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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诏安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诏安县人民政府关于“硒望田园”—青梅产业发展扶持的实施意见

2023-07-28 09:06:35 高新技术企业人已围观

简介各乡镇人民政府,诏安工业园区、金都工业集中区管委会,县直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县委、县政府决定在“十四五”期间持续做优做强青梅特色产业,促进产业绿色健康、高质量发展,实现梅农增收、梅企增效、青梅产业振兴,经县委常委会会议、2021年第十四次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和目标“十四五”期间,以提高经营主体效益、增加农民收入、提高产品供给质...

漳州市诏安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诏安县人民政府关于“硒望田园”—青梅产业发展扶持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诏安工业园区、金都工业集中区管委会,县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县委、县政府决定在“十四五”期间持续做优做强青梅特色产业,促进产业绿色健康、高质量发展,实现梅农增收、梅企增效、青梅产业振兴,经县委常委会会议、2021年第十四次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

“十四五”期间,以提高经营主体效益、增加农民收入、提高产品供给质量为出发点和落脚点,通过县财政奖补扶持,促进青梅特色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力争到2025年全县青梅产业总产值达百亿元,成为集种植、加工、销售于一体的全产业链式特色农业产业。

二、申报主体及资金来源

(一)奖补时间及对象

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诏安县域范围内部门、乡镇和青梅企业、协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植大户、经济合作组织等经营主体,可作为申报主体。

(二)资金来源

县财政每年统筹安排1500万元对符合本实施意见标准的项目主体给予奖补。

三、补助方案

(一)扶持青梅标准化生产基地建设

1.打造青梅良种繁育基地

扶持有关农业企业及中介组织开展青梅良种繁育,凡新建青梅苗圃育苗地达1亩以上的,经验收合格,每亩一次性补助育苗经费0.5万元。新建苗圃育苗地要符合乡镇、村建设规划,不得出现占用耕地、基本农田、生态林等情况。

2.青梅果园改造提升

项目要求连片50亩以上,至少采取以下第1、第2等两项以上措施,整片推进。项目主体为乡镇、行政村、农业企业或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按以下标准予以补助:

(1)土壤改良项目。对果园进行土壤改良,增施有机肥和土壤调理剂,补充土壤中微量元素,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使用新型无公害农药,经验收合格,每年每亩补助200元。

(2)果树矮化项目。对树体进行矮化回缩修剪,经验收合格,每亩一次性补助400元。

(3)果园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支持梅园改善基础设施建设,果园主干道水泥路面硬化,水泥硬化宽度3米以上、厚度15厘米以上,一次性补助25万元/公里;果园生产路路面硬化,硬化宽度1.2米以上、厚度10厘米以上,一次性补助8万元/公里(申请补助的主干道、生产路要符合所在乡镇建设规划);新建钢筋混凝土结构水泥硬化蓄水池、供肥池(池壁、池底硬化厚度12厘米以上)一次性补助300元/立方米(10立方米≤水池容积≤60立方米)。

3.青梅栽培技术试验项目

(1)支持农业科技推广部门、农科院校在本县范围内开展青梅高产栽培技术试验,试验方案需经县青梅产业发展领导小组(详见附件)批准,按实际开支给予补助,每个项目最高补助20万元。

(2)扶持青梅生产经营主体联合高校、科研单位开展青梅栽培新技术试验,试验方案需经县青梅产业发展领导小组批准,补助标准不多于实际开支的50%,最高补助20万元。

4.梅旅融合产业示范基地建设项目

重点扶持文化创意与青梅产业园区融合的旅游新业态项目,支持建设一批生态环境优越,产业特色鲜明,旅游要素集聚,文化创意新颖,产业发展良好,梅旅融合发展成效显著,在促进梅旅融合发展中具有示范、引领和带动作用的项目。项目面积要求连片300亩以上。补助内容如下:

(1)建设游客服务中心、体验展示区、青梅产品展销区、露天景观平台、观光通道、旅游标识标牌、停车场、网红打卡点、旅游公厕等内容,同时符合县级旅游发展规划和村镇旅游规划并报相关职能部门核准的建设项目给予补助。补助对象为相关青梅主产区乡镇、经营主体,其中,补助对象为乡镇人民政府的,按照建设项目工程结算审核价的50%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对象为经营主体的,按照建设项目工程结算审核价的30%给予一次性补助。以上最高补助100万元。

(2)当年度获评国家级、省级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区,在上级部门奖励的基础上,再给予一定资金补助。补助对象为相关青梅主产区乡镇、经营主体。国家级、省级分别一次性给予补助30万元、20万元。

