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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古冶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古冶区深化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

2023-06-13 08:58:30 高新技术企业人已围观

简介古冶区深化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大幅提升区域科技创新能力和水平,全面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科技改革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冀发〔2019〕4 号)、《加快推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冀政办发〔2017〕5 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环渤海地区新型工业化基地建设40 条支持政策(修订)》(唐办〔2019〕34 号)、《唐山市深化科技改革创新推动高...

唐山市古冶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古冶区深化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

古冶区深化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大幅提升区域科技创新能力和水平,全面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科技改革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冀发〔2019〕4 号)、《加快推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冀政办发〔2017〕5 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环渤海地区新型工业化基地建设40 条支持政策(修订)》(唐办〔2019〕34 号)、《唐山市深化科技改革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工作方案》(唐发〔2019〕15 号)等文件精神,引导国内外优质创新资源向古冶区快速集聚,促进古冶转型升级,推动全区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现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支持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发展

落实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减免10%优惠政策和省、市奖补政策,加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加大区级奖补力度,调动企业参与科技创新积极性。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区财政给予2万元奖励;对复审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区财政给予1万元奖励。对新引进落户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其资格有限期内完成迁移的,享有本地高企同样税收优惠政策,并给予1 万元奖励。

二、支持国家级、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壮大

实施科技型中小企业成长培育计划,建立科技型中小企业后备库,由各乡镇街每年每辖区推荐不少于10 家以上企业,后备入库企业年达到 80-100 家。企业当年取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证书后,对符合《河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冀科企函〔2017〕23 号修订),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对首次认定及复审通过企业一次性给予 1000 元奖励。

(一)拥有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二)近 5 年内获得过市级及以上科技奖励;

(三)拥有经认定的市级及以上研发机构;

(四)近 5 年内主导或参与制定过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五)拥有或申报 1 项以上发明专利或2 项以上实用新型专利或 3 项以上软著等知识产权。

同时,实施差异化培育,对当年取得国家级、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并能培育认定成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区财政给予2万元后补助奖励。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不同阶段的成长需求,进行梯度培育、差异扶持,推动科技型中小企业数量和质量双提升。

三、支持国家、省、市级研发平台

支持企业自建或与省内外高校、科研院所共建科技创新研发平台,大力开展企业、行业技术攻关。对当年经国家、省、市科技部门纳入培育计划或认定通过的国家级、省级、市级技术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产业技术研究院、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等创新平台,在落实省市奖励政策的基础上,区财政分别给予5万元、2 万元和 1 万元后补助奖励。

四、支持先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加快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体系建设,激励企业与高校、科研机构加强紧密合作,鼓励辖区内企业根据生产实际,采取自主创新、联合共建或积极购买等多渠道、多方式引入科技成果并及时落地。将产学研活动引入企业,引导企业以产品质量提升、技术改造提升、产业循环发展为核心,开展好研究开发、成果转移转化和产业化生产活动。对在境内企业,因新产品开发或技术升级而成功引进科技成果落地的(以成果落地形成自主知识产权或联合共建成果为认定依据),在落实国家、省、市奖励的基础上,区财政给予 2 万元后补助奖励。

鼓励企业加大自主创新和技术引进,通过自主研发销售或技术引进的企业,实现技术开发、技术专利权、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等在唐山市科技中心或异地合法机构登记,经过技术合同交易额认定的,在落实国家、省、市奖励政策的基础上,按认定后技术合同交易额由高到低取前 3 名,分别给予3 万元、2万元和1万元奖励。

五、支持承担国家、省、市级科技研发计划项目

鼓励企业多领域科技创新发展,在自身条件满足科研计划的前提下,积极争取承担国家、省、市级科技研发计划项目。通过承担三级计划项目,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实现企业发展质量和速度的双提升。对于企业申报并列入国家、省、市级科研计划项目的,区财政分别给予承担项目企业3 万元、2 万元和1万元资金支持。

鼓励企业申报国家、省技术发明奖或国家、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对获奖项目的第一申报单位按获得国家、省级奖励的30%给予奖励;获得市级科技奖项的,对获奖项目的第一申报单位按获得市级奖励的 10%给予奖励。

