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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肥西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肥西县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
2023-07-07 08:59:54 高新技术企业人已围观
简介肥西县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更好推动本地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实际,制定本政策。一、鼓励科技创新研发1.支持研发平台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级技术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产业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等研发平台,在上级奖补基础上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县科技局、县发改委、县经信局)对经合肥市认定...
肥西县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更好推动本地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鼓励科技创新研发
1.支持研发平台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级技术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产业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等研发平台,在上级奖补基础上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县科技局、县发改委、县经信局)对经合肥市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给予每年最高1000万元、累计不超过5000万元的经费支持,重大项目可给予“一事一议”支持。对新认定的院士工作站给予30万元一次性补贴。(执行部门:县科技局)支持生物医药配套平台建设,对建设合同研发机构(CRO)、合同外包生产机构(CMO)、合同定制研发生产机构(CDMO)等产业应用基础平台,以及医疗大数据临床研究应用中心、检验检测中心、转化医学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仿制药质量与疗效一致性评价技术与标准研究等产业公共服务平台,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按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最高1000万元奖补。(执行部门:县产城控股集团)
2.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承担市级及以上科技重大专项和重点研发计划等科技计划项目的企业,最高给予500万元配套补贴。对连续两年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且企业研发费用年度增长1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给予研发费用增长额6%的奖励,单个企业每年最高300万元。(执行部门:县科技局)
3.支持创新主体培育。对首次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在省市奖补基础上再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重新认定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县科技局、县税务局)
4.支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对吸纳或输出先进技术并完成技术合同交易登记的企业,按比例给予最高10万元奖补。对获得省级及以上科技进步奖的企业,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执行部门:县科技局)
5.支持创新创业孵化服务和科技服务。鼓励新建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按装修费用的30%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50万元补贴。对新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按国家级、省级、市级分档给予最高5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运营主体每孵化一户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在市级及以上绩效评价中获得优秀等次的运营主体,在上级奖补基础上按级别再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众创空间对半奖励。采用创新创业服务券的方式,为科技型企业提供科技服务。对经科技主管部门备案,当年成功服务申报高企数量前5名且不低于10家的科技服务机构,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在省市绩效评价中获得优秀等次的科技服务机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县科技局)
6.支持农业科技发展。对首次认定的省级特派员工作站,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县科技局)
7.支持药物研发。对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注册在我县,且在我县转化的中药、化学药和生物制品,分类奖补如下:
(1)创新药。取得临床批件的给予500万元奖补;完成Ⅰ期、Ⅱ期、Ⅲ期临床试验研究,按研发投入费用50%分别给予最高1000万元、2000万元、3000万元奖补,单个企业最高奖补1亿元/年。
(2)改良型新药。取得临床批件的给予300万元奖补;完成Ⅰ期、Ⅱ期、Ⅲ期临床试验研究,按研发投入费用40%分别给予最高500万元、1500万元、2500万元奖补,单个企业最高奖补5000万元/年。
(3)仿制药、已上市生物制品(含生物类似药)、中药同名同方药。取得药品生产批件的按研发投入费用30%给予最高500万元奖补,单个企业最高奖补1500万元/年。
