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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于都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于都县进一步强化科技创新赋能的若干政策措施
2022-11-15 09:13:22 高新技术企业人已围观
简介于都县进一步强化科技创新赋能的若干政策措施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党的十九大及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江西、赣州和于都重要讲话精神,根据市第六次党代会和县第二十次党代会关于大力实施科技创新赋能行动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政策措施。一、加快提升科技创新平台能级1.重点支持创新平台建设。对新获批组建的国家技术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由县财政给予一次性 300...
于都县进一步强化科技创新赋能的若干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党的十九大及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江西、赣州和于都重要讲话精神,根据市第六次党代会和县第二十次党代会关于大力实施科技创新赋能行动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政策措施。
一、加快提升科技创新平台能级
1.重点支持创新平台建设。对新获批组建的国家技术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由县财政给予一次性 300万元奖励;对新获批组建的省技术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等创新平台,由县财政给予30万元奖励;对新获批组建的市级技术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等创新平台,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对申报上述创新平台但未批准组建的,给予5万元的申报补助,每家企业限申报补助1次。
2.推动研发平台提质增效。对评价为优秀等次的国家、省、市级上述研发平台,由县财政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
3.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建设。经认定的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由县财政给予每年100万元的财政资金支持,共支持两年,用于资助其开展研发活动。对申报未认定且进入实质审查阶段或答辩阶段的由县财政给予10万元补助,每家企业仅限补助1次。
4.支持创新创业载体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或产业技术创新联合体,由县财政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奖励;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众创空间和星创天地,由县财政分别给予50万元、25万元、10万元奖励。
5.支持“科创飞地”建设。对于企事业单位在发达地区独立或合作设立的科技创新、技术转化、项目孵化、人才服务飞地,经认定合格的,由县财政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
二、鼓励企业开展自主创新
6.加大创新企业梯次培育力度。按照分类辅导原则,针对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实施“挖掘、培育、辅导、认定”全程服务,大力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对首次认定或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由县财政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国家备案的科技型中小企业(需经税务部门认定研发费用,并提供工艺或产品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和软著),在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后,由县财政在兑现高新技术企业奖补政策的基础上,再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补。对入选的省级独角兽企业、种子独角兽企业、潜在独角兽企业、瞪羚企业、潜在瞪羚企业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入选奖励。
7.加大科技成果奖励力度。积极引导和支持科技型企业自主创新,对登记为省级科技成果的,当年给予企业5万元一次性补助,并积极推荐申报省级以上科技进步奖,每个企业所获补助不超过20万元。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一、二等奖的创新主体,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获得省科学技术奖一、二、三等奖的创新主体,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奖励;奖励资金80%用于单位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20%用于奖励项目主要完成人(研究团队)。
8.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年度研发经费支出总量居全县前10名、研发经费支出达500万元以上且保持正增长的企业,由县财政给予15万元补助;对年度研发经费支出总量居全县11—20名、研发经费支出达300万元以上且保持正增长的企业,由县财政给予10万元补助;年度研发经费支出总量居全县21—25名、研发经费支出达200万元以上且保持正增长的企业,由县财政给予5万元补助。对年度研发经费支出保持正增长且增幅居全县前10名、连续两年研发经费支出达到200万元以上的企业,由县财政给予10万元补助;对年度研发经费支出保持正增长且增幅居全县11—20名、连续两年研发经费支出达到200万元以上的企业,由县财政给予8万元补助;对年度研发经费支出保持正增长且增幅居全县21—25名、连续两年研发经费支出达到200万元以上的企业,由县财政给予5万元补助。有重复补助的就高不就低。
9.实施县级“揭榜挂帅”制重大科技项目。每年实施1—2项“揭榜挂帅”制项目,每项由县财政给予100万元支持。
10.推进知识产权强县战略。对被列入国家、省级知识产权示范和优势企业且验收合格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奖励。
三、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11.大力引进院士专家项目。围绕我县纺织服装、光电电声、装配式建筑等“1+2+N”产业领域,优先支持院士专家项目落户于都。经论证评估后“一事一议”重点支持。
12.鼓励本地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对利用“江西省网上常设技术市场”线上技术交易平台完成科技成果交易的技术转让方、受让方及技术转移服务机构,按省补助额度由县财政给予1:1配套补助。
四、构建科技创新人才体系
13.加大人才引进与培育力度。大力培育本土人才,对本土人才培育成市级以上高层次人才的,按引进同等层次人才标准给予奖励。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人才类荣誉称号(国家特殊人才支持计划、省“双千计划”、市“苏区之光”和“十大科技创新人物”)的,享受相应层次人才待遇,并分别再给予一次性50万元、30万元、15万元奖励。
14.鼓励和支持“周末工程师”制。引导园区建设“周末工程师人才驿站”,每引进1名服务次数(时间)和成效达到规定条件的“周末工程师”,由县财政给予驿站1万元奖励; 单个驿站每年获奖补不超过30万元,专项用于“周末工程师”交通保障、餐饮住宿以及办公管理等开支。
15.完善落实科技特派员制度。积极对接、服务好省、市级科技特派员,大力支持省、市级科技特派员在我县开展科技服务,形成科技特派员服务基层的长效机制。引导考评合格的市级科技特派员与我县相关企业建立长期合作关系,鼓励联合申报市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
本政策措施支持对象为县域内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本政策措施有效期为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设创新型于都的实施意见》(于发〔2018〕3号)的惠企政策条款废止,原有的科技创新政策与本政策措施不一致的,按本政策措施执行。
所有企业获得的奖补资金必须确保70%以上用于企业研发投入,建立健全研发辅助台账,做好科技统计工作,并将所获得的资金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专款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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