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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宿城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关于推进科技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
2023-06-10 09:11:48 高新技术企业人已围观
简介关于推进科技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为深入践行“争当表率、争做示范、走在前列”新使命新要求,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根据《中共宿迁市委 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宿发〔2022〕18号)、《市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科技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宿政发〔2022〕69号)等文件精神和全市“四化”同步集成改革示范区建设等相关要求,围绕“三争三创”...
关于推进科技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
为深入践行“争当表率、争做示范、走在前列”新使命新要求,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根据《中共宿迁市委 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宿发〔2022〕18号)、《市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科技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宿政发〔2022〕69号)等文件精神和全市“四化”同步集成改革示范区建设等相关要求,围绕“三争三创”,结合宿城实际,制定如下政策。
1. 注重招引科技型企业。坚持科技招商导向,逐步提高新招引项目中科技型项目数量的比重。对通过市考核认定的科技型企业招引竣工项目,且生产经营正常,经企业申请,对亿元(不含1亿)以下竣工项目给予2万元奖励,对1-10亿元(不含10亿)竣工项目给予3万元奖励,10亿元以上竣工项目给予5万元奖励;对竣工的人才项目按相应市考核计分办法给予相应的奖励。对新招引落地的科技型企业,经企业申请,企业科研项目符合区级科技项目支持范围的,优先推荐申报区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对通过科技型企业考核认定的项目,亿元(含)以上的按1.5倍计算引资额。
2. 加强创新型企业培育。对首次入选省创新型领军企业、省百强创新型企业的,给予300万元奖励;对首次入选省独角兽、潜在独角兽、瞪羚企业的,分别给予5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奖励;对首次入选市瞪羚企业的给予30万元奖励。对首次获批、重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15万元奖励;对整体搬迁且在有效期内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迁入后生产经营正常、有持续创新活动的,给予10万元补助,重新认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后参照首次认定奖励50万元;对纳入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给予8万元奖励;对首次纳入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库的企业,给予1万元奖励;对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内企业首次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进入评审但未获批的,给予3万元补助;对首次获批的省农业科技型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
3. 支持高层次科技人才创新创业。鼓励开放创新,对获得国家、省友谊奖的单位,分别奖励30万元、10万元;对新获批省级外国专家工作室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获批省“科技副总”的企业,每家给予3万元奖励。对获得市科技创业创新大赛一、二等奖的企业,按市相关政策优先推荐给予市级人才、市级科技计划项目支持;获得三等奖的,经企业申请,优先推荐申报区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
4. 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落实市级研发投入奖励政策。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力度,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对年度研发费用超过200万元但不超过1000万元(含)的,按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额的1%-2%给予补助;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额的0.5%-1.5%给予补助;每个企业每年最高补助100万元。对研发费用较上年度增长10%以上的,按照增量的8%给予补助,每个企业每年最高补助50万元;企业前一年度无研发费用投入的,不列入增量补助范围。
5. 支持企业创新能力建设。对首次获得省级工程研究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分别给予30万元奖励。新认定为省级院士工作站的,给予200万元奖励。对获得省绩效评估“优秀”等次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院士工作站,按照不超过上述认定奖励金额的50%给予依托单位奖励。新建成院士协同创新中心的,通过绩效考核后,3年内每年给予50万元奖励。对获批国家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省级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并成功引进博士后人才的,给予30万元奖励;企业获批省级研究生工作站的,给予10万元奖励。建立离岸研发机构并纳入市备案管理的,最高奖励30万元。
