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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市经开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促进工业经济发展十二条奖励政策
2023-07-06 09:21:13 高新技术企业人已围观
简介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促进工业经济发展十二条奖励政策为深入实施“工业强区”战略,落实国家、省、市的目标 任务,奋力推进“五区”建设,打好“五大战役”,秉持新发 展理念,聚焦企业稳增长、增动能、提质效,推动工业发展“质 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不断增强全区工业经济竞争力,全面推进全区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历年工业经济有关政策整合优化的基础上,制定如下政策意见。一、亩均效益奖励政策每年通过...
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促进工业经济发展十二条奖励政策
为深入实施“工业强区”战略,落实国家、省、市的目标 任务,奋力推进“五区”建设,打好“五大战役”,秉持新发 展理念,聚焦企业稳增长、增动能、提质效,推动工业发展“质 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不断增强全区工业经济竞争力,全面推进全区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历年工业经济有关政策整合优化的基础上,制定如下政策意见。
一、亩均效益奖励政策
每年通过对工业企业上年度亩均税收进行评价分类,以单独供地及标准化厂房两个用地条件进行核算,确定年度 A、B、C、D 类工业企业。依法依规实施用地、用能、财税、信贷等差别化政策,推进资源要素向评价高的企业集聚,提升资源要素利用效率。
(一)实施差别化信贷机制。A、B 类工业企业申请“财园信贷通”“科贷通”融资,可提升融资额度并优先给予支持, 以增强企业的资金流动性;企业的银行贷款到期,可优先申请续贷支持资金,以降低企业融资成本。企业申请区汇源担保公司担保时,担保费根据企业的亩均效益进行分类收取,针对 A、B、C、D 四类企业,A 类企业担保费按担保金额的 0.4%收取,B类企业担保费按担保金额的 0.7%收取,C 类企业担保费按担保金额的 1.0%收取、D 类企业原则上严格控制其低端产能的项目贷款。区汇源担保公司提供融资担保服务,除收取担保费外, 不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区相关部门加强工作指导和事前事中事后监管。
(二)实施差别化财政奖励。优先支持 A、B 类企业申报和享受各级各类财政奖励补助政策,在评选经济发展各类奖项时予以优先考虑,并可依据本地实际情况,适当调高企业财政奖补比例;C 类企业减半执行财政奖励和奖补政策;D 类企业不得享受各类政府财政性奖励政策以及人才招引、市场开拓等各类扶持举措(绿色发展、“小升规”政策补助不受效益评价限制)。
(三)实施差别化用地机制。优先保障 A、B 类企业用地需求,除各级政府认定的转型升级项目外,对 C 类、D 类企业不再新增供地。
(四)实施差别化用能政策。适度提高 A、B 类企业年度用能指标,相应降低 C、D 类企业年度用能指标。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差别电价措施,D 类企业不享受各级出台支持用电的相关优惠政策,实行有序用电时,列为首要限电对象。
(五)实施差别化精准服务。重点保障 A、B 类企业资源要素需求,支持其股改上市、并购重组,在政府性评奖评优、试点示范项目申报、人才引进培养等方面给予倾斜。企业存在产权证办理等历史遗留问题的,全部纳入补办工作范畴,相关职能部门,采取集中协调处理、简化办事流程、适当放宽条件等方式,及时化解企业发展过程中的历史遗留问题。
二、企业申规入统奖励政策
(一)在当年内通过月度新增申规入统的新开业投产工业企业,每户奖励 10 万元;成长型企业首次转为规上工业企业的,每户奖励 5 万元。
(二)对月度和年度新增规上工业企业,首次入统年度生产经营性税收总额(指企业当年度 1-12 月份生产经营所产生的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等三种,不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其他税费)在 50 万元以上的,给予税收贡献奖励:其中 50 万元-100 万元(含 50 万元),奖励3 万元;100 万元以上-200 万元(含 100 万元),奖励 6 万元;200 万元以上-400 万元(含 200 万元),奖励 10 万元;400万元以上的,奖励 20 万元。
三、固定资产投资奖励政策
对当年新落户园区的工业企业,竣工投产三个月内入规且一个完整纳税年度内,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金额(不含土地购置费用,下同)达到 1 亿元以上(含 1 亿元,下同)、3 亿元以上、5 亿元以上,且税收贡献率达到 25 万元/亩以上的企业,分别按照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金额的 0.1%、0.2%、0.4%给予奖励。单家企业只享受一次投资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 300 万元。
四、企业技术改造奖励政策
(一)对本区注册、年纳税总额(不含抵扣)超过 100 万元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单个工业技改的项目经备案并纳入统计,生产性设备投资额达 500 万元以上(含 500 万元,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 300 万元),按照审计的设备投资额最高 1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 500 万元。
(二)对当年获批国家、省级智能制造示范企业,分别给 予一次性奖励 100 万元、50 万元;对当年获批国家智能制造创新中心、分中心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300 万元、100 万元。
五、企业融合发展奖励政策
(一)对当年获批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