(4)中药经典名方复方制剂(含特医食品)。取得药品注册证的给予最高100万元奖补,单个企业最高奖补500万元/年。(执行部门:县产城控股集团)
8.一致性评价奖补。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且在我县转化的口服固体制剂、口服液体制剂、注射剂,按品种分别给予300万元、10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奖补,同品种在国内排名前三的再奖励100万元,单个企业最高奖补1200万元/年。(执行部门:县产城控股集团)
9.支持医疗器械研发生产。对新获注册证并在我县投产的第三类医疗器械、第二类医疗器械(限非零部件类医疗仪器设备及器械、国内首创器械、高值耗材,不含二类诊断试剂),分别给予最高200万元、6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对通过特别审查程序获批的给予最高200万元奖补,单个企业最高奖补1000万元/年。(执行部门:县产城控股集团)
二、做大做强工业经济
10.夯实工业经济基本盘。对“小升规”、新落户、复规等规上工业企业分别给予管理团队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营业收入首次突破亿元以上台阶工业企业,分档给予管理团队最高40万元奖励;对当年5亿元以上工业企业实现增产的,按经济指标增幅分档给予管理团队最高500万元奖励,对首次纳统企业不设增速要求,按增产政策分档享受奖励。(执行部门:县经信局)
11.支持领军型企业发展。对新增“灯塔工厂”、国家级单项冠军、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和省级专精特新冠军企业,按市级政策给予1∶1配套奖励;对新认定省、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等区域领军型企业,给予企业最高20万元奖励。(执行部门:县经信局)
12.产品及资质、荣誉认定奖补。对新增省级首台套、首批次、首版次产品,当年达成2笔以上销售的,每件产品给予企业20万元奖励。对新确定的安徽省新产品每个给予5万元奖励,单个企业上限10万元。对首次获评中国民营企业500强等其他资质(荣誉)认定的,给予企业最高100万元奖励。(执行部门:县经信局)给予医疗器械产品首次注册费全额补贴,单个企业最高补贴50万元/年。(执行部门:县产城控股集团)
13.鼓励龙头企业带动产业集聚。对龙头企业带动上游5家以上配套企业发展的,对年采购配套产品(服务)金额超过2000万元以上部分,按照核定金额2%给予企业管理团队最高200万元奖励。(执行部门:县经信局)
14.鼓励小微企业进驻工业平台。对购置标准化厂房的零供地规上工业企业,按厂房购置费用的5%给予最高200万元一次性补贴。对入驻工业平台的合肥市优质小微工业企业按15元/平方米/月标准给予最高30万元的年度房租补贴。(执行部门:县经信局)对入孵的科技型企业,给予2年内最多200平方米、20元/平方米/月的房租补贴,入孵2年内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最高增加补贴1年。对“创智汇”大赛获奖企业给予3年内最多1000平方米、20元/平方米/月的房租补贴。(执行部门:县科技局)对研发、生产类药械企业租赁厂房的,给予5年最高2000平方米房租补贴,其中第1年、第2年、第3年补贴不超过30元/平方米/月,第4年、第5年补贴不超过15元/平方米/月。企业建设GMP厂房且洁净度等级达到C级(含)以上的净化车间,给予装修费用50%最高300万元奖补,平台外企业参照执行。(执行部门:县产城控股集团)
15.鼓励提升亩均绩效。对亩均效益评价优秀的工业企业,按亩均营收等核心参评指标分档给予供地企业最高1000万元奖励,给予工业平台入驻企业最高100万元奖励。(执行部门:县经信局)
16.药械企业委托生产及新迁入奖补。我县企业接受药品委托生产且在本地结算的,按委托生产执行额5%奖励受托企业,单个企业最高奖补500万元/年。对将药品注册证、医疗器械(Ⅲ类、Ⅱ类)注册证生产地址迁入我县并实现全口径统计结算,且上一年度营收不低于2000万元的,最高给予100万元、60万元奖补。对本地总部经济型药械企业根据核心指标完成情况分年度给付相应奖补。(执行部门:县产城控股集团)
17.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对新引进新能源汽车整车、核心零部件及检验检测认证平台等重点项目,可按“一事一议”予以政策支持。(执行部门:县投促中心)
三、推动建筑业加快发展
18.激励企业做大规模。对建筑业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2亿元、5亿元、8亿元以上企业,给予企业管理团队5万元、10万元、15万元奖励。建筑业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10亿元以上企业,在市级政策兑现基础上,再给予企业管理团队1∶1配套奖励。对当年入统且建筑业主营业务收入达到1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以上的,分别给予企业管理团队10万元、15万元、20万元、30万元奖励。(执行部门:县住建局)
19.支持企业资质升级。对获得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资质的企业,分别给予600万元、8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专业承包钢结构一级资质的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迁入的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资质企业享受同等政策(不包括合并、重组、分立等重新核定获取资质的企业)。(执行部门:县住建局)
20.激励企业创优夺杯。对获得市级以上建筑业奖项称号的,分档给予最高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荣获省级建筑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小区)的项目,给予项目现场管理团队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同一项目获得多项奖项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执行部门:县住建局)
21.支持建筑业总部发展。对迁入本地的具备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以上的建筑业总部企业,且迁入的第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达到7亿元,或前三个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累计达到30亿元的,分档给予最高600万元一次性奖励;迁入或晋升的设计企业,具备综合甲级设计资质、行业甲级设计资质、专业甲级设计资质的,分档给予最高200万元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县住建局)
