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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韶山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韶山市关于促进高新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2023-07-03 09:20:32 高新技术企业人已围观
简介韶山市关于促进高新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各乡镇党委和人民政府,高新区党工委和管委会,市委各部委, 市直、双管及驻韶各单位,各人民团体,市管各企业:为深入贯彻落实湘潭市《关于加快推进园区改革创新高质量 发展十条措施》(潭办发〔2019〕12号)精神,激发企业创新创 业、投资兴业的热情和活力,强化招商引资、项目建设、转型升 级的政策支撑,全面促进高新区高质量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第一条 用地类政策1....
韶山市关于促进高新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各乡镇党委和人民政府,高新区党工委和管委会,市委各部委, 市直、双管及驻韶各单位,各人民团体,市管各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湘潭市《关于加快推进园区改革创新高质量 发展十条措施》(潭办发〔2019〕12号)精神,激发企业创新创 业、投资兴业的热情和活力,强化招商引资、项目建设、转型升 级的政策支撑,全面促进高新区高质量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第一条 用地类政策
1.高新区新引进的符合本市产业发展规划和《建设用地节 约集约利用控制标准》的工业类项目,根据企业意愿,可推行“长 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及“弹性土地出让年限”等供地 政策,用地必须采用“招、拍、挂”方式公开出让。一般类工业 项目土地实际成交价格与挂牌价格差额部分由高新区通过产业 扶持方式给予支持;建设竣工验收之日起前三年内年均实缴税收 达到15万元/亩的工业项目,其土地出让价格可参照《关于发布 实施〈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 307号)的70%标准执行,实际成交价格与我市工业用地最低出 让价标准 佳 70%的差额部分,由高新区通过产业扶持方式给予支 持。(责任单位:高新区、市自然资源局)
2.高新区内投资新建的产业项目,建设竣工验收之日起前 三年内凡年度实缴税收达到6万元/亩的,安排相当于项目当年 实缴税收(两税)本级留成部分40%等额补助给企业。(责任单 位:高新区)
3.新产业、新业态项目可以采用多种方式供地,项目采用 “招、拍、挂”方式供地的,其土地出让起始价按不同用途对应 基准价的70%确定。(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
4.土地使用税。高新区内企业按标准足额缴纳城镇土地使 用税,如企业当年实缴税收达到5万元/亩,则按土地使用税本级留成部分50%等额补助;如企业当年实缴税收达到10万元/亩, 则按土地使用税本级留成部分90%等额补助。(责任单位:高新 区)
第二条 “一事一议”政策
5.重大项目实行“一事一议”,主要包括:
(1)世界500强企业、国内500强企业、民营500强企业、 行业龙头企业、上市公司、产业链关键企业和高新技术产业项目
(2)固定资产投资额1.5亿元及以上或外资2000万美元及 以上,且固定资产投资强度达到200万元/亩及以上的项目;
(3)年税收达到1000万元及以上或年税收达到20万元/亩 及以上的重大战略投资项目;
(4)产业关联度强、对打造完整产业链具有带动作用、具 有引领性的项目
(5)市委、市政府研究确定的重大项目。(责任单位:高新 区、市商务局)
第三条 厂房类政策
6.租赁标准厂房。高新区自主制定租赁扶持政策。(责任单 位:高新区)
7.定制标准厂房。高新区内定制标准厂房,可采取委托代 建、合建、租赁等多种方式进行合作,减轻企业建设投入压力。(责任单位:高新区)
第四条 金融支持
8.设立产业发展引导基金。对符合高新区产业发展方向的 重大项目,产业发展引导基金可采取股权投资方式,实现风险共 担,利益共享。
9.搭建产业发展融资平台。对符合高新区产业发展方向的 项目,可提供小微企业助保金贷款(简称“助保贷”)。(责任单 位:高新区)
10.鼓励企业上市。对在沪深交易所成功上市的市内企业 (含境外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给予100万元费用补 助;对在“新三板”、四板挂牌交易(首次融资500万元以上) 的市内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的费用补助。(责任单 位:市金融办)
11.创新科技金融产品。对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企业获得纯知 识产权质押贷款,按贷款实际发生中间费用的50%给予补助,单 个企业当年补助总额不超过1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企业 购买科技保险、通过小额贷款保证保险方式获得贷款,分别按保 险费用的50%、40%,给予每年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补助。(责 任单位:市科工信局)
第五条 收费减免
12.工业生产厂房和配套设施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 配套费。(责任单位:市住建局)
