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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龙海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2023-07-27 09:03:11 高新技术企业人已围观

简介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农场,龙海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直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快我区建筑业发展,促进企业转型升级,扶持企业做强做大,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7〕13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支持建筑业总部经济建设(一)保障建筑企业基地建设用地。参照工业企业供地的优惠政策给予...

漳州市龙海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农场,龙海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快我区建筑业发展,促进企业转型升级,扶持企业做强做大,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7〕13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支持建筑业总部经济建设

(一)保障建筑企业基地建设用地。参照工业企业供地的优惠政策给予统筹安排建筑企业基地建设用地,作为企业加工、装配及仓储中心,总承包特级(施工综合资质)企业不超过30亩(实际用地面积,下同)、总承包一级(施工总承包甲级)企业不超过20亩。

(二)保障企业总部建设用地。统筹安排建筑企业总部建设用地,土地用途按商服用地确定,土地使用权公开出让,出让底价不低于商服用地基准地价成本价及评估价,总承包特级(施工综合资质)企业不超过25亩、总承包一级(施工总承包甲级)企业不超过20亩。符合以上条件的企业可申请总部建设用地个性化定制。

企业总部建设用地竞得者,必须按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企业建设用地必须在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8个月内开工建设,开工后24个月内竣工并投入使用。自合同约定开工之日起满两年未动工的,按照自然资源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相关规定,无偿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项目建成后必须自持不少于50%的房产,其余部分可转让或出租。转让或出租必须符合房产开发和销售的相关规定、手续。

(三)扶持购买企业办公用房。符合以下资质要求的建筑施工企业,若没有享受用地优惠,在本区购买商务写字楼作为办公场所的予以1000元/平方米的补贴:

施工总承包特级(施工综合资质)企业补贴面积1500平方米以内,施工总承包一级(施工总承包甲级)企业补贴面积1000平方米以内。

企业所购的办公用房,必须100%自持且5年内不得转让,使用面积50%以上必须自用,其余部分可出租。

(四)办公用房租金扶持。一级(含以上)的总承包企业在我区租房办公的,若没有享受上述用地或购房优惠的,按照企业在龙海区办公用房的实际租房款给予租金补贴:总承包特级(施工综合资质)企业每年给予补贴最高20万元;总承包一级(施工总承包甲级)企业每年给予补贴最高15万元。

(五)支持建筑企业入驻本区。积极引进外来优质建筑企业,对在龙海区新设立或注册地由外地迁入龙海区的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其具备的资质和奖励措施如下:

具备特级资质(施工综合资质)的总承包企业自迁入年度起,5年内给予不超过1000万元奖励;具备一级资质(施工总承包甲级)的总承包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符合条件的企业,只给予最高一级的奖励,且同一级别的不同类别的资质不给予重复奖励。

二、扶持企业做强做大

(一)支持企业晋升等级。我区建筑业企业晋升特级总承包资质(施工综合资质)等级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0万元,晋升一级总承包资质(施工总承包甲级)等级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同一企业内各级别不同类别的资质晋升,不给予重复奖励。

(二)鼓励企业创新创优。对于本区建筑施工企业承建本区建筑工程获得国家级优质工程的,每项奖励120万元;荣获华东地区优质工程的,每项奖励50万元;荣获华东片区优质样板工程或“闽江杯”省级优质工程的,每项奖励30万元。对同一项目获多项奖的按最高奖给予奖励,不重复奖励。

(三)支持企业拓展区外建筑业市场。对我区的建筑业企业外出经营项目回到本区缴税或者在我区承接工程项目的外来建筑企业于我区缴税(含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按照产值及其汇缴本区税额贡献给予奖励,具体标准为:

1.年产值2亿元(含)以上且汇缴本区税额达到5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汇缴本区税额每增加100万元,奖励金额增加10万元;

2.年产值2亿元(不含)以下汇缴本区税额达到3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2万元,汇缴本区税额每增加15万元,奖励金额增加1万元。本条规定的扶持政策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给予奖励,按年度申报,不可重复享受。

三、推进建筑业产业结构升级

大力推广装配式建筑,力争到2025年全区城镇每年新开工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的比例达40%以上。