(二)支持开展品牌运营推广活动

1.年度青梅产业推介活动

每年至少举办一次青梅产业推介活动,由县委、县政府主办,原则上由县农业农村局或指定单位组织承办,推介活动费用(场地费、装修费、宣传费等)由县财政统一承担。

2.“三品一标”认证和品牌建设

青梅生产、加工、营销企业及青梅相关协会组织申请获得青梅“三品一标”认证、名牌农产品和专利的,除按上级政府规定给予奖励外,再按以下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新增获得有机食品认证的每个产品奖励2万元,新增获得绿色食品认证的每个产品奖励1万元,新增获得无公害产品认证的每个产品奖励0.5万元;获得国家级名牌农产品的奖励5万元,获得省级名牌农产品或福建名牌产品的奖励2万元,获得市级名牌农产品的奖励0.5万元;获得青梅相关产品发明专利的奖励2万元。获得国家级区域公共品牌的奖励10万元,省级的奖励5万元;获得国家级社团组织评定的公共名牌产品的奖励2万元,省级的奖励1万元;获得国家级社团组织评定的企业荣誉与产品品牌的奖励1万元;获得国家级部门以上名牌农产品的奖励5万元,省级的奖励2万元,市级的奖励1万元;获得全国性展会名优产品的奖励1万元。

3.青梅产品展销活动

(1)鼓励青梅加工企业参加政府部门组织或引导的国内外农产品展销活动。参加国外(境外)展销, 每场补贴1.5万元。参加国内展销,展销地点在省内的每场补贴0.5万元,在省外的每场补贴0.8万元。

(2)鼓励青梅加工企业到各大中城市开展青梅产品推介活动,与国内大型超市建立农超对接,与知名企业进行产销合作,费用(扣除食宿费用)由县财政与企业各出资50%,最高补助10万元。

4.公益性广告和产品广告投放

鼓励政府部门、事业单位、企业、行业协会在广告位、报纸、网络、电视、微信等各种媒体投放公益性广告和产品广告。公益性广告费用由县财政统一承担;产品广告由所属企业提出申请,按不高于企业广告费用总额的30%给予补助,每年每家企业广告费最高补助20万元。

(三)扶持青梅加工业发展壮大

1.鼓励建设生态环保废水处理设施

(1)鼓励青梅加工企业建设废水及废液处理设施,按设施投资总额的3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补助资金限额30万元。

(2)鼓励青梅加工企业新建大型集中式废水收集处理厂,废水处理要符合工业用水规范,具体补助办法实行“一厂一策”研究确定。

2.支持开展新产品研发

鼓励青梅加工企业与科研机构、科技院校和其他品牌企业开展青梅精深加工新产品开发合作。

(1)企业与科研机构及有关院校开展科技合作的,每个课题按合作课题企业投资量的3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20万元。

(2)企业向他人购买技术专利用于青梅新产品开发或参与合作投资青梅新产品开发项目的,每个项目按技术转让费或参与投资费用的3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50万元。

3.鼓励企业开拓自主商标的青梅深加工产品市场

(1)在我县注册且拥有企业自主商标的青梅加工企业,其青梅深加工产品年销售额达1000万元以上,给予企业奖励10万元,在此基础上,销售额每递增500万元,再奖励3万元,最高奖励50万元。

(2)在国内大中城市、动车站点、高速公路服务区、机场候机厅等设立诏安青梅专卖店或分公司专营诏安青梅产品的,店面面积在20平方米以上的,经营期限一年以上,每家门店一次性奖励5万元。

4.支持开展电子商务

(1)支持我县青梅深加工企业开展电子商务活动,除按县政府出台的关于电子商务合作有关优惠政策补助外,电商年销售额超过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2万元。

(2)支持经营主体建立网站推介、销售青梅产品,每家经营主体奖励0.5万元。

5.鼓励申报各类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示范社、示范家庭农场

(1)鼓励青梅加工企业积极申报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鼓励涉及青梅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申报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示范社、示范场。今后,凡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称号的青梅企业,除上级政府补助外,再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和1万元;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的示范社与示范家庭农场,除上级政府补助外,再分别一次性奖励6万元、3万元、1.5万元、0.5万元。

(2)鼓励青梅加工企业积极申报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今后,凡获得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的,除享受《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创新驱动发展八条措施的通知》(漳政综〔2018〕183号)和《中共漳州市委 漳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漳州市“万才聚漳”行动计划>的通知》(漳委发〔2021〕7号)明确的补助外,再一次性奖励2万元。

6.鼓励固定资产投资

(1)鼓励青梅经营主体建设农产品仓储保鲜设施。补助对象为青梅加工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采取“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的方式,主要建设50吨、100吨、200吨、300吨、400吨、500吨等规格的单体蔬果冷藏库,验收标准参照农业农村部《2019年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补助设施技术方案》执行,补助标准参照《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下达2020年中央农业生产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闽财农指〔2020〕65号)执行,同一主体最高补助50万元。

(2)企业新建、扩建、改建青梅深加工生产线,新增青梅深加工生产设备项目,所需贷款资金按《福建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农业厅关于加大现代农业信贷支持做好风险补偿金贷款投放的通知》(闽农信〔2015〕561号)要求,给予优先申报风险信贷资金支持。

