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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溪市红塔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关于支持重点产业发展的若干扶持政策(试行)

2023-09-05 09:14:33 高新技术企业人已围观

简介关于支持重点产业发展的若干扶持政策(试行)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关于支持产业发展的系列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大对重点产业发展的支持力度,推动产业做大做强做优,加快推动红塔区高质量跨越式发展。结合实际,制定如下措施。一、扶持重点(一)制造业:包括卷烟配套、新能源新材料产业、生物医药产业、钢铁及压延加工产业(限制类工艺、装备除外)、装备制造产业、农产品加工产业、现代建材产业、电子信息制造产业。(二)现...

玉溪市红塔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关于支持重点产业发展的若干扶持政策(试行)

关于支持重点产业发展的若干扶持政策(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关于支持产业发展的系列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大对重点产业发展的支持力度,推动产业做大做强做优,加快推动红塔区高质量跨越式发展。结合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扶持重点

(一)制造业:包括卷烟配套、新能源新材料产业、生物医药产业、钢铁及压延加工产业(限制类工艺、装备除外)、装备制造产业、农产品加工产业、现代建材产业、电子信息制造产业。

(二)现代物流产业:包括运输、仓储、装卸搬运、包装、多式联运等行业。

(三)高原特色现代农业:包括各类农业企业、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基地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四)现代文旅产业:包括各类酒店(含温泉酒店、客栈)、A 级以上景区、乡村旅游接待点等文旅市场主体。

(五)批发业和零售业:包括批发、零售等行业。

(六)住宿业和餐饮业:包括住宿、餐饮等行业。

(七)建筑业:具有资质等级的建筑业企业。

(八)营利性服务业:包括租赁和商务服务、互联网、软件和信息技术、信息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等行业。

二、扶持政策

对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红塔区产业发展规划和上述产业培育重点,企业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红塔区行政辖区范围内(不含玉溪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范围内的企业及项目),具有健全财务制度、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含新投资企业及现有转型升级技改企业),在项目投资、生产经营、科技创新等方面给予下列产业培育扶持政策。

(一)投资奖励

1.制造业

(1)新建制造业投资项目(通过“招拍挂”等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应达到固定资产投资强度≥250 万元/亩、产值强度≥400 万元/亩·年、税收强度≥10 万元/亩·年,且累计完成固定资产投资 5000 万元(含)以上 3 亿元以下的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的 8%给予企业扶持;累计完成固定资产投资 3 亿元(含)以上的项目,其中:3 亿元(不含)以下部分按固定资产投资的 8%给予企业扶持,3 亿元(含)以上部分按固定资产投资的 10%给予企业扶持。

(2)现有企业技术改造新增投资项目(不新增项目用地),应达到技改后总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强度≥200 万元/亩、产值强度≥400 万元/亩·年、税收强度≥10 万元/亩·年,且累计完成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 2000 万元(含)以上 3 亿元以下的项目,按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的 8%给予企业扶持;累计完成新增固定资产投资 3 亿元(含)以上的项目,其中:3 亿元(不含)以下部分按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的 8%给予企业扶持,3 亿元(含)以上部分按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的 10%给予企业扶持。

(3)项目建成投产后次年给予兑付企业总扶持资金的 40%;项目建成投产后 5 年内达到所规定的产值强度及税收强度的次年给予兑付企业总扶持资金的 60%。

牵头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红塔产业园区管委会

配合单位:区发展改革局、区投资促进局

2.现代物流产业

(1)新建现代物流产业投资项目或现有企业技术改造新增投资项目,应达到固定资产投资强度≥150 万元/亩、营业收入强度≥200 万元/亩·年、税收强度≥5 万元/亩·年,且累计完成固定资产投资 1 亿元(含)以上的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的 3%给予企业扶持。