四、促进服务业发展壮大
22.鼓励服务业升规入统。对当年达到规模并纳入统计的新增限上商贸法人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当年销售额(营业额)达到3000万元(含)以上且月度纳入统计的新增限上商贸法人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纳入商贸限下抽样的样本点单位,给予2万元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县商务局)对当年首次纳入国家统计“一套表”平台的服务业企业,给予企业管理团队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当年首次纳入省平台的服务业企业,给予企业管理团队6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设立并月度升规入统的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当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1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县发改委)
23.鼓励服务业增收增效。对现有在库限上商贸单位(含当年月度申报入库),按照当年度纳入统计的销售额(营业额)净增加量给予奖补,其中批发企业每增加1000万元、零售企业每增加500万元、住宿餐饮企业每增加200万元,给予企业3万元奖励,单个企业最高200万元。(执行部门:县商务局)对年营业收入达到1亿元(含)以上且增长15%(含)以上的规上服务业企业,分档给予最高4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年营业收入达到5000万元(含)-1亿元且增长20%(含)以上的规上服务业企业,分档给予最高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年营业收入达到1000万元(含)-5000万元且增长30%(含)以上的规上服务业企业,分档给予最高1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年营业收入增长50%(含)以上的省平台服务业企业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县发改委)
24.支持品牌建设消费升级。对符合《合肥市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运行考核办法》要求,季度运行考核等次为达标、优秀的试点单位,分别给予1万元、1.5万元奖补;对当年在我县开设连锁门店5家(含)以上且单个门店使用面积不少于80平方米的限上商贸企业,给予每店4万元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最高50万元;对在我县新开设汽车销售门店使用面积500平方米以上且一年内纳入限上统计的汽车销售企业,给予使用面积200元/平方米的一次性装修补贴,单个企业最高50万元;对新入驻楼宇当年销售额(营业额)达2000万元以上且纳入限上统计的商贸企业,给予使用面积300元/平方米的一次性房租补贴,单个企业最高50万元。(执行部门:县商务局)
25.支持电商产业发展。对电商企业在我县拿地新建总部(含办公、仓储、厂房等),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含)以上,且该总部内纳入限上统计的年销售额合计达5亿元(含)以上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当年网络销售额达到5000万元(含)-1亿元、1亿元(含)-2亿元、2亿元(含)以上的限上电商企业,按其网络运维费用等实际支出的30%,分别给予最高30万元、50万元、80万元奖励;鼓励限上电商企业采用电商直播形式进行产品销售,对年直播销售额超过200万元的,给予年直播销售额2%、最高20万元的奖励。(执行部门:县商务局)
26.支持农特产品线上销售。对在第三方平台销售本地农特产品的电商经营主体,按交易快递单3元/笔给予补助,每年最高10万元。对电商经营主体与相关农业基地、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签订1年及以上购销协议且年采购额达50万元以上,给予网销采购额10%、最高20万元的奖励。对年网络销售额达到50万元以上的电商经营主体,组织开展本县农特产品集中展销活动,参展企业达15家(含)以上且在商务部门备案的,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县商务局)
27.鼓励服务外包业务规模发展。对新设立首个完整会计年度服务外包离岸执行额在2000万美元以上的服务外包企业,给予150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对在库企业离岸执行额超500万美元以上且同比增速达20%的,给予15万元奖励。(执行部门:县商务局)
28.积极有效利用外资。对当年商务部统计口径(FDI)合同外资达到500万美元、1000万美元、2000万美元的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奖励,每新增100万美元再奖励3万元,单个企业最高奖励200万元;现有外资企业增资扩股达到200万美元给予10万元奖励,每新增100万美元再奖励5万元,单个企业最高奖励150万元。(执行部门:县商务局)
29.支持进出口企业发展壮大。具体实施细则每年度另行制定。(执行部门:县商务局)
30.支持文艺作品创作。对经县文旅部门备案,通过专家论证并公演的原创舞台剧(≥70分钟),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支持文艺作品及新媒体账号按《肥西县文学艺术精品扶持办法》(肥宣字〔2022〕6号)执行。(执行部门:县文旅局)
31.支持文旅企业发展壮大。对文化和旅游企业,年营业(销售)收入首次达到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以上的,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40万元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县文旅局)
