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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州恩施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恩施市促进工业和商贸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暂行)
2023-10-07 09:04:29 高新技术企业人已围观
简介为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促进全市工业经济和商贸企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共湖北省委关于落实促进中部地区崛起战略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意见》(鄂发〔2019〕21号)、《中共恩施州委 恩施州人民政府关于推动工业加快发展的意见》(恩施州发〔2019〕11号)和《中共恩施市委 恩施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恩市发〔2019〕5号)、《恩施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恩施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招商引资...
为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促进全市工业经济和商贸企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共湖北省委关于落实促进中部地区崛起战略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意见》(鄂发〔2019〕21号)、《中共恩施州委 恩施州人民政府关于推动工业加快发展的意见》(恩施州发〔2019〕11号)和《中共恩施市委 恩施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恩市发〔2019〕5号)、《恩施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恩施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招商引资八项政策清单(2018)>的通知》(恩施州政发〔2018〕7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政策措施。
一、大力推进工业招商
(一)项目用地支持
1. 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方向(硒食品精深加工、生物医药、新能源环保、高端装备制造、电子信息、战略性新兴产业等,下同),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仅指厂房、设备投资,下同)达1000万元(含)以上,城市规划区内投资强度达到200万元/亩,城市规划区外投资强度达到100万元/亩的工业招商项目和新建、改扩建工业项目,原则上土地供应价格城市规划区内不超过20万元/亩,城市规划区外不超过10万元/亩。
2. 工业项目可采取“先租赁后出让”的方式取得用地,即投资企业与市人民政府签订投资协议后,与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或市政府委托的单位签订土地租赁协议,在一定租期内(不超过5年)达到约定的投入条件(包括投资强度、土地产出率、土地税收产出率)后,再按相关规定协议出让,租赁期间按年交纳土地租金(城市规划区内10元/平方米/年,城市规划区外8元/平方米/年)。
3. 新引进的工业企业属世界500强或中国制造业500强的,城市规划区内供地条件达到“六通一平”(通水、通电、通路、通气、通网络信号、通污水管网、完成场地平整),城市规划区外供地条件达到“三通一平”(通水、通电、通路、完成场地平整)。
4. 市属园区内新增工业用地实行“标准地”出让,建立健全标准化操作流程和配套制度,实现拿地即可开工。
(二)固定资产投入补助
1. 新引进且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不少于3000万元(其中国家级高新技术、农业加工企业不少于2000万元)的工业项目投产后,按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2. 新引进工业项目入驻政府投资建设的标准厂房,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含)至2亿元的(其中国家级高新技术、农业加工企业不少于3000万元),按厂房面积给予300-700元/平方米的装修补助;实际装修单价低于300元/平方米的,按实际发生额予以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达2亿元(含)以上的,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制定补助标准。
(三)物流成本补助
1. 新引进工业企业当年缴纳税收达2000万元(含)以上的,按照年缴纳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10%对企业货物物流运输费用给予补助,累计补助不超过5年,每年补助总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2. 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方向且整体搬迁至本市的工业企业,对其设备(不含新购设备)搬迁运输费用给予补助,补助比例不超过实际发生额的70%,单个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四)总部企业落户奖励
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到本市设立总部、研发中心、结算中心,或将上述机构注册在本市的,除享受普惠性优惠政策外,租用办公用房的,自房屋租赁合同生效之日起5年内按同地段租金平均价格的50%给予补助;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按购房价款的5%给予一次性补助。综合型总部企业单项补助金额不超过300万元,功能型总部企业单项补助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五)企业高端人才奖励
经认定的知名企业和总部企业高管、科研、技术等高层次人才,在本市工业企业工作期间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5年内等额予以补贴。
(六)财税支持