(2)项目建成运营后次年给予兑付企业扶持资金的 40%;项目建成运营后 5 年内达到所规定的营业收入强度及税收强度的次年度给予兑付企业扶持资金的 60%。

牵头单位:区商务局

配合单位:红塔产业园区管委会、区发展和改革局、区交通运输局

3.高原特色现代农业

高原特色现代农业相关扶持政策参照《红塔区加快高原特色现代农业发展十四条扶持措施(试行)》执行。

4.文旅项目

新建的重大文旅项目(不包括房地产项目)建成运营后,其营业额(销售额)纳入“四上企业”统计的,按实际固定资产投资给予奖励。固定资产投资 2000 万至 1 亿元(含 1 亿元),按其完成投资额的 1.5%给予奖励;固定资产投资 1 亿元至 2 亿元(不含 2 亿元),按其完成投资额的 2%给予奖励;固定资产投资 2亿元(含 2 亿元)以上,按其完成投资额的 3%给予奖励。

牵头单位:区文化和旅游局

配合单位:区投资促进局、各乡(街道)

5.特色消费场景

新建或改建特色消费场景项目建成运营后,其营业额(销售额)80%以上纳入“四上企业”统计,对投资 500 万元及以上的,按实际完成投资的 1%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100 万元。特色消费场景认定标准由区商务局另行制定。

牵头单位:区商务局

配合单位:各乡(街道)

(二)经济贡献奖励

1.规上工业企业

对年度增加值首次达到 3000 万的,一次性奖励 5 万元;对年度增加值首次达到 1 亿元的,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对上年度增加值达 3000 万元至 1 亿元(含 1 亿元),且近三年年均增长 15%以上的,奖励 10 万元;对上年度增加值达 1 亿元以上,且近三年年均增长 10%以上的,奖励 15 万元。

牵头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配合单位:红塔产业园区管委会、各乡(街道)

2.现代物流企业

对上年度营业收入达 5000 万元至 1 亿元(含 1 亿元),且近三年年均增长 20%以上的,奖励 2 万元;对上年度营业收入达 1亿元至 2 亿元(含 2 亿元),且近三年年均增长 10%以上的,奖励 5 万元;对上年度营业收入达 2 亿元以上,且近三年年均增长10%以上的,奖励 10 万元。

牵头单位:区商务局

配合单位:红塔产业园区管委会、各乡街道、区发展和改革局

3.批发业和零售业

(1)批发业

对年度销售额首次达到 2 亿元的,一次性奖励 1 万元;对年度销售额首次达到 5 亿元的,一次性奖励 2 万元;对年度销售额首次达到 10 亿元的,一次性奖励 3 万元。对上年度销售额在 2 亿元至 5 亿元(含 5 亿元),且近三年年均增长 30%以上的,奖励 2 万元;对上年度销售额在 5 亿元至 10 亿元(含 10 亿元),且近三年年均增长 25%以上的,奖励5 万元;对上年度销售额在 10 亿元以上,且近三年年均增长 20%以上的,奖励 8 万元。

牵头单位:区商务局

配合单位:各乡(街道)

(2)零售业

对年度销售额首次达到 1 亿元的,一次性奖励 2 万元;对年度销售额首次达到 2 亿元的,一次性奖励 3 万元。对上年度销售额在 1 亿元至 2 亿元,且近三年年均增长 20%以上的,奖励 5 万元;对上年度销售额在 2 亿元以上,且近三年年均增长 15%以上的,奖励 8 万元。

牵头单位:区商务局

配合单位:各乡(街道)

4.住宿业和餐饮业

(1)住宿业

对年度营业额首次达到 50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 万元;对年度营业额首次达到 100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 万元。对上年度营业额在 500 万元至 1000 万元,且近三年年均增长 30%以上的,奖励 2 万元;对上年度营业额在 1000 万元以上,且近三年年均增长 20%以上的,奖励 3 万元。

牵头单位:区文化和旅游局

配合单位:各乡(街道)

