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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内丘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内丘县支持市场主体创大业二十八条

2023-08-16 09:02:50 高新技术企业人已围观

简介为坚定不移支持民营经济发展,激发民营企业的创新活力和发展动力,坚持统筹兼顾,坚持市场主导政府引导,加大对民营企业审批、建设、入规、运行、税收等方面的支持力度,千方百计提振市场信心、激发市场活力,营造敢闯、敢干的良好市场环境,促进市场主体创大业。让民营企业总体发展实现新提升,竞争实力实现新跃升,转型发展取得新成效,实现经济社会高水平运行。制定如下政策:第一条 “信易贷”纾困中小微企业融资。依托邢台...

邢台市内丘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内丘县支持市场主体创大业二十八条

为坚定不移支持民营经济发展,激发民营企业的创新活力和发展动力,坚持统筹兼顾,坚持市场主导政府引导,加大对民营企业审批、建设、入规、运行、税收等方面的支持力度,千方百计提振市场信心、激发市场活力,营造敢闯、敢干的良好市场环境,促进市场主体创大业。让民营企业总体发展实现新提升,竞争实力实现新跃升,转型发展取得新成效,实现经济社会高水平运行。制定如下政策:

第一条  “信易贷”纾困中小微企业融资。依托邢台市中小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http://zhjrfw.xtsxyhx.cn),更大力度为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便利服务。(牵头单位:县行政审批局)

第二条  畅通审批“绿色”通道。点对点为项目提供“保姆式”代办审批服务。全面推行“不见面”审批,实行项目在线申报、在线审批、在线政策解答、在线评审等,缩短办理时间,提高审批效率。(牵头单位:县行政审批局)

第三条  建立审批服务帮办、代办机制。加强帮办、代办业务培训,为企业提供业务咨询、政策指引、审批代办、要素保障、协调堵点难点问题等全方位全过程服务。(牵头单位:县行政审批局)

第四条  允许“一照多址”。无需前置审批的市场主体,住所和经营场所在内丘县区域范围内的,可申请在营业执照上加载经营场所地址,免于办理分支机构登记。允许“一址多照”。放宽现代服务产业住所登记条件,同一地址可作为两个以上市场主体的住所。(牵头单位:县行政审批局)

第五条  推动“电子营业执照”应用。推进电子营业执照互认互通。依托河北省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北省政务服务网,通过电子营业执照登录并办理各类型企业变更、注销网上预审,减少企业跑办次数。(牵头单位:县行政审批局)

第六条  推行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除《河北省禁止投资的产业目录》项目、涉及易燃易爆危险品、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和储存、金属冶炼或者技术难度特别复杂的项目和未修复失信行为企业申报的项目外,全县范围内企业投资备案类涉及新建房屋建筑和构筑物项目,根据企业意愿均可纳入承诺制改革范围。项目在完成立项和取得土地成交确认书后,即可提出申请。(牵头单位:县行政审批局)

第七条  县域范围内工程投资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或者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含500平方米)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可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园区范围内工程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下的低层一般性工业厂房工程可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牵头单位:县行政审批局)

第八条  对符合条件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复原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农村自主创业农民、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等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最高额度为20万元,贷款期限两年;对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条件的人数达到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8%),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小微企业可申请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创业贷款,贷款期限两年。自2021年1月1日起,新发放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利息,LPR-150BP以下部分,由借款人和借款企业承担,剩余部分财政给予贴息。(牵头单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九条  对省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最低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标准》的70%执行,但不得低于土地取 得成本、前期开发成本和依法应缴纳相关税费之和。(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第十条  在新增建设用地和现有房屋、土地上以工业地产形式开发和以企业联建形式开发的容积率不低于1.8的城市经济综合体、楼宇经济、小微企业园等城市经济新业态,可出租出售,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需持有20%以上的物业产权,剩余部分可分割转让。在不改变土地用途、不以工业地产和科技地产项目名义变相从事住宅或类住宅(如酒店式公寓)开发的前提下,允许15% -20%的企业建筑面积中建造职工宿舍(企业员工宿舍不单独列出 土地),按栋按层或有固定界限的部分进行产权分割。对生产制造类小微企业购置的工业厂房,单层标准厂房可以分栋、分跨转让,多层标准厂房可分栋、分层转让,最小单元均不小于300平方米;城市经济综合体、楼宇经济等办公生产用房分割,以栋、层、套、间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进行产权登记。支持金融机构向入园小微企业法人和法定代表人(包括股东)发放按揭贷款。(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第十一条  对新入统的规上服务业企业(小升规企业),由县财政一次性奖励3万元;对当年注册当年投产的新服务业公司(不包括小升规企业),当年入统的,由县财政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所有规上服务业企业每个企业每年奖励1万元(当年入统的企业下年度开始执行)。(牵头单位:县发展和改革局)

第十二条  加大限上企业培育力度,对当年注册法人企业成功入统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年底入统限上企业,一次性奖励3万元。(牵头单位:县商务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第十三条  对当年新入统的规模以上(包含“小升规”)的工业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牵头单位: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

第十四条  对新增生产加工型实体企业,当年实现外贸自营进出口总值5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牵头单位:县商务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第十五条  对外商投资实行奖励政策,对新设外资企业或现存外资企业增资,按照2‰予以奖励,最高奖励20万元。(牵头单位:县商务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第十六条  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认定。对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国家创新型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示范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领跑者企业认定,对新认定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示范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领跑者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牵头单位: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

第十七条  支持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和省级企业技术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产业技术研究院、院士工作站(院士合作重点单位)、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新型研发机构等科技创新平台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经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牵头单位: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

第十八条  支持技术输出。对年度累计输出技术合同交易额100万元以上的企业、机构,按照交易额的1‰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牵头单位: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

第十九条  鼓励首台(套)产品研发。对新认定为省内首台(套)产品,市、县给予30万元奖励。(牵头单位: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

第二十条  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牵头单位:县税务局)

第二十一条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牵头单位:县税务局)

第二十二条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牵头单位:县税务局)

第二十三条  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牵头单位:县税务局)

第二十四条  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牵头单位:县税务局)

第二十五条  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2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2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牵头单位:县税务局)

第二十六条  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1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牵头单位:县税务局)

第二十七条  对企业出资给非营利性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和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用于基础研究的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按实际发生额在税前扣除,并可按100%在税前加计扣除。(牵头单位:县税务局)

第二十八条  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照50%的税额减征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执行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牵头单位:县税务局)

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开始执行,暂行期一年,由牵头单位负责解释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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