六、支持企业加大研发经费投入

鼓励和引导企业持续加大研发经费投入,使之成为技术创新和研发投入的主体,促进我区科技创新能力提升。对在古冶区境内注册并成为规模以上的企业,在其上一年度的研发经费支出与主营业务收入比达到 3%、研发经费支出超过500 万元的基础上(以统计平台认定数据为准),按照研发投入增速(20%以上的)分档给予奖励性后补助奖励。其中增速20%-30%的给予1万元,增速 30%-50%的给予 2 万元,增速50%以上的给予5万元,由企业统筹用于研发活动。

七、支持科技创新创业服务平台建设

鼓励和引导企业开拓新的发展、孵化模式,以集聚人才、智力、技术等发展要素支撑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为目标,引导我区境内企业加大孵化器、众创空间的开发和建设,创新科技服务支撑平台,形成新的创新创业产业。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等创新创业服务平台,在落实国家、省、市级奖励的基础上,区财政分别给予5万元、2万元、1 万元的后补助奖励。

八、支持人才引进培育

加大两院院士、国家千人计划、博士及各类人才,尤其是高层次人才引进力度。在落实国家、省、市级奖励的基础上,对新建立的院士工作站、千人专家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批复)给予10 万元后补助奖励;对新建立博士后创新基地(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复)的给予1万元奖励后补助;对企业年内成功引入的首位硕博以上人才,帮助企业科技创新并产生成果落地的,每人给予1 万元奖励。支持企业培育创新创业团队,对新获批的国家、省、市级创新创业英才或创新创业团队项目,区财政分别给予创新创业英才或创新创业团队承建企业 1 万元、5000 元、3000 元的资金支持。对参加国家、省创新创业大赛等赛事,获得国家、省三等奖以上的,可对获奖团队分别给予 3 万元、2 万元的创业支持(同一团队、同一项目、同一年度仅可申领一次)。

同时,加大对区内企事业单位人才的科技创新培训,定期聘请专家、高层次人才来区为企业进行科技创新、科研计划项目的谋划、制定实施方案等进行授课;开展科技招商活动,有针对性的实现校企对接;定期鼓励支持和组织科技管理人员、科技特派员及企业家外出考察、学习、培训等,提升科技服务力。

九、支持引入科技中介服务机构

坚持政府主导作用,完善科技创新服务体系,引入、扩大科技服务中介机构为政府、企事业单位服务的工作范围,发挥中介机构在科技创新工作中政策帮扶、技术支持作用,鼓励其为我区有科技创新需求的企业提供包括但不限于科技型中小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申报、专利撰写、技能培训、科研项目申报、研发费用归集等服务。激发科技服务中介机构有序、公平、合规在区内开展工作,由区科技局负责统筹、管理和考核,对我区科技创新贡献度高的中介机构,将按照形成的服务成果给予5万元奖励。引入专家团队,发挥专人专技。区科技局每年安排部分资金从市科技局专家库引中入技术、财务专家组成专家团队,为区内重点企业进行“精确把脉,全面问诊”,帮助企业梳理财务账目,完善技术材料,提高区内企业科技项目的申报质量。

十、建立古冶区科技特派员制度

建立古冶区科技特派员制度,支持科技特派员开展科技创新相关工作。科技特派员实行选任制,任期3 年,通过绩效评价统筹管理,颁发科技特派员证书。科技特派员实行三级设立,分别是乡镇街基层科技特派员、企业科技特派员和合作科研院所、高校科技特派员,同时建立科技特派员管理与绩效评价机制,提高科技特派员工作主动性和成果性,为全区科技创新工作做好服务。

建立乡镇街科技特派员制度。每个乡镇街设立1 名基层科技特派员,根据年内的绩效评价制度对基层科技特派员每年给予800-1200 元的工作奖励,并对工作成绩突出、表现优秀的前6名科技特派员,颁发优秀科技特派员证书并再给予一定的奖励。

建立企业科技特派员和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科技特派员制度,对于帮助企业完成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和国家、省、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培育、申报、验收等与科技创新活动有关的事项,表现突出的,可以获得区财政1000元奖励。

对本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科技创新贡献的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确定优惠政策。本政策所下发的奖励资金由区财政予以列支,具体执行金额根据区财政情况予以调整的,以下发的正式通知为准。

本政策由古冶区科技局负责解释。我区原有关科技创新文件不再继续执行,同一事项与本政策措施不一致的,按本政策措施规定执行。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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