(2)餐饮业

对年度营业额首次达到 50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 万元;对年度营业额首次达到 100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 万元。对上年度营业额在 500 万元至 1000 万元,且近三年年均增长 30%以上的,奖励 2 万元;对上年度营业额在 1000 万元以上,且近三年年均增长 20%以上的,奖励 3 万元。

牵头单位: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配合单位:各乡(街道)

5.营利性服务业

对近三年营业额收入增速在 20%—30%的,扶持 1 万元;对近三年营业额增速在 30%以上的,扶持 3 万元。

牵头单位:区发展和改革局

配合单位:各乡(街道)

(三)科技创新扶持

加大对高水平创新平台(研发机构)支持力度,对认定为云南实验室、云南省重点实验室、云南省技术创新中心、云南省工程研究中心、云南省制造业创新中心、云南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云南省新型研发机构等 7 类省级创新平台(研发机构)的,给予一次性科技经费补助 50 万元,对认定为国家级创新平台(研发机构)的,给予一次性科技经费补助 100 万元。加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支持力度,对首次获批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规模以上企业给予每户 5 万元一次性科技经费支持,规模以下企业给予每户 3 万元一次性科技经费支持;对重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每户 2 万元科技经费支持。

牵头单位:区科学技术局

配合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红塔产业园区管委会

(四)培育壮大市场主体

1.优化营商环境

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持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进一步优化业务流程、推行并联审批、打通业务系统、强化数据共享,打造环节最简、效率最高、服务最优、成本最低的营商环境。

牵头单位:区发展和改革局

配合单位:区直各部门、红塔产业园区管委会、各乡(街道)

2.新纳统“四上企业”奖补政策

(1)工业企业首次纳入规模以上的,扶持 10 万元;由规模以下首次升为规模以上的,扶持 5 万元。批发企业首次纳入限额以上的,扶持 5 万元;由限额以下首次升为限额以上的,扶持 3 万元。零售企业、服务业企业、住宿企业、餐饮企业首次纳入限额以上的,扶持 3 万元;由限额以下首次升为限额以上的,扶持 1万元。首次纳入统计的建筑业企业,产值达到 3000 万元以上的,扶持 3 万元。退库后再次纳入“四上企业”统计的不再给予奖励。

牵头单位:区直各部门

配合单位:红塔产业园区管委会、各乡(街道)

(2)全面落实惠企政策。区级财政安排 500 万元区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做优做强和新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培育发展。依托省级财政资金,完善贷款风险补偿机制,支持企业上市倍增计划。全面落实好国家和省市制定的支持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展的税费优惠政策。

牵头单位: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配合单位:红塔产业园区管委会、区财政局、区投资促进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区税务局

3.支持文旅市场主体发展

(1)酒店品牌建设奖励。对新引进国内外知名酒店管理集团管理(以上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名录为准),委托管理期在 3 年以上的,正式开业营运,纳入住宿业指标统计的,一次性奖励 15 万元;对新建或改建宾馆酒店,并评定正式挂牌营业的四星级、五星级酒店,并纳入住宿业指标统计的,一次性分别奖励 30 万元、50 万元。

(2)创建国家 A 级景区奖励。鼓励旅游景区加大标准化建设工作力度,开展创建 A 级旅游景区活动,当年成功创建国家4A、5A 级旅游景区的,在省级奖励的基础上再一次性分别给予50 万元、100 万元奖励。

(3)鼓励温泉企业进行星级评定。被新评定为四星、五星级的温泉企业,一次性分别奖励 5 万元、10 万元。

(4)鼓励新建乡村旅游接待点和对现有乡村旅游接待点进行提档升级。经区级以上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考核,被新评为三星、四星、五星的经营点。一次性分别奖励 5000 元、1 万元、2 万元。鼓励发展等级旅游民宿,被新评定为丙级、乙级、甲级旅游民宿的主体,一次性分别奖励 3 万元、5 万元、10 万元。

牵头单位:区文化和旅游局

配合单位:各乡(街道)