6. 加快新型研发机构建设。鼓励中央直属企业、行业龙头企业、大学大院大所以及创新创业团队在宿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引入核心技术并配置核心研发团队,符合宿城区产业发展方向的新型研发机构,在建设期内给予不超过1500万元支持;被江苏省产业技术研究院吸纳为加盟专业研究所的,在享受以上政策的基础上再给予不超过500万元支持。对纳入市级绩效管理的新型研发机构和一事一议产业技术研究院(新型研发机构)建设项目,根据绩效评估结果,对评价为“优秀”的给予100万元奖励。对新型研发机构、研发服务型企业、龙头骨干企业等有效整合优质创新资源,建设国家级、省级重点实验室或技术创新中心的,分别资助1000万元、300万元。
7. 加强创新创业孵化载体建设。推进高标准科技综合体、孵化器等创新创业孵化载体建设。获批国家火炬特色产业基地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或加速器,分别给予创建主体100万元、3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众创空间,分别给予创建主体30万元、20万元奖励;对新建省级大学科技园,建成后给予创建主体1000万元奖励。对通过国家级、省级星创天地备案的,分别给予创建主体30万元、10万元奖励。
8. 引导推动科技服务业发展。对获评省级科技服务业集聚区(示范区)或特色基地的,给予建设主体50万元奖励。对创成省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的牵头单位,一次性奖励20万元,经省评价优秀的,奖励10万元。支持第三方科技服务机构落户并服务我区企业,每年对其进行绩效评价,按评价办法对综合实力强,服务成果好的机构给予不超过20万元奖励。推进全国农业现代化示范区及省农业现代化先行区创建工作,对新获批的省级农村科技服务超市分店、便利店,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奖励。深入实施科技特派员制度,对科技特派员开展工作给予补助。
9. 促进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交易。对获得国家、省科学技术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分别给予1:4和1:2配套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参与单位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企业引进省内外先进技术成果在我区转移转化的,按技术合同实际成交额的5%给予奖补,每户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企业受让高校院所科技成果单项超过100万元,且科技成果在我区转化的,按实际支付额的15%补助,每户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各类技术转移机构为我区企事业单位引进转移转化成果的,按技术合同实际成交额的2%给予奖补,单个合同奖励最高5万元。对技术经纪人(经理人)服务我区企事业单位开展的技术转移活动,按技术合同实际成交额的1%给予奖补,单个合同奖励最高2万元。
10. 强化财政金融支持。健全财政科技投入稳定增长机制,2022-2025年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保持稳定增幅。重点用于组织实施科技计划项目、各类科技创新型企业培育和科技平台载体建设奖补以及组织科技创新活动等。鼓励各属地先期投入资金培育科技型企业。构建地方金融支持产业链集聚发展体系,常态化开展企业投融资对接活动,服务企业发展不同阶段融资需求。充分发挥“宿园保”“转贷基金”等政策性产品效应,挖掘企业知识产权价值,拓宽企业融资渠道,支持科技企业创新发展。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管理、保护和服务能力等相关政策,按《关于印发〈宿城区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宿区财发〔2021〕135号)执行。本区以往科技创新政策措施与本政策冲突的,以本政策为准。本政策由宿城区科技创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资金管理使用附则
附件
资金管理使用附则
1. 实施信用核查。按照宿迁市信用管理相关规定执行。全面推行科研诚信承诺制度,对在项目申报决定性条件上存在弄虚作假的,取消其申报资格并追回当年度获批的奖补资金。
2. 实行一票否决。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申报资格:当年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重大环境污染事故、严重产品质量问题、严重失信行为、偷税漏税被税务机关立案查处、被列入有关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其他造成重大社会负面影响事项。
3. 强化科技创新投入导向。对企业(不含科技型企业招引、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科技副总、创新创业孵化载体建设、科技服务业等项目奖补申请单位)当年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重达2%及以上的全额兑现本资金,比重达1%—2%的按50%兑现,比重1%以下的取消兑现。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到期重新认定未通过的,奖励资金按50%兑现。
4. 除特殊规定,同一事项市、区财政奖补资金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不重复奖励。
5. 资金来源及组织办法。本政策在资金总盘子内兑现,奖补资金列支渠道由财政统筹安排,受益财政负担。奖补资金每年申报一次,由区科技创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底组织开展,对重大项目可根据需要及时组织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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