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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香洲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香洲区关于促进科技创新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
2022-11-15 09:13:57 高新技术企业人已围观
简介香洲区关于促进科技创新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持续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贯彻落实《创新驱动促进产业发展十条措施》(珠委办字〔2022〕21号),坚持“产业第一”,根据《香洲区关于促进科技创新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修订)》(珠香府办函〔2022〕114号),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区级财政从年度预算的创新驱动发展产业扶持专项资金(科技分项)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推进香洲区科...
香洲区关于促进科技创新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持续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贯彻落实《创新驱动促进产业发展十条措施》(珠委办字〔2022〕21号),坚持“产业第一”,根据《香洲区关于促进科技创新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修订)》(珠香府办函〔2022〕114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区级财政从年度预算的创新驱动发展产业扶持专项资金(科技分项)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推进香洲区科技创新发展工作。
第三条科技专项资金资助额度按当年财政预算计划安排,综合考量企业规模水平、创新投入水平、创新产出水平及对香洲区经济贡献等方面指标,并参照市、区两级财税分成比例计算。原则上当年资助上一年度的项目,如当年单位申请资金额度超过预算安排,则顺延至下一年度兑现。
第四条市级科技、工信行政主管部门的资助项目,按照市财政、科技、工信等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文件要求执行。市、区联合资助项目,按市、区两级财税分成比例计算,对同一项目同级财政不予重复资助;市级下放政策,所需资金由市、区两级分担,市级转移支付资金按绩效考核结果予以奖励。
第五条科技专项资金原则上实行“免申即享”,并根据当年实际情况,发布专项资金申报指南,实时受理。企业可登陆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网址:http://www.zhxz.gov.cn/)“信息公开”栏目查阅。
第六条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为科技专项资金的申报受理和审批管理部门,区财政行政主管部门为预算管理部门,资金的使用依法接受区审计行政主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七条科技专项资金的资助对象须为香洲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合法组织,或在香洲区范围内实施研发活动、成果使用和产业化项目的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企业须满足如下条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商事登记和主管税务登记机关在珠海市香洲区。资助对象需签订承诺书,约定获得资助应履行的义务。
第二章 区级扶持项目的资助条件、标准和受理
第八条协同创新平台建设支持
(一)资助对象及条件
国内外知名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科技企业或国有企业在香洲区建设对产业发展具有支撑作用的协同创新平台,包括:
1.研发机构:提供研究开发相关服务,如技术研发、试验研究、产品研制、成果转化、人才培养、项目孵化等。
2.公共服务平台:提供共性技术服务,如工艺验证、检验检测、设备共享、技术信息咨询等。
(二)资助标准
平台通过年度考核后,予以最多三年的扶持:
1.房租补贴:按最高50元/平方米/月的标准给予租金补贴,补贴面积最高3000平方米。
2.研发补贴:研发机构按年度研发费加计扣除额的50%给予补贴,最高500万元/年。
3.设备补贴:公共服务平台按年度购置仪器设备和工具软件实际金额的50%给予补贴,最高1000万元/年。
4.运营补贴:对公共服务平台运营机构给予50%的运营管理补贴,最高200万元/年。
(三)受理程序
1.项目投资方或建设方拟定平台建设方案,报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可自行或委托有专业资质的第三方咨询机构,对平台建设方案进行可行性论证及开展年度运营评价或绩效考核(运营满一年),包括场地使用、人员规模、研发投入、设备(软件)购置、知识产权、成果转化、公共服务能力等方面,通过考核的予以补贴。
2.研发机构需授权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向税务部门查询税务等相关信息。
3.公共服务平台需提供购置设备(含软件)的合同、发票等材料,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核实情况。
第九条购买平台服务补贴
(一)资助对象及条件
企业购买集成电路等区级公共服务平台所提供的适配、中试、测试、验证等服务。
(二)资助标准
按实际发生费用(不含税)的50%给予补贴,单个企业最高300万元/年。
(三)受理程序
平台运营方提交检测合同、发票及资源对接、监管服务等相关材料,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核实情况。
第十条技术平台认定资助
(一)资助对象及条件
科技或工信行政主管部门新认定或组建的国家、省、市级工程技术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院士工作站、新型研发机构、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等。
(二)资助标准
根据国家、省、市科技或工信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认定、组建文件:
1.工程技术中心、企业技术中心按国家级100万元、省级20万元、市级10万元给予一次性资助。
2.院士工作站、新型研发机构、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等按国家级100万元、省级50万元、市级30万元给予一次性资助。
第十一条省企业科技特派员资助
(一)资助对象及条件
获得省企业科技特派员立项的企业。
(二)资助标准
根据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立项文件,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第十二条企业自主培养骨干人才
(一)资助对象及条件
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或“专精特新”企业选派技术骨干员工,参加国内“双一流”大学开设的理工类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层级高级研修课程。
(二)资助标准
1.员工成功获得结业或毕业证书的,按学费的30%给予企业补贴。
2.员工通过国家同等学力考试、获得硕士及以上学位证书的,按学费的50%给予企业补贴。
单个企业最高30万元/年。企业获得补助后,可用于奖励员工。
(三)受理程序
1.员工毕业一年内,企业需向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如下材料:
(1)企业推荐就读员工的基本信息;
(2)学费缴纳单据。
2.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现场核查员工的结业、毕业证书,国家同等学力考试成绩单、学位证书,员工社保及个税缴纳等情况等材料。
第十三条科技立项配套资助
(一)资助对象及条件
已纳入国家、省和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科技立项,并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在研项目(包括主承担单位及参与单位)。
