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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市桦川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桦川县加快培育工业企业、科技企业若干政策措施

2023-07-18 09:08:29 高新技术企业人已围观

简介桦川县加快培育工业企业、科技企业若干政策措施为推动桦川工业振兴,加快科技创新步伐,实现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措施。本措施适用对象为注册地、纳税地和生产经营本部在桦川县域内的工业企业。第一条 支持企业入规。加大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培育,对新纳入规模以上统计的工业企业除省奖励资金外,按省级奖励方式,县级财政第一年奖励5万元,第二年5万元、第三年10万元。(责任单位:县工信局、县财政局...

佳木斯市桦川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桦川县加快培育工业企业、科技企业若干政策措施

桦川县加快培育工业企业、科技企业若干政策措施

为推动桦川工业振兴,加快科技创新步伐,实现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措施。

本措施适用对象为注册地、纳税地和生产经营本部在桦川县域内的工业企业。

第一条  支持企业入规。加大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培育,对新纳入规模以上统计的工业企业除省奖励资金外,按省级奖励方式,县级财政第一年奖励5万元,第二年5万元、第三年10万元。(责任单位:县工信局、县财政局。)

第二条  支持企业深耕细分市场。引导中小企业专注于核心业务,提升专业化生产服务、协作配套。对认定为省级制造业“隐形冠军”的企业,在省级奖励基础上,县级财政再奖励5万元。对认定为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的企业,在省级奖励基础上,县级财政奖励10万元。(责任单位:县工信局、县财政局。)

第三条  支持企业研发新产品。鼓励农机制造企业研发首台(套)新产品。对进入农机补贴目录的企业产品,产品销售收入达到500万元给予奖励5万元,且产品销售收入每增加500万元增加奖励5万元,最高奖励50万元。(责任单位:县工信局、县财政局。)

第四条  支持企业建设创新平台。对认定为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的,县级财政奖励3万元,连续支持3年,用于购置科研仪器、设备和软件等费用;对认定为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的企业,县级财政奖励5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县级财政奖励5万元。对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县级财政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责任单位:县工信厅、县财政局。)

第五条  加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力度。对首次通过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除省奖励资金外,县级财政给予规上、限上企业奖励10万元,规下、限下企业奖励5万元,对复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半奖励。(责任单位:县工信局、县财政局。)

第六条  加大知识产权创造激励力度。加强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提高国家知识产权贯标认证企业的数量。鼓励企业或个人自主研发,每获得一项国家级发明专利,每项奖励1万元,最高奖励5万元;每获得一项实用新型专利,每项奖励1千元,最高奖励5千元。(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县工信局、县财政局。)

第七条  鼓励孵化载体创新发展。对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大学科技园等孵化载体,综合评价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吸纳科技成果落地、促进技术合同交易等情况,县级财政择优给予最高1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孵化器、国家大学科技园和新备案的国家专业化众创空间,县级财政奖励20万元,同一年度已获得综合评价奖励支持的新认定国家级孵化载体,县级补足至20万元。(责任单位:县工信局、县教育局、县财政局。)

第八条  鼓励企业孵化器健康发展。对完成省级备案的科技孵化器,每年新增入孵企业达到3户以上,落户到县域内的毕业企业达到3户以上,且新增专利技术3项以上、实现销售收入3000万元的,给予10万元的资金补助。(责任单位:县工信局、经开区管委会、县财政局。)

第九条  本措施解释权归桦川县工业信息科技局所有。

第十条  本措施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桦川县支持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意见(服务企业60条)》中涉及的工业和科技相关扶持政策废止,暂定实施至2022年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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