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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下陆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下陆区人民政府关于打造创新活力城区的实施意见
2023-06-20 10:08:48 高新技术企业人已围观
简介下陆区人民政府关于打造创新活力城区的实施意见长乐山工业园区、各街道、区直各部门、各市垂管单位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优化政府管理和服务创新 充分激发各类创新主体活力,实现以科技创新为核心的全面创新, 加快推进创新活力城区建设,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如下意见。一、支持创新主体培育对当年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市级奖励金额的100% 配套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获批为省级百强高新技术企 业,给...
下陆区人民政府关于打造创新活力城区的实施意见
长乐山工业园区、各街道、区直各部门、各市垂管单位
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优化政府管理和服务创新 充分激发各类创新主体活力,实现以科技创新为核心的全面创新, 加快推进创新活力城区建设,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如下意见。
一、支持创新主体培育
对当年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市级奖励金额的100% 配套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获批为省级百强高新技术企 业,给予1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当年纳入“全国科技型中小企 业信息库”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1000元奖励。
二、支持科学研究与技术服务业发展
对首次进规的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企业按照区级现代服 务业企业进规奖励标准给予奖励.
三、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建设
对当年备案的市级主导产业技术研究院给予20万元后补助 支持,对市级绩效评价按优秀、合格等次分别给予10万元、5 万元后补助支持,对不合格等次的予以摘牌. 对新备案(认定)的技术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产业创新 联合体、专业型研究所、产业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 究中心等研发机构分别按国家级、省级给予30万元、10万元一 次性奖励;
对新备案的省级企校联合创新中心给予5万元一次性 奖励;对新建立的院士、专家工作站,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 一次性奖励。对省级以上平台按认定时序予以首次奖励,同级平 台不重复奖励。 对新备案的市级重点实验室、企校联合创新中心(企业技术 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非市主导产业技术研究院等研发机 构,给予5万元补助支持.
四、支持“双创”平台建设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等“双创” 平台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备案) 的国家级、省级众创空间分别给予2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省级以上平台按认定时序予以首次奖励,同级平台不重复奖励。
对辖区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等“双创”平台获得省级 缔效考核3A孵化器评价,按照省奖励性补助到位资金的30%予 以配套补助。市级绩效考核,按市级认定A/B/C等次分别给予 10万元、5万元、3万元奖励。
五、支持企业开展重大技术攻关
对企业独立或牵头承担国家、省重大科技专项、重点研发项 目的,按年度到位资金的10%予以配套支持,最高不超过20万 元.鼓励企业开展重大技术攻关和新产品开发,对入选市级主导 产业重点研发专项项目,按照10万元/项标准予以配套支持,对 高新技术企业开发新产品通过国家相关部门认定生产的,按单个 产品给予2万元一次性奖励支持.
六、支持科技成果转化
对我区企业购买科技成果并在我区就地转化的,经市科技局 审核认定后按技术成果交易额的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 万元。 七、科技奖励
对获得国家科技奖励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第一完成单 位,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省 科技奖励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分别给予 10万元、6万元、4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奖的企业,给予6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被评为市级重点企 业“三链融合”产业创新优秀科技成果给予2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获奖项目作出贡献的科技工作者奖励资金,由第一完成单 位进行合理分配。
八、培育企业创新战略团队
支持企业(含独立法人产业技术研究院)创新战略团队建设, 采取逐年遴选、梯次培育、分类支持的方式,按照市级认定类别, 分给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经费支持。
九、支持企业提升创新创业水平
鼓励企业参加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和“创客中国”中小企业创 新创业大赛,对获得一、二、三等奖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 5万元、3万元奖励。
十、培育知识产权优势企业
对辖区当年被评为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国家级知识产 权优势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资助;对通过认定的省 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省级知识产权示范建设企业,分别给予5 万元、3万元资助;对通过认定、复审的市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 给予3万元资助。对贯彻《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 (GB/T29490-2013)、高校贯彻《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管理规范》 (GB/T33251-2016)国家标准,对完成贯标并通过验收的企业、 高校一次性给予3万元资助.
十一、附则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措施》奖励(补助)事 项与区现行其他政策属同一性质事项时,以本《措施》相关条款 为准。有关奖励(补助)政策界定不清的,按“就高不就低、同 类奖励不重复”原则执行。如遇国家和省市政策调整,根据上级 政策变化进行调整。
本政策由区科学技术和经济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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