1. 对新引进不属于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规上”工业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缴纳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留成部分,第1至3年免征;主营业务属《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5号)中规定项目,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及以上的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 对新引进不属于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规上”工业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缴纳的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第1至3年给予100%奖励,第4至6年给予50%奖励。
(七)外商投资奖励
在本市新注册且实际投产的外资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达200万美元(含)以上的,按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1美元奖励0.1元人民币的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单个项目奖励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八)招商引资中介奖励
1. 本地工业企业引进其上下游产业链项目落户本市并新注册公司,项目投产且“进规”的,一次性给予本地工业企业10万元奖励。
2. 招商引资中介人新引进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方向的工业项目,固定资产(含土地)实际投资达1000万元(含)以上的,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项目奖励不超过200万元。
3. 鼓励各类商会、专业招商中介等机构与我市合作,与市人民政府签订招商合作协议的,在招商工作经费上给予一定支持。
二、加快工业经济发展
(九)标准厂房配套
1. 对入驻政府所属标准厂房的工业企业,标准厂房租金按8-15元/平方米/月(楼层均价,分园区明确不同价格)、配套用房租金按4-7元/平方米/月、物业费按1元/平方米/月标准缴纳,园区内基础设施(道路、给排水、绿化、路灯、垃圾处理等)统一纳入市政管理。
2. 对新入园且于投产当年或次年“进规”的工业企业(标准厂房年主营业务收入须达到4000元/平方米),厂房租金享受“三免两减半”政策,即前3年全免,第4、第5年减半收取。
3. 经认定的优质工业项目,政府可为其代建厂房及基础设施,企业自投产第1个年度起,5年内向政府分期支付建设资金。
(十)融资支持
1. 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中小微企业的融资担保作用,年担保费率控制在贷款金额的1.5%以内,不另行收取保证金;引导民营融资担保机构将提供融资性担保的费率控制在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50%以内。
2. 鼓励企业进入资本市场直接融资,对成功上市或在新三板、四板挂牌,以及通过发行债券融资和其他合法形式在资本市场直接融资的工业企业,按《恩施市鼓励企业进入资本市场实施方案》(恩市政办发〔2016〕45号)规定的政策予以奖励。
(十一)扩规奖励
1. 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5000万元、1亿元、5亿元、10亿元的工业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3万元、5万元、10万元、30万元。对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超过1亿元、增幅达15%(含)以上且对财政贡献呈正增长的工业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超过5亿元、增幅达10%(含)以上且对财政贡献呈正增长的工业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超过10亿元、增幅达10%(含)以上且对财政贡献呈正增长的工业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以上奖励不重复享受。
2. 对当年“进规”“入统”的工业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2万元;对连续三年及以上(2019年为起始年度)年主营业务收入和财政贡献均保持正增长的“规上”工业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
3. 培育工业细分领域“隐形冠军”企业,对国家级、省级示范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对省级“隐形冠军”科技小巨人企业一次性奖励15万元,对省级“隐形冠军”培育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十二)技改奖励
对本地工业企业(能源、矿产类企业除外)实施技术改造或因环保等原因异地迁建的项目,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达2000万元(含)以上或设备投资一次性达2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投产后,按固定资产实际投入的5%给予奖励,或按新购入设备价值的10%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不超过200万元,已享受州级及以上奖励的不重复享受。
(十三)企业转型奖励
对因环保、去产能等因素关停,现已成功实现转型且“进规”的企业,除享受技改及“进规”奖励外,另行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十四)创新奖励
1. 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80万元、40万元;对企业新创建的国家级、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奖励15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两化”(信息化、产业化)融合示范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10万元。
2. 对获得长江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分别配套奖励30万元、10万元;对获得清江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分别配套奖励10万元、3万元。