国有投资的新开工保障性住房、教育、医疗、办公综合楼等项目原则上应采用装配式建造。对于新出让的经营性建设用地,装配式建筑面积要达到可建总建筑面积25%以上。

采用装配式建造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允许将装配式预制部品(件)购置款计入工程建设投资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

四、提升本地企业竞争力

(一)本区未达到依法必须招标标准的政府投融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项目(含园林绿化工程)承发包行为按《漳州市住建局等四部门关于印发<关于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小规模工程承发包行为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漳建筑〔2020〕30号)文件执行。

(二)鼓励非国有资金控股投资建设的项目优先选择本地企业,非国有资金控股投资建设总造价为1000万元(含)到1亿元(不含)的项目(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若直接发包给本区建筑施工企业,按照项目施工产值的4‰给予建设单位资金奖励;对引进区外施工企业,即企业注册地迁入本区承接该项目的,按照项目施工产值的4.5‰给予建设单位资金奖励。

非国有资金控股投资建设总造价为1亿元(含)以上的项目(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若直接发包给本区建筑施工企业,按照项目施工产值的3‰给予建设单位资金奖励;对引进区外施工企业,即企业注册地迁入本区承接该项目的,按照项目施工产值的4‰给予建设单位资金奖励。

(三)信用良好的民营投资房地产项目建设单位依法发包项目给本区施工企业的,工程监管资金额度适当下调,其中,商品住宅按照每平方米下调500元执行;商品厂房按照每平方米下调100元执行。

(四)区招商引资建设项目(非国有投资项目),应在招商合同明确承建施工企业依法依规优先选择本地企业。

(五)在本区承接建筑工程的区外施工企业,将项目的分部分项、劳务、机械等专业分包给本区施工企业的,按本区施工企业承接分包项目所产生的本区税收留成部分的10%奖励给项目总承包企业,分包项目所产生的本区税收留成部分达不到50万元的,不予奖励。

五、鼓励争创高新技术建筑企业

对新认定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的,予以一次性奖励100万元,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的,予以一次性奖励50万元。

六、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一)全面落实施工过程结算。建设单位应按照施工合同约定计量周期或工程进度结算并支付工程款,及时办理工程竣工结算工作,不得无故延期办理工程结算或以未完成审计作为拖欠工程款的理由。

(二)规范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承接龙海区项目并依法报监的本区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采取差异化的缴存办法,连续三年被评价为工资支付行为守信且未发生拖欠工资行为的,新承建项目可申请免予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被认定为“无欠薪标杆项目”,提前返还项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三)本区企业在本区范围内实行担保制度,本区企业在施工阶段缴纳的履约保证金和竣工验收后预留的质量保修金等方面采用银行保函或社会担保,在投标时预交的投标保证金采取年度保证金制度,盘活企业现金流量。

七、其他事项

(一)本意见适用于工商注册地、税收征管关系在龙海区域范围内符合资质要求的独立法人施工企业。

(二)本意见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与漳州市、龙海区其他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属于同类型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给予奖励或补助,不再重复享受,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建筑业企业享受本优惠政策后五年内要求外迁离开本区的,必须返还已享受的各项奖励、补助金;建筑业企业迁入、迁出本区,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地变更时,区市监局要与区住建局密切配合,对申请企业进行综合审查。

(四)奖励或补助金每年集中兑现一次,当年的奖励或补助由企业于次年向区住建局提出申请。申请时须提供必要的数据及佐证材料,由区住建局和区税务局负责初审,区财政局在初审的基础上进行结算,由区住建局组织公示无异议后,报龙海区政府批准后兑现。

(五)建筑业企业获龙海区级奖励、补助的资金总额,原则上不超过企业当年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本区留成部分,超过部分准予在延后三年内根据企业每年税收贡献的情况给予补足。

(六)区住建局、区税务局等部门要加强与建筑业企业沟通联系,帮助企业解决发展中的有关困难。

(七)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有效期满或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月11日期间符合以上扶持奖励情形的建筑业企业可参照本意见执行。《龙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筑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龙政综〔2018〕156号)、《龙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龙政综〔2018〕156号部分条款的通知》(龙政综〔2019〕302号)同时废止,其中未兑现的奖励(包括2021年6月8日至2021年12月31日)仍按原文件给予兑现。

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政府

2022年1月12日


Tags:漳州市龙海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龙海区人民政府建筑业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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