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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佳木斯市促进科技型企业发展若干政策
2023-09-27 09:17:05 高新技术企业人已围观
简介佳木斯市促进科技型企业发展若干政策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支持和激励科技人才创新创业,培育发展科技型企业,营造良好的创业创新环境,激发全社会创造活力,制定本政策。 第一条 鼓励高校和科研机构的科技人员创办企业或者在企业实施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其在原单位的人事关系经批准可以保留5年。第二条 鼓励大学生创业。建立创新创业学分积累与转换制度,允许在校大学生休学创办企业...
佳木斯市促进科技型企业发展若干政策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支持和激励科技人才创新创业,培育发展科技型企业,营造良好的创业创新环境,激发全社会创造活力,制定本政策。
第一条 鼓励高校和科研机构的科技人员创办企业或者在企业实施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其在原单位的人事关系经批准可以保留5年。
第二条 鼓励大学生创业。建立创新创业学分积累与转换制度,允许在校大学生休学创办企业,经高校评估休学创业,学籍可保留8年(研究生除外);优先支持参与创业的大学生转入相关专业学习。符合条件的大学生创业企业入驻各类大学生创业孵化器,享受第一、二年免房租费,第三年按50%缴费的优惠扶持政策。
第三条 鼓励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及成立公司。由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依法创办企业自行转化或以技术入股进行转化的,科技成果完成人最高可以享有该科技成果在企业中股权的70%。
第四条 重奖有突出贡献的科技人才。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企业以转让或许可科技成果等方式获得收益的,可提取不低于净收益的70%用于有关科技人员(团队)一次性分红奖励。成果登记后本单位一年内未启动转化的,成果完成人(团队)在不变更职务科技成果权属的前提下,有权在省内自主处置实现转化,转化收益不低于70%、最高可达90%归其所有。
第五条 支持、鼓励企业应用转化科技成果。设立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支持企业购买高校、科研机构科技成果并在市内转化落地,给予其技术交易额10%、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补助。
第六条 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采取激励加约束的引导机制,将企业研发投入作为科技计划项目的前置条件,并对研发投入增长幅度高于全市企业研发投入增长幅度的企业给予政策资金支持。企业为从事研发活动发生的研发费用,符合条件的可列入税前加计扣除,按15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第七条 鼓励企业研发高附加值产品,对获得国内首(台)套产品认定的企业,按首(台)套产品销售价格50%对贡献突出人员给予奖励,每户企业每年奖励上限为50万元。
第八条 加快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对重点企业进行跟踪服务,重点支持,助推企业发展。对企业初次获批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补贴。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九条 支持企业创造与运用专利技术。企业新增国内专利申请、PCT专利申请等按以下标准给予补贴:实用新型和外观专利在取得专利证书后每件补贴800元;发明专利在请求实质性审查并缴纳有关费用后每件先补贴2000元,在取得发明专利证书后,每件再补贴2000元;通过PCT途径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分阶段补贴,国际阶段每件补贴1万元,国家阶段每件补贴2万元/国,同一件专利最多补贴3个国家的申请费用;获得省级专利优势企业给予补贴5-10万元。
第十条 支持企业建立研发机构。引导支持企业自建或与大学院所共建研发机构,增强企业研发能力。对新获批国家、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检测中心、院士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等,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后补助资金支持。
第十一条 鼓励企业、大学和科研院所建立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对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发展和开展关键、共性技术攻关给予政策支持。对新认定的省、市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的理事长单位分别给予30万、20万元的后补助资金支持。
第十二条 支持企业承担国家、省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对企业承担的国家、省各类重点科技计划项目,参与国际、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的制定,给予政策性配套资金支持。对列入国家和省科技计划的项目,按要求的比例给予项目匹配资金支持。
第十三条 支持各级各类创新创业孵化载体建设,提升孵化器的孵化及服务功能。对于孵化环境优化、服务功能强的科技企业孵化器,给予资金补助20-50万元。
第十四条 培育发展众创空间。鼓励众创空间为创业者提供低成本、便利化服务。对服务成效好的众创空间给予一次性补助资金5-10万元。
第十五条 支持服务机构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对在服务科技型企业发展中取得较好成效的,给予10—30万元后补助资金支持。
第十六条 建立科技创业融资担保机制,拓宽科技创业的融资渠道。设立市科技创业投资政府引导基金。鼓励担保机构开展科技担保业务,引导银行等金融机构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信贷服务,开展科技型企业专利权担保质押贷款,对专利权质押担保贷款企业给予贴息支持。
第十七条 对我市科技企业在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和境外主板首发上市的企业,给予50-200万元补助,为企业改制、挂牌、再融资和转入主板各个阶段给予资金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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