(二)对于企业上云费用达到 2 万元以上的,给予其实际支付使用费 30%的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 10 万元。
(三)对当年获批国家、省级两化融合类示范企业、试点 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30 万元、20 万元;对当年通过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认定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 30 万元;对当年获批省级企业上云、大数据、信息安全、5G、VR 等试点示范(标杆)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
六、企业营收突破奖励政策
(一)对年主营业务收入过亿元且税收超过 500 万元的工业企业,本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较上年度增幅超过 15%的,按照企业年度税收增量本级留成部分的 50%对企业进行事后奖补。
(二)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 100 亿元、50 亿元、20 亿元、10 亿元、5 亿元的企业,增幅超过 10%且税收有增长的企业,分别奖励 100 万元、50 万元、20 万元、10 万元、5 万元, 每上一个台阶奖励一次。
七、企业税收贡献奖励政策
以企业上年度在我区实际缴纳入库的税收为基数(不含已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等情形),对年纳税达到 1 亿元、5000 万元、3000 万元、2000 万元、1000 万元、5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工业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 200 万元、100 万元、50 万元、30 万元、20 万元、10 万元人民币或等价的实物。
八、企业科技创新奖励政策
(一)首次获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 励 20 万元,当年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复核的,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
(二)首次获认定为瞪羚企业、潜在瞪羚企业的,分别给 予一次性奖励 20 万元、10 万元,当年重新获认定瞪羚企业、潜在瞪羚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5 万元、2 万元。
(三)首次入选独角兽或种子、潜在独角兽企业的,分别 给予一次性奖励 50 万元、30 万元。
(四)当年获得国家、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的, 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3 万元;当年获批国家、省级专业化小巨人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30 万元、5 万元。
(五)当年入库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一次性奖励 0.5 万元。
(六)当年认定为国家、省级重点(工程)实验室、工程
(技术)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技术创新中心、 新型研发机构、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等科技创新平台载体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100 万元、30 万元;获当年新认定为市级创新平台载体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当年获得 CNAS 实验室认可并获得证书的企业,一次性奖励 30 万元。
(七)当年认定为国家、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中小企业创新示范基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双创示范基地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40 万元、20 万元。
(八)获得国家、省科学技术进步奖或科学技术发明奖的, 按所获奖励金额的 1:1 比例给予配套奖励。
(九)当年认定为省级绿色技术创新企业,给予一次性奖 励 10 万元。
(十)企业申报 PCT 专利获得受理,先奖励 2 万元,该 PCT 专利获授权,再奖励 8 万元。企业申报发明专利获受理,该发明专利获授权,奖励 1 万元。企业当年获得省科技成果登记证书的,一次性奖励 0.5 万元。
(十一)企业参加国家级、省级创新创业大赛获得三等奖 以上的(含),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5 万元、2 万元。
(十二)企业与科研院校开展科技合作,给予企业科技合作经费的 20%补助,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 100 万元。
(十三)对利用“江西省网上常设技术市场”线上技术交 易平台完成科技成果交易的技术受让方、技术转让方、技术转移服务机构,按省补助额度给予 1:1 的配套补助,单个项目补助不超过 10 万元,同一单位每一年度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补助对象为在经开区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十四)鼓励园区企业进行网上技术合同登记,技术合同 登记总金额为 500 万元至 2000 万元的企业,每家给予 1 万元补助;总金额为 2000 万元以上至 5000 万元的,每家给予 2 万元补助;总金额为 5000 万元以上的,每家给予 3 万元补助,与网上技术交易不重复补助。
(十五)对年度研发经费支出总量居全区前 5 名且保持正增长的企业,以及年度研发经费支出增幅居全区前 5 名且连续两年研发经费支出达到 300 万元以上的企业,每家给予 5 万元补助,以上两项补助不重复支持。