第六条 支持有效投入
13.支持产业投资。
(1)支持工业投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高新区产业发展 方向,新增厂房、设备等与生产直接相关的固定资产投资达到 300-2000万元的(不含土地款),投资每增加300万元补助1 万元;2000万元以上的(不含土地款)按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 补助,同一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现代服务企业新增固 定资产投资 2000万元以上的(不含土地款)按投资额的5%给 予补助,同一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责任单位:市科工 信局)
(2)鼓励发展工业地产。对企业的自持部分给予3年内城 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本级留成部分给予等额补助。
(3)支持盘活资产。对收购企业土地及地面建筑物用于生 产经营的,过户所缴纳契税本级留成部分给予等额补助。(责任 单位:高新区)
(4)支持装备升级。当年引进单台价格20万元以上(含 20万元,不含税价)的先进设备(环保要求设备除外),给予10% 的补贴。对单个企业(集团)补贴金额不超过100万元。纳入补贴的装备统一挂牌、编号、备案,补贴资金分三年发放给企业, 第一年发放40%、第二年发放30%、第三年发放30%。(责任单位 市科工信局)
(5)支持智能制造。对新获批省级及以上智能制造示范企 业(示范车间)的企业,一次性补助10万元。(责任单位:市科 工信局)
(6)对于符合高新区产业发展方向的企业,给予无尘车间 装修补助。企业入驻3年内平均实缴税收达到400元/平方米 给予一次性装修补贴100元/平方米。(责任单位:高新区)
第七条 支持质量与标准化建设
14.引导企业强化质量管理。对新获湖南省省长质量奖及以 上的企业,一次性补助10万元;对新获湘潭市市长质量奖的企 业,一次性补助5万元。(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15.支持企业开展标准化建设。对企业参与国际标准制(修) 订,且为主要起草单位的,一次性补助10万元;对企业参与国 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制(修)订,且为主要起草单位的, 一次性补助5万元。(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八条 外向型项目扶持
16.支持引进重点外贸项目和高新技术企业。
(1)新引进的年进出口额达5000万美元的重点外贸企业年进出口额达5000万美元的第一年,按每美元给予0.005元人 民币奖励,以后持续增长且增长额达500万美元以上的,对其增 长部分按每美元0.01元人民币奖励。
(2)高新技术企业出口额达到500万美元及以上,按每美 元给予0.005元人民币奖励,以后持续增长且增长额达500万美 元以上的,对其增长部分按每美元给予0.01元人民币奖励。(责 任单位:市商务局)
17.鼓励引进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在本市注册的电子商务 企业年进出口额达500万美元的第一年,按每美元给予0.01元 人民币奖励。以后持续增长且增长额达50万美元以上的,对其 增长部分按每美元给予0.01元人民币奖励。(责任单位:市商务 局)
第九条 总部经济类政策
18.对高新区新引进的总部企业,予以支持鼓励,具体实施 办法由高新区制定。(责任单位:高新区)
19.对新引进的生产型世界500强总部企业,给予一次性奖 励200万元;对新引进的生产型国内民营200强总部企业,实际 投资额达1亿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责任单位 市商务局)
20.对新引进的世界500强企业、国内500强企业、民营500强企业总部企业,上一年度在我市实缴税收(两税)总额5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按实缴税收(两税)本级留成部分的30%等 额给予奖励。(责任单位:高新区)
21.新引进的总部企业开发建设大型商务楼宇并引进其他 企业入驻,整栋楼宇引进的其他企业年度合计缴纳税收(两税) 本级留成部分首次突破500万元的,给予总部企业一次性奖励 50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第十条 经营贡献奖励
22.用地类企业年度每亩税收达10万元且实缴税收(两税) 300万元以上,租赁类企业年度每平方米税收达200元且实缴税 收(两税)100万元以上,对其企业人员按照应缴个人所得税本 级留成等额予以奖励。(责任单位:高新区、市财政局、市商务 局)
23.鼓励工业企业做大规模。
(1)设立税收首次突破奖。年实缴税收(两税)首次突破 300万元、6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的企业,分别给予一 次性奖励10万元、20万元、35万元、70万元,并颁发奖杯;
(2)设立规模增税奖。年实缴税收(两税)在300万元以 上且同比增长30%以上的企业,按新增税额(两税)本级留成部 分的20%等额给予奖励,并颁发奖牌,该奖考核基数不低于企业往年达到的最高缴税额;
(3)设立规模贡献奖。按企业税收贡献年度排名,取前三 名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10万元奖励,并颁发奖杯;
(4)设立特别贡献奖。企业连续两年年度实缴税额(两税) 1000万元、2000万以上,分别给予30万、60万元奖励,并颁 发奖杯;