(五)支持外贸企业扩大进出口规模

1.对在红塔区注册的外贸企业,每进出口 10 美元给予 1 分人民币的奖补,单个企业当年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人民币。

2.对区内跨境电商企业(交易结算在红塔区的跨境电商企业),线上销售每 10 美元给予 1 分人民币的奖补,单个企业当年最高不超过 20 万人民币。

3.积极支持企业参加各类展会抓订单,对在红塔区注册并正常开展进出口业务的外贸企业,参加省级以上组织的各类外贸推荐会、展会,对展位费给予 50%的补贴,单个企业单次补贴不超过 2 万元、当年最高补贴不超过 6 万元。

牵头单位:区商务局

配合单位:区财政局、区投资促进局、区税务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红塔产业园区管委会

(六)金融扶持政策

1.鼓励企业上市,对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成功实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 100 万元。对进入新三板且实际融资额度达到 1 亿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50 万元。

2.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用,引导融资担保机构积极融资增信,合理降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单户担保金融 5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收取的担保费率不得超过1%,单户担保金额 500 万元以上的担保费率原则上不超过 1.5%。

3.对小微企业贷款实施延期还本付息。对于 2023 年第一季度到期的、因疫情影响暂时遇困的小微企业贷款(含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主经营性贷款),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借款人按市场化原则共同协商延期还本付息。

4.加大各项产业扶持政策资金保障。每年安排不少于 3000万元的产业扶持资金,探索设立中小微企业还贷周转金资金池、重点扶持产业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等。

牵头单位:区政府金融办

配合单位:红塔产业园区管委会、区直各部门

(七)鼓励建筑企业壮大发展

1.对红塔区内已注册的建筑企业中晋升资质等级的建筑业企业,按以下标准给予扶持:晋升为施工总承包序列特级或综合资质的一次性奖励 100 万元,晋升为施工总承包序列一级或甲级企业资质的一次性奖励 25 万元。

2.对新搬迁到或新注册在红塔区的建筑企业,落地纳统的,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施工总承包序列特级或综合资质的企业一次性奖励 100 万元,施工总承包序列一级或甲级资质的企业一次性奖励 25 万元。

牵头单位: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配合单位:各乡(街道)

(八)项目用地保障

对符合产业布局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红塔区重点产业扶持的项目,其供地优先给予保障。工业类项目及其生产性服务业项目用地,地价按现行政策供地,原则上执行不低于成本价、不低于基准价。

牵头单位:区自然资源局

配合单位:红塔产业园区管委会、区直各部门

(九)租赁工业标准厂房项目租金扶持

对新引进的租赁红塔区国有资本平台公司建设的标准化厂房、且单位面积固定资产投资达到 1500 元/平方米的企业,自企业投产之日起 1 年内,按实际缴纳厂房租金额度予以全额扶持;第 2 年至第 3 年,对纳税信用等级为 B 级及以上或 M 级的企业,当年年度营业收入(以纳税申报为准)500 万元(含)至 2000万元、2000 万元(含)以上的企业,分别按租赁价格 50%、100%的比例扶持企业发展;第 4 至第 5 年,对纳税信用等级为 B 级及以上的企业,当年年度营业收入(以纳税申报为准)2000 万元(含)至 5000 万元、5000 万元(含)至 1 亿元,1 亿元(含)以上的企业,分别按租赁价格 40%、60%、80%的比例扶持企业发展)。具体按“先缴后补、按年结算”方式办理。

牵头单位:区国资委

配合单位:红塔产业园区管委会、区投资促进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商务局

三、服务政策

(一)对红塔区重点产业项目,积极做好企业各类人才在住房、落户、医保、社保和子女教育等方面的服务保障工作。相关人才引进政策参照《关于深入实施新时代人才强区战略高质量建设市域人才中心城市的意见》及其配套办法执行。

