由符离集站至上海、宁波、青岛、连云港、南京铁海联运直运的,每个20英尺标准集装箱奖补900元,每个40英尺标准集装箱奖补1350元;符离集站至连云港、南京铁海联运直运的,每个20英尺标准集装箱奖补500元,每个40英尺标准集装箱奖补750元,每年奖补资金原则上不超过20万元。(责任单位:黄淮海(宿州)智慧物流产业园工程建设指挥部办公室、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九、大力建设质量强市
44.加强质量强市建设。对新获得中国质量奖的组织、个人,分别给予10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获得省政府质量奖的组织、个人,分别给予5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获得市政府质量奖的组织、个人,分别给予3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45.加强品牌强市建设。对新获“驰名商标”的企业,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获“皖美品牌示范企业”的企业,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获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组织,给予1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获国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组织,给予1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获“食安安徽”品牌认证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用农产品生产者)、食品生产基地(园区)、食品安全小镇(餐饮安全街区),分别给予2万元、3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主动履行召回义务,主动实施召回,并在省级以上召回网站发布公告且经营困难有可能因产品召回而倒闭的企业,经市市场监管局核实确认后,按企业召回经费10%的比例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每家企业上限不超过5万元。(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农业农村局)
46.加强知识产权强市建设。对申请PCT国际专利的,申报成功每件给予2万元资助。对企业以发明专利权质押贷款方式融资额达到500万元及以上的,给予5万元一次性补贴。对新获得中国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单位,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一次性资助。对新获得省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单位,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一次性资助。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或示范园区,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专利权人维权成功后,按专利权人维权诉讼费10%的比例给予一次性资助,国内维权最多不超过2万元,涉外维权最多不超过5万元。对为本地区托管发明专利首次达到200件、500件及以上的专利服务机构,分别给予3万元、6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专利导航服务基地,分别给予运营机构5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知识产权服务业机构首次达到规模以上企业标准的,给予1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管各园区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
47.加强标准强市建设。对成立国家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的组织,分别给予8万元、5万元一次性资助;对成立省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的组织,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一次性资助。对主持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安徽省地方标准、宿州市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制订的,分别给予100万元、60万元、40万元、20万元、5万元、5万元奖励;对主持标准修订的,按照对应的标准制订项目奖励金额的30%予以奖励。对参与标准制订且在参与单位中排名前三位的,按照对应主持或参与标准制订项目奖励金额的30%予以奖励。对承担国家级、安徽省标准化示范项目并通过验收的,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获得4A、3A级标准化良好行为的单位,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48.加强认证强市建设。对首次获得有机产品、绿色产品认证的企业,给予3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农业农村局)
十、优化提升政务服务
49.推动政策兑现“免申即享”“即申即享”。各地各部门进一步细化落实工作举措。自本政策公布之日起,市有关单位在1个月内公布“免申即享”“即申即享”实施细则。原则上所有政策都应做到“免申即享”,确需申报的(不得超过本部门奖补事项的10%),要减少申报材料、优化申报流程、简化审批环节,做到“即申即享”;确需组织审核的,原则上应明确时限并及时完成审核兑现。(责任单位:市政务服务局、市数据资源局、市有关单位,市管各园区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
50.完善政策执行保障措施。各单位安排的支出严格控制在财政核定的预算规模之内,坚持以收定支,优先保障“免申即享”政策落实,严禁超越财力盲目提标扩面。同一企业(单位)就同一项目或事项只能享受其中一项奖补政策,不得重复享受。全面开展扶持政策绩效评价工作,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评价结果作为完善政策、预算安排、资金分配和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除人才政策外,各部门不再单独出台奖补政策。对本文件未涉及的加快预制菜产业高质量发展、全社会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旅游市场系列奖补政策、扶持残疾人就业创业、降低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领域政策,按原文件执行,其他市级文件中涉及惠企政策奖补部分,与本文件不一致的,按本文件规定执行。(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有关单位,市管各园区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
本政策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未特别注明时限的,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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