32.支持文化旅游提档升级。对新评为国家级5A、4A、3A级景区的(除政府投资),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评定为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饭店以及农家乐的,分档给予最高20万元一次性奖励,通过评定性复核的,另外给予最高3万元一次性奖励,对申报市农家乐转型升级给予最高5万元一次性奖励。文化和旅游类企业,新评定(入选)国家级、省级、市级荣誉的,分档给予最高3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评获省级“421”行动荣誉的,给予最高10万元一次性奖励。新评定为Ⅰ类、Ⅱ类旅游厕所的,分别给予8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每年开展传习活动的,分别给予每年最高5000元传习补助。对乡镇文化站运营方在公共服务考核中,考核结果评定为优秀、良好等次的,分别给予10万元、8万元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县文旅局)
33.支持文旅活动宣传推广。对旅行社当年组织团队来肥西开展一日游、过夜游,且团队须游览至少1个经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景区(点)的,按照全年组织人次给予一次性奖励。对企业或行业协会等各类组织自行举办旅游节庆活动,经县文旅局批准的,每场一次性给予2万元补助。对由县文旅局组织参加的省内(不包括县内活动)、省外各类文博会、旅游商品博览会展销活动,每场次每个主体分别给予2000元、5000元一次性补助。(执行部门:县文旅局)
34.支持旅游民宿健康发展。被评为国家甲级、乙级、丙级旅游民宿的,分别给予旅游民宿业主50万元、3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旅游民宿按照年均入住率进行阶梯式奖补,入住率以公安旅馆业住宿系统统计数据为准。对旅游民宿开发亲子课程、工艺研学、农事体验等主题项目并常态化开展的,经县文旅局审核备案,单项给予2万元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县文旅局)
35.支持大数据企业发展。新注册企业认定为市级及以上大数据企业,给予当年租金30%最高20万元一次性补贴(新迁入的大数据企业参照执行);两年内年营收达3000万元以上,最高给予100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市级及以上大数据企业认定为规上服务业企业,企业购置三层及以上办公、研发、生产经营用房的,给予购房款5%最高100万元一次性补贴。对首次认定的市级及以上大数据企业,最高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县数据资源局)
五、促进现代农业发展
36.支持设施蔬菜瓜果基地建设。新建普通连栋温控大棚12000平方米以上,在执行市级政策的基础上,超出部分县级按照90元/平方米给予最高150万元奖补。新建玻璃连栋温控大棚5000平方米以上,在执行市级政策的基础上,超出部分县级按照220元/平方米给予最高400万元奖补。(执行部门:县农业农村局)
37.支持现代渔业发展。对新建100亩以上的稻渔综合种养示范基地,按照300元/亩给予最高6万元补贴。对常年养殖池塘规模在100亩以上、单产高于全市平均产量的,按照200元/亩给予最高4万元补贴。对工厂化、集装箱、陆基循环池等集约化养殖规模在500平方米以上、单产高于全市平均产量的,按照20元/平方米给予最高4万元补贴。(执行部门:县农业农村局)
38.提高科技兴粮水平。对作业机具纳入平台监管的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和农业企业,当年新购秧盘和基质用于机械化育秧的,按购买额的50%给予补贴。从事水稻机械化插秧面积达100亩以上的,给予100元/亩一次性补贴。土地深翻面积达到200亩以上的,给予50元/亩一次性补贴。(执行部门:县农业农村局)
39.培育农业经营主体。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和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监测合格的国家级、省级和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1万元奖励。对新认定为省级、市级现代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的,分别给予牵头企业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监测合格的省级和市级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分别给予牵头企业10万元、5万元奖励。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的,分别给予10万元、8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为省级、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的,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一次性奖励。鼓励新型经营主体积极参加各类农产品展销会,对由县农业农村局组织参加的省内(不包括县内)、省外、境外(含港澳台)展销活动,每场次每个主体分别给予0.3万元、0.5万元、1万元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县农业农村局)
40.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对纳入统计的规模以上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当年营业收入达2000万元以上且连续三年复合增长率10%(含)以上的,分档给予最高50万元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县农业农村局)
41.强化农产品品牌建设。对新获得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认证并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的主体,分别给予最高6万元、3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开展绿色食品续展、有机农产品再认证,获得产品认证证书并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的主体,分别给予最高6万元、1万元一次性奖励;同一基地、同一法人单位获得多项认证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对成功创建“皖美农品”区域公用品牌、企业品牌、产品品牌的主体,分别给予每个品牌8万元、5万元、3万元一次性奖励。对产品首次纳入全国名特优新农产品名录的每个生产经营单位,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县农业农村局)
