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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枣庄市支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二十条

2022-02-03 09:57:25 高新技术企业人已围观

简介枣庄市支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二十条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为支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政策。一、支持企业信贷融资(一)设立市应急转贷基金,成立应急转贷运营平台,力争2 年内基金规模达到 2 亿元,为企业提供应急转贷支持(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负责)。支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发展,力争用 3 年时间,把全市融资性担保机构资本金规模做大做实到10 亿元。(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

枣庄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枣庄市支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二十条

枣庄市支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二十条

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为支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政策。

一、支持企业信贷融资

(一)设立市应急转贷基金,成立应急转贷运营平台,力争2 年内基金规模达到 2 亿元,为企业提供应急转贷支持(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负责)。支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发展,力争用 3 年时间,把全市融资性担保机构资本金规模做大做实到10 亿元。(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牵头负责)

(二)设立“政银保”贷款保证保险风险补偿基金,全市资金规模不低于 2000 万元。保费按照固定费率基数 3%计算,市、区(市)两级分别给予一定比例补贴。(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枣庄银保监分局牵头负责)

(三)积极招引基金公司、资本管理公司、风险投资公司等各类股权投资机构,构建多元化、多层次的区域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体系,改善企业融资环境、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市地方金融监管局牵头负责)

二、支持企业研发创新

(四)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 20万元奖励。对企业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当年度实际发生额的 75%从应税所得额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 175%在税前摊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牵头负责)

(五)对新认定的省级以上“独角兽”“单项冠军”“瞪羚”“隐形冠军”“一企一技术”“专精特新”企业,按照省级奖励的30%给予配套奖励。对当年产品获得省级以上首台(套)技术装备及关键核心零部件、新材料首批次应用、首版次高端软件认定的企业,给予一次性 30 万元奖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牵头负责)

(六)鼓励本地制造业企业在市外设立研发中心、孵化中心等“飞地”“离岸”机构,对研发(孵化)成果在我市转化的,按照转化项目投资额的 5%给予补贴,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牵头负责)

(七)对由企业牵头成功创建的国家级技术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给予 500 万元的一次性经费支持。对由企业牵头成功创建的省级技术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给予 200 万元的一次性经费支持。(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负责)

三、支持企业技术改造

(八)对制造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贷款,按银行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 50%给予贴息。每年优选一批制造业企业实施的技术改造项目予以支持,按照当年实际到位设备或增值税发票(不含税价,仅限生产、研发、检测设备)给予 10%的补助,对采用“零增地”技术改造项目审批的奖补标准上浮 20%,单个项目最多不超过 500 万元(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牵头负责)。申请贷款贴息和设备奖补的技术改造项目,须在枣庄市内实施,并完成核准或备案。(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审批服务局牵头负责)

(九)对在规定时间内企业新购进的不超过 500 万元的设备,可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从应税所得额扣除。对 2019 年起制造业企业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自行建造),可按不低于规定折旧年限的 60%缩短年限,或选择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总和法进行加速折旧。(市税务局牵头负责)

(十)每年评选一批在“两化融合”“智能化改造”方面具有较好带动示范作用的企业和项目,给予奖补。对获得国家和省相关试点或示范的,在符合相关条件的情况下优先列入,并适当上浮奖补额度。(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牵头负责)

(十一)每年评选表彰 10 家市级智能制造试点示范企业,每家企业给予 20 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省级以上“现代优势产业集群+人工智能”试点示范、绿色制造示范标杆、智能制造标杆、技术创新示范,按照省级奖励金额的 30%给予配套奖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牵头负责) 

四、支持企业扩大规模

(十二)对在境内主板、科创板首发上市的企业,一次性奖励 600 万元。对在境内中小板、创业板首发上市的企业,一次性奖励 300 万元。对在境外首发上市,募集资金高于 1 亿元人民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 600 万元。通过资产重组等方式“借壳”上市并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后将上市公司总部迁至我市的企业,以及通过新三板精选层转板上市的企业,按照首发上市标准进行奖励。对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一次性奖励 100 万元。对完成股份改制并在省内四板市场挂牌的企业,一次性补助最高 20 万元。(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牵头负责)

(十三)聚焦 30 家龙头骨干工业企业和 30 家创新成长型工业企业培育,每年动态调整企业名单,对创新成长型工业企业参照枣政发〔2017〕6 号文件享受龙头骨干工业企业有关扶持政策措施。(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牵头负责)

(十四)对枣庄市工业百强企业年度营业收入首次突破 20 亿元、50 亿元、100 亿元,分别给予 100 万元、200 万元、30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首次入围山东省工业百强企业名单的我市企业,给予 50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牵头负责)

(十五)对 2019 年起新纳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小升规”企业,纳统后第一年度按实缴税款市级财政新增部分的 60%给予奖励,纳统后第二年度按实缴税款市级财政新增部分的 50%给予奖励。(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统计局、市税务局牵头负责)

(十六)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对枣庄市青年企业家培养“导师”所在企业,每年给予 10 万元补助。对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 8%的部分可在计算应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可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牵头负责)

五、完善政策执行方式

(十七)鼓励支持现有企业新建制造业项目,本地企业或个人投资与招引市外投资享受同等政策(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投资促进局牵头负责)。推广“园中园”发展模式,鼓励制造业企业牵头在现有园区内建立细分行业园区,通过“一事一议”方式,对“园中园”建设、招商、运营给予专项扶持。(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商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负责)

(十八)深化“放管服”改革,落实好省、市各项政策。推行“容缺受理”“多评合一”,市级涉企审批事项实行 100%容缺受理。运用市场化、法治化手段推进工作,规范环保、安全生产等执法监管,坚决避免“一刀切”(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委编办、市政府办公室、市司法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局、市审批服务局、市市场监管局牵头负责)。市政府建立项目要素保障联席会议制度,新建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技改项目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每月组织相关部门召开一次会议,重点针对项目审批、建设过程中的难点堵点问题,采取“一事一议”方式,形成专题会议纪要,明确工作推进方案。(市政府办公室、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负责)

(十九)健全完善容错纠错机制,从行为动机、客观条件、程序办法、性质程度、后果影响、挽回损失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推动容错纠错与问责工作合力并举,为担当者担当(市纪委监委机关牵头负责)。全面梳理各项政策措施,细化分解任务、落实责任分工、制定实施细则、明确工作流程,列出清单在单位网站开设专栏予以公布,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督查,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市直各有关部门负责)。鼓励各区(市)、枣庄高新区立足自身实际,积极探索“土特产”“招牌菜”“一招鲜”等创新性做法。鼓励各区(市)、枣庄高新区在现有市级政策基础上,叠加奖励或提高标准,进一步加大扶持力度。(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牵头负责)

(二十)本文件适用于在枣庄市行政区划内登记注册、依法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相关企业、机构。对提供虚假材料、不诚信守法经营、偷税漏税的,当年发生生产安全、环境污染等重大责任事故的,存在其他违规违法行为的企业、机构,取消奖补资格。同一个项目符合两项或以上市级奖补的,执行最高额,不重复享受;同一单位不同项目符合本文件两项或以上奖补的,可叠加执行。(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负责)

本文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政策执行有效期限 3 年,原有政策措施与本文件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执行,上级有新政策规定出台的按上级规定执行,具体解释权归各牵头单位。 


Tags:枣庄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制造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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