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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岗市兴安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关于促进兴安区经济运行整体好转的政策措施(试行)
2023-08-28 10:14:41 高新技术企业人已围观
简介关于促进兴安区经济运行整体好转的政策措施(试行)为全面贯彻落实《促进全省经济运行整体好转的若干政策措施》(黑政办规〔2023〕1号)文件精神,精准承接省级、市级政策,全力推动稳增长、稳就业、稳物价等重点工作,提振市场信心,增强发展预期,实现经济运行整体好转,制定本措施。1.冬闲变冬忙做实项目前期。在重点项目建设上各包联项目领导要主动开展入企敲门行动,现场研究推动项目前期工作,权限内的符合条件审批事...
关于促进兴安区经济运行整体好转的政策措施(试行)
为全面贯彻落实《促进全省经济运行整体好转的若干政策措施》(黑政办规〔2023〕1号)文件精神,精准承接省级、市级政策,全力推动稳增长、稳就业、稳物价等重点工作,提振市场信心,增强发展预期,实现经济运行整体好转,制定本措施。
1.冬闲变冬忙做实项目前期。在重点项目建设上各包联项目领导要主动开展入企敲门行动,现场研究推动项目前期工作,权限内的符合条件审批事项容缺受理、承诺审批,对上事项全部代办帮办。围绕省财政拟安排的4亿元项目前期资金,3月底前可以完成前期、上半年能够开工建设的省市重点项目,做到应报尽报,区财政配合向上全力申请。围绕2023年度成熟项目,区财政安排100万元专项资金,由区发改局统一组织可研报告编制,破解立项审批难题。
2.全力推动招商项目迅速落地,高效统筹推进在建项目复工复产。对已签约项目和拟建项目组织建设单位提前做好备工备料、设备采购等各项准备工作,一、二季度能够开工建设形成实物工作量的省市级重点项目,根据区财政情况,安排专项资金给予奖补,每季度对项目推进单位按实际完成投资额度的1%予以奖励。
3.推进规上工业企业达产增产。对当季实现工业产值1000万元及以上且同比增长10%及以上的企业,按增量的1%给予奖励,每季度每户企业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上半年实现工业产值1亿元及以上且同比增长10%及以上的企业,按增量的3%给予奖励,上半年每户企业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当年新投产的工业企业具备当季实现工业产值1000万元和上半年实现产值1亿元的,可享受以上同等政策。执行期至2023年6月30日。
4.加大促消费力度。全区发放政府消费券500万元(全市发放5000万元),季度发放不低于50万元(全市季度发放500万元),促进汽车消费、年货百货、文娱体育、节庆餐饮等消费活动。
5.推动生活性服务业全面恢复。创造条件鼓励早市、夜经济、路边摊等发展,利用市棚改闲置用房,推进兴安区餐饮美食一条街建设,打造兴安区休闲娱乐新地标。对符合条件的年度新增批发、零售、住宿、餐饮限上企业每户一次性奖励30万元,让城市恢复“烟火气”。
6.鼓励限上汽车销售企业通过推出特价车、附赠加油卡、洗车会员卡等方式加大促销力度,执行期至2023年3月31 日。
7.积极参与配合推动“引客入鹤”旅游支持力度。为辖区内旅行社争取省奖补资金,对游客在我市停留2天以上,旅游团组达到50人以上,文明服务、承诺守信且符合条件的旅游社分不同情况奖励0.5万-2.5万元,对年度内旅行社接待来我市旅游的游客累计达到1万人次以上且文明服务、承诺守信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
8.支持电商企业加快发展。争取省奖补资金,对电商企业地产品网络零售额达3000万元以上、同比增长10%以上并在当地入统纳税的,在申报年度内对新增网络零售额按不超过 5%的比例给予奖励,最高200万元,达到5000万以上及相关条件的,由财政增加奖补。
9.支持我区企业开展国际贸易。对本区经济和就业达到一定贡献的企业,积极争取省奖补资金,给予企业用于开展外贸业务所发生的银行手续费和融资贷款利息不超过50%的补贴,最高补贴100万元,执行期至2023年6月30日。
10.在建项目阶段性缓缴工程质量保证金,自应缴之日缓缴一个季度,到期后企业应当及时补缴,建设单位不得以扣留工程款等方式收取工程质量保证金,执行期至2023年12月31日。
11.联合检验检测机构,减半收取个体工商户电梯、锅炉、锅炉水(介)质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用,执行期至2023年12月31日。
12.落实省市政府采购相关政策,将政府采购工程面向中小微企业的预留份额由30%提高至40%以上,政府采购面向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比例由10%提高到20%。提高政府采购首付款比例等政策延续到2023年12月31日。对中小微企业的首付款比例由合同总额的30%以上提高到50%以上,对小微企业的首付款比例由合同总额的50%以上提高到70%以上。
13.延长实施企业纾困贷款周转金政策,支持我区中小微企业和各地重点企业按时还贷续贷,帮助解决临时性资金周转困难,执行期限至2023年7月31日。
14.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执行期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15.依托政策实现借势发展。将全力争取各领域政策性资金,作为破解财力紧张难题,支撑本方案目标实现的兜底性、支撑性措施。围绕产业项目建设、重大基础设施、文化旅游、医疗教育和养老托育等重点领域,引导项目主体全口径、全要素、全周期谋划项目、对接政策、争取资金,2023年全区动态储备项目超过20个,向上争取资金力争突破1000万元,用政策资金撬动项目建设,强势推动经济运行持续向好。
16.加快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对首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规模以上企业奖励50万元,规模以下企业奖励30万元。对再次通过认定高新技术企业,规模以上企业奖励20万元,规模以下企业奖励10万元。企业更名后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的不予重复激励(省补,按现行省级补助条件、金额执行)。
17.加大工业投资力度。对年度入统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2000万元(含)以上的制造业项目,以及2023年新设备购置入统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按其当年审核后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补贴。
18.持续提升企业科技创新能力。对通过国家评价具有较高成长性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择优给予最高20万元创新能力提升支持。对高新技术企业2022年以来的商业银行贷款,在还本付息后,按照实际支出利息额的50%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贴息支持。
19.加强“专精特新”企业培育。对上半年新认定的省级“专精特新”企业,给予3万元一次性奖励,执行期至2023年6月30日。
20.鼓励粮食加工企业提产上量。对规模以上粮食加工企业同期收入提升的,给予政策奖励。对同期粮食周转量超1万吨的,给予政策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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