42.做强林业产业。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在市级奖励基础上再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复审通过的国家级、省级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奖励。对新增成片造林(包括经济林)50亩以上的(含更新改造),上级补助资金未达到1000元/亩的,由县级财政补足到1000元/亩(经济林按1800元/亩执行);面积50亩以下的,上级补助资金未达到600元/亩的,由县级财政补足到600元/亩(经济林按1000元/亩执行)。实施退化林修复、森林抚育,按照100元/亩给予奖补。林下经济相对集中连片种植面积50亩-200亩(含),按照300元/亩给予奖补。(执行部门:县林园中心)
六、支持扩大有效投资
43.支持工业项目扩大投资。对新引进项目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按投资额10%给予最高1000万元补贴,搬迁、扩建或租赁转自建项目参照执行。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技改项目投资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市级政策给予1∶1配套补贴。对当年获得市级政策绿色低碳改造升级项目和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转型升级项目奖补的,给予企业5万元奖励。(执行部门:县经信局)对新引进固定资产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药品(含医疗器械)研发、产业化项目,给予固定资产投资额20%最高4000万元奖补。(执行部门:县产城控股集团)
44.支持现代物流项目投资。对建设物流信息平台总投资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市级政策给予1∶1配套补贴。对企业新建(购置)、改造冷冻冷藏库、冷链物流车辆、终端冷藏设备等投资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市级政策给予1∶1配套补贴。(执行部门:县发改委)
45.支持农文旅项目投资。对投资500万元以上、当年竣工投产的新建或续建农产品生产加工项目,给予项目总投资额(包括厂房、库房、机械设备、配套设施)10%、最高100万元一次性补贴。对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当年加工设备购置费投入5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15%最高50万元奖补。(执行部门:县农业农村局)对投资额100万元以上的科技兴粮建设项目、粮食收储企业节粮减损改造项目,按投资额的20%给予最高100万元一次性补贴。(执行部门:县发改委)对年度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不含土地相关费用)达到一定额度的文化创意园区项目和旅游项目,给予固定资产投资额5%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县文旅局)
46.支持投资统计建设。对列入统计目录管理的工业投资项目,按当年投资额分档给予企业管理团队最高50万元奖励。(执行部门:县经信局)
七、加大融资支持力度
47.鼓励企业直接融资。企业首发上市,最高给予3000万元分阶段奖励;完成新三板基础层挂牌、进入新三板“创新层”的,分别给予12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完成区域性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的,分别给予股改挂牌企业和非股改挂牌企业3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支持企业股权融资,单户企业一年内分轮次按比例最高给予400万元奖励。根据留存收益转增股本金额,给予企业一定比例奖励。对政策有效期内与保荐机构签订上市辅导协议后股改完成的上市后备企业成功上市前实际发生的流动资金贷款利息支出,按年给予20%最高20万元补贴,补贴期限累计不超过2年。上市公司实施再融资,根据募投项目投资额,最高给予100万元奖励。(执行部门:县金融发展服务中心)
48.促进股权投资基金发展。对新设立的私募股权投资、创业投资基金,根据实缴注册资本、实际募集资金以及投资额比例给予奖励,并根据其实际投资企业金额,给予其管理企业一定奖励。(执行部门:县金融发展服务中心)设立总规模100亿元的产业引导母基金,通过直投和参股专项基金方式,重点支持三大战新产业发展。(执行部门:县产城控股集团、县财政局)
49.强化融资担保支持。对民营企业“新型政银担”贷款(不含科技贷)发生的担保费,按照担保费的50%给予补贴;对三大战新企业,给予全额担保费补贴。鼓励政策性担保公司开展“总对总”业务。设立“普惠易贷”财政金融产品,对为本地经营实体提供免抵押、纯信用批量担保服务,并按不超过1%/年收取担保费的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给予担保费用50%的一次性补贴。(执行部门:县金融发展服务中心)
50.技改贷金融产品及运营贷款贴息补助。设立技改贷金融产品,重点支持企业技改项目购买设备等支出,按比例给予贷款贴息和担保费补贴支持。对入驻工业平台的合肥市优质小微工业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给予50%最高50万元贴息。(执行部门:县经信局)对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当年生产经营贷款利息(按实际核算为准)超过10万元的,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给予50%最高20万元贴息。(执行部门:县农业农村局)
51.支持科技金融融合发展。设立总金额2亿元的天使科转投资基金,重点支持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和各类创新创业大赛获奖项目,单个企业最高投资1000万元;创新财政金融产品扶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按每年不低于4亿元规模给予企业信贷支持;给予开展科技保险业务的企业最高5万元补贴。(执行部门:县科技局、县产城控股集团)
八、其他相关支持政策
