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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梁子湖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关于进一步加快创新发展的三十条措施
2023-08-14 09:06:01 高新技术企业人已围观
简介关于进一步加快创新发展的三十条措施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牢牢把握市委赋予梁子湖区“武汉都市圈后花园”的发展定位,紧扣构建“三区一地一城”的发展格局,抢抓武汉新城、科创大走廊建设等历史性机遇,把科技创新“关键变量”转化为高质量发展“最大增量”,加快建设具有全省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政策措施。一、支持高水平创新平台建设(一)支持创新平台建设。国家级平台:...
关于进一步加快创新发展的三十条措施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牢牢把握市委赋予梁子湖区“武汉都市圈后花园”的发展定位,紧扣构建“三区一地一城”的发展格局,抢抓武汉新城、科创大走廊建设等历史性机遇,把科技创新“关键变量”转化为高质量发展“最大增量”,加快建设具有全省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政策措施。
一、支持高水平创新平台建设
(一)支持创新平台建设。国家级平台:对获批的国家实验室、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国家产业创新中心,给予1100万元(含区级100万元)奖励。对获批的国家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国家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给予不低于220万元(含区级20万元)的支持。省级平台:对新获批(备案)的省级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综合型技术创新平台、产业技术研究院、产业创新联合体、工程研究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给予55万元奖励(含区级5万元)。对新获批(备案)的省级专业型研究所(公司)、企校联合创新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给予22万元奖励(含区级2万元)。(责任单位:区发改和经信局、区财政局)
二、支持培育科技型企业
(二)加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对新认定(含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或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效期内的新落户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含区级10万元)。对首次通过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给予奖励12万元(含区级2万元);对成功纳入“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奖励1.2万元(含区级0.2万元),其中已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不重复奖励。(责任单位:区发改和经信局、区财政局)
(三)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做大做强。对入选省高新技术企业“十百千万”行动的企业给予配套奖励,对入选10家科技领军企业、100家龙头企业、1000家重点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10万元(含区级10万元)、55万元(含区级5万元)、22万元(含区级2万元)。(责任单位:区发改和经信局、区财政局)
(四)外向型经济发展补助。对在本区新落户的外资企业,当年实际到资500万美元以上或等值外币的(含本数,以外管FDI为依据),按照外资实际到资的4%—6%(含区级1%)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100万元(含区级100万元)人民币。(责任单位:区招商和投资促进中心、区财政局)
(五)支持总部经济发展。鼓励企业在我区设立总部机构,总部企业租用、购置、新建办公用房的,按同地段租金平均价格的55%(其中区级5%)标准给予补助;在5年内对综合型总部企业单项奖励累计不超过220万元(其中区级20万元),对功能型总部企业单项奖励累计不超过110万元(其中区级10万元)。对世界500强设立综合型总部企业的一次性补助330万元(其中区级30万元),设立功能型总部企业的一次性补助220万元(其中区级20万元)。(责任单位:区发改和经信局、区招商和投资促进中心、区财政局)
三、支持科技成果转化
(六)支持建设“双创”孵化载体。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分别给予55万元(含区级5万元)、22万元(含区级2万元)、11万元奖励(含区级1万元)。对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每2年考核一次,考核优秀的给予22万元奖励(含区级2万元)。对从外地转入的上述平台参照新建平台予以支持。(责任单位:区发改和经信局、区财政局)
(七)支持建设科技成果转化中试研究基地。对新认定的省级科技成果转化中试研究基地给予22万元奖励(含区级2万元),将企业建设中试基地纳入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支持范围。(责任单位:区发改和经信局、区财政局)
(八)鼓励进行科技成果登记。每登记1项省级科技成果奖励1.2万元(含区级0.2万元),对每个单位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责任单位:区发改和经信局、区财政局)
(九)支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对技术合同认定登记额在1亿元以上的登记机构,按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总额的0.01%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含区级10万元)。(责任单位:区发改和经信局、区财政局)
