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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迎泽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2023-06-27 08:56:43 高新技术企业人已围观
简介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2018年12月29日)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根据《山西省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太原市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文件精神,营造有利于民营经济发展的良好营商环境,促进迎泽区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推动民营经济大区向强区迈进,现制定以下政策措施。一、切实降低企业成本1、全面落实...
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2018年12月29日)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根据《山西省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太原市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文件精神,营造有利于民营经济发展的良好营商环境,促进迎泽区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推动民营经济大区向强区迈进,现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切实降低企业成本
1、全面落实各项减税政策和税收优惠政策。落实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创业投资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环境保护和节能节水项目企业等重点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加大对小型微利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安置残疾人员工资加计扣除及支持和促进高校毕业生、下岗再就业人员、退役士兵等创业就业企业的普惠性税收免除。落实支持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等行业领域民营企业发展以及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等税收奖励政策。
牵头单位:区税务局、财政局
2、清理规范涉企收费。进一步落实好涉企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规范工作并及时公布收费目录清单,向社会公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收费期限以及收费政策,确保清单之外无收费。落实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零收费。
牵头单位:区财政局、发改局
3、严格落实供地政策。不折不扣执行省、市相关供地政策,充分考虑民营企业发展需求,为民营企业发展预留足够空间。主动服务,协助企业加快办理用地等相关手续。本着“遵守法律、尊重历史”的原则,开展化解民营经济用地历史遗留问题专项行动,联系市级相关部门协助企业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牵头单位:国土分局
4、降低企业资源要素成本。积极对接省、市政策,调整降低社保缴费名义费率,稳定缴费方式,拓展社保费缴费渠道,确保企业社保缴费实际负担总体上有实质性下降。协助企业及时反馈最低工资标准等诉求。加强就业培训、指导,健全劳动力市场体系。
牵头单位:区税务局、人社局
二、解决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5、创新完善中小微企业融资机制。发挥区融资担保中心职能,设立应急还贷周转金2000万元,为骨干民营企业提供低成本“接续还贷”服务。推动组建具有行业特色的小微金融机构,对辖区内支持民营企业发展贡献突出并达到监管标准的融资担保企业、小额贷款企业,给予风险补偿和奖励,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其中,对融资担保机构按照不超过上年度小微企业和“三农”业务在保余额的1‰予以风险补偿;对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贡献突出并符合监管规定的小额贷款公司予以风险补偿;制定融资担保机构保费补贴政策,对融资担保费率低于3%的差额部分给予补贴。
牵头单位:区财政局
6、鼓励支持企业直接融资。支持民营企业利用资本市场融资。大力开展资本市场政策法规宣传培训活动,推动企业股份制改革。对股份制改革过程中因盈余公积金、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而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依法予以全额返还。对在山西证监局报备的改制企业,在市级奖励50万元的基础上,再给予10万元奖励;对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及新推出的科创板上市成功,并将所融资金20%投资于我区的企业,在市级奖励1000万元的基础上,再给予200万元奖励。
牵头单位:区财政局
7、落实政府采购融资制度。在满足自身运转和提供公共服务基本需求的前提下,预留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鼓励中小微企业凭借政府采购合同向合作金融机构申请融资。
牵头单位:区财政局、采购中心
三、推动民营企业创业创新发展
8、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建设高标准小微企业园,引导小微民营企业入园集聚发展,并在场地租金等方面给予优惠和奖励;鼓励社会资本依托我区楼宇资源建设“双创”基地;积极推荐民办众创空间和科技企业孵化器申报省级专项资金;对认定为省级众创空间和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给予30万元奖励;鼓励国家级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落地,支持省级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申报国家认定,对落地和新认定的国家级载体按空间使用面积给予每平米不高于1000元、单个载体不高于500万元的装修补助;连续3年给予1.5元/平米/天、每年不高于500万元的房租补助;一次性不高于100万元的运营补助。每年度根据考核业绩给予运营载体一定奖励。