52.深化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建设试点县建设。对知识产权公共服务、高质量专利、专利奖、专利导航项目、专利技术转移转化、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证、国家(省)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商标品牌建设、知识产权保护等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执行部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53.推进标准化发展。对主导或主要参与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级地方标准的企业,单个标准给予最高13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的单位,给予最高20万元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54.支持质量品牌建设。对首次获得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安徽省政府质量奖、安徽省政府质量奖提名奖、合肥市市长质量奖金奖、合肥市市长质量奖银奖、肥西县县长质量奖金奖、肥西县县长质量奖银奖、“皖美品牌示范企业”的给予最高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首次通过“食安安徽”品牌认证评价的企业或相关组织给予最高30万元奖补。(执行部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55.支持军民融合发展。对获得省国防和经济建设及融合引导资金支持的项目,按照一定比例给予最高100万元配套补贴。(执行部门:县发改委)
56.支持招工引才服务。为县内重点企业招引蓝领技术工人实现稳定就业达到200人/年以上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派遣单位、技工(职业)院校等分档给予最高标准400元/人的一次性奖补。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技工(职业)院校等送工单位,在应急时段(春节、国庆前后两个月)经县人社部门同意,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输送的劳动者,连续工作30天及以上的,按200元/人/月标准给予阶段性用工补助。对个体工商户吸纳在肥西县登记失业3个月及以上人员或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000元/人的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经县人社部门批准同意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利用“互联网+社区智慧就业”模式,为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提供招聘渠道,根据平台企业注册数(500家以上)和发布职位数(1500个以上),分档给予最高30万元/年一次性补助。(执行部门:县人社局)
57.支持招聘促就业活动。对县内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举办公益性免费招聘活动(入场企业15家以上、招聘岗位450个以上),按照合肥市内200元/家、合肥市外300元/家标准给予服务机构摊位费补贴。企业参加市、县政府主管部门组织的外出(合肥地区以外)招聘活动,按照省内1000元/次、省外2000元/次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企业通过自建校企合作等渠道招聘员工,按实际招聘费用的50%给予补助,补助费用省内不超过1000元/次、省外不超过2000元/次。举办“直播带岗”公益性免费招聘活动,按照单场直播时长(1小时以上),整场在线人数(1.5万人次以上),分档给予服务机构最高2万元/场补贴。为县内重点企业制作宣传视频的服务机构,符合要求的按5000元标准给予补贴。为县内重点企业提供活动策划、网络直播、宣传推广等招聘会系列服务的机构,播放量达6万人次以上,按2.1万元/场给予补贴。(执行部门:县人社局)
58.支持引才育才。举办“创智汇”双创精英挑战赛,对获奖的创业类项目给予最高200万元资金支持,对获奖的创新类项目给予最高100万元资金支持。对企业新引进合肥市A-D类人才的,分别给予引进企业3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引才奖励。每年遴选一批引才先进企业给予最高20万元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县委人才办)
59.支持招大引强。对引荐符合条件的工业大项目落地做出实质贡献的企业、咨询服务机构或自然人给予最高200万元奖励。对经审核认定为引荐外资项目的,给予最高300万元奖励。对全县经济高质量发展牵动性强、影响力大的重点项目,可按“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执行部门:县投促中心、县财政局等部门)
60.支持举办产业交流活动。组织举办具有全国性或专业性的新能源汽车、生物医药产业论坛、峰会等交流活动,经备案后,给予自筹投入资金30%最高50万元奖补。(执行部门:县投促中心、县产城控股集团)
九、附则
1.设立“肥西县扶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实行预算管理,总量控制。
2.本政策条款由各执行部门负责解释和兑现。
3.本政策与重大项目“一事一议”政策、其他财政政策就高不重复享受。同一企业(项目)获得同一奖项的,按最高奖励标准奖补,不重复奖补。
4.失信企业及房地产开发、国家产业发展目录限制和淘汰类产业项目不在本政策支持范围之内。
5.本政策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原《肥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肥西县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政办〔2021〕11号)、《肥西县加快新能源汽车全链条、大健康、高端智能制造三大战新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肥政秘〔2022〕71号)同时废止。此前肥西县出台的产业扶持政策中相关条款如与本政策不一致的,按本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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