四、支持申报省级以上科学技术奖励
(十)对独立或牵头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励的单位或个人给予配套奖励。对当年度获得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的个人,给予1100万元(含区级100万元)配套奖励。对当年度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单位或团队,按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分别给予165万元(含区级15万元)、55万元(含区级5万元)、33万元(含区级3万元)配套奖励。(责任单位:区发改和经信局、区财政局)
(十一)对独立或牵头获得省级科学技术奖励的单位或个人给予配套奖励。对当年度获得湖北省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的个人,给予220万元(含区级20万元)配套奖励。对当年度获得湖北省自然科学奖、湖北省技术发明奖、湖北省科学技术进步奖、湖北省科学技术成果推广奖的单位或团队,按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给予110万元(含区级10万元)、33万元(含区级3万元)、22万元(含区级2万元)、11万元(含区级1万元)配套奖励。对获得湖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奖的企业奖励22万元(含区级2万元)。(责任单位:区发改和经信局、区财政局)
五、支持科技助力乡村振兴
(十二)支持建设农业科技园区。对新入选的国家级、省级农业科技园区分别给予110万元(含区级10万元)、55万元奖励(含区级5万元)。(责任单位:区发改和经信局、区农业农村局、区乡村振兴局、区城投公司、区财政局)
(十三)支持建设星创天地。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星创天地分别给予55万元(含区级5万元)、22万元(含区级2万元)、5.5万元(含区级0.5万元)补助。(责任单位:区发改和经信局、区财政局)
(十四)支持建设乡村振兴科技创新示范基地。对新认定的省级乡村振兴科技创新示范基地给予22万元(含区级2万元)补助。(责任单位:区发改和经信局、区乡村振兴局、区城投公司、区财政局)
(十五)支持科技特派员选派。科技特派员由各级认定,并承担差旅补助和生活补贴,省级和市级由上级科技部门负责,区科技特派员区级每年给予8500元(含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补助。(责任单位:区发改和经信局、区财政局)
六、重资产支持政策
(十六)实行厂房租赁补贴。凡具有世界领先、国内一流高科技水平,经过了中试阶段,具有广阔市场前景、即将投产落户梧桐湖园区的科技创新、文化创意企业,除按相关规定享受省市区优惠政策外,在完成投资协议中约定的义务前提下,可免三年厂房租金,享受300元/㎡的厂房装修补贴优惠政策。对已经投产且合同期满的企业,开展尽职调查,若完成投资强度、亩产税收指标,继续按年度、进度提供厂房租赁补贴及相关配套政策。(责任单位:区发改和经信局、区住建局、区财政局、各镇及梧桐湖园区管委会)
七、培育壮大产业规模
(十七)鼓励企业项目入库。给予各类亿元项目“双入库”企业区级一次性2万元奖励。对新进规的工业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含区级10万元);复进规工业企业一次性奖励15万元(含区级5万元);对月度新开业和年度“小进规”、“小进限”服务业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含区级5万元);新开业企业次年营业收入(销售额、营业额)贡献率进入全市行业前10名的企业,追加奖励4万元(含区级1万元);对两年内营业收入、销售额首次超过1亿元的新入库服务业企业,一次性奖励11万元(含区级1万元);超过10亿元的一次性奖励55万元(含区级5万元);对“小进限”批零住餐个体单位当年奖励3万元(含区级2万元),在库稳定运行2年后追加奖励2万元(含区级1万元)。对营业收入在5000万元以上且实现集中收银并纳入服务业统计库的商业综合体,当年一次性奖励22万元(含区级2万元)。产业活动单位、个体工商户转型为独立法人单位并纳入统计库的,三年内分别按税务申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9%(含区级1%)给予补贴。(责任单位:区发改和经信局、区商务局、区财政局)
(十八)鼓励实体企业做大做强。对当年新增区级地方贡献额在1000万元及以上的实体企业(房地产业除外),按区级地方贡献额的80%给予奖励。(责任单位:区发改和经信局、区财政局)
八、鼓励发展数字经济
(十九)鼓励企业数字化转型。对上云标杆企业、工业APP典型应用案例的企业、工业互联网试点示范企业、“两化”融合贯标评定的企业、制造业“双创”试点示范企业、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试点示范企业、人工智能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创新的试点示范企业、“5G+工业互联网”试验工厂等按照国家级、省级分别给予11万元(含区级1万元)、5.5万元奖励(含区级0.5万元)。(责任单位:区发改和经信局、区财政局)
九、金融支持政策
(二十)贷款贴息补助。落实市级政策,对规上工业企业、限额以上商贸企业当年新增贷款的,按银行贷款额给予贴息10%。年贴息不超过企业对财力贡献的50%、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贴息时间不超过2年。(责任单位:区发改和经信局、区金融办、区财政局)
(二十一)产业基金支持。充分发挥科创乡村振兴产业基金支持作用,符合我区主导产业发展规划及战略性新兴产业,可申请区级产业引导基金。(责任单位:区发改和经信局、区乡村振兴局、区金融办、区城投公司、区财政局)
(二十二)鼓励实体企业上市或重组。对在沪深交易所、北交所首发上市企业,最高奖励2200万元(含区级200万元奖励);对在美国纽交所、纳斯达克交易所、香港联交所等境外主要交易所上市企业,以及迁入投资经营的异地境内外上市公司,或区内企业按规定异地“买壳”“借壳”上市后,将注册地及纳税地迁入我区且守法经营的,奖励1650万元(含区级150万元)。如企业在A股、境外均实现上市的,可同时享受A股上市奖励和境外上市奖励。(责任单位:区金融办、区发改和经信局、区财政局)
十、人才支持政策
(二十三)支持重奖“高管”。自企业首个年销售收入过亿元且年增幅达10%以上的年度起2年内,其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监事长、总经济师、总会计师、研发部门负责人等,每家企业不超过10名),按其工资、薪金所得实缴个人所得税区级财力贡献的50%给予奖励。聘请区级招商大使,按照当年实际经济贡献率1%给予奖励,单个项目不超过10万。(责任单位:区发改和经信局、区财政局、区招商和投资促进中心)