3. 对销售收入低于3000万元(含)且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总额比例不低于5%、销售收入3000万元至1亿元(含)且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总额比例不低于4%、销售收入高于1亿元且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总额比例不低于3%的企业,按照研发投入总额的20%给予补贴,单个企业补贴不超过200万元。
(十五)稳岗就业奖励
对年稳岗就业50人次(含)至100人次的“规上”工业企业,按人均500元的标准给予稳岗补助;对年稳岗就业100人次(含)以上的“规上”工业企业,按人均800元的标准给予稳岗补助;单个企业补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就业人数以企业职工年均参保人数为准。
(十六)支持军民融合产业发展
对新(扩)建的军民融合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达1000万元(含)以上的,按其固定资产实际投资的5%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不超过500万元;于投产当年或次年“进规”的,另行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十七)支持乡镇发展工业经济
1. 每新增1家“进规”“入统”企业,分别奖励企业所在地乡(镇、办、处)5万元、2万元;每新增1家主营业务收入超过1亿元、5亿元、10亿元的企业,分别奖励企业所在乡(镇、办、处)5万元、10万元、30万元;每新增1家税收超过500万元、1000万元的企业,分别奖励企业所在乡(镇、办、处)20万元、50万元。由市级和乡(镇、办、处)联合培育的企业减半奖励。
2. 支持乡(镇、办、处)发展特色产业园,将园区(市级产业园区除外)内企业缴纳税收的地方留成部分全额补助给园区所在乡(镇、办、处),用于发展工业经济。
(十八)优化营商环境
1. 1个工作日办结企业开办相关手续;1个工作日办结实体经济企业不动产登记手续;工业项目全部实现“先建后验”,审批时间不超过25个工作日,入驻恩施经济开发区(包括产业园区,下同)的新建工业项目,实行区域性统一评价,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
2. 推行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五多合一”(多规、多评、多审、多验、多测),恩施经济开发区内政府投资项目从申报立项到竣工验收审批时间不超过80个工作日,一般社会投资项目审批时间不超过60个工作日,带方案出让用地的社会投资项目及小型社会投资项目审批时间不超过40个工作日。
3. 完善工业企业用工服务保障机制,提供职称评定、子女入学、人才公寓、卫生医疗、劳动维权等全方位服务。
三、支持商贸企业发展
(十九)支持商贸企业进限
对新纳入限额以上的商贸企业(含大型专业市场,下同),一次性奖励3万元。
(二十)支持“限上”商贸企业发展
1. 年纳税额达20万元(含)以上的“限上”批发企业,当年销售额达5000万元(含)以上且增幅不低于全市“限上”批发企业当年平均增幅水平的,对超过上一年销售额的部分按照每500万元奖励0.1万元的标准给予奖励。
2. 年纳税额达20万元(含)以上的“限上”零售企业,当年零售额达2000万元(含)以上且增幅不低于全市“限上”零售企业当年平均增幅水平的,对超过上一年零售额的部分按照每500万元奖励0.2万元的标准给予奖励。
3. 年纳税额达20万元(含)以上的“限上”住宿、餐饮企业,当年营业额达1000万元(含)以上且增幅不低于全市“限上”住宿、餐饮企业当年平均增幅水平的,对超过上一年营业额的部分按照每200万元奖励0.2万元的标准给予奖励。
4. 单个企业每年享受以上奖励不超过10万元。
(二十一)支持自营出口企业扩大出口
1. 对实现出口零突破的新开口生产企业实行奖励。年出口额在5万美元(含)以上10万美元以下的,奖励人民币0.5万元;10万美元(含)以上20万美元以下的,奖励人民币1万元;20万美元(含)以上的,奖励人民币2万元。
2. 自营出口企业当年每实现出口额1美元(以海关统计数据为准),给予人民币0.1元补贴,单个企业补贴不超过人民币200万元。
(二十二)支持商贸企业拓展市场
1. 鼓励企业参加政府部门组织的各类展会,每参加一次境外、境内州外展会,分别一次性补贴2万元、0.2万元。
2. 对出口基地取得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部门备案、注册和登记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万元。
3. 对企业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的,按其实际支付保费的20%给予补贴,单个企业补贴金额不超过10万元。
4. 对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且当年本地产品出口额达200万美元(含)以上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
四、附则
(一)享受第二至七条政策措施须满足以下条件:与市人民政府或受市人民政府委托的单位签订项目投资协议;项目投资方租赁政府投资建设的标准厂房,年主营业务收入须达到4000元/平方米,两年内达产并“进规”。
(二)重大产业项目实行“一事一议”,给予更大力度的优惠政策。
(三)招商引资中介人是指直接推荐、联系并服务本市以外的投资者(含本市户籍人员回乡创业投资)来本市投资,经投资方书面确认与市招商部门建立联系并最终促成投资的关键个人(自然人或法人)或单位;市属行政企事业单位以及在编、在岗工作人员不享受招商引资中介人奖励政策。
(四)新引进的招商引资工业企业,承诺在政策支持和奖励期限内不迁离注册地的,方可享受本政策措施;若享受本政策措施的企业违反相关承诺的,将依法追回已兑现的奖补资金。
(五)因偷税、逃税、侵权、走私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查处,或发生重大安全和环保责任事故的企业,不得享受本政策措施。
(六)固定资产投资额度由政府委托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认定;纳税额、产值、出口额、“进规”“入统”“进限”等指标和条件,由各行业主管部门认定。
(七)各级各单位在不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前提下,可针对本政策措施制定操作细则。
(八)本文件规定与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的,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与市级已出台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科学技术和经济信息化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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