牵头单位: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配合单位:区投资促进局、市公安局红塔分局、区医疗保障局、区教育体育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对红塔区年纳税 100 万元以上的民营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引进的年薪 30 万元以上人才;对红塔区人民政府、红塔产业园区管委会招商引资并落地建设的项目,由企业向企业注册地的红塔园区、乡(街道)提出子女义务教育入学申请,红塔园区、乡(街道)完成相关资料审查后及时报区教育体育局审核,红塔区教育体育局“一事一议”协调解决高层管理人员、人才子女入学事宜。

牵头单位:区教育体育局

配合单位:红塔产业园区管委会、各乡(街道)

四、制约机制

(一)投资项目在建设过程中或投产后违反有关规定的、违背投资协议约定的,将取消或收回本办法规定所给予该项目的全部或部分扶持资金,具体如下:

1.建设周期延迟。由于企业方自身原因,在协议约定建设期限内未完成主体工程建设、未竣工投产的项目,经催促后限期履行仍未完成的,不给予扶持。

所有适用本办法的投资新建项目,项目建设期限按如下规定执行:固定资产投入在 2000 万元—5 亿元(含)的,应在 24 个月内建成投产;5 亿元以上的项目,应在双方签定的协议约定期限内建成投产。建设期限从取得施工许可证之日开始计算,以正式投产之日视为建设完毕。

2.未经红塔区人民政府同意,建成投产后的项目行业类别、主要产品类别与协议约定不符的,经催促后限期履行仍与协议约定不符的,将视情况全部取消本办法规定应给予该项目的扶持资金,全部收回本办法规定已兑现给该项目的扶持资金。

3.在扶持奖励年度内,企业出现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环保事故等较大违法行为,受到相关部门依法查处的,将全部取消本办法规定应给予该项目的扶持资金,全部收回本办法规定已兑现给该项目的扶持资金。

(二)由于项目方原因,签订投资协议后未按规定参加项目用地“招拍挂”的、土地摘牌后(或通过租赁、转让等其他方式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6 个月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竣工后 1 年内未投产的、投产后停产 2 年(含 2 年)以上的,不享受本扶持办法。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虚报、冒领、转移、挪用等手段骗取本办法扶持资金,涉及违法的,由相关机关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企业自享受扶持政策之日起 5 年内,不得将注册地迁出红塔区,不得将企业生产经营业务转移至红塔区外或拆分业务到红塔区的其他企业,一经发现核实,追回已享受扶持资金。

五、附则

(一)保障产业经济发展扶持奖励补助资金,由区财政局每年统筹安排培育重点产业发展扶持资金不少于 1 亿元并给予保障。深化区属国有企业与各类企业的深度合作,以“代建-租赁-回购”模式,降低企业资本性开支。积极争取专项债券、预算内资金等上级资金支持,加大低效用地土地、闲置厂房等资源盘活力度,撬动更多金融资源助企纾困,助力项目快速推进、企业发展壮大。

(二)企业按规定可享受国家、省、市、区同一类型多种扶持政策条件的,区级牵头部门应对照上级的有关政策,积极向上争取各类奖补资金,用于重点产业发展的扶持奖励,按照“统筹整合、不重复享受、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给予扶持。

(三)对投资规模大、带动能力强、科技含量高、具有较大发展潜力的重大项目,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项目,报请红塔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后,可实行“一事一议”:世界 500 强、中国 500强、中国民营企业 500 强;固定资产投资总额达 5 亿元(含)或固定资产投资强度达到 500 万元/亩(含)以上的重点产业项目。

(四)本政策兑现按照《玉溪市红塔区支持重点产业发展若干扶持政策兑现办法(试行)实施。

(五)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印发的《玉溪市红塔区促进工业项目投资优化奖补机制实施意见(试行)》(玉红发〔2017〕3 号)同时废止。

(六)本政策由各项扶持政策牵头部门负责解释。

(七)本办法与国家、省、市现行其他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省、市规定为准,文件有效期内,国家、省、市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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