牵头单位:区发改局、科技局、财政局
9、梯度培育创新型民营企业。对纳入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的民营企业,在市级补助3万元的基础上,再补助3万元。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市级给予10万元补助的基础上,再补助10万元;连续两次认定的,在市级给予20万元补助的基础上,再补助10万元;连续三次认定的,在市级给予30万元补助的基础上,再补助10万元。
牵头单位:区科技局、财政局
10、支持民营企业建设技术创新平台。对民营企业牵头建设并被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在市级分别补助200万元、30万元的基础上,再分别给予50万元、10万元补助;对民营企业牵头建设并被认定的国家级、省级重点实验室和技术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在市级分别补助500万元、300万元的基础上,再分别给予300万元、100万元补助。对民营企业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给予重点支持和倾斜支持。
牵头单位:区科技局、经信局、财政局
11、鼓励企业加大科技研发投入。对年销售收入达到300万元(含)以上且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4%(含)以上的民营企业,按其研究开发费用的10%给予补助,最高10万元。取得国家科学技术奖、国家创新大赛奖等国家级奖项的,按照省科技厅奖励标准给予奖励。
牵头单位:区科技局、财政局
12、鼓励民营企业引进人才。落实《关于贯彻落实<中共太原市委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加快推进创新驱动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的实施方案》(迎发〔2018〕9号)文件精神,鼓励民营企业引进“两院”院士等杰出人才、重点技术领域和行业高层次领军人才、青年拔尖人才;申请入住区人才公寓的,给予租房补贴。民营企业引进的各层次人才,享受与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引进人才同等政策待遇和津贴。
牵头单位:区委组织部、财政局、人社局
四、支持民营企业做大做强、转型升级
13、支持民营企业做大做强。首次小升规工业企业,在省市奖励60万元的基础上,一次性奖励20万元;二次小升规且没有享受过省市奖励的工业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当年达限入统财贸企业和个体户,一次性奖励5000元。对已入统财贸企业根据年零售额增长情况进行一次性奖励,年零售额达到1亿元的奖励5万元,达到5亿元的奖励10万元,达到10亿元的奖励15万元,达到20亿元的奖励20万元,达到30亿元的奖励30万元。
牵头单位:区统计局、财政局
14、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建设运营商务楼宇。对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相关手续齐全、无法律纠纷的商务楼宇,自运营之日起两年内,入驻率达70%以上,一次性奖励楼宇运营主体10万元;对投资200万元以上新建、改建商务楼宇的,按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被评为特色楼宇的,一次性奖励最高60万元;楼宇内企业年纳税(留区财力)首次超3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以上(含)的,分别一次性奖励楼宇运营主体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
牵头单位:区商务局、财政局
15、积极发展总部经济。对新进驻我区的企业总部,经过认定,实缴注册资本在10亿元及以上的,在市级补贴500万元的基础上连续三年再给予一定比例的房租补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实缴注册资本在5-10亿元的,在市级补贴300万元的基础上连续三年再给予一定比例的房租补贴,最高不超过150万元;实缴注册资本在1-5亿元的,在市级补贴100万元的基础上连续三年再给予一定比例的房租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并连续三年给予税收留区部分100%、70%、50%的奖励。
牵头单位:区商务局、财政局
16、提升老字号、特色街区影响力。优化民营老字号发展环境,保护和传承老字号文化,推动建设老字号体验店、展示馆等,每年为“中华老字号”“三晋老字号”等老字号企业奖励10万元。对获得省级及以上特色街区命名的,一次性给予运营企业20万元补助。对投资200万元以上新建特色街区的,按实际投资额的10%一次性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牵头单位:区商务局、财政局
17、支持发展特色小镇和田园综合体。对在我区投资建设特色小镇或田园综合体项目的企业,根据投资金额予以1%的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牵头单位:区农委、财政局
18、引导中小民营企业走“专精特新”发展之路。支持民营中小微企业发展新产业、新技术、新模式、新业态,对认定的省级“专精特新”民营中小企业,区财政给予与省同等额度的资金支持,培育一批具有竞争力的“小巨人”企业。
牵头单位:区经信局、财政局
19、探索发放中小微企业服务券。中小微企业获得国家级和省级、市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人才培训、投资融资、技术创新、管理咨询、市场开拓等服务的,区财政给予一定奖励。
牵头单位:区经信局、财政局
五、全力营造公平竞争发展环境
20、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全面落实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支持民间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的行业和领域,享受与其他各类投资主体同等的市场准入标准。不得排斥、限制和歧视民间资本;不得以制定规范性文件、印发会议纪要、公布歧视性招标公告等形式设置或提高民间资本准入门槛。