(二)资助标准
1.根据国家、省、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立项文件及资助金额,参照市、区财税分成比例(30%)计算区级配套资助额度,最高100万元。同一主体每年度申报项目配套资助不得超过2项。上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2.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的科技立项,按市级相关文件要求采取市、区联合资助的方式。
第十四条高企申报辅导补贴
(一)资助对象及条件
辅导企业通过高企认定的科技服务机构、行业协会。
(二)资助标准
每成功1家给予1万元工作补贴。
(三)受理程序
科技服务机构、行业协会提供与企业签订的服务协议,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核实情况(参考“广东省科技业务管理阳光政务平台”相关备案信息)。
第三章 市级下放项目的资助条件、标准和受理
第十五条高企认定资助
(一)资助对象及条件
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
(二)资助标准
根据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认定文件,给予首次认定40万元、重新认定2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第十六条星级科技服务机构奖励
(一)资助对象及条件
获得市级星级评定的科技服务机构。
(二)资助标准
根据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评定文件,对获评为市级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的科技服务机构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1万元奖励。
第十七条科技创新券补贴
(一)资助对象及条件
科技型中小企业购买市科技创新券服务机构库提供的科技创新服务,包括研究开发服务、知识产权申请、财务审计、科技查新、科技鉴定、技术转移转让、检验检测认证服务等。
(二)资助标准
按实际发生费用(不含税)的50%给予科技创新券补贴,单个企业最高3万元/年。
(三)受理程序
企业提供购买服务的合同、发票等材料,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核实情况。
第十八条企业研发投入补贴
(一)资助对象及条件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企业在税务部门申报的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
(二)资助标准
根据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企业研发投入目录清单,分级分档予以补贴:
1.研发投入50-500万元(含),给予10万元补贴;
2.研发投入500-1000万元(含),给予20万元补贴;
3.研发投入1000-3000万元(含),给予30万元补贴;
4.研发投入3000-5000万元(含),给予40万元补贴;
5.研发投入5000万元以上,给予50万元补贴。
第十九条技术交易补贴
(一)资助对象及条件
经市级认定的技术开发和技术转让合同的卖方或者受托方。
(二)资助标准
根据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企业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数据(关联交易除外),全年技术交易总额在20万元以上(含)的,按总额的5%给予补贴,单个企业最高20万元/年。
第二十条异地创新中心资助
(一)资助对象及条件
获得市级认定的异地创新中心。
(二)资助标准
根据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认定文件,给予首次认定2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第二十一条创新创业大赛资助
(一)资助对象
参加国家、省、市科技或工信行政主管部门举办的创新创业大赛、创客比赛的获奖企业。
(二)资助标准
根据国家、省、市科技或工信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比赛结果文件,同一项目按就高不重复原则:
1.国赛一、二、三等奖分别给予100、50、30万元的奖励。
2.省赛、港澳台赛一、二、三等奖分别给予50、30、20万元奖励。
3.市赛一、二、三等和优秀奖分别给予50万元、40万元、30万元、10万元奖励。
区外获奖企业或团队落户香洲的,企业需完成商事登记注册、银行开户、税务登记等程序,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及项目引进部门核实落户情况后,按上述标准予以奖励。
第四章 资金拨付程序
第二十二条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核查企业商事登记、事业单位登记、社会组织备案、行业协会民政登记及税务缴纳情况,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企业资质。
第二十三条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拟定资助安排方案,经征求区相关职能部门意见、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
第二十四条资助安排方案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上报区人民政府,由分管区领导审定。必要时可由分管区领导召集相关部门组成联审小组,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审定。
第二十五条资助安排方案经区政府审定通过后,由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下达资金文件。
第二十六条科技立项配套项目需签订《香洲区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约定项目目标责任和成果验收指标。配套资金按上级项目资金同期数、同比例拨付。配套项目的日常管理、资金使用及验收结题参照国家、省、市科技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获得资助的单位应于资金文件下达20个工作日内向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加盖公章的承诺书、银行账户信息等资料,办理拨款申请手续。
第二十八条科技专项资金的拨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流程办理。
第二十九条上级科技专项资金转移支付至香洲区的,参照上级相关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科技专项资金支持方式为无偿资助,获得资助的单位收到资金后,应按国家规定的相关会计准则进行处理,合理安排和使用资金,专款专用,专项核算,并自觉接受科技、财政和审计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对违反承诺或弄虚作假骗取科技专项资金的申请单位,一经发现,区科技、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追缴已拨付的全部资金,并依法追究其责任,三年内不再受理其科技专项资金申请。
第三十二条不予支持情形。申请资助前一年至今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重大质量事故、严重环境违法行为、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单位不予资助。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细则由香洲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细则自2022年9月15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止。本细则有效期内,如遇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调整变化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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