(十六)对在萍乡(长沙)飞地科创中心设立研发机构的 企业每家给予 5 万元支持,在其他科技发达地区设立研发机构的每家给予 3 万元支持。
九、企业争创品牌奖励政策
(一)对新获得国家名牌产品、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和重点新产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获得省级名牌、著名商标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 5 万元。对成功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100 万元、20 万元;对参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定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3 万元。
(二)对被评为国家级、省级企业标准“领跑者”并连续 保持一年以上的,分别奖励 5 万元、2 万元。
(三)对产品和服务符合“江西绿色生态”标准,且经认 证获得“江西绿色生态”标志的,奖励 1 万元。
十、企业人才引进奖励政策
(一)企业引进全日制博士生、全日制研究生等高级专业 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且符合当年度经开区紧缺急需人才并与企业签订不少于 3 年劳动(聘用)合同在萍乡缴纳社保,对企业当年度新增上述人才 5 人以上的,给予一次性补助 5 万元,10 人以上的一次性补助 10 万元。对参加由市、区两级政府部门组织企业赴省外、市外省内其他地区引才活动的,分别给予每家企业 2000 元、1000 元的一次性劳务补助;企业自行组织到省外、市外省内其他地区参加引才活动并经区委人才办审核的, 分别给予每家企业 2000 元、1000 元的一次性劳务补助(每家企业每年最多补助 2 次)。企业引才奖励和补助经公示无异议后, 每年集中受理发放一次。
(二)经开区主导产业、高新技术企业、重点企业当年度引进的人才,与用人单位签订至少 3 年劳动(聘用)合同在萍缴纳社保的,经相关部门核准备案给予生活补贴,补助标准为全日制博士(或正高职称)2500 元/月(30000 元/年)、全日制硕士(或副高职称、高级技师)1500 元/月(18000 元/年)、毕业 5 年以内(含 5 年)的全日制本科生(或中级职称、技师)
600 元/月(7200 元/年)。生活补贴累计发放不超过 36 个月, 经公示无异议后,每半年集中受理发放一次。在区内企业工作的全日制博士(或正高职称)、全日制硕士(或副高职称、高级技师),在经开区首次购买商品住房的,分别给予 10 万元、6 万元购房补贴,购房补贴经公示无异议后,每年集中受理发放一次。本措施相关奖励政策与我市“昭萍英才”计划、《萍乡市高层次人才引进实施办法》、《促进各类院校毕业生来萍留萍就业创业的若干措施(试行)》等有关政策有重复的,按较高标准执行但不重复享受。
(三)对从经开区申报入选的省委“双千计划”或同等级称号(荣誉)的一次性给予人才和用人单位各 10 万元奖励。对经开区产业发展有重大贡献、能带来重大经济社会效益的人才, 按“一事一议”的原则,最高可给予 500 万元的综合资助。对获批新设立的省、市级院士工作站,在市级补助的基础上,分别给予一次性 50 万元配套补助,给予进站院士科研资助 50 万元。
(四)对获批新设立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在市级补助的基础上,分别一次性给予 30 万元、20万元的配套补助,给予每名进站博士后科研资助 10 万元。
(五)对获批国家级高层次创新人才的,每人给予一次性 奖励 50 万元;获批省“百千万”人才、学科学术与技术带头人等省级人才工程的,每人给予一次性奖励 20 万元。
十一、企业挂牌上市奖励政策
对 IPO 的企业奖励 2000 万元,奖励分四个阶段,第一阶段: 自企业与券商签订上市保荐协议并完成股改后(以在工商注册登记为准),奖励 200 万元。第二阶段:企业在证监局办理辅导登记备案手续后,奖励 300 万元。第三阶段:经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申请材料并进行公布后(以证监会受理函为准),奖励 500 万元。第四阶段:企业正式获准发行股票(以证监会发行批文为准),奖励 1000 万元。企业从“新三板”成功转主板, 视同 IPO 上市,按照累计不超过 2000 万给予差额补助。企业通过“买壳”、“借壳”上市,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至我区、并在我区纳税的,视同改制上市,同等享受上市融资有关奖励政策,如省、市出台有关政策有重复的,按较高标准执行但不重复享受。
十二、企业绿色发展奖励政策
列入国家绿色园区、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绿色设计产品示范名单的,分别给予 100 万元、50 万元、30 万元、10 万元奖励;列入省级绿色园区、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绿色设计产品示范名单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50 万元、30 万元、10 万元、5 万元奖励;对当年开展清洁生产,并经验收认定的企业,给予 3 万元奖励。
十三、附则
(一)本政策申报流程按实施细则执行,适用全区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企业,台资、外资企业享受同等待遇。
(二)当年度因偷税、侵权、违建等行为受到处罚的,发 生一般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拒不整改、发生较大环境污染事故、影响重大的劳资纠纷、严重失信行为以及未达到能源双控要求的企业,不予享受政策。
(三)本政策由区经济发展局负责解释,其他已发布的各项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本政策施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有关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本政策也作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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