牵头单位:区发改局、法制办
21、严格开展公平竞争审查。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文件,并向社会公布。在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性措施时,须进行公平竞争审查,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强化反垄断执法,纠正滥用行政权力排除和限制公平竞争的行为。
牵头单位:区发改局、财政局、采购中心、法制办
22、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基础设施和社会服务领域。支持民营企业参与教育、卫生、文化、体育、旅游、养老等社会事业项目建设。鼓励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破除限制民间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PPP项目隐性“壁垒”,为民营企业创造平等竞争机会。
牵头单位:区发改局、财政局
23、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放宽企业注册登记条件,企业开办时间压缩至3个工作日以内。全面实施“证照分离”改革,着力解决“准入不准营”问题。继续深化“多证合一”改革,巩固拓展“三十证合一”改革成果。全面推进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应用,做到申请、受理、审核、发照、公示全流程网上办理。大力推进工商登记便利化改革,推进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登记改革。
牵头单位:工商分局、区政务服务中心
24、全面推广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政府主动靠前服务,结合城区实际,在法律法规框架内寻找最大改革创新空间,大幅精简报建审批手续和流程,实施统一清单告知、统一平台办理、统一流程再造、统一多图联审、统一收费管理“五统一”。
牵头单位:区发改局、政务服务中心
25、加强诚信体系建设。加强民营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开展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信用等级评价工作。进一步整合税务、工商、质监、保险等相关部门和单位信息资源,建立民营企业信用信息库,为民营企业融资、担保、交易提供有效依据。
牵头单位:区发改局
26、畅通政企沟通渠道。完善领导干部包联民营企业工作制度,包联的领导干部每年到联系企业调研不少于2次。细化落实容错纠错办法,消除党政干部与企业家正常交往的后顾之忧。梳理支持民营经济发展政策措施清单,建立统一发布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告,确保各项政策落地落实。工商联等组织要深入民营企业了解情况,积极反映企业生产经营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支持企业改革创新。
牵头单位:区委办、政府办、经信局、工商联
27、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建立完善制度和程序,依法保障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合法财产不受侵犯、合法经营不受干扰。建立协调机制,清理拖欠民营企业款项,定期召开会议协调解决拖欠民营企业款项问题。
牵头单位:区直有关部门
28、规范涉企执法检查事项。规范涉企执法检查事项,除查处投诉举报、开展大数据监测、办理转办交办事项或上级部门有特殊要求等情形外,对民营企业的执法检查事项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进行。积极探索开展联合抽查,对同一市场主体的多个检查事项,原则上一次性完成。坚持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提高政府部门履职水平,在安监、环保、市容环境等领域微观执法过程中避免简单化、不搞“一刀切”。
牵头单位:工商分局、环保分局、安监局、行政执法局
六、切实强化服务保障
29、强化统筹协调力度。将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常态化、精准化做好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成立迎泽区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协调解决民营企业发展面临的困难和问题。对民营企业在我区投资的重点项目和推动主导产业链向高端延伸的项目实行“一事一议”,研究制定扶持奖励办法。建立部门间、单位间协同推进工作机制,合力推动全区民营经济发展工作各项任务和措施落实。
牵头单位:区委办、政府办
30、加大财政保障力度。区财政统筹安排各类资金,积极发挥财政杠杆效应,引导带动全区民营经济发展工作。产业发展基金明确一定的比例用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工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在资金支持比例上向民营企业倾斜。财政奖补政策从新从优执行。设立民营企业政策性救助专项资金,帮助重点民营企业纾困。
牵头单位:区财政局
31、加强统计监测。建立完善民营企业监测和民间投资统计监测,严格执行统计分类标准和统计规范,准确反映民营经济发展动态,为区委、区政府决策提供可靠依据。
牵头单位:区统计局
32、加大考核督查力度。把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工作纳入全区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体系,促进民营经济快速发展。建立督查督办机制,及时对各部门、各单位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和通报,并将政务履约、守诺服务等纳入政府机关绩效考核内容。
牵头单位:区委组织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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