(5)符合规模企业条件,主动申报并验收合格成为规模企 业的给予5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科工信局)
第十一条 产业链配套奖励
24.鼓励产业链企业引进配套企业。对企业新引进配套企业 的,按其引进企业年实缴税收(两税)本级留成部分15%的额度, 连续三年奖励龙头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责任单位 市商务局)
第十二条科技创新奖励
25.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 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科工信局)
26.鼓励企业加大自主创新能力建设。
(1)对新获得国家、省级、地市级科技进步一、二、三等 奖的企业,分别给予国家级50万元、30万元、20万元,省级 20万元、15万元、10万元,地市级5万元、3万元、2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科工信局)
(2)对新获得国家、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或工程技术中心认 定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5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科工信 局) (3)对已认定的省级、地市级院士专家工作站,一次性给 予依托单位10万元、5万元奖励,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期满后评 估为合格的,分别再给予依托单位10万元、5万元奖励。(责任 单位:市科协)
27.加大知识产权支持力度。
(1)资助知识产权。当年授予专利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和商标权的,按下列标准给予资助:国内的外观设计专利每件 400元;实用新型专利每件800元,发明专利每件3000元;计 算机软件著作权每件800元。属于职务发明创造的,奖给发明人 或设计人的部分,应不小于50%,有协议约定的从其约定。(责 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对新获得国家、省级、地市级专利奖一、二、三等奖 的企业和个人,分别给予国家级6万元、4万元、3万元,省级 5万元、3万元、2万元的奖励,地市级3万元、2万元、1万元。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8.支持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对国内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个人的科技成果在韶山实现产业化,且技术交易合同登记额达 50万元以上的,按照技术交易合同实际执行额的5%补助实施企 业,单个企业每年补助总额不超过10万元。(责任单位:市科工 信局)
第十三条 招商中介奖励
29.中介人是指成功引进投资者在韶山市兴办或投资项目 的社会各类组织、各界人士,由投资者和项目承载单位共同确定; 中介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商会,由财政拨款的各部门和单位 的工作人员和项目投资各方实际控制人,不列入中介人奖励,退 休工作人员不在限制之列。凡提供招商引资信息的中介人,项目 签约(含盘活低效资产签约)并开工投产,按照招商引资项目三 年内的实际投资额,新项目在建设竣工验收投产当年(含盘活低 效资产签约当年)分档给予奖励:
(1)对实际投资额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产业 项目,奖励5万元;
(2)对实际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产业项目, 奖励8万元;
(3)对实际投资额l亿元以上、3亿元以下的产业项目, 奖励20万元;
(4)对实际投资额3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的产业项目奖励30万元;
(5)对实际投资额5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的产业项目 奖励40万元;
(6)对实际投资额10亿元以上的产业项目,奖励100万元。 (责任单位:商务局)
第十四条 产业人才支持
30.全面对接执行《韶山市“映山红”人才行动计划》人才 分类和奖补待遇。人才分以下四类:
(1)“映山红”高层次人才。
(2)“映山红”高素质人才。
(3)“映山红”骨干人才。
(4)“映山红”优秀人才。
31.实施人才培育工程。
(1)大力培育创业型人才,积极开展创业培训。
(2)实施“金蓝领”培训工程,着力培育高素质技能人才。
(3)支持企业与职业、技工学院开展定向订单培训,按照 职业(工种)不同,给予每人4000-5000元的培训补贴,并对 送培单位给予1000元/人的奖励。(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32.建立企业人才职称评审、技能鉴定的绿色通道。
(1)按需求及时做好专业技术职称、职业技能及职业经理人的评审、鉴定、认证工作,凭证补助评审费用。
(2)对企业新获得高级职称、中级职称和初级职称的职工, 分别给予5000元、2000元、1000元奖励。
(3)对企业新获得高级技师、技师职业资格的职工,分别 给予3000元、2000元奖励。(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33.支持高新技术建设初创企业。
(1)对新创建被评定为湘潭市级以上级别的创业孵化基地, 给予5―10万元奖励。