十一、品牌创建支持政策
(二十四)支持企业专精特新发展。对首次认定国家级、省级“瞪羚”企业、“独角兽”企业、“隐形冠军示范企业”、“科技小巨人企业”、“隐形冠军培育企业”区级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2万元。对获得国家、省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55万元(含区级5万元)、22万元(含区级2万元)。对获得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及国家智能制造、服务型制造、绿色工厂等试点示范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110万元(含区级10万元)。(责任单位:区发改和经信局、区财政局)
(二十五)支持企业品牌创新发展。对首次获得中国驰名商标或中国名牌产品称号、国家地理标志注册商标或国家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农业经营主体,分别一次性给予奖励22万元(含区级2万元)、16万元(含区级1万元);对首次获得国家、省、市老字号的农业经营主体,分别给予一次性33万元(含区级3万元)、22万元(含区级2万元)、11万元(含区级1万元)的奖励(不重复奖励)。对获得国家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认证或复查换证的农业经营主体,按照每个品种给予奖励1万元(含区级0.5万元)、2万元(含区级1万元)。对首次获得国家、省级品牌培育创新大赛金奖的企业区级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银奖的企业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责任单位: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
(二十六)支持企业质量创新发展。对获得中国质量奖、长江质量奖和金种子企业、鄂州市市长质量奖的企业,除享受市级以上奖励政策外,区级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奖励。对新认定为驰名商标的企业(行政认定),给予10万元奖励;对同一企业获得同一级别认定的,给予一次奖励,不重复奖励;由市级升为省级、由省级升为国家级的,补差计奖;延续认定的,不予奖励。(责任单位:区发改和经信局、区财政局)
(二十七)支持企业标准化发展。对主导制(修)订强制性国家标准、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湖北省地方标准)的企业,除享受市级以上奖励政策外,区级分别按照20万元、10万元、5万元标准给予奖励。参与制(修)订的企业,排名前3名的按照主导制(修)订同类标准奖励额度的50%给予奖励,其他参与企业按照主导制(修)订同类标准奖励额度的20%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每年参与制(修)订各级标准的奖励总额不超过30万元,参与强制性国家标准制(修)订的不受此限。(责任单位:区发改和经信局、区财政局)
十二、保护知识产权
(二十八)支持发明专利创造。对获得国内发明专利的企业或个人,按照每件1万元给予奖助;对获得国家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发明人奖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奖励,对获得省级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发明人奖的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1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财政局)
十三、资源要素支持政策
(二十九)实施项目用地支持。新引进“标准地”供地类工业项目,按照新建项目规划验收后核定的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亩均投资不低于200万元、投产后亩均税收不低于15万元等指标,满足取得土地出让条件和“标准地”使用要求的给予产业扶持。对符合市级主导产业发展规划且集约用地的工业项目优先保障用地需求,以最高年限出让的,土地出让价格可按本地基准地价的70%执行。对招商引资重大项目,积极推进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方式供应土地,根据产业周期弹性确定土地使用期限。允许企业在1年内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首期缴纳比例不得低于50%。(责任单位: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财政局)
(三十)加强资源要素保障。对列入省级重点项目,积极争取和兑现土地年度计划指标、耕地占补指标优惠政策。对符合国家扶持的科技类的省级重点项目,地方政府给予土地指标覆盖。(责任单位: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财政局)
本措施所涉及的奖补资金含市区两级,区级奖励资金由区财政统筹解决。依照文件规定,应予奖励的单位或个人应在当年的年底或次年的1月31日前向区直相关单位申请应予奖励的范围、资金数额,区发改和经信局会同相关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认,区财政局负责核拨奖励资金。未在梁子湖区实际经营、缴税,仅有少量人员留守的企业,以及当年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等责任事故和发生群体性事件的企业,不享受本政策。对同一事项涉及多项本级奖励的,按对企业最优惠一项执行,企业享受政策原则是不突破区级地方贡献额。在梁子湖区引进或成果转化企业,必须在梁子湖区注册,兑现奖励与企业贡献同步执行。
对人才引进和企业融资,政府相关责任单位要做好政策宣传和跟踪服务。各级政府部门要增强行政服务功能,提高行政效率。要逐步制定科学考核机制,保障优惠政策正确执行。
本措施发布之前已签订的合同,按原合同约定执行。区政府已颁布的政策与本措施有冲突的,以本措施为准,如遇国家政策调整与本措施有冲突的,以调整后的国家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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