按照《诏安县农业农村局 诏安县财政局关于印发诏安县扶贫发展专项(农产品加工企业购置设备)资金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诏政农〔2020〕47号)要求,安排一定资金用于青梅深加工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补助对象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包括上一年度至项目申报前),购置深加工生产设备总额必须达到20万元以上;年度加工企业购置设备资金总额(扣税后)补助的最高标准以企业购置设备资金全额(扣税后)的30%为上限,单个企业最高补助50万元,已经申报或计划申报其他购买加工生产设备专项资金补助的不得重复申报。

7.开展联农带贫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

鼓励青梅生产加工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开展带贫、助贫工作,凡吸纳建档立卡脱贫对象5名以上务工(稳定就业半年以上)的,每吸纳1名建档立卡脱贫对象,一次性补助总工资额的20%,最高补助20万元。

8.扶持青梅农业产业化省级示范联合体建设

根据《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提前下达2021年中央农业生产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闽财农指〔2020〕99号)精神,扶持创建一批上规模、上水平、带动强的青梅农业产业化省级示范联合体,带动青梅种植户融入现代农业发展,促进农民持续增收。补助内容及验收标准参照闽财农指〔2020〕99号文件执行,每个青梅农业产业化省级示范联合体补助20万元,主要用于品牌宣传推介,标准化生产基地、农产品加工设备设施、仓储冷链物流、电子商务平台等建设或提升(已拿过省级补助的不得重复申报)。联合体至少要扶持建档立卡脱贫户5户以上,给予有机肥等生产物资支持(折合资金不低于5000元)。

(四)其他扶持措施

1.提高青梅生产抗风险能力

每年从青梅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资金,统一购买青梅价格指数等方面的保险项目,增强梅农生产风险防抗能力。

2.扶持青梅相关协会组织健康发展

协会组织承担政府委托、布置的相关事务,其所需的费用由县财政承担。每年预算安排50万元作为县青梅产业促进会的工作经费;预算安排10万元作为县青梅协会的工作经费。

3.支持县政府战略合作项目建设

继续加强与中国食品报社、福建农林大学、福建省农科院、漳州职业技术学院、南京农业大学园艺学院等媒体、院校和研究机构战略合作;鼓励青梅企业或经营主体与战略合作单位开展科研项目对接,经县青梅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同意,按核准项目总投入的50% 给予补助,每个项目最高补助30万元;乡镇政府或部门实施的公益性技术推广项目,由县、乡两级财政资金按2:1全额投入。继续开展县政府与中国食品报社签订农业农村工作宣传推广战略合作协议,每年预算战略合作资金50万元。

4.其他扶持措施

(1)县青梅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可根据产业发展需要,在每年的《项目指南》中研究增加其他适宜的扶持措施并细化项目实施标准。

(2)所有获得奖补资金的机构、企业,所有在诏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及诏安驻外机构,在公务或商务接待时,必须优先选用本地青梅产品;鼓励诏安本地商超、酒店、宾馆优先销售、使用青梅产品。

四、建立完善保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

县青梅产业发展领导小组负责统一指挥协调全县青梅产业发展工作,负责制定发展规划,出台项目申报指南,实施项目审批、监督和验收等工作。县农业农村、发改、财政、工信、水利、林业、市场监管、人民银行和各金融机构等单位在制定发展规划,项目储备与项目申报时要给予倾斜;各有关部门及乡镇要加强配合、群策群力,合力促进我县青梅产业健康发展。

(二)强化资金保障

县里设立青梅产业发展专项基金,每年统筹安排1500万元对符合本实施意见标准的项目主体给予奖补,扶持资金纳入财政预算或从上级可统筹使用的补助资金中安排。基金实行滚动利用,当年度没有全部支出的资金可结转下一年继续使用;若实际支出金额超出当年度基金的,超出部分报县政府研究,另行追加安排。

(三)项目申报、验收及资金拨付

1.申报。青梅产业发展专项基金的使用实行项目申报制,申报时间为本实施意见的有效期内,由项目实施单位提出申请,报县青梅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审批;每年上、下半年各研究审批一次。

2.验收。由县农业农村局牵头,会同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组成验收工作组,对项目进行验收。

3.资金拨付。项目补助资金由县青梅产业发展领导小组统一审批,县财政局拨付,采用先建后补的办法拨付。

五、其他事项

(一)青梅产业发展扶持项目不得多头申报、重复补助。项目由县农业农村局会同县财政局制定具体验收、审核细则并组织验收,县财政实行专项补助,做到专款专用。

(二)国家相关部门抽检到青梅加工产品质量不合格,特别是存在农残超标等问题的经营主体,三年内不予扶持。

(三)各经营主体要如实申报扶持项目,如有弄虚作假,取消当年补助(贴)资格,三年内不得申报与农业相关的一切扶持项目,并追究其相应责任。

(四)本实施意见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原《诏安县人民政府关于扶持青梅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诏政综〔2017〕36号)及《诏安县人民政府关于扶持青梅、八仙茶、富硒蛋鸡产业实施意见补充规定的通知》(诏政综〔2019〕64号)中有关青梅产业内容同时废止。如因法律、法规、政策修订致本实施意见失效或部分失效的,按新规定执行。

(五)本实施意见由诏安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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