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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眉山市激励培育壮大创新主体创新发展后补助实施细则
2023-07-22 09:15:51 高新技术企业人已围观
简介眉山市激励培育壮大创新主体创新发展后补助实施细则为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激发全市创新主体活力,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深入推进创新驱动引领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创新生态,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的通知》(眉府发〔2021〕20号),制定本实施细则。一、申报类别及标准(一)对新认定为独角兽企业的,一次性奖励300万元;对新备案瞪羚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二...
眉山市激励培育壮大创新主体创新发展后补助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激发全市创新主体活力,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深入推进创新驱动引领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创新生态,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的通知》(眉府发〔2021〕20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申报类别及标准
(一)对新认定为独角兽企业的,一次性奖励300万元;对新备案瞪羚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二)首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奖励20万元;再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奖励5万元。
二、申报条件与范围
(一)在眉山市行政区划范围内登记注册并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企业管理规范,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
(三)近两年未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和环境污染事故。
(四)存在以下情况的企业,不予资金奖励:
1.发生重大安全生产或重大质量事故且未按要求整改到位的。
2.发生严重环境违法行为且未按要求整改到位的。
3.发生重大银行信贷违约或互助联保关联企业发生信贷违约问题,且未妥善解决的。
三、申报材料
(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复印件。
(二)科技部或科技厅的认定或备案文件。
(三)独角兽企业、瞪羚企业财政奖励资金申报表。
(四)高新技术企业财政奖励资金申报表。
(五)其他材料(如安评、环评等相关材料)
四、申报及受理流程
(一)申报。申报单位按照申报指南(通知)规定的时间向所在县(区)科技主管部门或市级有关部门、市级园区管委会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二)初审。眉山天府新区、县(区)科技主管部门或市级有关部门、市级园区管委会对申报资料初审合格后出具推荐函,汇总上报市科技局(含申报材料,一式三份)。
(三)复审。市科技局汇总企业的申报材料后,对申报资料组织复审。
(四)资质复核。复审后,致函市级有关部门复核企业是否符合申报条件。由市统计局复核“企业是否报送研发活动数据”;市发展改革委复核“企业是否列入失信名单”;市应急管理局复核“企业近两年是否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市生态环境局复核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等级是否符合条件。
(五)审定。结合资质复核情况提出奖励方案,面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后,提请市政府审定。
(六)资金下达。市政府审定同意后,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联合发文下达奖励事项及奖励资金。奖补资金按照项目属地,由市财政局下达到所属县(区)、园区,眉山天府新区、各县(区)、园区财政部门按资金管理要求及时拨付给申报单位。
五、申报时间
每年由市科技局发布申报指南(通知),组织眉山天府新区、各县(区)、市级相关部门及市级园区对奖励事项进行申报。
六、工作要求
(一)同一奖补事项不得重复申报市级财政资金支持。
(二)享受奖补政策的单位收到奖补资金后应按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三)奖补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的通知》(眉府发〔2021〕20号)规定,自觉接受审计、财政和监察部门的监督。
(四)奖补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部门、机构或个人不得虚报、套取、冒领、贪污、挪用、截留。市县(区)、园区科技、财政等部门对奖补资金的使用履行监管职责。对违规使用奖补资金的,要督促整改;对以弄虚作假等手段套取骗取奖补资金以及挤占挪用奖补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查处并追回财政资金。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各级推荐和受理单位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处理。
七、附则
(一)本细则于7月8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二)本细则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可根据情况作出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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