(2)对潜力大、前景好、符合本市产业发展需要并认定投 产投资的高新技术创业项目,给予2至5万元的扶持。(责任单 位:市科工信局)
34.支持企业开展技术攻关和参与国家行业标准制订。对参 与国家行业技术标准制订的牵头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责任单 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35.鼓励企业家创新素质实训。
(1)每年组织优秀企业家参加创新素质实训,由政府承担 50%的实际培训经费。
(2)鼓励“映山红”高层次人才、高素质人才参加经市相 关部门组织或备案的培训活动,补助培训费自理部分的50%,每 人每年不超过1万元。(责任单位:市科工信局、高新区、市人社局)
36.人才待遇。一是“映山红”高层次人才待遇采取“一事 一议”政策。二是与本市实体经济企业签署三年及以上期限的劳 动(务)合同或在本市创业的人才,个人凭社会保险缴费证明, 创业人才凭工商注册登记企业营业执照,享受下列待遇。
(1)房屋补贴:“映山红”骨干人才,在本市购买首套商品 住房的按每平方米600元补助,最高不超过9万元。“映山红” 优秀人才,在本市购买首套商品住房的按每平方米300元补助 最高不超过4万元。
(2)生活补贴: 对新落户并在韶山市工作满一年的“映山红”人才,从第二 年开始连续三年每月发放生活补贴,市财政和用人单位各承担 50%。其中“映山红”高层次人才每月发放1万元,“映山红”高 素质人才每月发放5000元,“映山红”骨干人才每月发放2000 元,“映山红”优秀人才每月发放500元。
(3)市人才服务机构为企业人才免费提供人事档案保管、 人事关系调转等相关服务。
(4)子女入学。各类人才子女可在市属中小学校、幼儿园 优先入学入园。具体条件如下: 用地类企业、规模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出资人子女入学入园等同机关事业单位干职工子女入学待遇; 企业高管及经市认定人才子女入学入园等同韶山市清溪镇 购房户子女入学待遇。
(5)医疗保健。每年组织 只“映山红”高层次人才、骨干人 才和优秀人才在定点医院进行一次免费健康体检,建立健康档 案。
(6)其他特殊人才待遇经市委市政府同意可参照执行。(责 任单位:高新区、市科工信局、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卫生健 康局、市财政局)
37.企业用工。市人社局为工业企业免费主办专场招聘,并 为新聘人员提供岗前培训。企业对招聘的专业人才或员工自行进 行专业培训的,按相关政策给予培训补贴。新引进工业企业缴纳 “五险”按相关政策享受优惠费率,并享受社保补贴。(责任单 位:高新区、市人社局)
第十五条 优化项目服务
38.精简审批环节,压缩审批时间,提高审批效率,在高新 区内实行“一站式”政务服务,闭环审批。(责任单位:高新区、 市行政审批局)
39.优化项目建设发展环境,在项目落户、建设、生产运营 过程中出现的不作为、缓作为、干扰项目建设、干扰企业生产经营的,市优化办加强督查,纪检监察机关严加问责,政法机关重 拳整治,坚决打击处理一切阻碍项目建设的违纪违法行为。
40.除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和侦破案件可依法依规则到企业 进行检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到企业进行检查、评比、 拉赞助、集资和筹资等活动。特殊情况须由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 进行(市级以上党委政府文件另行规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 严格奖励兑现
41.本文件“两税”指企业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新引进产 业(企业)项目税收考核原则上从企业首次完整缴税年度开始计 算。
42.总部企业指在高新区注册并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对一定 区域内企业进行投资控股、运营决策、集中销售、财务结算、汇 总缴纳企业各项税收的独立法人机构。
43.凡企业存在以下情形的,不享受本文件有关优惠政策:
(1)国家规定淘汰的落后产能企业和项目
(2)严重偷税漏税的
(3)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和环境污染事故的;
(4)其他规定情形的。
44.工作流程。每年年初对上年度政策措施组织兑现,由相 关牵头责任单位组织申报、受理、初审后提交市科工信局汇总由市纪委监委、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审核,报市政府 常务会和市委常委会审定。
45.本文件适用于税收解缴关系在本市的企业或机构,且承 诺五年内不迁离注册及办公地址、不改变在本市的纳税义务、不 减少注册资本的企业或机构。若被扶持(奖励)企业违反承诺 将追回已发放的扶持(奖励)资金。原则上同一项目(企业)的 同一事项不能重复享受优惠政策,如符合同类多项奖励、补助的, 取最高标准执行,所有奖励、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企业对应税收 本级留成部分(在建项目和人才待遇除外)。
第十七条 附 则
46.鼓励高新区、市发改局、市科工信局、市商务局积极研 究主导产业发展,出台专项招商政策及办法。
47.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48.园区外工业企业参照执行。
49.本文件由市科工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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